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止水泥機械化立窯(以下簡稱機立窯)發生“窯噴”事故,保護國家財產和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使用機立窯的水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領導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建立和健全機立窯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在組織生產過程中,必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 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生產必須服從安全。
第四條 企業要積極推廣應用現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新技術,以提高企業的安全技術素質,改善勞動條件。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
第五條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企業必須建立與生產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形成由廠部、車間、班組三級人員組成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燒成車間(立窯車間)必須設立安全管理小組,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員。
第六條 企業要實行機立窯安全生產大檢查制度,廠部每季度要檢查一次,車間每月要檢查一次,班組要經常檢查。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必須整改。
第七條 企業應建立窯長統一指揮下的看火操作責任制,實行“三班保一窯”的煅燒管理措施和單窯考核產量、質量的辦法,以利于穩定機立窯熱工制度。
第八條 各車間必須建立必要的生產報表,健全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須按生產報表的要求,做好原始記錄,燒成車間還應詳細記錄物料煅燒情況和有關生產工藝數據,為下一班生產創造條件。
第九條 企業職工必須遵章守紀,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做好本職工作。看火工上班期間嚴禁脫崗、睡覺、串崗和酒后上崗。
第十條 看火工有拒絕違章指揮和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下,采取應急措施的權利。
第十一條 企業應按規定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管理。看火工上崗必須按規定穿戴各種勞動保護用品。
第三章 生產工藝與設備管理
第十二條 企業應積極推廣應用預加水成球(預濕成球)、閉門燒窯和微電子控制等新技術。
第十三條 企業的化驗室應按《立窯水泥企業質量管理規程》的規定,加強對原材料、燃料的管理與控制,設計合理的配料方案;搞好生料予均化、嚴禁出磨生料直接入窯煅燒,保證煤料對口,為穩定機立窯熱工制度創造條件。
第十四條 燒成用煤量原則上由化驗室一次下達指標,看火工根據入窯生料和窯情,可作小范圍的增減,但調整后必須與化驗室聯系,嚴禁大增大減。
第十五條 機立窯配煤工藝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料、煤配比要準確可靠(生料流量波動不大于4%,煤流量波動不大于3%),并在入成球盤前均勻混合;
(二)能連續均衡地向成球盤內供料。
第十六條 入窯料球必須顆粒均齊、水份適宜、熱穩定性好和具有一定的強度。嚴防粉料和大塊泥團入窯,以保證窯內通風均勻和減少通風阻力。
第十七條 機立窯卸料裝置必須具有多級調速或無級調速性能,料封出料必須自動控制。
第十八條 企業應采用熱工儀表檢測機立窯生產,窯面控制室應安裝卸料速度顯示儀表、鼓風機電流表和緊急停風裝置。
第十九條 企業必須及時更換機立窯耐火磚,避免因過度磨損和侵蝕造成架窯。
第二十條 在機立窯烘窯、點火前,必須對熟料煅燒系統的所有主輔機設備進行嚴格檢查,全線空載試車正常后才能開窯點火。
第二十一條 窯面操作平臺必須設置具有躲避“窯噴”傷害的安全室和安全平臺。
第四章 煅燒操作管理
第二十二條 機立窯煅燒操作必須按《水泥機械化立窯看火工操作守則》進行。
第二十三條 煅燒操作工具必須集中或按規定放置。
第二十四條 加料操作應按壓二肋、蓋邊部、提中間的原則進行,嚴禁向中間加料。
第二十五條 差熱煅燒時,必須嚴格控制劃分中、邊料的加料區,中邊混合料加到中邊料交界處。
第二十六條 以穩定“底火”的操作法為原則,嚴格控制加料、卸料、用風,避免猛增猛減。
第二十七條 在正常加料與卸料的情況下,出現窯面料位隨加料逐步升高或風機電流表等其它異常現象時,應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相應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條 機立窯煅燒過程中,窯內出現偏火和中間火深時,應視偏火和中間火深的不同程度及時處理。
第二十九條 當停窯后重新開窯前,應先開卸料機、證實窯內未產生架空等異常現象時,再開風機煅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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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全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條 企業應定期組織看火工及有關人員學習機立窯安全生產規程, 每年不少于兩次。
第三十一條 機立窯看火工實行持證操作制度。看火工必須參加由省級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統一發證。新看火工在有經驗的看火工的指導下實習6個月后才能獨立操作。
第三十二條 燒成車間職工應接受必要的燒傷緊急救護訓練。
第六章 事 故 處 理
第三十三條 企業發生“窯噴”傷人事故時,必須按國務院頒發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和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頒發的《建材工業職工傷亡事故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迅速組織搶救和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企業領導必須及時趕到現場指揮搶救并保護現場。堅持按“三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及廣大職工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發生“窯噴”事故,即使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企業也應查清原因,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程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水泥機械化立窯看火工操作守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水泥機械化立窯(以下簡稱機立窯)的看火工(以下簡稱“看火工”)操作技術水平和分析判斷及處理問題的能力,防止“窯噴”事故發生,保障安全生產,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機立窯看火工應遵守本守則。
第三條 看火工上崗時,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嚴禁違章作業;不準脫崗、串崗、睡覺和酒后上崗。不準無關人員在窯面滯留。
第四條 看火工上崗時,必須認真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穿棉織衣服、勞保皮鞋、戴防護口罩、手套和防護鏡。嚴禁穿化纖服裝、短褲、背心、涼(拖)鞋;不準卷衣袖和褲腳。
第五條 看火工操作時,必須思想集中,認真做好記錄,注意窯情變化,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和減少各種異常窯情的發生。
第六條 實行窯長負責制,在窯長的統一指揮下操作。做到上班為下班、三班保一窯。
第二章 開 窯 操 作
第一節 填窯及烘窯
第七條 在填窯前,必須對卸料篦齒進行認真、細致的檢查。嚴防金屬物等其它硬性異物遺留而造成卸料故障。
第八條 填窯前必須進行全系統機電設備空負荷運轉20~30分鐘,確認運轉正常,儀表、信號等可靠,才能進行填窯和開窯生產。
第九條 填窯一般可選用大塊熟料、廢磚等塊狀物料,但嚴禁用過火廢磚、高強耐火磚等硬質材料填窯,填窯物料中嚴防夾帶金屬物品。
第十條 填窯時應先從窯下檢修門投料,用填窯物料將卸料篦齒蓋住,然后,再從各窯門將填窯物料均勻填入窯內四周,使窯內各部位填料密實度一致。
第十一條 凡新建、全部更換窯襯的機立窯,必須進行三次分段填卸和烘窯。第一次,填窯物料應填至全窯高度的1/3,啟動下料篦齒,將填窯物料卸至鐵磚以上兩個磚位,然后鋪上木柴,用廢機油、刨花等引火物點燃,待木柴燃旺后再均勻撒煤(煤塊<40毫米=,用小風、低溫(400℃左右),烘烤窯襯8~12小時。第二次,填窯物料填至全窯高度的2/3處,可按第一次烘窯的方法和要求進行烘窯。第三次,填窯物料填至喇叭口下300~400毫米,填窯完畢進行5~10分鐘的卸料,再點火加煤,溫度要逐漸升高。烘烤至耐火磚呈紅色,烘烤約24小時。烘窯完畢,準備開窯點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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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點火前的準備
第十二條 點火前應準備好引火柴(禁止使用大塊木柴和樹樁)、無煙煤(粒徑<40毫米=及廢油。
第十三條 檢查能維持連續生產的生料和燃料的儲存量。
第十四條 備齊煅燒操作工具:如大錘、鐵釬、火鉤、鐵鏟和掃帚等,并按規定放置。
第三節 點 火 操 作
第十五條 先將窯內物料卸出約1米厚,以松動物料,然后扒平窯內物料,啟動風機,吹走積灰,停止供風。在窯面上均勻鋪好木柴等易燃物,并撒入廢油。從二肋處和中間點燃3個以上引火點,待整個窯面的木柴均勻著火并燒旺后,再分若干次均勻撒煤,煤層總厚度不大于300毫米,同時開小風助燃。點火時的鼓風操作應遵循微風助燃、逐漸加大的原則。點火時的加料操作,應在窯內煤火層均勻完整形成、窯壁四周的耐火磚烘烤燒紅后方可進行。
第十六條 開始加料應采用加加停停的方法進行,遵循頻撒薄蓋的原則,使窯內通風始終保持良好。每次加料控制在200~300毫米,然后停止加料,提火5~10分鐘,嚴防把火壓滅。開始加料可適量增添外加煤用量,直至底火形成,溫度正常。
第十七條 點火時的卸料操作必須在保證底火穩定的前提下進行。當料面加到距喇叭口300~500毫米時,底火形成良好,可用慢速卸料,使窯面下降300~500毫米,停止卸料,調正底火,如窯壁無異常現象,才能連續進行加料操作。若有煉結或架空現象,必須及時處理。
第十八條 點火操作過程,必須按照“加加、停停、燒燒、卸卸”的短時間循環原則進行,直至形成穩定底火后,才能進入正常煅燒。
第三章 正常煅燒操作
第十九條 機立窯正常操作就是調整、平衡和穩定底火,以達到穩定機立窯熱工制度的目的。看火工必須堅持正常的煅燒操作,嚴禁間歇加、卸料的“機窯土燒”操作。
第二十條 正常煅燒狀態下的窯面應呈淺鍋底形,邊部料面距離窯口100~200毫米,底火上層的位置在擴大口的中部,濕料層厚度為300~500毫米;起火較快,邊部下露火苗,煙氣濃白升騰有力;二肋起火均勻,不齜火;中部煙氣上升較快。
第二十一條 看火工應根據企業的要求和工藝條件,采用暗火、淺暗火煅燒。嚴禁明火操作。
第二十二條 看火工操作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加料操作:按壓二肋、蓋邊部、提中間的方法煅燒正常時,應固定加料區域。
(二)卸料操作:必須堅持連續卸料,保持動態平衡。
(三)煅燒操作法:一穩、二合理、三平衡、四勤。
一穩:穩定底火。穩定底火的具體內容就是穩定底火層的位置、厚度、正常的溫度和底火均勻完整性。
二合理:合理用風,合理卸料。
合理用風是在正常煅燒時,保持穩定的全風操作和根據窯內底火平衡程度、通風阻力大小,適當加減用風量;
合理卸料是正常煅燒時實現連續卸料并保持料面穩定在一定的高度。
三平衡:加料、卸料和用風量三者之間的平衡。
在保持窯內料面與窯口距離、底火位置不變的條件下,使加料量與卸料量相平衡;
在保持底火穩定的前提下,使卸料速度與底火上升速度相平衡;
在保持濕料層不變的情況下,使加料速度與底火上升速度相平衡。
四勤:勤觀察熱工儀表;勤觀察加料量與卸料量的變化情況;勤與各有關崗位聯系;勤處理異常窯情。
(四)在正常操作時,不得無故敞開窯門;處理異常窯情后,必須立即關閉窯門。
第四章 異常窯情的煅燒操作
第一節 齜 火
第二十三條 齜火處理的原則是采取堵風洞(風眼),增加齜火區域附近料層的通風阻力,使其窯面通風均勻。
第二十四條 若窯內某部位齜火不斷或二肋齜火嚴重,無法用鉤子搗實時,應適當減風,打碎齜火風洞周圍的局部結塊,適量壓蓋濕料球,重新培養齜火處的底火層。
第二節 偏 火 處 理
第二十五條 偏火處理的原則是:調整窯面上火快慢兩處的底火層垂直方向上的上移、下移的兩種不同速度,即加快上火快處底火層的下移速度和上火慢處底火層的上移速度,使之趨于一致,以求實現上火快、慢兩處底火層水平位置的平衡。
第二十六條 窯內形成偏火時應首先判明是“固定偏火”還是“移動偏火”。若屬“固定偏火”,應從工藝設備上找出偏火的原因,采取相應的措施及時處理; 若屬 “移動偏火”,應從操作上判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輕度偏火的處理。底火層輕度傾斜,但整個底火層未錯開斷裂,向下移動的速度基本一致時,可在上火快處多加料,在上火慢處少加料或不加料,并在上火慢處插釬引風的方法調整底火。
第二十八條 局部三肋火深偏火的處理
(一)上火快處減少加料量,減緩該處底火層的燃燒速度。
(二)不斷撬掉上火快處形成的結塊,打碎后,移至上火慢處,迫使火快處底火層減慢燃燒速度的同時加速向下移動。
用上述方法反復操作,直至底火層位差消除后轉入正常操作。
第二十九條 局部底火粘結于深部窯壁的偏火處理。
(一)停止卸料,向上火快處集中加料,促火慢處三肋與二肋底火層位置向上移動。
(二)待窯面物料裝滿后,停止加料。在不減風的情況下卸料,直至粘結窯壁大塊全部暴露后停止卸料,將粘結窯壁大塊全部打碎撬撥到火慢處。
(三)用上述方法處理后,在不卸料的情況下,火慢處根據底火層溫度高低程度,少加或暫時不加料,讓其散失一部分熱量,防止窯壁重新粘邊。
(四)加料過程中,不斷將火快處新形成的大塊撬撥到火慢處。
經上述處理,偏火仍未完全扭轉時,卸料松動窯口,繼續用壓上火快逼風的方法提上火慢處底火。
(五)火慢底火層大部分上移到喇叭口時,用最慢速度進行卸料。
(六)卸料后,在火慢處用鋼釬沿窯壁插入松動料層。
(七)將壓上火快的逼風加料操作改為壓上火快處兩側的加料操作,使火快處底火層沿窯中心方向分裂成左右兩部分,提高上火快處底火層的向下移動速度,逐步縮小上火快與上火慢底火層的高低位差。
第三十條 深部底火層結大塊,但不粘結窯壁的偏火處理。
從整個窯面看,底火溫度不偏低,上火慢處底火深部有大塊,但不粘掛在窯壁上。
(一)采用間歇式卸料,穩住上火慢處底火層下移速度。
(二)不斷將上火快處的結塊撬出,撥移到火慢處,加快火快處底火層向下移動速度和改善火慢處通風。
(三)火慢處插纖引風,提高上火速度。
(四)采用兩側加料法,調整各部底火層向下移動速度,縮小底火層高低位差。
第三十一條 底火溫度低,火慢處底火不燒結偏火的處理。
(一)根據底火溫度偏低程度,適當調整配煤量。
(二)在火慢處不發生齜火的情況下,控制用風,并適當減少加料量和卸料量。
(三)采用兩側壓料法加料,并在上火快處酌情加料。
第三節 中間火深處理
第三十二條 窯溫過高或煤粒過粗造成的中間火深,應嚴格控制外加煤用量及粒度。
第三十三條 一般性中間火深的調整方法是降低卸料速度、減少中部加料量,促使中間火上移。
第三十四條 中火過深的調整方法是適當減慢卸料速度或短時間停止卸料,改二肋加料為邊部加料,加速中部通風。必要時可用插釬方法, 由窯中心區向二肋斜插鋼釬引風。
第四節 煉邊、結圈處理
第三十五條 煉邊較淺時,可減少加料量或停止加料,加快卸料速度使煉邊物料全部暴露后,用鋼釬打碎撬撥到窯中心,扒平料面,恢復正常加料;粘結邊較深時,應停止加料,卸料至窯壁粘結物全部暴露后,停止鼓風,用鋼釬撬松清除干凈, 然后適當加料用小風調整底火。
第三十六條 當結圈處在喇叭口上半部,可減少加料量。加快卸料速度,待結圈全部暴露后打碎結圈,恢復正常操作;當結圈大部分處在喇叭口下半部時,必須停止加料,加快卸料速度,邊卸邊提火,待結圈全部暴露后,停止卸料,停風后打碎結圈,將大塊紅火塊撬至中部,開小風、加料,直至底火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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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垮邊、掉洞、抽心處理
第三十七條 煅燒過程中發生局部垮邊,掉洞,應停止卸料,提起底火,再將未垮邊處紅料塊撬撥到垮邊,掉洞處,在紅料塊上加少許料球,繼續煅燒。
第三十八條 窯內發生抽心時,邊部一般有煉邊、結瘤,應停止加料,繼續卸料,直到窯壁粘結物全部暴露后停止送風,用長鋼釬撬打其根部,然后在粘結塊或結圈最薄處,打開一缺口,使窯圈粘料自動落下,處理干凈后再重新培養底火。
第三十九條 發生嚴重垮邊、掉洞時,應立即停止加料、卸料,用熟料或磚塊填入洞內,并撥些紅料塊或適當加些外加煤,再布撒料球,加料時重點加在火快區域,火慢區采用暫時不加料或間斷少加料,開始用風時,以小風養火,逐步加大風量。待塌落區域新的底火層培養形成后,再按正常煅燒方法煅燒。
第六節 架 窯 處 理
第四十條 架窯(也稱卡窯)可分上部架窯和下部架窯兩種。
上部架窯:能正常量卸出熟料,但上部物料降落緩慢或完全不沉落。此種架窯一般都在擴口部位。
下部架窯:卸不出熟料或間接卸出少量碎料,導致上部物料不能降落。此種架窯一般發生在卸料篦子上部。
第四十一條 發生上部架窯時,應立即停風停料、減慢卸料速度,選擇窯內薄弱環節打破缺口,沿著缺口逐步打掉架窯的物料(嚴禁入窯內處理),撥平窯面,送風加料煅燒。
第四十二條 處理下部架窯必須關閉、栓緊窯門,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停止加料,繼續卸料,鼓全風,加速紅火料柱冷卻和拱架的大塊熟料風化降落,一次不落可采用暫停風再開全風的方法反復幾次,如仍不下落,則可在做好安全措施的條件下,打開窯下檢修(視)門,用長鋼釬打掉架窯物料。
第五章 停 窯 操 作
第四十三條 如遇設備故障或停窯檢修等情況需停窯1天以內,待停風后,在窯面加蓋約300毫米厚的濕料球(水份在14~17%),同時停止加料與卸料。
第四十四條 若停窯時間1天以上,7天以內,需作封窯處理。停窯前應調整并穩定底火,停風后,將窯面料位卸落至距離窯口1米左右后停止卸料;清除窯壁粘結物;向窯內加蓋600~800毫米厚的,適當增大了外加煤和水份的濕料球。
第四十五條 更換擴口耐火磚應熄火停窯。停止加料后,一邊鼓風一邊卸料,使窯面下降至喇叭口下口時停止卸料,繼續鼓風吹窯直至底火安全熄滅。
第四十六條 更換窯體全部耐火磚時,先將底火完全熄滅,待熟料卸出后,鼓風冷卻窯壁,然后由上而下拆除耐火磚。
第四十七條 凡是更換下來的廢、舊耐火磚,都必須卸出窯外,不得遺留在窯內。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在發生“窯噴”的瞬間,為防止熾熱氣體燒傷呼吸道,應屏氣,背向機立窯,快速進入安全區,切勿橫穿窯門。
第四十九條 若發生“窯噴”燒傷事故,應采取正確有效的救護方法,進行搶救和治療。
第五十條 凡發生“窯噴”事故,應立即報告并保護好現場,積極提供事故發生情況。
第五十一條 本守則未盡事宜,企業可自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