對預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一般間隔周期不宜超過2年。
第二十三條 定期組織預案演習。應急救援人員按職責和專業分工每年進行1次的供水事故模擬演練。
第二十四條 對全體職工要進行經常性的事故救援常識教育,使大家具備自救、逃生和互助的能力,同時不斷提高各級指揮人員的指揮水平和應急救援組織的整體能力。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演習和演練的目的是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能力:
一、檢查信息報告系統是否暢通無阻;
二、演習搶險現場人員是否能快捷實施搶險;
三、有關的搶險人員、器材能不能準確到位;
四、搶險人員的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