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1.1制定目的
為了保證石油庫安全用電,防止發生電氣事故,確保國家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促進技術進步,特制定本規定。
1.2適用范圍
此規定適用于本公司所屬石油庫用電的區域劃分、電氣設計、安裝和運行管理。
1.3本規定與其他標準、規程的關系
本規定是根據國家有關標準、規程要求,結合石油庫的特點而制定的專業規定。本規定末涉及的內容,仍按國家有關標準、規程執行。
1.4本規定的解釋權限
本規定的解釋權限屬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銷售公司。
第二章 用電區域劃分
石油庫內的生產、生活場所,技對安全用電的不同要求,可劃分為三個區域:
爆炸危險區域--易燃油品和閃點低于或等于環境溫度的可燃油品生產作業區及其周圍的有限空間;
火災危險區域--閃點高于環境溫度的可燃油品生產作業區;
一般用電區域--除上述二個區域以外的其他區域。
2.1爆炸危險區域
2.1.1爆炸危險區域的等級劃分
石油庫經營的汽油、溶劑油、煤油、-35號柴油等揮發出來的氣體屬于Ⅱ類(工廠爆炸性氣體、蒸汽)危險源。按其在生產作業區出現和積聚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可行性,將爆炸危險區域劃分為三級:
1-0級區域(簡稱0區)
1-1級區域(簡稱1區)
1-2級區域(簡稱2區)
2.1.2石油庫各級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
石油庫內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見以下分示意圖,長度單位為米。示意圖的圖例如下:
2.1.2.1泵房、罐桶間和室內臥式鋼罐(組)等,其區域范圍的劃分見示意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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