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 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 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 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 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 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 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 源 管 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 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 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 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 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50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 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 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 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 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 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 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規有規定的, 應當按照國家法規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 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 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 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8月1日經國務院批準、 同年8月1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