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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研究院(所)安全管理暫行制度[1985]

2003-11-28   -   |   收藏   發表評論 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于“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 為貫徹與落實各項安全法令、規程和條例,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在科研(含中試、試生產、小生產——下同)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化學工業的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化工系統的研究院(所)。  

  第三條 各化工院(所)應重視安全科研, 要為各項工作創造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實行安全、文明科研。 
 
  第四條 安全科研重在預防。院(所)必須全面加強安全管理,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安全管理部門的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五條 院(所)對科研、設計、建設和科研性生產,以及科技成果的轉讓推廣,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有關部門的各項安全法令、法規、規定、條例和標準。  

  第二章 安全職責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六條 院(所)各級領導和職能部門都要貫徹“管科研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各自工作范圍內, 對實現安全、文明的科研負責。  

  第七條 安全工作,人人有責,院(所)每個職工都要在各自的崗位上,認真履行安全職責。  

  第八條 院(所)應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成立安全技術委員會或安全領導小組。  

  第九條 院(所)必須建立院(所)、研究室(車間)、專題組(工段、班組)三級安全管理體系。院(所)長對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室(車間)主任、專題組(工段、班組)長在管轄范圍內對安全工作各負全面責任。  

  各級專職安技干部原則上應由工程技術人員擔任。  

  第二節 各級人員安全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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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院(所)長安全職責:  

  1.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法令和法規,對本院(所)的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副職和總工程師在各自工作范圍內,對安全工作負責。 
 
  2.組織制訂、修訂和審批科研安全規章制度、安全獎懲條例、安全技術規定、安全技術實施計劃及長遠規劃。  

  3. 組織全院(所)性的安全大檢查,對存在的重大隱患組織有關單位整改。  

  4. 組織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 研究室(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1.對本室(車間)在科研中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勞動保護工作的法規、法令以及院(所)的制度。  

  2.組織制訂和修訂本部門的安全實施細則,經院〔所)長批準后,認真貫徹執行。  

  3.按時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負責組織實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4.組織制定臨時任務和大、中、小修的安全措施,經主管部門審查后執行,并負責現場指揮。  

  5.把安全工作貫穿到每個具體環節中去,做到安全科研,每月至少認真檢查一次安全工作,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具體措施消除隱患。  

  6.負責對本部門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并與安技、教育、人事部門共同做好安全考核工作,對合格的操作人員發給作業證。總結、交流安全工作經驗,做好基層安全員的調整、充實、培訓工作。  

  7.組織并參加各類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發生重大事故時應保護好現場,及時報告。  

  第十二條 專題組(工段、班組)長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院(所)、研究室(車間)有關安全科研的規章制度和決定。對有毒、有燃燒爆炸危險的專題,在開題前應訂出專題研究的安全操作規程和設立必要的安全設施。  

  2.組織本組職工的安全活動,并負責進行安全教育。  

  3.搞好安全設施和設備檢查維護工作,保持工作場所整齊清潔,做到安全、文明科研。  

  4.督促教育職工合理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正確使用和保管各種防護器具。  

  5.組織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處理。  

  6.發生事故立即報告,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參加調查、分析并落實防范措施。  

  第十三條 研究室(車間)、專題組(工段、班組)安全員職責:  

  1.嚴格執行安全規章制度,有權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協助領導做好安全工作。  

  2.做好新調入人員的二級、三級安全教育,組織開展安全活動。  

  3.參加制訂、修訂本部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崗位操作法。  

  4.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情況,發現違章作業,及時糾正或制止,遇有重大險情,應立即報告領導處理。  

  5.負責工傷事故的管理,參加各類事故調查分析,并落實防范措施。  

  6.督促和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  

  7.參加新建工程中的安全技術裝置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及其竣工試運轉檢查。  

  第十四條 職工安全守則:  

  1. 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對違章作業者應予以勸阻。  

  2.堅守崗位,精心操作,嚴格控制工藝條件,按時正確地填寫原始記錄。  

  第三節 各職能部門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安全技術部門安全職責:  

  1.協助院(所)長組織推動科研中的安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部門有關勞動保護、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令、制度和規定。組織制訂、修訂全院(所)性的安全規章制度。  

  2.參加編制、匯總、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執行。  

  3.會審有關部門制訂、修訂的科研安全制度和安全技術規定,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4. 組織、參加全院(所)性的安全大檢查。監督、檢查隱患的整改落實工作。  

  5.配合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安全技術講座,負責院(所)一級安全教育、并督促各部門做好二級、三級安全教育。  

  6.參加工程項目(新建、改建、擴建、擴試、中試和轉讓的科技成果等)和重點科研項目中安全技術、工業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試運轉工作。  

  7.參加科研成果鑒定、轉讓和技術開發中的安全技術問題的研究和討論。  

  8.督促并檢查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作業。  

  9.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和因工傷亡事故的管理,參加重大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和工傷鑒定工作。  
  10.按規定組織制訂勞動保護用品、保健費用和防暑飲料的發放標準。負責防護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梯、特殊防護膠鞋等)的監督管理。  

  11.經常進行現場檢查,協助解決問題,發現違章有權制止,情況緊急,可先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報告領導處理。  

  12.組織開展安全活動.總結交流推廣安全先進經驗。合理使用安全獎勵基金。  

  第十六條 保衛、消防部門安全職責:  

  1. 組織制訂、修訂防火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加強防火宣傳教育,組織專業和義務消防人員的培訓。負責消防器材的計劃、配備和維護管理工作。  

  3.負責院(所)的交通管理工作和對劇毒物品、炸藥、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并進行監督檢查。  

  4.負責審批吸煙室、生火取暖,烤燒物料和禁火區域動火等工作。  

  5.負責火警、火災事故和交通事故的管理,參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6.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防火、保密、保衛、安全檢查,對重大隱患要報告院(所)長,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  

  第十七條 科研管理部門安全職責:  

  1.組織制訂、修訂有關科研的安全工作條例和規程。  

  2.負責安排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的科研工作〔含專題的、行業現存的和本院(所)的。〕有計劃地解決重大問題。  

  3.會同有關部門審定科研中的塵毒危害性和防火、防爆等級。  

  4.負責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匯總上報,并督促實施。控制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不準挪作他用。  

  5.組織課題技術總結、鑒定以及討論模試、中試方案時,必須要有安全技術、工業衛生內容。  
  6.嚴格執行安全技術、工業衛生、“三廢”治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即三同時)的原則。  

  7.負責科研事故和原料、成品(含試驗產品)質量事故的管理。參加其他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機械動力部門安全職責:  

  1.負責院(所)各部門的機械、電氣、儀表、設備、工藝管道、通風、排風裝置和建筑、構筑物的管理,使其處于完好狀態。對不安全的部件要及時組織檢修或更換。  

  2.組織起重機械、鍋爐、壓力客器、高壓管件、熱力管道、電器、動力的安全裝置等的檢查、校驗和管理工作。  

  3.負責和指導制訂并審批各種機械、設備和器具的維護保養、定期檢測檢驗、安全檢查制度和各技術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4.組織特殊工種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考核和發證工作。  

  5.負責設備事故和設備檢修質量事故的管理。參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基建部門安全職責:  

  1.監督實施新建、改建、擴建、擴試、中試以及科技成果的轉讓屬于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的施工項目,并負責組織竣工驗收,使其保質保量按時完成任務。  

  2.負責制訂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和組織措施,并認真貫徹執行。  

  3.做好工程施工承包各方的聯系配合工作。承包合同必須有具體的安全內容,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和對傷亡事故處理的原則。  

  4.負責工程質量事故的管理。  

  第二十條 設計部門安全職責:  

  1.在工程設計時,必須貫徹執行安全技術、工業衛生、“三廢”治理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的原則。  

  2.負責對已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設計。  

  3.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防爆、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等規范、規程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 供銷運輸部門安全職責:  

  1.做好倉庫和危險物品的安全防火以及氣瓶的安全管理工作。  

  2.按照交通安全規定,加強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認真做好車輛的維修保養,確保安全行駛。  

  3.及時供應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所需的設備和材料。  

  4.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計劃、采購、保管、發放等工作,嚴格執行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  

  5.協助保衛部門處理交通事故。  

  第二十二條 財務部門安全職責:  

  1. 確保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的支出和合理使用,做到專款專用。  

  2.監督勞動保護用品、保健費用和清涼飲料經費的使用。  

  3. 嚴格掌握工傷費用的報銷,末經安技部門同意的與工傷等有關費用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條 人事部門安全職責:  

  1.協同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特殊工種的培訓、考核。  

  2.及時組織安排新職工入院(所)的安全教育。  

  3.負責或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禁忌癥職工的安排和調整工作。  

  4.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注意勞逸結合。  

  5.參加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工傷、職業病鑒定工作。負責做好因工傷亡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條 教育部門安全職責:  

  1.在制訂全院(所)教育計劃中應同時安排安全技術教育內容,以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水平。  
  2.負責組織職工的安全技術專業知識的學習和培訓。  

   第二十五條 環保部門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機關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各項規定,負責“三廢”管理工作。  

  2.參加工程項目(新建、擴建、改建、擴試、中試和科技成果轉讓等)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試運轉工作。  

  3.參加科研成果鑒定、轉讓和技術開發中的環境保護、“三廢”治理技術問題的研究和討論。  

  4.負責“三度”監測和實行工業衛生監測。組織編制“三廢”治理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執行。  

  5.負責環境污染事故的管理、“三廢”排放超標繳費、賠款和罰款等事宜。  

  第二十六條 醫務、工業衛生部門安全職責:  

  1.組織定期體檢,認真做好職業病的防治工作。  

  2.對工傷人員及時進行救護,協助醫療部門對工傷、職業病提出鑒定性意見。  

  3.做好工業衛生、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工業衛生監測(或委托環保部門代行監測)。  

 
  4.負責防暑降溫藥物的供應。  

  5.負責醫療事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行政管理部門安全職責:  

  1.負責保健食品、清涼飲料、防暑防凍用品的供應和發放。  

  2.做好食堂、宿舍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3.做好生活用鍋爐、炊事機械、清潔衛生機械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一節 入院教育  

  第二十八條 新職工、培訓實習人員、合同工、外包工、臨時工等入院(所)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第二十九條 一級教育:由人事、教育部門組織,安技部門進行教育。內容為,有關安全生產法令和規定,院(所)的科研特點和對安全的特殊要求,一般安全知識和典型事故案例。  

  第三十條 二級教育:由研究室(車間)主任或專(兼)職安技員進行教育。內容為:科研特點、安全技術規程、安全規章制度、重大事故教訓和預防措施等。  

  第三十一條 三級教育:由專題組(工段、班組)長或安全員進行教育。內容為:專題組(工段、班組)的工藝和設備,崗位操作法,易燃易爆危險部位,有毒有害物質的特性,事故案例,安全裝置,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方法等。  

  第三十二條 院(所)內部人員調動,干部參加勞動和脫離崗位半年以上重返崗位者,均須重新進行二級、三級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條 凡來院(所)參觀、學習人員,由接待者負責講解一般安全注意事項。  

  第二節 專業教育  

  第三十四條 從事電氣、鍋爐、壓力容器、起重、焊接、車輛〔船舶)駕駛、爆破、氣瓶檢驗和充裝以及使用劇毒物質、放射性物質的操作等特殊工種,由主管部門進行專業安全教育和訓練。必須按規定經考試合格領得作業證,方可從事作業。  

  第三十五條 對特殊工種以及中試、生產性車間、機修動力部門的操作人員,主管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定期組織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技術水平。  

  第三節 日常教育  

  第三十六條 各級領導應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和組織紀律教育,增強法制觀念,使職工自覺遵章守紀,履行安全職責。  

  第三十七條 中試、生產性車間和機修動力部門的操作人員,由所在部門組織安全教育和考試(或考核),成績報安技部門審核發給作業證,方可獨立操作。  

  第三十八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惡性末遂事故時,各分管事故部門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教育,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第三十九條 安技部門可廣泛利用幻燈、廣播、黑板報、安全簡報、圖片展覽、電影、電視、錄象等多種形式,經常地進行安全宣傳教育。  

  第四十條 試驗、生產性裝置大修時,安技部門應督促主管檢驗部門進行開、停車前后以及檢修中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條 重大危險性作業開始之前,施工部門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和安全規定,經安技部門審核后,逐條向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否則不得作業。  

  發現不按措施執行或違章作業,應及時制止并予批評教育,如堅持不改,則停止其工作,經教育認識提高后,方可繼續作業。  

  第四十二條 對重大事故責任者,由安技部門或事故調查小組根據情節提出處理意見,并由安技部門對責任者進行離崗安全教育。離崗教育期間,要給予適當經濟制裁。  

  第四節 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知識考核  

  第四十三條 院(所)對職工應定期組織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考核。  

  1. 中層干部、科技人員、機關干部的考核,由人事、教育、安技部門組織進行。院(所)領導和安技部門的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考核。  

  2.特殊工種的考核,分別由各主管部門負責進行,安技部門負責督促、檢查。  

  3.中試、生產性車間和機修動力部門操作人員的考核,由研究室(車間)領導負責組織進行,安技部門負責督促、檢查。  

  第四十四條 各類人員的考核成績,應記錄、存檔,并記錄在安全作業證內。  

  第四章 安全撿查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四十五條 安全檢查是保證科研安全的重要手段,它的基本任務是發現危險、查明隱患,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制止違章作業.防范并整改隱患。  

  第四十六條 院(所)的安全工作除進行經常檢查外,每年還要進行群眾性普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  

  第四十七條 安全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并且必須建立由院(所)長負責和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檢查組織,加強領導,做好檢查工作。  

  第四十八條 安全檢查的內容:查領導、查思想、直紀律、查制度、查隱患。要依靠群眾,邊查邊改.并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第四十九條 各上級有關部門和院(所)級組織的檢查人員有權要求受檢單位提供安全、勞動保護工作情況和資料,有權調查詢問和召開座談會,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有權對隱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并向上級報告。對對抗檢查者,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節 組織與形式  

  第五十條 院(所)安全檢查,由院(所)長組織院(所)領導、各研究室(車間)和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每年不少于四次。  

  第五十一條 研究室(車間)安全檢查由部門負責人組織技術員、安全員、班組長進行,每月一次。  

  第五十二條 院(所)對鍋爐、壓力容器、危險物品、電氣裝置、起重設備、運輸車胎以及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等設備、器具分別進行專業檢查。  

  第五十三條 院(所)每年應對防暑降溫、防雨、防洪、防雷、防風和防凍等工作進行預防性季節檢查。  

  第五十四條 專業檢查和季節檢查由各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結果和整改情況除上報外,應抄送安技部門。  

  第五十五條 崗位操作人員,應嚴格履行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回檢查,認真寫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第五十六條 各級安全員應每天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巡回檢查并認真記錄。  

  第三節 整改  

  第五十七條 各級檢查組織和人員,對查出的隱患要逐項分析研究并落實整改措施,做到定項目、定時間、定人員,按隱患大小、嚴重程度分院(所)、研究室(車間)、專題組(工段、班組)三級落實解決。  

  第五十八條 對能夠解決的隱患都必須盡快整改,不得拖延,因條件所限一時不能解決的問題,應訂出計劃,按期解決。  

  第五十九條 對重大隱患和險情嚴重的項目整改,實行隱患整改通知書辦法。《隱患通知書》內容包括:隱患項目、整改意見、解決期限。《隱患通知書》由安技部門簽發,隱患所在部門負責人接收并負責處理。《隱患通知書》要存檔備查。  

       

  第五章 課題試驗與成果推廣  

  第一節 課題試驗  

  第六十條 選擇課題應考慮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等要求。開題報告、文獻總結中應有安全技術、工業衛生、廢棄物處理等內容。  

  第六十一條 制訂試驗方案,必須根據試驗所需原料、中間體、副產物和產物的毒性以及有關安全的物理化學性質,提出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安全防護措施和廢棄物處理等設想。必要時應通過探索性安全試驗,選擇合理的工藝流程。  

  第六十二條 小試驗要探索安全的操作條件和測試方法,應進行必要的反應機理探討和控制方法的研究,以保證試驗過程的安全。  

  第六十三條 擴試、中試裝置應制訂安全技術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法。  

  第六十四條 擴試、中試裝置安裝完畢,須經院(所)技術委員會和安技部門檢查認可后才能投料試驗。  

  第六十五條 如果是甲級防爆或劇毒物品的試驗車間或專題研究應有防止事故發生的安全措施和應急設施。并在試驗過程中不斷完善。  

  第六十六條 重大課題的開題和總結,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廢棄物處理等設施,應有安技、衛生、環保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討論。  

  第二節 成果鑒定與推廣  

  第六十七條 能滿足設計和生產的小試驗成果,木經擴大試驗而直接推廣于生產時。必須達到安全可靠要求。  

  第六十八條 中試總結報告中必須包括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和廢棄物治理等措施的內容,以及工藝技術規程和安全技術規程。  

  第六十九條 擴試、中試的成果推廣,必須通過工藝技術和安全技術等報告的審查,經院(所)或上級部門鑒定后,才能推廣應用。  

  第七十條 成果轉讓,要提出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和廢棄物處理等措施。同時必須包括安全操作制度等內容。  

  第三節 承包與開發  

  第七十一條 在院(所〕內的課題承包合同中,應具體寫明安全內容和各方所負的安全責任。合同副本抄送安技部門。國家攻關項目抄送化工部科技局。  

  第七十二條 院(所)對外聯合開發或成果轉讓的合同中必須含有具體的安全技術內容、安全責任、以及塵毒、“三廢”治理等內容,這些內容須經安技、衛生、環保部門審查。合同副本抄送安技部門。  

  第四節 科研中有關安全規程的審批程序  

  第七十三條 擴試、中試和試生產裝置的崗位操作法,由研究室(車間)主任審批后生效,副本抄送安技部門。  

  第七十四條 擴試、中試和試生產裝置的安全技術規程和特殊安全技術規定,由研究室(車間)主任審查,報總工程師批準后生效,副本抄送安技部門。  

  第六章 工程設計  

  第七十五條 設計任務書和施工設計中必須有安全技術、工業衛生和“三廢”治理等有關篇章。試驗規模放大的設計要有安全可靠的依據。  

  第七十六條 設計人員應嚴格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煉油化工企業防火設計規定》以及防爆、防雷、防噪音、“三廢”治理等有關規范和標準進行設計。  

  第七十七條 設計過程中.必須貫徹執行安全、衛生和“三廢”治理等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的原則。  

  第七十八條 工程中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三廢”治理等設施的設計項目不得任意削減。  

  第七十九條 設計方案的審核,除上級機關和承接工程項目的單位(部門)參加外,應有安技、衛生、消防和環保等部門參加。  

  第八十條 設計文件圖紙必須經過各級審核,同時應審核有關安全、防火、衛生等方面的內容。  

  第七章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第一節 編制依據與范圍  

  第八十一條 編制安全技術措施〔以下簡稱安措)計劃的依據:  

  1.國家公布的勞動保護、防火防爆法令和上級頒發的與此有關的各項標準、指示以及《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  

  2.消防、工業衛生和安全檢查中發現而尚末解決的問題。  

  3. 工傷、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主要原因中應采取的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  

  4. 已驗收的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中試、擴試等)中留下的有關消防、工業衛生和安全方面的問題(新上的建設工程中有關消防、工業衛生和安全方面的間題應按“三同時”的要求解決,不能列為安措項目)。  

  5. 科研發展需要應采取的消防、工業衛生、安全等措施。  

  6. 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第八十二條 安措計劃的編制范圍:安措計劃的編制范圍主要是針對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預防職業中毒和職業病以及防火防爆為主要目的的一切技術組織措施,可分為:  

  1. 消防技術: 以防火防爆和滅火為目的的一切措施, 包括防火防爆設施, 滅火器材等。  

  2.工業衛生:以改善有害職工身體健康的作業環境、防止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為目的的一切措施,包括通風、防暑降溫、防塵防毒、消除噪聲等。  

  3.安全技術:以防止工傷為目的的一切措施,包括安全防護設施、保險和信號裝置等。  

  4.輔助設施:有關保證職工勞動衛生方面所必需的房屋和一切措施,包括淋浴室、更衣室、消毒室等(福利性事項,如公共食堂、公共浴室、托兒所等不在此內)。  

  5.宣傳教育:編寫消防、工業衛生、安全技術等教材,購置圖書資料、儀器儀表、攝象錄象錄音設備,舉辦安全技術訓練班、講座、展覽,出版安全技術刊物等所需的材料、設備等。  

  6.其他:凡消防、工業衛生、安全技術試驗研究所需的儀器、設備和材料等不能列入上述項目的措施.也應列入安措計劃的編制范圍。  

  第二節 編制與審批程序  

  第八十三條 研究室(車間)主任根據上述編制安措計劃的依據、范圍,組織技術人員、工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討論,確定項目,指定專人編制具體計劃和方案,分別報送消防、工業衛生、安技部門。  

  第八十四條 消防、工業衛生、安技部門在各自業務范圍內,根據研究室〔車間)報來的計劃,經初審平衡、匯編出年度的安措計劃草案,報總工程師審核。  

  第八十五條 院(所)長根據總工程師的章見,召開工會、有關職能部門和研究室(車間)負責人參加的專門會議討論決定以下事項:  

  1•確定院(所)能夠決定的安措項目和需報請上級審批的重大安措項目。  

  2.在確定全年安措項目的基礎上,確定各項目的資金和來源,確定設計單位(部門)和負責人,確定施工單位(部門)和負責人,規定完成期限或使用日期。  

  第八十六條 科研管理部門應根據院(所)長批準的安措計劃和科研計劃同時下達。  

  第八十七條 已經批準的安措計劃不得任意變動,特殊情況需修訂計劃應經院(所)長批準。  

  第八十八條 研究室(車間)在每年五月份前,應編制出下一年度的安措計劃分別報送有關管理部門匯總;院(所)長應在七月份前按本制度第八十五條的要求作出決定。  

  第三節 經費與材料  

  第八十九條 安措所用開支應在科研經費、事業費和院(所)收入中支付,一經確定,不得挪作它用。所需材料、設備等要納入物資供應計劃,切實予以保證。  

  第九十條 凡不增加固定資產的其它安措費用,由科研經費或維修費開支(維修費攤入成本,數額大者可分期報銷)。  

  第九十一條 消防、工業衛生、安全裝置或設施的修理由維修費開支。  

  第四節 檢查與竣工驗收  

  第九十二條 消防、工業衛生、安技部門對分工管理范圍內的安措計劃的執行情況應定期檢查并及時向院(所)長匯報。  

  第九十三條 院(所)長應定期召開有關部門參加的會議研究處理計劃執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以保證安措計劃的順利完成。  

  第九十四條 安措竣工后,由科研管理部門組織施工部門、使用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查,履行交接驗收手續。重大的安措由院(所)長主持交接驗收,消防、工業衛生、安技等部門應參加分工管理范圍內安措的竣工驗收并簽字。  

  第九十五條 安措竣工投入使用三個月后,在二個月內由使用部門寫出技術總結報告〔至少一式三份),對其安全技術效果和存在問題作出全面評價,經總工程師簽署具體意見后統一由安技部門保存。  

  第九十六條 重大的安措(由院(所)長或總工程師確定〕竣工后的技術資料由技術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第八章 防火與防爆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九十七條 院(所)對使用的易燃易爆物料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過程及設備,從試驗開始,必須嚴格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減少災害損失,以保障國家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  

  第九十八條 貫徹“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積極采用先進的防火、滅火技術,建立健全專業和義務消防組織,開展防火安全教育,加強防火檢查和滅火器材的管理。  

  第九十九條 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綜合采取預防、局限、滅火和疏散的對策,達到:嚴格控制和管理各種危險物及發火源,消除危險因素;將火災和爆炸危險性局限在最小范圍內,迅速撲滅火災,防止蔓延和發生次生災害;作業人員能迅速撤離險區.安全疏散。  

  第二節 火災危險性分類  

  第一百條 院(所)在科研中使用、產生、貯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院(所)應根據科研中使用、產生、貯存物品的特征,劃定火災危險性類別和相應的危險區,并嚴格管理。  

  第一百零二條 在科研過程中,如使用、產生、貯存易燃易爆物質的量較少,不足以構成爆炸或火災危險時,可按實際情況確定火災危險性類別。對露天試驗、設備區,敞開或半敞開式建筑物和試驗廠房以及使用、產生、貯存可燃物質的量較多的地方,也應確定相應的危險類別。  

  第三節 擴試、中試與生產性裝置  

  第一百零三條 工藝裝置的平面布置和防火間距,應按《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 有爆炸危險的科研場所,宜用敞開式或半敞開式建筑,非敞開式建筑應符合以下防爆要求:  

  1.廠房的泄壓措施。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執行。  

  2.有良好的通風,通鳳機應設在單獨的風機室內。  

  3.散發可燃蒸氣、粉塵的室內,按國家有關規定采用不發生火花的地面。有可燃易燃液體的室內地面,應平整不滲漏,有一定的坡度并設排水溝。  

  4.散發可燃氣體、蒸氣、粉塵同采暖管道、散熱器表面接觸能引起燃燒或粉塵遇水和水蒸汽能自燃、爆炸或產生爆炸氣體的廠房,應采用不循環的熱風采暖。  

  5.物性不相容的成品、原料和半成品不得同室貯存。  

  第一百零五條 在液化石油氣和可燃氣體容易泄漏擴散的地方,宜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  

  第一百零六條 防爆和防止爆炸擴展的安全裝置包括:  

  1.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報警信號系統以及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設施。  

  2.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設備,應裝爆破片。若裝導爆筒,應期向安全地帶。  
  3.科研中使用、產生、貯存烯烴、液化石油氣和有壓力的可燃氣體設備應設置封閉式安全閥,并應接人火炬管道系統或放空。  

  4.可燃氣體輸送管道和放空管(筒)末端應設阻火器或水封。  

  5.設備或裝置的易爆部位附近.應設置必要的防爆墻或土堤。  

  第一百零七條 對損壞或有泄漏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管道,應暫停使用,盡快修復。  

  第一百零八條 可燃氣體放空管,應采取靜電接地,并在避雷設施保護范圍之內。放空管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在設備區內的放空管,應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設備2米以上;  

  2.緊靠建筑物、構筑物或建筑物、構筑物內布置設備的放空管,應高出建筑物、構筑物2米以上。  

  第一百零九條 下列設備和管道應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1. 生產、使用、貯存和裝卸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  

  2. 空氣分離裝置保冷箱及其箱內設備管道;  

  3. 用空氣干燥、摻合、輸送可燃的粉狀或粒狀塑料、樹脂和其它易產生靜電積聚的固體物料的設備、管道;  

  4. 在組織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件,應有專門接地。  

  第一百一十條 所有防靜電接地線必須堅固可靠,接地線的截面積應不小于10平方毫米。單獨的防靜電接地電阻可在50歐姆以下,和其它目的的接地極共用時,應滿足其它接地極的技術要求,并嚴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 輸送易燃液體、高絕緣性粉體等,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性質選擇適當的安全流速,并采取相應的消除靜電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和管道系統,應沒有惰性氣體置換的設施。惰性氣體可和滅火設施共用。  

  第一百一十三條 粉煤制備系統的機械、設備應充氮防爆。封閉的粉煤貯倉應有爆破片。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有液化石油氣和可燃易燃液體的甲乙類試驗、設備區,其鋼結構框架、大型設備支架、管廊支往的下部,宜用耐火極限不小于l.5小時保護層加以保護。  

  第一百一十五條 甲乙類試驗、設備和管道的絕熱層,應采取非燃燒或難燃燒的材料,并應防止可燃氣體滲進絕熱層內。  

  第一百一十六條 試驗裝置、設備和廠房的防雷以及電氣、儀表、照明的防爆應符合國家和部頒有關規定。 
 
  第四節 貯運設拖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可燃易燃液體、液化石油氣、可燃和助燃氣體貯罐間的防火間距,儲罐成組布置時的要求,防火堤和分隔的設計應按《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八條 可燃液體貯罐應裝設液面計、呼吸閥。無呼吸閥時,應設帶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閃點低于28攝氏度,沸點低于85攝氏度的易燃液體貯罐,應設冷卻降溫等安全設施。  

  第一百一十九條 液化石油氣貯罐和液化氣體貯罐應設安全閥、壓力表、液面計、溫度計。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卻噴淋設施。  

  第一百二十條 裝可燃液化氣體的鋼瓶和槽車,應按照國家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節 可燃性廢棄物的處置  

  第一百二十一條 科研中用水直接冷卻和洗滌的含有大量可燃易燃物質的污水,未經處理,不準直接排人下水道。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不準將相互產生化學反應,具有火災或爆炸危險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液態廢棄物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一百二十三條 含有可燃易燃性的各種形態的廢棄物,應由科研部門提出具體處理辦法,在消防部門監督下進行處理。  

  第六節 消防組織與設拖  

  第一百二十四條 院 (所)應根據各自情況建立消防組織,在防火負責人(或保衛部門)領導下進行消防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條 消防組織應根據科研特點和具體狀況,以防為主進行經常的防火教育、訓練和練習。  

  第一百二十六條 院(所)應設與科研、使用、貯存、運輸物品相適應的消防設施。  

  第一百二十七條 院(所)應定期進行防火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第一百二十八條 消防肪材田各按消防部門規定。各類滅火機和消防器材必須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點,設有明顯標志,嚴禁隨意挪用。滅火機和消防器材要有專人管理,定期檢驗。及時處理更換,保持完整好用。  

  第一百二十九條 消防用水可由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給。各種供水系統,均應有可一的取水設施,確保消防用水量和壓力要求。消防給水系統的改變,應事先征得院(所)消防主管部門同意,改變后不得影響消防給水。院(所)重點防火區域應設火警通訊器材直接和消防部門聯系。  

  第一百三十條 院(所)內應設有火警通訊系統。當采用電話報警時,院(所)消防站(隊)應裝設不少于二處同時報警的受警電話和有關部門聯系的電話。  

  第一百三十一條 發生火警時,必須立即向消防站(隊)報警,迅速切斷電源、清除和導出可燃物,切斷其來源,并根據火情特點正確選用滅火劑和器材,積極撲救。第七節 禁火區與動火  

  第一百三十二條 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和維修工作的需要,在院(所)內可劃分固定動火區和禁火區。  

  禁火區由消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并經院(所)長批準。  

  第一百三十三條 固定動火區為允許從事焊割、使用噴燈和火爐作業的區域。固定動火區的劃定,由研究室(車間)提出申請,消防部門審核,院(所)長批準。固定動火區應符合下列條件:  

  1.距易燃易爆的科研場所、設備、管道等不小于50米。  

  2.室內固定動火區應和危險源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暢通。  

  3.科研裝置中的物料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4.固定動火區要有明顯標志,不準堆放易燃雜物,并配備滅火器材。  

  第一百三十四條 除固定動火區外,需在禁火區內動火時,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許可證”(簡稱“動火證)。  

  禁火區內動火,根據危險程度分為兩級管理。  

  一級動火:易燃易爆車間(裝置)設備、管道及其周圍的動火;  

  二級動火:一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動火。  

  第一百三十五條 "動火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動火證”由動火所在部門提前指定專人辦理,認真填寫和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安全措施,并確定動火監護人。  

  2.二級動火由研究室(車間)主任或動火所在部門領導審批。一級動火由消防部門審批。特殊危險的動火由院(所)長或總工程師審批。  

  3.必須在批準的“動火證”有效時間和范圍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動火或補充動火都必須重新辦理動火手續。  

  第一百三十六條 動火人在動火前應向申請動火的負責人交驗“動火證”。申請動火的負責人根據“動火證”所列的各項安全措施,經再次檢查確認安全可靠并簽字后方可動火。  

  第一百三十七條 "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第一百三十八條 動火應符合下列安全規定:  

  1.凡在貯存輸送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管道、容器和設備上動火,必須切斷物料來源,加堵頭或盲板,經清洗、置換后,有代表性的多處取樣分析可燃氣體(蒸氣)的濃度等于或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5%(體積比)。  

  2.應把動火現場的可燃易燃物質清除干凈。乙炔發生器(乙炔鋼瓶)、氧氣瓶和動火點的水平距離應大于10米,高處動火,有火星濺落時,應用石棉布等不燃物接火,不許向下散落。動火下方的設備、管道等應確保無泄漏,并用濕麻袋等掩蓋。  

  3.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動火地點應設滅火器材和看火(監護)人員,動火完畢,應進行檢查,余火媳滅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八節 一般防火安全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預防火災的一般規定:  

  1.禁止在科研場所吸煙,吸煙應到指定地點。  

  2.禁止在科研場所使用明火照明和取暖,必需時應經消防部門審查批準。  

  3.禁止在科研場所焚燒雜草和垃圾。  

  4.禁止帶引火物和發火物進入危險場所。  

  5.禁止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進入危險區內。  

  6.禁止使用易散發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服。  

  7.油棉紗、油紙等易燃物品,應放入置于安全地點的鐵制容器內,并及時清理。  

  8.禁止攜帶小孩和家屬進入科研區域。  

  第一百四十條 各種發火源,如焊割動火、熬煉用火、磨擦、沖擊和高溫表面等作業,必須按照有關防火安全規定進行管理。危險場所的照明、布線及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防雷避雷裝置必須按規定要求設置。  

  第一百四十一條 避免操作中發生靜電或放電的規定:  

  1.禁止在裝卸油品或其它易燃液體的過程中取樣和將金屬物進入罐(槽車)內檢修。取樣和檢修應在裝卸完畢經靜置以后進行。  

  2.禁止使用噴射蒸汽加熱易燃液體和易燃氣體。  

  3.在易燃、易爆作業場所內,嚴禁穿化纖服裝。作業人員應根據需要,可穿著導電纖維服和導電鞋,或設置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正在革新、改變工藝條件時,應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靜電危害。  

       

  第九章 危險物品管理  

  第一節 范圍與分類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具有燃燒、爆炸、腐蝕、毒害、放射性等性質。在科研、貯運、使用中能引起人身傷亡、財產受到毀損的物品,均屬危險物品。  

  第一百四十三條 危險物品按其性質和貯運要求分為:爆炸品、氧化劑和有機過化物、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燒物品、易燃液體、毒害品、腐蝕物品、放射性物品等種類。  

  第一百四十四條 危險物品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五條 有些雖然不屬危險物品,但容易引起燃燒的化學物品,也應加強管理。  

  第二節 裝卸運輸  

  第一百四十六條 危險物品裝卸和運輸,必須指派熟知危險物品一般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并經考試合格持證者承擔。  

  第一百四十七條 危險物品裝卸、運輸人員,在裝卸運輸中應按照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帶相應防護用品。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撞擊和拖拉。  

  第一百四十八條 危險物品裝運時,起爆器材、炸藥和性質相抵觸的物品不得同車或同船裝運。  

  第一百四十九條 裝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應懸掛“危險品”信號。槽車、罐車要掛接靜電導鏈,并配備專用消防器材。  

  第一百五十條 運輸爆炸、劇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應由保衛部門指派專人押運,押運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一百五十一條 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司機必須經過危險物品裝卸運輸的安全教育),不得在繁華街道或職工上下班進出院(所)的高峰時間行駛和停留,行車中要保持規定的車距、車速,嚴禁超速、超車和強行會車。  

  第一百五十二條 運輸放射性物品、爆炸品和易燃易爆液化氣等危險物品,必須包裝牢固、嚴密,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1.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和腳踏車運輸爆炸物品。運輸氯酸鈉、氯酸鉀等和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不得用鐵底板棚車和汽車掛車。  

  2. 禁止用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鋼瓶等危險物品。  

  3. 令季節裝運液化氣體鋼瓶的車輛(或槽車),要有防曬設施或傍晚裝運。  

  4. 裝卸放射性物品應用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工具應按規定負荷降低25%。  

  第一百五十三條 裝過危險物品的車、船在卸完后必須徹底清掃。對裝過劇毒品的車、船,卸后必須進行洗刷。  

  第三節 貯存保管  

  第一百五十四條 庫、場內存放危險物品,要嚴格執行危險品配裝規定。對不能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1. 放射性物品不得和其它危險物品同存一庫。  

  2. 炸藥不得和起爆器材同存一庫。  

  3. 炸藥不得和其它爆炸性藥品同存一庫。  

  4. 危險物品和普通物品同庫存放時應保持適當的距離。  

  5.遇水燃燒、易燃易爆和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不得在露天場地貯存。  

  第一百五十五條 危險物品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設施,并應根據物品的性質和不同的貯存方法設置相應的防爆、泄壓、防火、調溫、導除靜電和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與科研區、生活區應有適當的距離。  

  第一百五十六條 危險物品倉庫、放射性物品倉庫應設有防衛設施,并劃定警戒線,掛設警戒牌。  

  第一百五十七條 危險物品管理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經過專門訓練,熟知危險品性質和安全管理常識的人員擔任。  

  第一百五十八條 危險物品倉庫必須有出入庫和發放管理制度,主管部門要加強檢查,嚴格執行。  

  1.劇毒物品、炸藥、放射性物品必須實行兩人、兩鎖、兩本帳保管,由保衛部門按規定監督。  

  2. 劇毒物品、炸藥、起爆器材的發放,必須持危險物品領(退〕料單,經保衛部門批準,由兩人簽領,方可發放。發放數量不得超過當日耗量。  

  3. 保管人員要按管理危險物品范圍,配備防護用品和器具。貯存劇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解毒藥物。  

  第一百五十九條 倉庫存有起爆器材或炸藥時,在未搬出前,不得繼續存入和原存放不同的起爆器材或炸藥。  

  第四節 使用  

  第一百六十條 使用危險物品的部門必須按規定妥善管理,對劇毒物品、炸藥和放射性物品也實行兩人、兩鎖、兩本帳保管,對臨時使用危險物品更要嚴格控制領用量,多余的危險物品應及時退料或處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使用(含試生產)危險物品,必須遵守下列規走:  

  1.試驗車間、場所及其建筑結構和工藝設備等均應符合防火、防爆、防毒要求。并配備必要的消防、通風、降溫、防潮、避雷等安全設施,以及防止污染環境的設施。  

  2. 易燃物品的加熱設備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操作過程中如必須使用明火或煙道氣、易燃性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封閉外露明火的安全措施。  

  3. 電器設備、照明、儀器儀表應根據科研或使用危險物品的性質采取隔離措施。  

  第一百六十二條 使用放射性物質,必須有相應的防護措施(如密閉隔離操作等)。接觸高劑量放射源的操作人員,必須有特殊的個人防護器材。  

  第一百六十三條 產生或使用劇毒物品的場所,必須配備專用的防護用品和解毒藥物。操作人員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衣服,否則不得離開工作場所。嚴禁用手接觸劇毒物品。不得在劇毒物品場所飲食。  

  第一百六十四條 放射性檢驗和校正射線機時,要在可靠地區進行。檢驗時周圍15米內要設圍欄,并掛有明顯警示牌。  

  第五節 廢物處理  

  第一百六十五條 包裝過劇毒物品的箱、袋、瓶、桶等容器,必須嚴加管理,要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銷毀。  

  1. 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不得改用。  

  2. 包裝器材的銷毀必須在保衛部門指派專人監護下進行。  

  第一百六十六條 報廢的劇毒、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物品的處理。必須預先向保衛部門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當地有關部門批準方可處理。  

  第一百六十七條 要加強廢舊物資的安全回收管理。凡含有危險性物質的廢容器、設備、管道、管件、閥門等,必須按本制度有關規定進行清洗、置換處理,并經收繳部門檢查認可。  

  第一百六十八條 科研過程中產生的毒物廢渣,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第一百六十九條 課題結束,應將剩余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作妥善處理,否則該課題不算結束、不能進行驗收。  

  第十章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  

  第一百七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安全管理,應遵照國務院、勞動人事部(原國家勞動總局)和化學工業部頒布的有關條例、規定執行,這些規定是:《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國務院(1982年2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勞動人事部(1982年8月)《蒸汽用爐安全監察規程》 原國家勞動總局(1980年7月)《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修訂后的條款 勞動人事部(1985年5月)《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原國家勞動總局(1981年5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原國家勞動總局(1979年4月)《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 原國家勞動總局(1981年2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原國家勞動總局(1981年6月)《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 原國家勞動總局(1951年3月)《化工高壓工藝管道維護檢修規程》、《化工企業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程》 化學工業部(1984年4月) 《化學工業部所屬研究院(所)機械動力管理條例和管理制度(試行)》 化學工業部科技技司(1982年12月)  

  第十一章 工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  

  第一節 基 本 原 則  

  第一百七十一條 院(所)必須認真做好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采取綜合治理措施,消除有害物質和有害物理因素的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文明科研。  

  第一百七十二條 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基本要求是: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做好噪聲、射線、高頻輻射等的防護;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加強“三廢”的綜合利用和治理,“三廢”排放符合國家或地方的排放標準;采取有效的衛生和防護措施,預防職業病的發生,實行定期監測和體檢。  

   第一百七十三條 院(所)應以“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規劃,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  

  第一百七十四條 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嚴格執行國家和化學工業部規定的有關法規。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標準、“三廢”排放標準和危害嚴重的項目必須限期解決。  

  第一百七十五條 嚴禁轉移塵毒危害,不得將沒有防塵防毒和“三廢”治理措施的科技成果轉讓出去。已轉讓和擴散出去的應負責技術指導,解決防治措施。  

  第二節 新建工程  

  第一百七十六條 凡新的建設項目(新建、改建、擴建、擴試、中試和轉讓的科技成果),科管、設計和施工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環境保護法》所規定的標準。切實做到勞動保護設施、環境保護設施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即三同時),并按規定報批。  

  試驗裝置中的勞動保護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宜對“探索未知”掌握的程度、可行性和試驗規模,參照有關標準或資料,提出“三同時”的具體內容并報批。  

  第一百七十七條 新建項目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同時審查、驗收勞動保護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并要有安技、環保、衛生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凡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和沒有上述部門簽字認可的,不得施工、投產。  

  第一百七十八條 引進國外工藝、設備或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時,必須有相應的安全、衛生防護保護設施和環境保護施設,經檢驗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隨意取消。  

  第三節 治理與防護  

  第一百七十九條 凡科研過程中散發有毒有害物質、噪聲和高頻輻射等作業,都應積極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護措施。如果科研、設計時沒有考慮到,而在試生產或擴大試驗過程中,發現有新的不安全因素,應立即補設防治措施。 
 
  第一百八十條 產生有毒害物質的工藝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或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有毒或高毒物料,革新工藝,增設防護設施,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操作。  

  第一百八十一條 對產生和散發出的有毒有害物質,要加強通風并采取回收綜合利用和凈化處理等措施或納入工藝流程中,不得任意排放。  

  第一百八十二條 在科研區內應避免各種不同性質的車間和裝置互相產生影響。產生和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內除值班窒外,不得設置住房和工棚。  

  第一百八十三條 有粉塵和毒物的作業崗位,應有沖洗地面和墻壁的設施,地面要有防水層和排水溝。有劇毒、強腐蝕和惡臭的物質,要經過處理,合格后方準排放。  

  第一百八十四條 對產生和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要有可靠的防護設施,要定期檢查,加強維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護設施,末經主管部門同意和院(所)長批準,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一百八十五條 對裝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管道、容器進行維修時,要嚴格進行安全檢修制度和進入容器、設備內檢修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 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容器,必須符合安全運輸要求,以防外漏和擴散,檢驗部門要嚴格督促檢查,包裝不合格不得出車間,容器外部應有警告標志。  

  第一百八十七條 在產生、使用和處理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場所,應根據需要設置防護和急救器具專用柜,安全淋浴和洗眼噴泉,并有禁止飲食、吸煙和特殊安全、衛生警告標志。這些設施要有專人管理,保證安全使用。  

  第一百八十八條 產生高頻輻射危害的設備,應裝有屏蔽吸收等防護設施。接觸射線、激光等輻射作業,應采取人體的有效措施。  

  第一百八十九條 礦山開采和采石,應實行濕式或敞開式干法作業,并應全面實行通風、沖洗和噴霧水等綜合措施。機械鑄造和清砂作業,應積極采用先進工藝。噴砂作業應采用封閉噴砂除塵等措施。  

  第四節 檢測與標準  

  第一百九十條 院(所)應定期檢測作業場所的各種有毒有物質的含量。準》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一條 各項檢測應由安技、衛生等部門或其它專職人員按國家規定的方法進行,檢測結果應存檔并通知和報送有關部門。  

  第一百九十二條 作業場所空氣中塵毒濃度等的監測管理,應按《化工企業勞動環境有毒因素監測工作管理辦法》(84)化生字第1252號文)的要求執行。  

  第五節 體檢與職業病  

  第一百九十三條 新職工入院(所)后,應經過健康檢查,人事部門根據其健康狀況,對不適于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不能分配到有毒有害崗位。  

  第一百九十四條 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職工。由醫務部門組織定期健康檢查,并建立檔案。院(所)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定具體檢查時間。有特殊情況時可隨時進行檢查。  

  第一百九十五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人員,視情況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病療養等措施,并應優先安排休養、療養。  

  人事部門應根據衛生、安技部門建議,對持有職業禁忌證和過敏證者,應及時調離。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未滿18周歲的職工,不得在有毒有害崗位工作。  

  第一百九十七條 職業病的范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必須經省、市級職業病醫院或職業病專科確診。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地治療和妥善安排,并定期復查。  

  第十二章 安全撿修  

  第一節 檢修準備  

  第一百九十八條 為確保檢修安全,編制檢查計劃應內容詳細,責任明確,措施具體。  

  第一百九十九條 檢修負責人在檢修前(特別是大修前),必須對參加檢修的全體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在布置檢修項目時,必須落實安全措施,交待安全事項。要組織檢修人員做到檢修機具齊備,安全可靠。  

  第二百條 檢修部門的負責人對檢修中的安全負責。檢修現場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安全。  

  第二百零一條 檢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蝕性物質的設備(槽罐、裝車、裝置、塔釜、管道和溝道等),清洗置換和分析檢驗,均由設備所管部門負責進行。  

  1.清出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蝕性的物質不得隨意排放。  

  2. 裝存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容器,要用惰性氣體置換、不準用空氣直接置換。  

  3. 清洗置換的設備、管道,必須進行多點取樣分析,取樣應有代表性,確保清洗置換安全可靠。  

  4. 清洗置換的標準和動火手續按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進入設備內部檢修時,除按防火防爆要求清洗置換外,須用空氣置換達到衛生要求(一般含量應在19-22%),有毒氣體和粉塵含量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  

  第二百零二條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蝕性物質和蒸汽設備、管道檢修,必須采用金屬盲板或堵頭,將聯接的進出管堵斷,必要時應拆卸一截。切忌依賴原有閥門而不加盲板、堵頭或折斷。  

  第二百零三條 檢驗部門和設備所管部門的負責人,應對檢修設備置換清洗的安全可靠性負責。在檢修前,要查電氣、查物料處理、查置換分析檢驗。確認合格后方能交與檢修人員進行檢修。  

  第二節 罐內作業  

  第二百零四條 進入容器、設備(槽車、槽罐、塔釜、裝置、溝道等)內部作業,必須辦理申請手續并得到批準,要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第二百零五條 入罐前5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經檢驗符合標準方可進行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要經常分析、檢驗。  

  第二百零六條 檢修人員在入罐前有權進行全面檢查,并嚴格執行設備清洗置換分析的規定。做到分析不合格不進;電源、物料末斷不進;安全措施不落實不進,沒有監護人不進。  

  第二百零七條 罐內作業,必須采取妥善的隔離措施,要按設備深度搭設安全梯,配備救護繩索,以保證應急撤離時使用,檢修現場由檢修部門指派專人監護。  

  第二百零八條 罐內作業可視具體作業條件采取通風措施。作業條件較差時,應間歇入罐作業,不得連續作業。  

  第二百零九條 罐內作業因故較長時間中斷,或安全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入口申請手續。  

  第二百一十條 罐內動火.必須按照動火要求進行,動火人離罐時,不得將動火工具留入罐內,以防乙炔、氧氣等氣體泄漏,聚于罐內構成爆炸危險。  

  第二百一十一條 罐內作業完工時,檢修人員和監護人員共同檢查罐內外確認無疑后,方可交設備所屬部門驗收。  

  第三節 焊接作業 
 
  第二百一十二條 焊接動火,必須按照本制度有關規定執行。焊具應符合標準,焊槍的氣門要嚴密可靠,氧氣調節器靈敏有效,氧氣軟管應耐壓1.9613MPa( 20公斤力/立方厘米,表壓),乙炔軟管應耐壓0.4903MPa(5公斤力/立方厘米,表壓)。  

  第二百一十三條 乙炔發生器,應裝有防爆膜和掛鏈。乙炔發生器和焊槍之間必須裝有安全水封。  

  第二百一十四條 乙炔裝置(含乙炔氣瓶)和氧氣瓶應分開放置,相距不少于7米,距明火不少于10米(水平距離)。乙炔氣瓶只能立用,不能臥用,必須裝設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在高壓電線和各種管道下,禁止放置乙炔裝置。  

  第二百一十五條 電焊工具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電焊機電源要設獨立電閘。  

  2.電焊機二次線圈和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或接零),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  

  3.一次線路和二次線路必須完整,并易辯別,絕緣良好。  

  4.焊鉗夾把絕緣必須良好,必要時應有護手檔板。  

  第二百一十六條 電焊工作業時,不得任意移動防護接地設備,在潮濕場所、地溝、槽罐內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采取防止觸電的措施,在多人交叉作業場所進行電焊,要設防弧遮板,以防弧光傷害。  

  第四節 電氣檢修  

  第二百一十七條 電氣檢修,必須按原電力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執行。  

  第二百一十八條 非電工和無證者不得從事電氣工作,電氣作業須兩人以上進行。  

  第二百一十九條 凡電氣檢修,必須執行電器檢修工作票制:  

  1. 院(所)供電部門的檢修嚴格執行唱票制。工作票制指定專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同意后,方可進行作業。  

  2. 院(所)非供電部門的電氣檢修,工作票應由工作電工辦理,電氣工程師審查,部門領導批準。  

  第二百二十條 停電設備線路驗明確認無電壓后,應裝接地,接地線應以裸銅線為宜,并三相短路,以防突然來電傷人。在已斷開電源的設備(如開關、隔離開關、保險器等)上工作時,應根據要求在設備的兩側接地或分段接地。  

  第二百二十一條 裝、拆接地線時,應按電氣操作規程進行。  

  第二百二十二條 停電、放電、驗電和檢修作業,必須由作業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得進行作業。  

  第二百二十三條 必須在停電電源開關把上掛好“有人作業、禁止合閘”的醒目標志牌,除專人掛牌外,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或送電。禁止帶電檢修作業。必須帶電檢修時,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和監護人應由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百二十四條 外線、桿、塔、電纜檢修,作業前必須全面檢查,確認無疑后方可進行作業。  

  1. 變電所出入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線路鄰近平行時,應驗明檢修的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在停電線路的桿、塔下面做好標志,設專人監護,以防誤登桿、塔。  

  2. 對有兩個以上供電點的線路檢修時,必須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誤送電。  

  3. 對地下直埋或隧道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鄰近電纜。  

  4. 遇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同桿、塔多回線中進行部份線路停電檢修作業。  

  5. 在立、撤桿和修正桿坑以及在桿、塔上作業時,必須認真檢查并防止倒桿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線拆除后,應認為線路帶電,嚴禁任何人再登桿、塔,并按工作終結辦理匯報手續。  

  第二百二十五條 手提燈電壓不得超過56伏,在金屬容器內或潮濕地點工作時,行燈電壓應為12伏,電動工具的電源引線應采用堅韌橡皮包線或塑料護套軟線。  

  第二百二十六條 停、送電按規程或規定辦理手續。  

  第五節 其它檢修作業  

  第二百二十七條 高處作業、土石方工程、起重吊裝作業等均按本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章 安全裝置與防護器具管理  

  第一節 范圍  

  第二百二十八條 凡在科研中的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安全聯鎖裝置、事故停車裝置、高壓設備的防爆泄壓裝置、低壓真空的密閉裝置、防止火焰傳播的隔絕裝置、起重設備的行程和負荷限制位置、電氣設備的過載保護裝置、機械運轉部分的防護裝置、火災報警固定式裝置、滅火裝置以及危險氣體自動檢測裝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設施、靜電和避雷防護裝置等均屬安全裝置,都必須加強維護,保證靈敏好用。  

  第二百二十九條 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防護面罩、過濾式面具、氧氣呼吸器,防護眼鏡、耳塞、防毒口罩、特種手套、防護服、絕緣、絕緣手套、絕緣膠鞋、絕緣臺(墊)等均屬防護器具,必須正確使用,妥善保管。  

  第二節 管理分工  

  第二百三十條 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包括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起重設備上的負荷行程限制裝置等均由設備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百三十條 凡用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包括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均由電氣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百三十二條 凡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料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均由儀表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條 凡科研區域中的火災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和其它固定滅火裝置,均由消防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百三十四條 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器具,包括過濾式防毒面具、氧氣呼吸器、長管式面具、安全帽、安全帶和特殊防護服等,均由工業衛生部門或安技部門負責管理。  

  第三節 維修與檢驗  

  第二百三十五條 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經常檢查,維護管理。除專職維護人員外,其它人員不準亂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編人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第二百三十七條 各種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定對所管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第二百三十八條 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廢置停用,若確有必要申請拆除,須經安技部門同意,總工程師批準方可拆除。  

  第二百三十九條 凡經過改革或新設計安裝的安全裝置,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向安技部門備案。  

  第四節 防護器具選用與保管  

  第二百四十條 根據作業地質、條件、勞動強度和防護器具性能及其防護范圍,正確選用防護器材種類和型號,不準超出防護范圍進行代用。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第二百四十一條 崗位配備的過濾式防毒面具,應和有毒物質的性質相適應。嚴禁使用防塵口罩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空氣中氧含量低于19%時(體積比),嚴禁使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使用前應仔細檢查。  

  第二百四十二條 研究室(車間)應設立急救器材專用地點,并由專人保管急救器材。  

  第二百四十三條 常用電氣絕緣工具要按《電氣安全工作規程》中有關規定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棒、絕緣墊和絕緣臺等常用電氣絕緣工具要定點專人保管。  

  第十四章 院(所)區內交通管理  

  第一節 管理組織  

  第二百四十四條 為保障院(所)區內運輸安全,防止交通運輸事故發生,院(所)應建立交通管理組織或指定保衛部門管理交通工作。 
 
  第二百四十五條 院(所)應根據國家《城市、公路交通規則》等規定,制訂院(所)區交通管理細則。  

  第二節 道路  

  第二百四十六條 院(所)區大門、路口、交叉路等處應設置按《城市、公路交通規則》規定的信號標志。  

  第二百四十七條 院(所)區內路燈應完整,要有足夠的照明度。  

  第二百四十八條 院(所)道路應平坦暢通,路側要設下水道(明溝應加蓋),定期疏通。嚴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煙霧、油脂、酸堿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冰雪要及時清除。  

  第二百四十九條 嚴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因科研需要臨時占用或破土施工時,事先必須經院(所)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百五十條 道路兩側堆放的物資,要離路邊1-2米,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設的繩架凈空高度不得低于5米,管道凈空高度不得低于5.5米,輸電線路凈空高度不得低于7.5米。  

  第二百五十一條 履帶車未采取護路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行駛。  

  第三節 車輛與車輛駕駛  

  第二百五十二條 機動車輛車況要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門規定定期檢審,發給檢審證后方可行駛。  

  第二百五十三條 院(所)內使用的機動車輛(電瓶車、翻斗車、叉車等),車況要良好、機件要靈敏可靠,由院(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檢審,發給檢審證后方可行駛。  

  第二百五十四跳 院(所)車輛管理部門,要建立車輛保養修理制度,定期進行小修、中修和大修,實行三級保養制.嚴格掌握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檢,凡不符合安全行駛條件的不準使用。  

  第二百五十五條 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受過專門訓練,由院(所)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驗審,發給駕駛執照方可駕駛。  

  第二百五十六條 院(所)內使用的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專門訓練,經院(所)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發給駕駛證方可駕駛。對駕駛員應按特殊工種培訓考核,無證不得駕駛。  

  第二百五十七條 機動車輛進出院(所)門和轉彎處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直線路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  

  第二百五十八條 機動車輛修理后,在院(所)區內試車,事先需經院(所)交通主管部門同意,指定道路,掛“教練車”、“試車”牌照,并有專人陪同下進行。禁火區內不準試車。  

  第二百五十九條 院(所)自備罐車不得任意改裝,檢修清洗應按本制度安全檢修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節 車輛裝載  

  第二百六十條 機動車輛裝載貨物應符合以下規定:  

  1.載貨寬度不超出車廂左右各10厘米、高度從地面算起不超過4米,長度前后共不超過車身2米,超出部分不得拖地。  

  2. 載貨行駛時,后車廂板和所載貨物不得遮住本車號牌和尾燈。  

  3.載貨高度超出車廂時,押運和裝卸人員不準躺臥,載貨高度超過駕駛室時,必須留出安全乘坐位置。  

  4.各種掛車和主車連接裝置必須牢固,并安裝有效的制動器、防護網、保險鏈、牌照燈、標燈和剎車燈,車廂寬度不能超過主車,載貨高度必須低于主車。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小型車輛載貨寬度左右各不超出車廂10厘米,高度從地面算起不超過須捆扎牢固,對隨車裝卸人員必須留有安全乘坐位置。  

  第二百六十二條 拖拉機不準裝載和拖運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進入禁火區。  

  第二百六十三條 非機動車輛裝載貨物應符合以下規定:  

  1.三輪車載貨時,前長度、左右寬度各不超出車廂20厘米,后長度不超出車廂0.5米,高度從地面算起不超過1.5米。  

  2.手推車載貨時,高度從地面算起不超過1.5米,左右寬度不超出車廂10厘米,全長不超過3米,載重不超過500公斤,不準兩車共載一物。第二百六十四條 各種車輛在院(所)內行駛要執行以下規定:  

  1.貨車掛車、自動傾卸車、平板拖車、罐車、叉車、機動吊車等,除駛室外不準乘人  

  2.機動車車廂以外的任何部分(駕駛室頂、腳踏板、葉子板等)嚴禁乘人。  

       

  第十五章 建筑與安裝  

  第一節 施工組織  

  第二百六十五條 院(所)新建、改建、擴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按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由承辦部門編制好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報主管院(所)長批準。  

  1.凡在院(所)區和已建工程區內施工,必須向科管、機動、安技等有關部門辦理動土手續,查清擬建區內的地下管網、電纜和水文地質情況。  

  2.施工組織設計應分部分項制定工程施工方案(方案中應含安全施工部分),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二百六十六條 施工部門的負責人、技術人員、班組長在每項施工前,在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進行安全交底。不經安全交底的項目,不準施工。  

  第二百六十七條 凡參加施工的技術人員、職員和工人,必須熟知本系統、本工種、本崗位安全規程,否則不得參加施工指揮和作業。  

  第二百六十八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技措和大修工程施工,有關焊接作業、罐內作業、電氣檢修等均按本制度安全撿修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 經濟承包  

  第二百六十九條 在建筑、安裝經濟承包合同中必須有安全內容和條款,并經安技部門申核同意。  

  第二百七十條 院(所)內部承包,在合同中應寫明甲、乙雙方的安全職責和保證完成合同所必須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百七十一條 院(所)對外的承包合同中應寫明的事項:  

  1.甲、乙雙方對安全工作應負的責任。  

  2.發生事故后各方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3.乙方應具備必要的安全措施及甲方應提供的方便條件。  

  4.廢棄物的處理方法。  

  第三節 現場管理  

  第二百七十二條 施工現場在開工前,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安排料的堆放,鉚焊場和水電管網等,要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第二百七十三條 施工現場的危險地段(如:坑、井、陡坡、懸崖、電氣高壓設備等)必須設置危險標志,夜間要設紅燈信號。  

  第二百七十四條 施工現場的道路、必須保持暢通,道路的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證行車安全要求。雨季的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排水溝。  

  第二百七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電氣線路架設必須符合電氣規程要求:  

  第二百七十六條 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設等物資的堆放,必須整齊穩固。拆除的模板、鐵線、腳手工具、邊腳廢料等,要及時清除。  

  第二百七十七條 施工現場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存放,必須設專庫由專人保管、并按本制度危險物品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百七十八條 施工現場要按規定設置一定數量的消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防火防爆規定履行動火手續。  

  第四節 土石方工程  

  第二百七十九條 土石方工程施工必須辦理動土證,經科管、機動、安技等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1.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方法挖土。  

  2. 挖土施工必須按土質情況留有一定邊坡(坡度視土質情況而定)。  

  3. 挖出的土距溝邊至少0.8米,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米。  

  4. 使用機械挖土,挖土機回轉范圍內不準進行其它作業。  

  5. 在雨季或土質松軟遇有流抄時,必須設固壁支撐,支撐應有足夠強度。拆除支撐時必須按回填順序從下至上進行。 
 
  第二百八十條 爆破施工, 必須事前經保衛部門和當地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五節 高處作業  

  第二百八十一條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作業為高處作業。雖在2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工作面狹窄、作業有困難的或附近有有害物質的設備、管道,有坑、井和風雪襲擊震動的地方以及有轉動機械或堆放物易傷人的地段,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要求采取措施。  

  第二百八十二條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凡不適于高處作業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第二百八十三條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吊欄、吊架、葫蘆,必須按有關規程架設。嚴禁吊裝升降機載人。  
 
  第二百八十四條 高處作業中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序原因必須在同一垂直線的下方工作時,必須采取可靠防范措施,否則不準作業。  

  第二百八十五條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交叉作業時必須帶安全帽。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遇六級以上大風、暴雨和雷電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第二百八十七條 在易散發有毒氣體的廠房、實驗室上部和罐塔頂部施工時,應有專人監護。  

  第二百八十八條 直接攀登高大塔器、煙筒的爬梯施工時,必須經安技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  

  第二百八十九條 高處作業時,人與電線之間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并要防止運送材料、工具等觸碰電線。  

  第二百九十條 高處作業搭設的腳手架,必須符合有關建筑規程和標準的要求。  

  第六節 起重吊裝  

  第二百九十一條 對20噸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吊裝,必須制訂吊裝方案;吊物重量雖不足20噸,但形狀復雜、剛度小、細長比大、精密、貴重以及施工條件特殊困難的情況下亦應制訂吊裝方案。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技部門審查,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幣裝。  

  第二百九十二條 起重吊裝作業,必須分工明確,統一指揮。  

  第二百九十三條 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裝機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使用,必須按機械本身的操作規程執行。  

  2.各種起重機在吊裝前必須對機械、安全制動裝置詳細檢查.確保安全可靠。  

  3.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額定負荷進行吊裝,禁止超載使用。  

  4.吊裝機具、索具必須經計算選擇。  

  5.起重設備工具在吊裝前必須進行試吊檢查,確認無疑方可使用。  

  第二百九十四條 嚴禁利用院(所)區管道、電桿、機電設備和建筑物等做吊裝錨點。  

  第二百九十五條 利用廠房預埋吊鉤進行吊裝時,必須進行檢查驗算,否則不準任意掛接。  

  第二百九十六條 不停車大修或技措工程的吊裝施工,必須制訂作業方案,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七節 施工機械  

  第二百九十七條 各種施工機械以及電機的傳動和危險部位,都要安設防護裝置。  

  第二百九十八條 各種起重運輸機械、必須設有聯鎖開關以及超載、回轉、卷揚和行程控制等安全裝置。  

  第二百九十九條 木工機械必須保持各種安全裝置齊備好用。  

  第三百條 所有電氣設備必須保持接線正確,接地良好。  

  第三百零一條 各種機械必須專人管理,按機械本身安全規程操作.定期維護檢驗,確保機械設備完好。  

  第三百零二條 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導線必須配有專職電工維護管理。  

  1.架設的高、低壓線路必須符合電氣規程的規定。  

  2.電動工具必須組織良好,操作人員的組織防護用品必須齊全。  

  3.塔式起重機、龍門起重機和鉚焊平臺必須保持接地良好。  

  第八節 拆除工程  

  第三百零三條 拆除工程(含石棉瓦、玻璃鋼瓦拆除)施工前,應對全部拆除建筑物、構筑物等進行全面檢查,制訂拆除方案和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經安技部門審查,院(所〕長批準方可施工。拆除石棉瓦、玻璃鋼瓦時,必須佩戴安全帶和鋪設跳板,腳踩瓦釘處進行拆除。  

  第三百零四條 拆除工程方案經批準后,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人員交底,認真實行安全措施。  

  第三百零五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一指揮、監督下進行。  

  第三百零六條 拆除工程的作業應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未拆除部分應保持穩固,不得用挖切或推倒方法拆除。  

  第三百零七條 拆除物件不準擅自拋擲,要采取吊運和順槽流放方法,并及時清理運出。  

  第十六章 事故管理  

  第一節 事故分類  

  第三百零八條 在科研過程中,由于違章、誤操作或控制不當等原因造成原料、中間品或成品(含試驗產品)損失,為科研事故。  

  第三百零九條 科研裝置、設備、電氣、儀器、儀表、管道、建筑物、構筑物等發生故障、損壞、造成損失或影響科研的,為設備事故。  

  第三百一十條 成品(含試驗產品)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基建工作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機電設備檢修不符合質量要求,原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裝不良而變質等,為質量事故。  

  第三百一十一條 違反交通運輸規則,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為交通事故。  

  第三百一十二條 發生著火,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為火警、火災事故。  

  第三百一十三條 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為爆炸事故。  

  第三百一十四條 物料流散導致設備損壞或引起火警、火災、歸屬設備事故或火警、火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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