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5月15日 化學工業部〔90〕化礦字第29l號文頒發)
第一篇 總 則
第1.0.0.1條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堅持安全第一,保障化學礦山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促進化學礦山生產建設的發展,特制定本規程。
第1.0.0.2條 礦山企業的各級領導及其主管部門,均須建立安全生產首長負責制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局長(經理)、礦長、工區(車間)主任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是第一責任者。各級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對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
各職能機構的人員和各工種的工人,都必須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或工作崗位上,對安全生產負責。
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生產(基建)工作的同時,必須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安全工作。
第1.0.0.3條 局(公司)和礦都應設置安全專職機構;工區(車間)應設安全專職機構或專職人員;班組應設兼職安全員。由各級主要負責人領導。
安全專職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各部門對國家有關安全勞動保護政策、法令以及本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調查研究生產建設中的不安全因素,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
三、制止違章指揮和建章作業,必要時有權暫停作業,并立即報告行政領導或總工程師檢查處理;
四、參加礦山工程設計的審批和礦山工程竣工的驗收;
五、負責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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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加事故調查,協助并督促處理事故。
第1.0.0.4條 礦山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工業衛生機構和礦山救護隊,配備必要的技術人員和工人(有矽塵危害的礦山應按接塵的人數的57%配備)列入生產人員編制。
第1.0.0.5條 局(公司)礦在編制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和長遠發展規劃的同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發展規劃。所需非資金、材料和設備,必須列入財務、物資計劃,報上級批準后,由局長(經理)、礦長負責組織實施。每年應在“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資金”中安排20%的資金用于安全技術措施,并不得挪用。
第1.0.0.6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企業的革新、改造、挖潛項目以及在實驗和推廣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都必須有安全措施內容。無安全措施的項目和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法規和本規程規定的工程,不的施工,F有的生產礦山,凡不符合本規程規定的,應根據實際情況,有計劃分階段進行限期改造。在改造完成之前,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1.0.0.7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礦山,在工程開工之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峻工后,必須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權限組織驗收。不符合礦山設計要求的工程,不得驗收投產。
新建、改建、擴建礦井和露天礦的峻工驗收工作,必須有勞動、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和工會參加。
第1.0.0.8條 為了保證礦山安全,地質勘探報告必須為礦山設計提供以下技術資料:
一、較大斷層、破碎帶、滑坡、泥石流的性質和規模;
二、含水層(包括溶洞)和隔水層的巖性、層厚、產狀,各含水層之間、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間的水力聯系,地下水的潛水位、水質、水量和流向,地表水流系統和有關工程的疏水能力以及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
三、小礦、老礦的分布范圍,開采深度和積水情況;
四、沼氣、二氧化碳賦存情況,礦物自然發火傾向和煤塵爆炸性;
五、對人體有害的礦物組份、含量和變化規律,勘探區內至少一年的天然放射性本底數據;
六、地溫異常和熱水礦區的巖石熱異率、地溫梯度、熱水來源、水溫、水壓和水量,并圈定熱害區范圍;
七、生產、生活用水的水源和水質;
八、鉆孔封孔資料。
第1.0.0.9條 地質勘探部門應為露天礦設計提供邊坡區域的工程地質(斷層、節理、裂隙、軟弱帶、礦巖物理力學性質等)。
第1.0.0.10條 爆破安全工作應執行國標GB6722—86《爆破安全規程》。凡新建、改造、擴建爆破器材工廠的設計、驗收的安全要求執行國標GBJ89—85《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
第1.0.0.11條 煤硫共生的礦山,當沼氣或二氧化碳超過最高允許濃度時,礦山建設與生產都應參照現行的《煤礦安全規程》和《鄉鎮煤礦安全規程》執行。
第1.0.0.12條 礦山所有的安全、防塵、排水設備和設施及所有機電設備的保護裝置,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拆除。
第1.0.0.13條 離城市15km以遠的大、中型礦山,應成立專職消防隊,小型礦山應成立兼職消防隊。
第1.0.0.14條 礦山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法規和本規程的規定。必須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審批。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設計,不得批準。
審批礦山設計時,必須有勞動、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工會等部門參加。
第1.0.0.15條 新建礦山的行政管理區、工業場地、生活區等地面建筑應選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區、塵毒和污風影響地段之外。
第1.0.0.16條 礦山應具有礦山測量和地質編錄的文件,并必須具備有隨著生產的發展及時填繪的各種實測圖。如:礦山地質圖、地面井下對照圖、巷道布置圖和運輸系統圖、通風系統圖、采掘進度圖、排水系統圖、管路系統圖、通信系統圖、地面、井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第1.0.0.17條 要認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安全部門應有計劃地組織職工進行安全規程和安全技術學習培訓,普及安全知識,定期進行考核。
各級領導干部和生產、建設指揮人員都必須學習國家頒發的有關安全法規和本規程,經上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后方可指揮生產、建設工作。新工人入礦時,必須進行礦、工區(車間)、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在有經驗老工人帶領下熟悉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術,經考試合格后持《安全作業證》上崗獨立工作。
調換工種的人員必須進行有關安全知識、規章制度的教育,熟悉新崗位安全操作技術,經考試合格后方準獨立工作。參加勞動、參觀、實習人員,必須學習有關的安全生產注意事項,并有專人帶領,服從安全人員的指揮。
第1.0.0.18條 要害崗位、重要設備和危險區域如卷揚機房、主扇風機、空壓機、主要水泵、發電機、變電所、油庫、炸藥庫、尾礦壩等要嚴加管理。上述崗位的人員和采、裝、運司機、起重工、電工、藥劑工、破碎工、磨浮工、鍋爐工、信號工、爆破工等都必須責任心強、身體好,受過專門的技術訓練,具備一定的生產經驗,經考試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有關鍋爐、受壓容器和空壓機等的安全問題,應嚴格執行國家勞動部頒發的有關規定。機動車輛嚴禁無駕駛證人員駕駛。
第1.0.0.19條 工人上班前嚴禁喝酒,下井人員必須攜帶照明燈具和佩帶安全防護用品。
第1.0.0.20第 必須建立健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值班制度。
第1.0.0.2l條 地下開采的礦山必須建立出入礦井的考勤、統計制度,值班的班組長要準確掌握出勤人數及工作地點。交接班結束后,如發現有人尚未出井,應立即組織查找。
作業中的班組長要隨時檢查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在危險區工作的,要采取嚴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嚴禁單人作業。
第1.0.0.22條 要認真執行安全檢查制度,局(公司)每年至少檢查兩次,礦每季檢查一次,工區(車間)每月檢查一次,檢查出來的不安全問題,應責成有關部門或指定專人限期解決。
應建立安全例會制度,班組應堅持周安全日活動。
第1.0.0.23條 發生人身傷亡和其他重大事故時,領導干部、總工程師必須到現場指揮搶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處理,并及時分析原因,認真總結經驗教訓。事故發生后,應按國務院頒發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的規定辦理。
第1.0.0.24條 礦山每個職工有下列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勞動紀律,學習、執行并監督安全規程的執行;
二、極積參加技術革新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
三、有權制止任何人違章作業,有權拒絕任何人違章指揮;
四、及時反映、處理危險情況,積極搶救事故;
五、對于上級單位或領導人忽視職工安全健康的錯誤決定和錯誤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或控告。
第1.0.0.25條 對認真貫徹本規程,無死亡事故,粉塵濃度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完成國家計劃的局(公司)、礦應予表彰和獎勵。對下列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模范遵守國家安全勞動保護政策、法令,認真貫徹本規程有關安全措施,在安全生產中有顯著成績者;
二、發現事故征兆,采取果斷措施或及時報告上級,以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因而避免重大傷亡事故;
三、對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的科學研究工作有顯著成績,對安全生產有發明創造和重大貢獻者;
四、搶救事故有功者。
第1.0.0.26條 局(公司)、礦和有關部門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一、發布的指示、命令、決定、規定、規章制度違反國家法令、法規及本規程的;
二、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職工由于不會操作或不懂安全規程而造成事故的;
三、由于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而造成事故的;
四、由于作業環境不安全造成事故的;
五、不及時解決安全或塵毒危害方面存在的問題,造成重大事故或塵毒危害嚴重的;
六、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七、挪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
第1.0.0.27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追究當事人或肇事者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發現有立即發生事故的危險情況,不采取防止事故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
四、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的;
五、對批評或者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1.0.0.28條 對于蓄意制造事故或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的,應當從重處理。
第1.0.0.29條 對嚴重違反國家法令、法規的礦山企業,除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外,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予以通報批評、罰款、停產整頓、直至封閉。
第1.0.0.30條 本規程條文與國家有關安全規定相抵觸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篇 地下開采
第一章 礦山井巷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2.1.1.1條 開鑿主要井巷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必須以施工單位為主,設計單位參加共同編制,報礦務局(礦)總工程師批準。
特殊開鑿法,必須編制專門施工組織設計,報經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批準。
下列條件的特殊地段,必須編制專門施工組織設計,報當地安全監察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一、有沖擊地壓礦井;
二、有煤(巖)與沼氣(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
三、需要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和鐵路下面;
四、水體下面;
五、地溫異;蛴袩崴砍龅牡貐^。
第2.1.1.2條 井巷施工前,必須組織職工學習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中,必須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規定作業,保證工程質量。
第2.1.1.3條 開鑿平碩、斜井和豎井時,自井口到堅硬巖層之間必須砌石旋,并向巖層內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開鑿平峒和斜井時,井口頂和側面必須加砌擋墻。
第2.1.1.4條 每個礦井,必須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的間距不得小于30m。
大型礦井,礦體條件復雜、走向長度超過l000m時,應在礦體的端部或端部下盤增設安全出口。
每一個中段到上一中段和各采區都必須至少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通。井巷的分道口處,都必須設置路標,寫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到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的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安全出口。
第2.1.1.5條 豎井作為安全出口的,必須設有提升設備和梯子間。一個豎井裝有兩部在動力上互不依賴的罐籠設備時(外部兩個供電系統不可能同時受災難性的破壞,如山洪、泥石流等襲擊),可不設梯子間。
梯子間的設置,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梯子間的坡度不大于80°;
二、上下兩個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得大于8m;
三、上下平臺的梯子孔要錯開,平臺梯子孔的長和寬,分別不得小于0.7m和0.6m。
四、梯子上端應伸出平臺lm,梯子寬度不小于0.4m,梯子的蹬間距離不大于0.4m。
五、梯子間必須用木板、金屬網等堅固的材料與井筒嚴密隔開。
第2.1.1.6條 井巷斷面的尺寸,應當滿足通風、運輸和行人的需要。敷設管道、電細線路和風筒,都不得妨礙行人。
第2.1.1.7條 斜井的人行道,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采用軌道運輸時,人行道的有效寬度不小于1m,車道與人行道之間應設堅固的隔墻;提升任務不大,保證行人不行車時,可不在此限:
二、采用皮帶運輸機運輸時,人行道的有效寬度不得小0.7m;
三、人行道的垂直高度不小于1.8m;
四、根據巷道的坡度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置扶手、臺階、梯道或梯道間;坡度大于45°時,必須設置梯道或梯道間;梯道間必須分段錯開設置,每段斜長不得大于l0m。
第2.1.1.8條 水平運輸巷道的人行道,應設在運輸巷道的一側,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人力運輸巷道,人行道的有效寬度不小于0.7m;
二、機車運輸巷道,人行道的有效寬度不小于0.8m;
三、人行道的高度,不小于1.8m。
第2.1.1.9條 人車停車地點,必須留出寬1m以上的人行道,巷道的有效高度不小于1.8m。
第2.1.1.10條 水平巷道和斜井中,運輸設備和支護之間、運輸設備之間的間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軌運輸,運輸設備及支護之間、運輸設備之間的間隙,不應小于0.3m;
二、運輸機運輸,運輸機與其它設備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不應小于0.4m;
三、有軌運輸的礦車摘掛鉤處,兩列對開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不就小于0.7m。
第2.1.1.11條 無軌設備運輸的斜坡道或平巷,人行道寬度(行車道邊緣至巷道壁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0.7m,另一側行車道邊緣至巷道壁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0.2m,如設排水溝時為0.5~0.6m。
第二節 豎井掘進
第2.1.2.1條 豎井掘進表土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初期,井內要設梯子,不準用汽車吊升降人員;
二、在含水表土層中施工時,要及時架設和加固井圈,并應有降低水位的措施,以防井壁沙土流失導致空幫;
三、在流沙、淤泥、砂礫等不穩固的含水表土層中施工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2.1.2.2條 豎井施工或井上作業期間,必須采取防止往井下墜物的措施。井口必須裝設嚴密可靠的井口蓋和井蓋門。翻碴臺和翻碴裝置必須嚴密,不準漏碴、漏水。下井人員攜帶的工具材料,必須拴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內,常用的工具應系安全繩,嚴禁向井內投擲物料。
第2.1.2.3條 豎井施工應采用雙層吊盤作業。升降吊盤時,必須對穩車、懸吊鋼絲繩及信號裝置進行嚴格的檢查,除吊盤信號工以外,吊盤上和以下所有作業人員必須撤出。移動吊盤時要有專人指揮,移動完畢必須加以固定,并將吊盤與井幫間的空隙蓋嚴,經檢查確認可靠后方準作業。
第2.1.2.4條 工作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必須佩戴安全帶:
一、乘吊桶或吊盤升降時;
二、拆除保險盤(保護臺)或保護巖柱時;
三、在井架上或井筒內安裝、拆除或維修設備時;
四、爆破后在井圈上清理浮碴時;
五、在井筒內處理懸吊設備、管、纜或在吊盤上進行工作時。
安全帶必須拴在牢固的構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須檢查,發現損壞時,必須立即更換。
第2.1.2.5條 用吊桶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吊筒升降人員,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局、礦總工程師批準;
二、關閉井蓋門之前,嚴禁裝卸吊桶或往鉤頭上系扎工具和材料;往吊桶內裝卸材料時,不許亂扔;
三、吊桶必須設保護傘裝置;
四、井蓋門應有啟閉裝置,在吊桶通過時,能及時打開和關閉;
五、井架必須設防止吊桶過卷裝置;
六、吊桶內裝巖高度應低于桶口邊緣0.1m,裝入桶內的長物料,必須牢固地綁在吊桶梁上;
七、裝有物料的吊桶或底卸式吊桶嚴禁乘人。
第2.1.2.6條 采用抓巖機出碴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升降抓巖機時,必須有專人指揮;
二、作業前,應詳細檢查抓巖機各部件和懸吊的鋼絲繩;
三、爆破后,工作面必須通風,處理浮石,處理殘、盲炮,清掃井圈,然后才能進行抓巖作業;
四、不得抓取超過抓取能力的大塊巖石;
五、抓巖機卸巖時,不得有人站在吊桶附近;
六、嚴禁用手從抓巖機葉片上取巖塊;
七、嚴禁用抓巖機撥取卡在炮孔中的釬子。
第2.1.2.7條 豎井施工時,必須設置懸吊式的金屬安全梯。安全梯的電動穩車能力不得小于5t,并應備有手搖裝置,以備斷電時用以提升井下人員。
第2.1.2.8條 井筒內每一個作業地點都應設有獨立的聲、光信號裝置和通信設施。掘進和砌壁平行作業時,從吊盤和掘進工作面發出的信號應有明顯的區別。
井內和井口的信號必須有專職人員發送,嚴禁不經過井口信號工,從井內直接向絞車房送信號。所有的井下作業人員必須熟悉并學會發送信號。
第2.1.2.9條 豎井延伸時,必須用堅固的保護盤(保護臺)或留有保護巖柱,將井筒的延深部分與上部作業中段隔開。只有在井筒裝備完畢,井筒與井底車場連接處的開鑿和支護完成后,才許可拆除保護盤(保護臺)或保護巖柱。撤除保護盤或保護巖柱前,必須制訂安全技術措施,經局、(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施工。
第2.1.2.10條 井筒自上而下刷大時,必須有防止墜人的安全措施。
放炮前必須回清炮眼底下0.3m范圍內的木井框,否則不許放炮。拆除的框料、背框等不得從碴子間下放。廢石間的廢石必須及時放出,防止堵塞,但不得放空。嚴禁站在廢石間的巖石上作業。
第三節 斜井、平巷掘進第
第2.1.3.1條 斜井、平嗣口施工時,應嚴格依照設計進行,應及時砌筑擋墻和架設支護。
在松軟的巖層或流砂性的地層中拙進巷道時、要有預防透水、冒頂、堵人等安全技術措施。
在堅硬和穩定巖層中掘進,確定巷道不支護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局(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2.1.3.2條 掘進巷道在穿透老空之前,必須探查老空。探查老空時,必須有安全預防措施。根據探明的情況,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穿透老空時,必須立即撤出人員。只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內的水、瓦斯等有害氣體等情況無危險時,方可恢復工作。
第2.1.3.3條 向下開鑿斜井時、斜巷內提升兼行人時,必須設有防止跑車的裝置;掘進工作面的上方還必須設置堅固的遮擋,遮擋距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施工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在斜巷中還必須每隔25m設躲避碩,并設紅燈,(行車時煤燈亮,行人必須進入躲避碩,紅燈熄滅后方可行人)。設有躲避碩的一側,必須有便于行人的人行道,人員必須在人行道上行走。
第2.1.3.4條 向上掘進30°以上的斜井,出碴和人行道必須隔開,人行道應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
第2.1.3.5條 在斜井移動設備時,下方嚴禁有人。
第四節 天井、溜井掘進
第2.1.4.1條 采用普通法掘進天井、溜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用吊掛工作臺和橫撐工作臺時,必須牢固穩定,并用蓋板蓋嚴;
二、必須設置安全棚,距工作面的高度視礦巖穩定程度而定,但一般不大于6m;
三、安全棚到碴子的距離保持在1.6m以下,掘進高度限制在1m;
四、掘進高度超過7—8m時,應設梯子間、廢石間等設施;
五、天井、溜井未與上部平巷貫通前,不得在其間開鑿任何工程,當采礦方法要求在其中間開鑿巷道時,須交叉進行;
六、設計需要支護時,支護必須及時,放炮前最末一道支架同工作面的距離不得超過1.6m;
七、上、下人員必須信號聯系;
八、天井掘進距上部中段7m時,測量人員必須給出貫通的位置,上部應加以防護或設圍欄。
第2.1.4.2條 用吊罐法掘進天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繩孔的偏斜率不得超過1.0%;絞車房和出矸水平之間必須裝設兩套信號裝置,其中一套必須放在吊罐內;
二、放炮前必須摘下吊罐,放置在安全地點,提升鋼絲繩提到安全位置;
三、上罐前必須檢查吊罐各部件的連接、保護蓋板、聲光信號及通信裝置、鋼絲繩及繩卡、風水管接頭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果有損壞或故障,應及時處理后方準作業;
四、吊罐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小于13;任何一個捻距內的斷絲根數不得超過總根數的5%,磨損不得超過原直徑的10%;
五、吊罐升降時,罐內的人員必須站在保護蓋板內,認真處理卡幫和浮石,注意吊罐與工作面的距離;吊罐升降完畢,應切斷電源,剎緊制動裝置;鑿巖時,鑿巖工系好安全帶;
六、在天井中進行爆破時,必須采用抗雜散電流和確保作業人員到達安全地點的起爆方法;
七、在任何情況下,嚴禁從吊罐上往下投擲工具和物料;吊罐的檢修,應移至安全地點進行;
八、天井與上部巷道貫通時,必須加強聯系和警戒;
九、信號、通信線路不準和吊罐鋼絲繩設在一個孔內;
十、吊罐絞車安裝牢固,并與巷道鐵軌斷開。
第2.1.4.3條 用爬罐法掘進天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爬罐運行時,人員必須站在罐籠內,若遇卡幫或浮石時,必須停罐后進行處理,爬罐接近導軌時,必須將保護傘接近工作曲,工作平臺接近導軌項端;
二、爬罐下降時,嚴禁采用自重下降。
三、安裝導軌時,應站在保護傘下處理好浮石,并將導軌固定牢靠。
四、其它安全事項應遵守第2.1.4.2條有關規定。
第五節 井巷支護
第2.1.5.1條 在不穩固的巖層中掘進水平與傾斜巷道時,必須在永久支架與掘進工作面間加設臨時支護。在極松軟或流砂性巖層中掘進時,必須采用超前支架。
第2.1.5.2條 平巷支護應內外向里進行。傾斜巷道傾角超過200時,應有防止支架滑傾的措施。
第2.1.5.3條 需要支護的井巷,掘進工作中途停止時,支護必須緊跟工作百。
第2.1.5.4條 架設木支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使用腐朽、蛀孔、硬軟雜木、劈裂的坑木;豎井的永久支架應進行防腐處理;
二、架設支架后,有接榨附近應用木楔將梁、柱與項、幫之間楔緊。項幫與兩幫的空隙必須背嚴填實;
三、平巷支架應有上撐,斜井支架應加下撐和拉桿。
四、靠近工作面的支架,應用扒釘、拉條、撐木等加固。
第2.1.5.5條 使用金屬結構支架時,棚腿底部有堅硬墊板,其長、寬不得小于0.2M。
第2.1.5.6條 采用砌石旋支護時,砌石旋支模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當木石旋間距超過1M,金屬石旋胎間超過2M,應進行中間加固;
二、在跨度大于4M的巷道中架設石旋胎時,石旋胎的各節點應用螺栓連接;
三、石旋胎的強度,應具有不小于支撐重量3倍的安全系數。
四、石旋胎的下弦,不得用做工作臺的支撐。
第2.1.5.7條 巷道砌石旋時,拆除原有的支架后,必須及時清理項、幫浮石,并采取臨時護項措施。
第2.1.5.8條 豎井的砌石旋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豎井的永久支架到掘進工作面之間,應安設臨時井圈,并圈及背板應用楔子楔緊。永久支架與臨時井圈到掘進工作工作面的距離,要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規定;
二、豎井井筒穿過表土層、松散巖層或流砂時,必須有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臨時支護時,臨時支護士必須緊靠工作面,應緊密加固,并及時進行永久支護;進行永久支護前,每班應派專人觀測地面和臨時支護后的井幫變化情況,發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三、豎井砌石旋時,必須保持砌壁平整,接口嚴密;巖幫與井壁之間的空隙要用碎石填滿,并用砂漿灌實;如石旋外有水,必須設導管將水引出,砌石旋完畢,應進行封水。
第2.1.5.9條 采用錨噴或噴體支護,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錨噴或噴體支護的工作面的距離、錨桿的型式、規格、安裝角度、噴體厚度以及圍巖涌水的處理等,都必須在專門的設計中規定;主要巷道和硐室應采用光面爆破;
二、使用鋼筋或其它桿體的砂漿錨桿時,鉆孔必須清理干凈,灌滿灌實;
三、噴射前,必須沖洗巖幫,噴射后應有養護措施;
四、對錨桿應做拉力試驗,對噴體應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在共下做錨固力試驗時,應有安全措施;
五、對錨噴或噴體支護的巷道,在施工過程中,規格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施工完畢后,還應指定人員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六、在有淋、滲水的井巷中錨噴時,必須先做好防水工作,保證工程質量,防止噴體脫落;
七、在松散、破碎的巖層中進行錨噴作業時,必須打超前錨桿,預先護頂;
八、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時,必須在噴槍口朝向下方,防止突然噴射和管路跳動傷人;
九、噴錨作業時,應配戴個人防護用品,并有良好的照明。
第六節 井巷維護
第2.1.6.1條 礦山必須根據掘進、回采、運輸、通風和維修等部門的管轄和使用范圍,建立明確的井巷維護責任制度,經常保持井巷的設計斷面,保證通風、運輸的暢通和行人安全。
礦長應組織人員定期布置、檢查井巷的維修工作,發現井巷支護和人行梯道、梯道間有損壞或斷面小于設計規定時,必須及時修理和更換。
嚴禁將任何設備和材料堆放在人行道上,巷道和梯子間的積水、淤泥、雜物必須及時清除和清理,保證清潔。
井下的安全出口、升降人員的井筒,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對地壓較大井巷,每班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作記錄。
第2.1.6.2條 大修主要提升井筒、運輸大巷和大型硐室時,都應編制大修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2.1.6.3條 維修斜井和平巷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巷道維修或擴大斷面時,在撤掉支架前,應先加固維修工作地點的支架;
二、每次拆除支架的架數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密集支架—次拆除的棚子不得超過兩架,靠近拆除部分的支架,須臨時加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