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范圍
1.1 本規定適用于內河鋼質民用運輸船舶,但裝運閃點低于60 ℃的易燃液體的油船和拖(推)該油船的拖(推)船除外。
1.2 本規定只限用于船舶廚房使用的液化石油氣設備。
2.一般規定
2.1 用作燃料的液化石油氣的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
2.2 液化石油氣設備的鋼瓶及角閥應符合國家標準, 由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專業廠制造,其產品應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產品證書。
2.3 鋼瓶的液化石油氣充灌應在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液化石油氣站進行。
2.4 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角閥應由國家有關部門進行檢驗和判廢。
2.5 液化石油氣設備的證書或證件, 以及由國家有關部門定期檢驗的報告等應妥善保管以備驗船部門查閱。
2.6 船上貯存的液化石油氣貯存總量應經驗船部門核定, 使用部門不得任意超額裝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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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廚 房
3.1 使用液化石油氣燃具的廚房應有固定的甲板艙室結構, 該艙室應位于主甲板以上,且不應與存放易燃物品的貯藏室相鄰接,不應設有通往位于其下方的艙室的梯口。
3.2 廚房的門、窗均應通向開敞甲板處所,且應為向外開。
3.3 廚房艙室的設施應能保證其上部和下部空間有可流通的自然通風, 其下部空間出口應為百頁地腳窗。
3.4 廚房的圍壁、門和窗框應用鋼質或其它不燃材料制成, 鄰近燃具處的鋼質艙壁應采取隔熱措施。
3.5 廚房的高度一般應不小于2.2m,如燃具上方設有尺寸超過燃具外形尺寸的傘形排氣罩,則其高度可適當降低。
3.6 廚房容積熱負荷一般應按500kcal/m3•h計算,若大于該值,應采取通風和降溫的措施。
3.7 燃具使用時為保證液化石油氣的燃燒, 廚房所供空氣量應不小于下式計算之值。
V=15+30Q m3/h;
式中:V——廚房所供空氣量, m3/h;
Q——液化石油氣的額定耗氣量, m3/h。
3.8 廚房內設置液化石油氣燃具后, 不得再安裝其他固體燃料或液體燃料的燃具和電爐,且不得兼作易燃物品的存放處所。
3.9 廚房內電器設備的開關、插座均應裝置于廚房甲板1.5m以上, 照明開關應裝置于廚房外,所有開關、插座均應為防水式。
4.廚房內的液化石油氣設備
4.1 液化石油氣設備的燃具應采用低壓燃燒器, 其液化石油氣額定壓力應不大于5×10-3MPa〔0.05kgf/cm2〕。
4.2 廚房的液化石油氣燃具應可靠地固定在設計位置上,且應有防松的措施。
4.3 廚房內只允許設置一只容量不大于118 L的液化石油氣鋼瓶。
4.4 鋼瓶應垂直地放置在廚房內,應有牢靠的固定裝置,固緊的瓶箍應能方便、快速的脫開,鋼瓶底部應有防撞擊的木質墊料。
4.5 鋼瓶與燃具、暖氣散熱器布置的距離不應小于1.5m。
4.6 鋼瓶與燃具間的連接管系應符合本規定“6. 液化石油氣管系”的有關要求。
4.7 為燃具設置的煙道,應能保證廢氣的暢通,煙道應盡量減少彎道, 具有良好的抽力和密封性。當多臺燃具合用一個煙道時,應保證排煙互不影響。 排煙道與鄰近之艙壁應采取隔熱措施。
5.液化石油氣鋼瓶的貯存
5.1 一個以上的鋼瓶應貯存在位于主甲板以上的鋼瓶專用艙室或鋼瓶箱內。鋼瓶專用艙室或鋼瓶箱應為鋼質結構,且不應與居住艙室、燃油和滑油艙柜、 易燃物品貯藏室等相鄰接。
鋼瓶專用艙室與相鄰艙室的艙壁應氣密。
鋼瓶箱不應布置在靠近墻、梯口和應急出口處,與其他艙室的門、 窗或舷窗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0.5m。
距鋼瓶專用艙室或鋼瓶箱 3m 以內甲板上的艙口、 開孔和人孔應設高度至少為150mm的圍板。
5.2 鋼瓶箱應與甲板牢固連接,鋼瓶箱的門應為雙扇,且為向外開的金屬門。
5.3 鋼瓶專用艙室或鋼瓶箱應保證空氣的流通, 鋼瓶專用艙室或鋼瓶箱的上、下部位應設通風開口,下部開口應為百頁地腳窗。鋼瓶與箱體頂、 壁間應留有適當空隙。
如鋼瓶專用艙室設機械通風裝置,通風機結構應能防止產生火花,其電氣設備應是防爆型。
5.4 鋼瓶應盡可能遠離熱源,且避免陽光的照射,鋼瓶專用艙室或鋼瓶箱內的溫度應不高于+45℃,在夏天高溫時,應采取降溫措施。
5.5 在鋼瓶專用艙室或鋼瓶箱內不應放置其他設備和雜物。
5.6 鋼瓶應垂直裝在鋼瓶專用艙室或鋼瓶箱內, 并用能快速脫開的瓶箍與箱壁可靠地卡牢,鋼瓶底部應有防撞擊的木質墊料。
5.7 鋼瓶專用艙室或鋼瓶箱可兼作供氣間,供氣間同時供氣的鋼瓶數應不超過3個,供氣管系應符合本規定“6.液化石油氣管系”的有關要求。
5.8 鋼瓶專用艙室的電器設備和照明的開關插座應符合3.9的要求。
5.9 鋼瓶專用艙室或鋼瓶箱的門上應標有紅底白字的“嚴禁煙火”字樣。
6.液化石油氣管系
6.1 液化石油氣經減壓后在管路內的壓力應不大于5×10-3MPa(0. 05kgf/cm2)。
6.2 液化石油氣供氣間與廚房之間的供氣管路應采用壁厚不小于2 mm的無縫鋼管。
6.3 液化石油氣鋼質管系的連接應采用焊接。燃具、閥件、檢測儀表與管路之間以及閥之間可用螺紋連接,其結合處應裝耐油密封圈或涂以粘合劑,以保證氣密。
6.4 若鋼瓶角閥和減壓閥相鄰接, 則減壓閥出口與供氣鋼管或燃具可用橡膠軟管相連,不得使用塑料軟管。
6.5 橡膠軟管應為耐汽油和其他油類的整管,長度應不大于3m,能承受計算工作壓力不應小于0.60MPa〔6kgf/cm2〕。
6.6 橡膠軟管與減壓閥、燃具或鋼管連接的接頭,應用金屬管箍夾緊,保證接頭嚴密,連接可靠,拆裝容易。
6.7 液化石油氣管系必須用管架固定在艙壁上。
6.8 供氣間若數個鋼瓶共用一個減壓閥時, 各鋼瓶角閥與共用無縫鋼管間應用銅質膨脹彎管連接,并設有截止閥。
若每個鋼瓶的角閥鄰接一個減壓閥時, 減壓閥與共用無縫鋼管間可用橡膠軟管連接,連接后的管段上應設有截止閥。
6.9 廚房內由單個鋼瓶向燃具供氣時,管路可按6.4的要求。
6.10 由供氣間向廚房燃具供應液化石油氣時,應在廚房外裝設液化石油氣總截止閥。
6.11 在每個燃具的液化石油氣供應管上,應安裝就地操作的旋塞。
6.12 液化石油氣管系與鄰近的電纜相隔距離應不小于200mm。
6.13 液化石油氣管系距電器設備的距離應不小于500mm。
6.14 液化石油氣管由供氣間至廚房的管段一般應沿室外敷設,鋼質管系應設有接地裝置。
6.15 液化石油氣管系與艙壁或甲板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50mm,在其他管系相交處,液化石油氣管不應與其接觸。
7.探火及滅火
7.1 廚房內的消防用品除符合《長規》第七篇消防的有關規定外, 在廚房內及廚房門外應分別增設一只3kg容量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7.2 在鋼瓶貯存處所的附近應設置一只3kg容量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7.3 建議在廚房內和鋼瓶貯存處所附近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的監測報警裝置。
8.檢驗與試驗
8.1 液化石油氣設備應進行安裝檢驗及試驗,其內容如下:
(1)審查液化石油氣設備的布置圖;
(2)查閱鋼瓶及鋼瓶角閥的證書;
(3)對液化石油氣設備進行外觀檢查;
(4)對液化石油氣管系進行強度和密性試驗;
(5)效用試驗;
(6)檢查廚房內設置的“液化石油氣設備使用安全管理事項”的告示牌。
8.2 在船舶特別檢驗時,對廚房艙室液化石油氣設備應進行8.1(2)、(3)、(4)、 (5)等項內容的檢驗與試驗。
8.3 液化石油氣管系進行強度和密性試驗的試驗壓力按表8.3的要求。
表8.3 試驗壓力
─────────┬───────────────────────────
液化石油氣管系│ 試 驗 壓 力
├─────────────┬─────────────
│ 強度試驗(在車間) │ 密性試驗(裝船后)
├─────────────┼─────────────
│MPa(kgf/cm2) │MPa(kgf/cm2)
─────────┼─────────────┼─────────────
鋼瓶至減壓閥管系 │ 2.4(24) │ 2.0(20)
─────────┼─────────────┼─────────────
閥至燃具的管系 │ 0.2(2) │ 0.1(1)
─────────┴─────────────┴─────────────
8.4 液化石油氣設備安裝完畢后,進行效用試驗時,不應有氣體泄漏。
8.5 “液化石油氣設備使用安全管理事項”告示牌一般包括如下內容:
(1)液化石油氣的鋼瓶充灌后,檢查鋼瓶和角閥是否有泄漏現象,若發現有損壞部位及泄漏,則鋼瓶不允許上船;
(2)鋼瓶、減壓閥、橡膠軟管、燃具應連接完好。換裝鋼瓶后應進行通氣檢查, 確認無泄漏后方可使用;
(3)液化石油氣泄漏時,在未查明原因和修復以前,該設備不得使用, 且應采取切斷液化石油氣源和通風換氣的措施,并嚴禁各種火種和電器設備的使用;
(4)船舶上嚴禁倒放、留存、處理鋼瓶內液化石油氣的殘液;
(5)液化石油氣設備不使用時,應將所有的供氣閥關閉;
(6)液化石油氣設備的管理、維修和使用指定專人負責。
9.配 件
9.1 應存放一定數量的液化石油氣設備的減壓閥、減壓閥密封橡膠圈、 橡膠軟管等配件及粘合劑用品。
附 錄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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