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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則[1980]

2003-11-27   (80) 水管字第98號   |   收藏   發表評論 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和堤防(江河堤防、湖堤、垸堤、海塘以及滯洪、蓄洪、行洪區圍堤,以下統稱堤防)的工程管理,維護工程完整,確保工程安全,充分發揮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澇、輸水、抗潮、抗風浪能力,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更好地促進工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的發展,特制訂本通則。

  第二條 本通則適用于國家管理的河道、調洪湖泊和堤防工程。集體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可參照本通則進行管理。

  堤防上的涵閘、泵站等工程,應根據水閘工程管理通則進行管理。

  第三條 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均應根據本通則結合工程具體情況,制訂或修訂本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四條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辦法,應根據本通則規定的要求,給合工程的具體情況制訂外,還應包括工程概要、設計指標、管理體制、人員編制、分工職責,護堤范圍,管理范圍等內容。

  第五條 本通則由水利部批準頒發,修改時同。

  第二章 管理單位的任務和職責

  第六條 河道堤防管理單位的任務是:確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發揮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澇、輸水、抗潮、抗風浪能力和效益;開展綠化等綜合經營,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其主要工作內容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方針、政策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

  二、對工程進行檢查觀測,掌握河道護岸、險工、堤防工程管理以及河勢、流勢變化情況。

  三、對工程進行養護修理,消除缺陷、維護工程完整,確保工程安全。

  四、制定和執行防汛、防凌和歲修計劃。

  五、及時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做好高度運用工作。

  六、督促和幫助群眾性護堤組織,做好群眾性護堤工作。

  七、組織進行沿堤綠化工作,因地制宜地開展綜合經營。

  八、做好工程安全保衛工作。

  九、監測水質。

  十、有條件的和有歷史習慣的,可以向受益區征收堤防管理費等。

  十一、結合業務,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革新。

  十二、進行政治思想工作,加強職工培訓,關心職工生活。

  十三、其他應進行的工作。

  第七條 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應在崗位責任制的基礎上,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工作制度:

  一、計劃管理制度。

  二、技術管理制度。

  三、經營管理制度。

  四、財務器材管理制度。

  五、水質監測制度。

  六、請示報告和工作總結制度。

  七、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八、安全保衛制度。

  九、考核、評比和獎懲制度。

  第八條 群眾性護堤組織及護堤員的主要任務和職責是:

  一、保護堤防和其他水利設施以及護堤植物的完好,進行日常管理養護。

  二、經常檢查堤身隱患,消滅各種危害堤身的動物。

  三、按計劃植樹種草,綠化堤防,經常對護堤林木,草皮進行培育和修整。

  四、協助保管防汛、養護修理的物料、測量標志、通訊線路及里程樁等。

  五、經常向群眾宣傳愛堤護公約或守則。

  第九條 河道堤防管理單位要建立技術責任制。修防局(處)要配備主任工程師或工程師,修防段(所)要配備工程師或技術員。技術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從技術上保障工程安全。提出工程調度運用方案,提出工作技術管理細則以及技術管理計劃等,并在上級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研究解決、審查有關本工程的技術問題。

  第十條 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汛及防洪運用,必須高度集中統一。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只能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或防汛指揮部門的指令,并認真貫徹執行。不得接收任何其他部門和個人的指令。

  第十一條 當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和重大事故時,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黃河、長江、淮河、海河、遼河、松花江、珠江等七大江河的主要堤防工程的重大險情和重大事故,除報上級主管部門、流域機構和有關省、市、自治區水利(水電)廳(局)外,還應及時報告水利部。

  第十二條 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應組織全體職工學習政治、管理業務、科學文化,有計劃地培訓職工,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政治、文化和科學技術水平。河道堤防管理人員,特別是管理單位的負責人,應熟悉本工程各部位的結構、工程規劃、設計意圖、險工情況和工程存在問題,并掌握控制運用、檢查觀測、養護修理等各項業務。

  第十三條 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應建立水質監測制度,掌握水質污染動態,調查沿河污染源,發現污染應及時向上級和有關部門提出情況和防治要求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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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堤防管理

  第十四條 為了保護堤防完整安全,各地應根據安全需要和具體條件,明確劃定護堤地的范圍和河道堤管理單位的管理范圍。已經劃定的護堤地以及廢堤、廢壩、堆土區、土方塘等,應由河道堤防管理單位統一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

  第十五條 堤防工程均應按統一規劃的樁號埋設里程樁,并劃分堤段,樹立界牌,明確管理責任。

  第十六條 為了維護堤防完整安全,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和群眾性護堤組織,應貫徹執行以下規定:

  一、嚴禁在堤身和護堤地內種植農作物、放牧豬羊、挖掘草皮或任意砍伐毀壞護堤林木。

  二、嚴禁在堤身和規定范圍內進行取土、挖洞、建窯、開溝、打井、開渠、建房、爆破、埋葬、堆放雜物,或進行其他危害堤身完整、安全的活動。

  三、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任意破堤開口。確保需要必須臨時破堤時,應事先征得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同意,報請上級水利主管部門批準后施工,并按批準的期限保質保量堵復,由河道堤防管理單位驗收。

  四、修建跨越堤頂的道路時(包括生產路、公路、碼頭大道等),嚴禁挖堤通過,必須另行填筑波道。

  五、嚴禁鐵輪、木輪和履帶式或重型車輛在堤上行駛。堤頂泥濘期間,除防汛搶險和緊急軍事、公安專用車外,禁止其他車輛通行。

  凡利用堤頂作為公路時,交通部門應定期向水利部門繳納養護費。

  六、堤沿興建涵閘、泵站、埋設各種管道,必須按堤防的重要程度和設計的有關規定確定設計等級,經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同意并報上級水利主管部門批準后施工,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應檢查監督施工質量。已建涵閘、泵站、各種管道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設單位必須加固、改建或堵閉堅固,廢棄的則應清除并回填加固。

  七、城市的港區穿過堤防時,應設置永久性設施。

  第十七條 河道堤防工程檢查分為經常檢查、定期檢查和特別檢查。

  一、經常檢查:由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指定專人進行,檢查時,應著重檢查險工、險段及工程變化情況。檢查的內容主要是:埽壩和磯頭有無蜇陷、走動、根石是否走失;堤身有無雨淋溝、浪窩、滑坡、裂縫、塌坑、洞穴,有無害蟲、害獸的活動痕跡、堤岸有無崩坍;護岸塊石有無松動、翻起、塌陷;河勢、溜勢有無改變,對堤防險工、護岸有無影響;沿堤設施有無損壞;護堤林木有無損失等。

  二、定期檢查:每年汛前、汛后、大潮前后、有凌汛任務的河道在凌汛期,應對河道堤防工程及其設施進行定期檢查。主要江河的重點堤段的檢查,必要時可請上級主管部門派員共同進行。汛前應著重檢查歲修工程完成情況和渡汛存在的問題,包括工程情況、河(溜)勢變化,防汛組織、防汛物料和通訊設備等,及時作好防汛準備工作。汛后和洪峰、大潮后應著重檢查工程變化和損壞情況,據以擬定歲修計劃。凌汛期應著重檢查沿河邊封、流凌和冰塊封堵等情況,特別是河道卡口和彎道處更應注意有無形成冰壩的危險。

  三、特別檢查:當發生特大洪水、暴雨、臺風、地震、工程非常運用和發生重大事故等情況時,管理單位負責人應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檢查,必要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會同檢查。暴雨、臺風、地震、洪峰后著重檢查工程有無損壞,并檢查防汛器材動用、補充以及防汛隊伍休整等情況,以便迎接下一次防洪斗爭。

  第十八條 堤防工程應經常或定期進行探測,發現隱患、裂縫應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第十九條 各項檢查工作,都必須認真進行。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缺陷,均應及時修補,情況嚴重的,除查明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外,還應報告上級主管部門處理。對重要問題應作出記錄,存入技術檔案。汛前、汛后、強烈地震后和工程發生重大事故后的檢查均應作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 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和群眾性護堤組織,應切實做好河道堤防巡視和以下日常維修養護工作:

  一、發現堤身有雨淋溝、浪窩、堤頂高洼不平、護坡缺損等現象,應及時修補,對護堤林木、草皮、妥加養護。

  二、發現堤身有裂縫、洞穴等隱患,應視具體情況,采用灌漿或開挖回填等方法進行處理。

  三、發現岸坡、堤坡發生崩塌或滑坡時,應分析原因,及時處理。問題嚴重時,及時報請上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日常維修養護工作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在歲修中解決。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每年應編制歲修計劃,上報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對工程發生決口、嚴重坍坡等較大的破壞,修復工作量大,技術復雜時,應專門組織包括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在內的施工機構,進行大修。

  第二十三條 當工程發生險情時,河道堤防管理應立即組織力量進行搶修,并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無論歲修、大修和搶修,均應確保工程質量,恢復工程原有防洪標準;如需變更標準時,應作出修改設計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進行。

  歲修和大修工程,均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定額管理和質量檢驗等制度。歲修、大修和搶修的經費,必須專款專用。

  歲修和大修工程,應進行總結驗收。總結及驗收文件、均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河道湖泊管理

  第二十五條 為了加強河道、湖泊的管理,保障河道安全行洪、排澇及湖泊調洪能力,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和群眾性護堤組織,應執行以下規定:

  一、禁止在河道內及其灘地上任意修筑攔河閘、攔河壩、港口、碼頭、倉庫、工廠、橋梁、船臺、貸棧、泵房、管道、房屋、高渠、高路等工程。確實需要修筑的工程,在不影響河道行洪、排澇,不引起河勢的不良變化和不影響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的前提下,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同意,做出設計,按規定程序,報水利主管部門批準,方能施工。

  已建工程,如影響行洪、排澇或改變溜勢,影響河道堤防安全的,應由原建單位負責清除。

  二、嚴禁在河道及其灘地或調洪湖泊、蓄洪區、行洪區內任意修筑圩院(包括生產堤),盲目圍墾,特殊情況下凡確屬需要進行圍墾的,一般河流、湖泊,需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遼河、松花江七大江河及其湖泊、蓄洪、行洪區則需經流域機構同意報水利部批準。有關圍墾區內蓄洪、滯洪、分洪工程和人民群眾保安等工程措施的經費及物資器材,均應由圍墾部門列入圍墾計劃。蓄洪、滯洪和分洪工程的使用,必須服從防汛部門的安排。未經批準,擅自修建圩垸,盲目圍墾的,必須由原建單位徹底平毀。

  三、除按規定范圍內種植的防浪林、護堤林外,嚴禁在河道的灘地或行洪區植樹造林,種植蘆葦、獲柴、杞柳、茴草和其他高稈阻水作物。

  四、嚴禁向河道湖泊內排放礦碴、煤灰及垃圾等雜物,已排放的,限期由原排放單位清除。嚴禁任何單位,將有毒的污水排入江河、湖泊。需要排放的必須經過凈化處理,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并經環境保護主管單位批準,方能排放。

  五、在邊界河道修建工程時,應遵照有關規定,經邊界雙方協商一致,取得協議,報經上一級水利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 為了掌握河勢及工程變化情況,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應經常對河勢和險工、護岸和護灘等工程進行檢查觀測。

  一、對于游蕩性河道和河段,汛前、汛后均應測繪河勢圖,據以分析研究河勢變化情況。對深水河道,必要時要測繪水下縱橫斷面圖,并分析河勢、沖淤變化。洪水和大潮期間,應加強檢查觀察。

  二、對于險工險段、護岸護灘工程,汛前、汛后應定期測繪水下斷面圖,并記載工程變化情況,作為防汛、歲修依據。洪水或大潮期間,應加強檢查觀察。

  三、為了管理和防汛工作需要,應在重要河段安設觀測水尺,并指定專人觀測。

  四、崩灘嚴重的河段,應加設崩灘的檢查觀測。

  五、有防凌任務的河道,在冰凍期間,應觀測河道的冰凌情況。

  六、河口有瘀積或沖刷的河道,汛前、汛后均應定期進行河口淤積和沖刷測量,并繪制水下斷面圖。

  第二十七條 未經河道堤防管理單位的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河道內亂挖亂堆土、砂、石料,開采砂石應與河道整治相結合,由水利主管部門統一規劃,河道堤防管理單位統一管理,在指定范圍內有計劃地進行。

  第五章 防汛

  第二十八條 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在汛期是防汛指揮部門的主要組成部分,應在防污指揮部門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工作。每年汛前應作好以下工作:

  一、會同有關部門對河道堤防、涵閘、泵站、險工護岸、防汛物料、防汛組織、水文報汛、備用電源、交通、通訊、照明、觀測設備等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并將汛前檢查情況報上級主管部門。

  二、會同有關單位制定防汛計劃和準備防汛資料等。

  三、根據上級指示或防汛計劃,提出蓄洪、滯洪、行洪區的運用措施,報上級防汛主管部門并作好運用準備。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蓄(滯、分、行)洪區內群眾保安和轉移準備工作。

  四、會同有關單位組織防訊隊伍,劃分防守堤段。

  五、布置汛期臨時觀測站,報汛站。

  六、完成汛前檢查提出的除險加固和整修任務。

  七、宣傳有關防汛政策、防汛紀律及注意事項,傳授防汛搶險技術等。

  第二十九條 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在汛期中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時與有關單位聯系,掌握雨情、水情和工情。

  二、加強險工險段及河勢變化處的觀察。

  三、根據汛情發展,及時提出防汛搶險措施。

  四、參加防汛搶險,并作好技術指導。

  第三十條 沿河涵閘、泵站、船閘等,汛期應嚴格控制運用。閘門開啟必須經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同意,報上級防汛指揮部門批準后,方能進行。經檢查發現影響河道堤防安全的問題,應督促有關單位及時處理。

  第三十一條 汛期中各級防汛人員、河道堤防管理人員和防汛隊伍必須堅守崗位,密切注視汛情,加強巡堤查險,發現險情應及時搶護,并報告上級防汛指揮部門。

  第三十二條 防汛經費、防汛器材應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專材專用,不準挪用。

  第三十三條 每年汛后,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應進行防汛技術資料整編和防汛總結,并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器材及財務的清查、入庫、結算,保管等工作。

  第六章 綠化與經營管理

  第三十四條 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在管好河道堤防,確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發揮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輸水、排澇效益的前提下,應充分利用堤防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大力搞好綠化,因地制宜地開展綜合經營,提供防汛物料,增加收入,逐步做到經費自給或自給自余。

  第三十五條 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應根據“臨河防浪、背河取材,積極培育料源”的要求,大力進行植樹造林。

  一、臨河護堤地應栽植耐水性強的防浪林帶,林帶寬度不得妨礙河道行洪。背河護堤地應栽植用材林或經濟林。栽植樹林的行距與株距,以不妨礙防汛搶險為原則。

  二、屬河道堤防管理單位管的廢堤、廢壩和閑散荒地,均應加以平整,在不影響行洪的條件下,大力栽植用材林或經濟林,在河灘內的廢堤、廢壩不得植樹造林。

  三、為了保護堤身,堤坡上應因地制宜地種植固堤草皮,如爬根草、龍須草等。如種植經濟灌木,其行距株距也以不影響防汛搶救檢查觀測為原則。

  第三十六條 綠化范圍內樹、草的經營管理及其收益分配:

  一、屬國有土地的樹、草、蘆葦,凡由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投資種植并負責經營管理的,其收益歸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凡由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投資種植,交由社、隊管理的,其收益應采取分成辦法。分成比例,各地可根據具體情況和習慣自行規定。

  二、國家投資交由社、隊管理的林木,其種植、修枝、剪叉、噴藥、間伐、更新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所需勞力,由分成社、隊負擔。零星補植,由護堤員負責。

  三、樹、草、蘆葦的培育、修枝、剪叉、間伐、更新、收割工作,應由河道堤防管理單位統一領導,統一管理,有計劃、有領導地進行。

  四、所有樹木間伐或更新,應由河道堤防管理單位統一安排,一般并應結合工程需要進行。防汛或緊急搶險用料,允許動用社、隊分得的樹木。其他部門如建設需要,經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同意的臨地占用堤防管理范圍的土地,所損壞的樹草應予作價賠償。

  第三十七條 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可組織職工或家屬因地制宜地開展農副業生產,有條件的還可以辦運輸船隊、加工修理,采砂石和編織等生產。

  第三十八條 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在綠化和綜合經營中,應實行經濟核算,搞好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果,積累經驗,逐步完善各項經營管理制度。

  第七章 科學實驗和技術革新

  第三十九條 河道堤防管理單位,應結合工程實際和管理業務,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革新,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條 河道堤防管理單位,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革新,應著重研究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于準確及時地掌握險工護岸和堤防工程的狀態方面,改進檢查觀測技術,改革觀測手段及測讀方法;研究河道斷面、險工護岸、護灘工程、溜勢流態的觀測儀器設備的改革;改進檢驗堤防隱患、裂縫用的物探、電測等儀器。

  二、關于河道及河口的淤積規律方面,著重研究淤積、沖刷和防淤、沖淤、拖淤措施。在多泥沙和游蕩性河道上,應著重研究河道的整治或治導,河勢溜勢以及定槽、固灘等問題。

  三、關于河道堤防養護修理方面,應著重研究堤防的隱患處理,淤背淤臨固堤,基礎防滲,搶救技術,鉆探灌漿,石料采運,保灘護岸,樹木間伐、更新、治蟲等方面的技術革新。

  四、關于測報自動化、通迅和調度工作方面,著重研究重要江河的重點河段逐步采用自記、遙訊、遙測和計算機等先進技術,進行防汛和興利的最優調度方案運算及選擇等。

  第八章 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一條 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和群眾性護堤組織,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通過考核和評比,對完成任務好,成績顯著或有重大貢獻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給予榮譽獎勵或物質獎勵。

  第四十二條 凡污染水質,損害水利工程設施,以及違章運行,擅離職守,虛報情況,偽造資料,偷盜物料等,使國家財產、人民生命遭受損失的均應根據事故性質、情節輕重、損失大小,給以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觸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和職工,對一切損害工程的行為有權監督、檢舉和控告,并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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