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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船安全生產管理規則[1983]

2005-04-27   交通部(83)交水監字860號   |   收藏   發表評論 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油船安全生產,提高經濟效益,促進油運事業的發展,根據“安全質量第一”和“以防為主”的方針,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油船是重點保衛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治安保衛、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航行和安全裝卸以及職工勞動保護等規定。

  第三條 要設置油船管理機構或專職人員對油船實行專業管理。油船船員,上船前必須進行油船專業知識的培訓,經考試、考核和取得有效證書后,才能從事油船工作。

  第四條 本規則是油船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規則。各航運部門應根據本規則的原則和要求,結合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訂有關實施細則,并報部備案。

  第五條 交通系統各港、航部門干部、職工對本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必須認真學習,嚴格執行。對模范執行者予以表揚或獎勵;違反者,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以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油船除嚴格遵守本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外,對非油船所規定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仍應嚴格遵照執行。

  第七條 本規則適用于一切油輪、油駁以及載運石油的頂推(拖帶)船隊。
   
  第二章   防 火 防 爆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八條 保持船舶技術條件處于適航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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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油船必須具有船舶檢驗部門簽發的足以證明油船的布置、結構和設備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檢驗合格證書,或入級證書和相應的安全證書,才能投入營運。

  2.油船的布置、結構、管系及電氣、消防和防污染設備等,未經船舶檢驗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條 信號:

  1.船載貨油,或油已卸完。但艙內仍有可燃氣體時,應按規定懸掛危險品信號。

  2.在系泊和裝卸作業時,除執行上款規定外,還應按港口規定顯示慢車信號。

  第十條 船員和登船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隨身攜帶易燃物品或火種(火柴、打火機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餾水瓶、放大鏡、老花眼鏡)。

  2.禁止在規定以外的場所吸煙。

  3.禁止穿帶釘的鞋、靴。

  4.禁止現場工作人員或值班人員穿著和更換尼龍、化纖服裝。

  第十一條 在未經洗艙、除氣、測爆和確認沒有可燃氣體時,不得在甲板及油艙附近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

  第十二條 裝卸一、二級石油(注)、壓載、洗艙、除氣時,禁止下列作業:

  1.一切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

  2.使用明火爐灶。

  3.敲鏟鐵銹。

  4.無線電發報。

  5.電瓶充電。

  6.用電扇通風。

  第十三條 非裝卸、壓載、洗艙、除氣作業時,一般不準進行明火作業,如因生產急需,非明火作業不可時,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1.預先申報,經輪機長同意,船長批準。

  2.測爆確認沒有可燃氣體。

  3.凡能拆卸的管系、機件等焊補作業,必須在電焊間或工作間內進行,在機爐艙內焊接無法拆卸的管系、機件時,必須關閉鄰近的閥門,確認已與其它艙室隔絕,并清洗除氣、測爆、清除現場的易燃物品,備妥足夠的消防器材,派專人指揮及看火。

  第十四條 防止燈具、電路電氣設備等產生火花,要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禁止使用明火燈具、懸掛彩燈和在通電情況下安裝燈泡。

  2.禁止在靠近油艙、泵間、油漆間、蓄電池間、未用隔離艙隔離開的物料間、輸油管存放場所及主甲板,使用非防爆式燈具和可能產生電火花的電氣設備。

  3.必須使用封閉式電爐,并設在規定地點,用時要有人看管。

  4.必須蓋緊關嚴各水密插座、連結箱、繼電器等設備,防止進水造成短路。

  5.不準任意拉導線、安裝插座、天線、加大電器功率。

  6.不準在避雷針、防爆燈、電燈泡上涂漆。

  7.房間無人時,各種燈具和電氣設備必須關閉。

  8.一切電器連接必須在裝卸作業前完成。電氣人員必須經常檢查電路及電氣設備的絕緣情況,保證其絕緣處于良好狀態。

  9.系泊時,雷達天線的使用、保養、維修要取得港監(航政)部門同意,必要時取得作業許可證。

  第十五條 防止撞擊、摩擦產生火花,要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吊運物件時,必須停止裝卸,關閥封艙,要放好襯墊,輕吊輕放。

  2.使用工具要輕拿輕放,謹慎操作,防止鐵質工具、物件掉落甲板及貨油艙內;開閉油艙蓋時,應輕、緩、穩,防止撞擊。

  3.在裝卸二、三級油完畢和航行中,要揩凈油污,封艙良好,經檢驗確認無可燃氣體時,除主甲板附近外,可以敲鏟除銹。但應隨時注意風向、風力和現場有無可燃氣體存在,如危及安全,要立即停止作業。

  4.裝運桶裝石油時,應放好襯墊,豎直排列,并要捆扎牢固。

  第十六條 對船上易燃品的保管使用和處理的規定:

  1.船用易燃品(如香蕉水、油漆、松香水、汽油、煤油等)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集中在專門的危險品艙室內保存。

  2.禁止用汽油及其他一級油制品清洗機件。

  3.禁止在電氣設備、蒸汽管、排氣管、機爐艙內烘烤衣物和放置沾有油污的棉紗及其他易燃物品。

  4.禁止將潮濕或帶油污的棉制品貯存于悶熱處,并及時處理。

  5.清除硫化鐵,應先用水濕潤,清除后,應集中在鐵桶內,放在甲板上保持浸泡狀態,盡快處理。

  6.在油艙、干隔艙、泵間等處所,不得使用鋁質油漆。

  7.禁止使用乙炔發生器。乙炔瓶和氧氣瓶應隔開,存放于安全處所。

  第十七條 洗艙時,必須要做到:

  1.采取與貨油艙中殘存的油種相應的防火防爆措施,備妥消防器材。

  2.洗艙時或洗艙完畢后的相當時間內,為防止艙內靜電產生火光, 洗艙機接地必須良好,系放牢固穩妥,不得碰及船體結構;洗艙機和水帶在放進艙內前應先灌水;取出洗艙機后,方可解脫水帶接頭;不得將其他導體放入艙內。

  3.遇暴雨、雷電、煙囪冒火或附近發生火災時,應即停止洗艙作業, 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 機、爐艙,泵艙要做到:

  1.杜絕任何油品與高溫管系、電纜接觸。

  2.嚴防油類滴漏在內燃機排氣管上。

  3.裝燃油前,閥門及透氣管附近不得開動馬達和放置容易發生火花的設備。

  4.泵艙要保持清潔和良好通風。

  5.當泵發生故障時,應立即采取措施。

  6.內燃機在運轉中,防止高壓油管、接頭、油泵等漏油。

  7.內燃機的排氣道、鍋爐煙道定期清潔除灰,防止冒火。

  8.煙囪上應裝有火星熄滅器,并經常處于工作狀態。

  9.泵艙的通風筒應裝有銅質防火網。

  第十九條 裝運一級油的油船,當氣溫超過28℃時,應灑水降溫。

  第二十條 要編制全船應急部署和消防、防油污設備分布圖。所有船員均須熟悉自己的職責和消防、防油污設備存放地點及使用方法。

  定期進行消防、防油污演習,并將情況記入航海日志內備查。船舶所屬單位的港(海)監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應加強指導,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

  第二節   裝 卸 及 停 泊  

  第二十一條 停泊時,應在舷梯口設置“登輪須知牌”。

  凡與油船工作無關人員或未經船長許可者,不準登船。

  第二十二條 裝卸作業前必須做好下列工作:

  1.作業前,船方應同供油或受油單位共同研究有關作業程序、聯系信號和安全措施等。

  2.接輸油管時,應先接靜電地線,后接輸油管;拆卸時,先拆輸油管,后拆靜電地線。地線要接地良好,電纜規格應符合規范要求。

  3.旋轉機、爐艙風斗背向油艙。

  4.停止通煙管(包括廚房煙囪)和鍋爐管吹灰。

  5.關閉朝向油艙甲板的水密門、窗和油艙甲板上艙室的左右舷門、窗,嚴防油氣進入機、爐艙和生活區。

  6.關閉靠近裝油口及透氣口的馬達、開關、繼電器,嚴防油氣進入。

  7.在油艙附近必須備好滅火器、黃沙、水帶等消防和防油污器材,并保持良好狀態,以防萬一。

  8.首尾外擋,備妥應急拖纜。

  第二十三條 裝卸作業中必須注意:

  1.裝卸一、二級油時,必須通過密閉管道進行,嚴禁灌艙作業。

  2.嚴禁蒸汽機船和與油船工作無關的船舶系靠;系靠船舶應遵守所在港口的規定,煙囪不得冒火星,也不準有任何明火。

  3.遇有雷電當空或煙囪冒火時,要立即停止作業,關閥封艙。

  4.打開觀測孔觀測后,必須裝好銅絲罩。

  5.禁止在非量油孔使用金屬或尼龍量油尺。

  6.吸呼閥應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7.油船要隨時保持適航性,一旦發生意外,立即離泊;遇有影響適航的檢修而無法離泊的情況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

  第二十四條 當船過船、船過駁或駁過駁裝卸作業時,還要加墊足夠的軟靠把,使用尼龍纜系帶,對纜繩、油管等設施,要有專人看管。作業后或遇有大風浪時,應即離開。

  第二十五條 裝卸完畢后,必須關妥所有油艙口和輸油管線閥門,并擦凈現場油污。

  第三節 航  行  

  第二十六條 嚴格執行《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和《內河避碰規則》及有關港口的航行規定,防止由海損事故引起的火災、爆炸、水域污染。當大油輪靠碼頭時,要按需要配備足夠數量及相適應馬力的拖輪協助,以策安全。

  第二十七條 加強巡回安全檢查,并將每次檢查情況記入航海日志和輪機日志。

  第二十八條 隨時注意主、副機運轉正常;定期檢查油頭,霧化要好,確保鍋爐燃燒良好。檢查排煙煙色,有無火星,發現煙囪冒火星,立即報告值班輪機員,情況嚴重的,應報告輪機長或船長;鍋爐吹灰,應取得值班駕駛員的同意后,方準進行。

  第二十九條 出航前,對可移動物件要綁牢固,防止撞擊,各油艙口水密孔蓋和水密門、窗要關緊。大風浪來襲前,對上述物件要重新檢查加固。

  第四節 修  理  

  第三十條 油船進廠修理時,必須對貨油艙、燃油艙、泵艙、機爐艙、艙底及貨油管系進行排氣、通風、認真測爆,經船舶檢驗部門及有關部門檢驗確認安全并發給證書后,方可進廠。

  第三十一條 進廠后,仍須經常對施工的油艙及所有鄰艙進行測爆。電、氣焊割油艙、柜及有關管系、容器等設備時,應采取非明火拆開、清洗、除氣、封閉去路等措施,確認無可燃氣體后,方可進行。在電氣焊場所,應指派專人值班,備妥消防設備,做好防火工作。離現場前,不準遺留火種。當班人員必須反復巡視施工現場,以防死灰復燒和發生其他意外。

  第三十二條 修理完工時,應周密檢查油艙,防止物件遺留艙內,并及時封艙。

  第五節   原油洗艙  

  第三十三條 原油洗艙的船舶應預先向港口(港監或航政)提出申請書,辦理必備手續。

  第三十四條 全面負責領導和所有參加洗艙的人員,均應熟知洗艙操作規程,并持有相應的合格證書。

  第三十五條 原油洗艙前,應根據隨船所附的“原油洗艙操作檢查項目表”進行檢查,并校驗所有儀表。

  第三十六條 每一貨油艙與污油水艙都應按規定設置惰性氣體系統,其壓力經常維持在該系統的操作說明書規定的正壓范圍內。只有在惰性氣體系統正常工作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洗艙。

  第三十七條 油艙內氧氣濃度的限制:

  1.洗艙前,要在油艙離甲板1米處和空檔區的中心處, 測量氧的含量(按容積計算),均不得超過8%。

  2.洗艙過程中,對新補給的惰性氣體的含氧量要連續進行監測,并要求含氧量經常保持在5%以下;因鍋爐負荷變動等原因,一時造成含氧量增加,也應限制在8%以下。

  3.惰性氣體裝置的氧氣濃度警報,應設定在5%,當達到3%時,惰性氣體裝置應自動停止向艙內供氣。

  第三十八條 原油洗艙作業的指揮、監督及分工部署:

  1.作業由船長或大副全面負責進行,并由一駕駛員在貨油控制室擔任實際操作。

  2.洗艙前,各有關人員要進行充分商洽,密切協作。貨油控制室、泵艙、值班人員之間,應配備有效的通訊聯絡工具,隨時保持聯系。

  3.洗艙進行中,應有人在甲板上值班、巡視設備狀態是否正常;并指派專人在機艙、泵間值班,經常檢查洗艙管理系統、主要機器的運轉情況。

  第三十九條 當發生下列情況應立即停止洗艙作業:

  1.不符合卸油港、受油單位有關油輪停泊規定或受油單位提出要求停止作業時。

  2.惰性氣體裝置發生故障或艙內氧氣濃度高于8%以上時。

  3.艙內的壓力不能維持正值時。

  4.執行港方停止作業命令時。

  5.船長或值班駕駛員判斷后停止作業時。

  6.卸油作業暫停時。

  第四十條 其他安全措施:

  1.洗艙作業,應在日間開始。

  2.洗艙用油應使用未混有水的原油。任一供給洗艙原油的艙,必須先從底部卸出1米深才能使用。

  3.應使用性能可靠的氧氣濃度測定儀,對油艙正確測定并做好記錄備查。

  4.洗艙時對不能打開的閥,應顯示規定的警告牌。

  5.洗艙結束后,洗艙系統中的油要完全清除干凈并關閉閥門。

  6.洗艙不得在壓載和航行期間進行。

  第三章   防 污 染  

  第四十一條 油船防污染結構和設備,應符合船舶檢驗部門規范的要求,并必須嚴格執行國際和國內防污染法規,洗、壓艙水,機艙污水經儀器測定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時,必須分別排放在油污水處理設施內。

  第四十二條 按規定配備的防污設備器材和油水分離器要堅持使用。現有油船應按國際有關規定設立污油艙或專用壓載艙。

  第四十三條 裝卸作業前必須做到:

  1.將主甲板出水孔堵住。

  2.關緊泵間通海閥和與裝卸計劃無關的輸油管線閥門。

  3.認真檢查即將使用的管系、閥門、泵浦設備、屬具、輸油管系等,確認處于完好技術狀況。

  4.在接頭下放置盛油容器。

  5.在裝卸開始、終了、停止或變更裝卸速度、聯系訊號時,要及早與油港(廠)聯系。

  第四十四條 裝卸作業或向岸上排放油污水、壓艙水時,必須做到:

  1.值班人員要嚴守崗位,勤測油面高度,正確掌握裝卸進度,并檢查通海閥四周水面有無油花,如有異狀,立即停止作業,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

  2.換艙裝油前,先開好下一個空艙閥門,然后再關即將滿艙的閥門。

  3.裝油時,各油艙應留有適當的艙內空檔,以防溢油。

  4.停止作業時,必須關閉進出口閥門和油艙閥門,防止倒壓溢油。

  5.裝油至最后一艙,滿艙前應留有適當艙容空檔和適當時間,以備聯系油港(廠)停泵或停裝,防止溢油。

  第四十五條 裝卸油結束后,要正確操作掃線、頂水,管線要掃清頂凈。頂水時密切與油港(廠)聯系,防止油管內殘油倒流污染水域。

  第四十六條 應按規定認真填寫油類記錄簿。

  第四章   保護職工船員安全健康  

  第四十七條 要按有關規定,配備一定數量和型式的呼吸器、給氧器、安全索和耐火救生索、防護口罩等器材用品。

  第四十八條 職工、船員在進行下列工作時,必須采取以下保護措施:

  1.接、拆輸油管,測量油面高度時,必須戴好防護口罩。

  2.因特殊情況需要進入未除氣艙內時,必須使用安全索和呼吸器,確定聯系信號,備妥急救器材,每次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并派人在艙口看守。

  3.進入通風不良的泵間工作時,必須戴好呼吸器,并有人在上面看守。

  第四十九條 當人員進入曾注入蒸氣、惰性氣體或其他缺氧的艙室前,應先充分通風,按有關操作規程進行除氣。確認無害時,才能進入;人員進入后,應繼續通風,并嚴防蒸氣或惰性氣體等注入。

  第五十條 為保護職工人身健康:

  1.對職工、船員要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教育。

  2.保證船員公休,并一年至少進行一次體格檢查和安排療養。

  3.在裝卸作業時,不準非值班人員在艙口附近停留。

  4.不準使用含毒油類洗擦手、身體、衣物。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生效。1975年頒發的原《交通部油船安全生產管理規則》同時作廢。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公布施行,其解釋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注:石油分為三級。

  一級——閃點在28℃以下的石油。如苯、汽油、石腦油和某些原油。

  二級——閃點為28℃及以上至未滿60℃的石油。如煤油、某些原油。

  三級——閃點為60℃及以上的石油。如柴油、燃料油、潤滑油等。

  任何油品當油溫達到其閃點時,便有可能形成可燃氣體。因此,當三級石油加溫至該油品的閃點溫度或三級油品裝載于有可燃氣體的油艙時,應按一、二級石油看待,并采取同樣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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