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規定
1.凡進行銨油炸藥加工、貯存和使用等工作時,必須遵守本規定。 各單位應根據本規定的原則制定具體的安全規程。
2.采用現場加工的方法制造銨油炸藥的單位必須經過一定的批準、 備案手續。批準權限屬于中央各主管部、或各主管部所指定的地區管理局。 同時還必須事先征求當地公安機關意見,經過同意后始得進行生產。
3.現場加工銨油炸藥, 原則上按照公安部頒發的“爆炸物品管理規則”進行管理。但對加工場地點,應結合銨油炸藥現場加工的特性, 由加工單位與當地公安機關具體商定。
4.對加工制成的銨油炸藥,應嚴格按照對硝銨炸藥的安全要求進行保管、 貯存和運輸。
5.原料硝酸銨應與柴油、木粉分開貯存,并要求貯存地點符合安全規定。
6.在計算銨油炸藥的殉爆、空氣沖擊波和碎石飛揚的安全距離時, 應參照其他硝銨炸藥所使用的各項系數。
7.銨油炸藥的加工室應有雷電防護裝置。室內應經常進行清掃藥塵。
8.所有工具應由不發生火花的金屬或竹、木等材料制作。
9.銨油炸藥的加工、包裝等工作必須在專用的加工室內進行。對加工的要求:
(1)保持良好的通風;
(2)應采用光滑、堅固的水泥地面;
(3)室內如需照明時,應采用防爆式燈具。
10.銨油炸藥的加工、包裝、保管、搬運、試驗、使用和銷毀等有關人員, 必須選擇政治可靠,工作認真負責, 了解和熟悉炸藥性能并熟練掌握操作中預防危險的措施的人員來擔任。
二、銨油炸藥的加工
11.木粉干燥室應設在銨油炸藥加工和貯存禁區以外的安全地點。
12.干燥后的木粉,在冷卻到40℃以下時,方準進行包裝、貯藏或送入加工室。
13.硝酸銨粉碎前,應進行一次防止碎石、鐵塊等混入的檢查, 確認原料純潔完好時,方得進行粗破碎和粉碎。
14.手工方法粉碎硝酸銨時,只準采用不發生火花的金屬或木制工具, 進行破碎工作。
15.采用機械方法粉碎硝酸銨和進行混合炸藥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附有啟動設備的電動機及其附屬部件應為防爆型的, 最好將其置于隔離的房間內;
(3)只有當所有機械停止運轉并將其原料、在制品和成品全部搬出后, 才準檢修設備;
(4)機械運轉時,應注意運轉情況,不得使其過熱。 并應經常檢查各部件的磨損情況。
16.銨油炸藥加工室不應存放過多的原料和加工好的銨油炸藥, 加工好的銨油炸藥應盡快運往現場使用或運往貯存庫貯存。
17.采用輪碾機混合時,在每次加工后,或在四小時以上停止運轉時, 應將殘留在機器內部的原料或炸藥成品清除干凈。
18.銨油炸藥加工人員應有必要的勞動護具。
三、防 火
19.銨油炸藥加工室、庫房禁區以內的枯草及易燃物等應清除。
20.所有進入銨油炸藥加工室及庫房的人員,嚴格禁止攜帶火柴、 點火用具、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等危險品。并且不準穿釘底鞋。
21.銨油炸藥、硝酸銨加工室和貯存庫房應備有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 并應加強對加工人員的防火教育和訓練。加工室如有暖氣設備, 則裸露的暖氣管道及暖氣片上不許有藥塵積留。暖氣片表面溫度不得超過80度。
22.距加工室和庫房50米以內,不許有可能冒出火星的煙筒。
23.當發生火災時,應立即采取緊急滅火措施,同時,通知消防隊, 在不能制止火勢蔓延至銨油炸藥存放地點情況下,所有人員應立即撤退到安全地點。
四、銨油炸藥的試驗、銷毀工作
24.銨油炸藥的試驗與銷毀工作應有專人負責進行,并建立賬目不準差錯。
25.每次試驗、銷毀后均須檢查場地,處理殘藥和灰燼,然后才準離開。
26.銨油炸藥的試驗、銷毀工作應在公安部門同意的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
五、包裝與使用
27.只準在銨油炸藥加工室與庫房地區外專門劃出的場地上用爐子、 電熱器來加熱熔化涂在包裝袋上的防潮劑。
28.如往藥包上涂防潮劑時, 應遵守礦山對炸藥進行防潮處理的有關規定(如冶金工業部頒發的爆破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29.爆破使用過的銨油炸藥袋,應統一檢查回收,并處理好殘留炸藥, 未用完的銨油炸藥不得留存在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