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李永利 副總指揮
5 周福田 辦公人員
6 王亞忠 辦公人員
7 李云旺 辦公人員
8 李金龍 技 術 員
9 李振義 總 經 理
d、報警形式為電話報警,報警內容為:事故征兆或事故現場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事故類型、事故范圍、事故危害程度。以上內容詳細向礦調度室及應急救援總指揮部匯報。
e、應急反應人員趕赴現場后,根據事故現場的災情,決定是否向外救援。通過現場電話向總指揮匯報災情,并請求外部援助。
6. 應急處置
6.1 響應分級
根據傷亡程度和所造成損失的大小,將事故應急響應分為三級。
6.1.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Ⅰ級事故
A、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傷;
B、造成30萬元以上的直接經濟損失;
C、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
6.1.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II級(礦級)事故
A、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死亡,造成10人以下重傷;
B、造成10-30萬元經濟損失;
C、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
6.1.3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III級(車間級)事故
A、除I、II級事故外的人員受到輕度傷害的事故;
B、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事故;
C、經危害分析、風險評估確認的III級事故。
6.2 響應程序
a、 發生I級事故時,立即啟動本預案,公司應急救援總指揮部前移現場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立即指揮應急搶險,并立即上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b、 發生II級事故時,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立即下達啟動本預案的指令,搶險隊立即集結趕赴事故現場,在搶險救援指揮部的指揮下按相應專項應急預案要求實施應急處置,按規定時限上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c、 發生III級事故時,事故單位立即啟動本單位現場處置方案進行應急處置,并及時報告公司應急指揮中心。
d、 II級以下事故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公司內的應急處置力量。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或發生重大及以上級別安全生產事故以及公司不能自行處理的事故時,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申請動用政府和社會應急力量。
6.3 處置措施
a、搶救遇險、遇難人員是處理爆炸事故的中心工作,其他工作必須為此工作服務。在遇難人員沒有全部救出之前,搶救工作不得停止。
b、爆炸引起火災而災區有遇難人員時,必須采用直接滅火法滅火。只有在火勢很大確定人員全部遇難時,才可以考慮采用封閉災區的方法進行綜合滅火。
c、遇險、遇難人員未全部救出前,清除巷道堵塞物的工作一刻也不能停止。經驗證明,在因爆炸引起的冒頂而堵塞的巷道中,往往能救出活著的遇險人員。
d、在緊急救人的情況下,爆炸產生的大量有毒有害氣體嚴重威脅回風方向的工作人員時,在保證進風方向的人員已安全撤離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采用反風措施。
e、災區經過偵察后,確定沒有二次爆炸危險時,為了便于搶救遇難人員,應迅速對災區進行通風,排除有毒有害氣體。
f、確認災區內沒有活著的遇難人員時,救護隊不應冒險進入災區搶運,切忌犯“用活人換死人”的錯誤。
g、搶救遇難人員的工作結束,災區恢復通風后,應組織有關人員對災區進行全面調查,查清爆炸事故發生的原因。
6.4 應急物資及裝備保障
a、為了救災過程中能夠及時封閉災區,地面儲備足夠的紅磚、砂子、水泥。
b、礦救護隊配備防火服,防毒面具,氧氣呼吸器,全部入井人員都必須配備自救器。
c、地面醫院儲備足夠氧氣、搶救燒傷人員及中毒人員急救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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