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商檢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機械廳(局、公司),各檢測單位:
為了加強出口焊接材料質量監督和管理,提高我國焊接材料在國際市場上的信譽和競爭能力,根據1991年國家商檢局、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修訂的《出口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制定了《出口焊接材料質量許可證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出口焊接材料產品質量許可證實施細則
出口焊接材料產品質量許可證實施細則
1 總則
1.1 為加強出口焊接材料質量監督與管理,提高我國焊接材料在國際市場上的信譽和競爭能力,做好焊接材料出口質量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勢在必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及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頒發的〔1991〕國檢監聯字第063號文《關于頒發“出口機電產品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和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原機械電子工業部國檢監聯字第205號文《關于印發“出口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結合焊接材料行業實際情況,特制訂《出口焊接材料產品質量許可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1.2 本細則適用于出口的焊接材料產品,包括國外引進的技術和國內開發的各種出口焊接材料產品及其生產企業。
1.3 凡實施出口質量許可證的出口焊接材料產品均需取得出口質量許可證,未取得出口質量許可證者,其產品不得出口。特殊情況,需經國家商檢局和機械工業部批準。
1.4 本細則第1.2條規定的各種焊接材料申證單元按附件1劃分。
1.5 對于同時申請出口質量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者,依據減輕企業負擔的原則,應由產品歸口部門(機械工業部)統一組織申證企業的所在地商檢局及省、市機械廳局(或機械工業管理部門)和檢驗單位共同對企業進行質量管理必備條件考核,對產品質量進行檢測,達到出口質量許可證實施細則要求者,核發出口質量許可證。
2 出口質量許可證的管理
2.1 國家商檢局和機械工業部負責全國出口焊接材料質量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監督工作。
2.2 國家商檢局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所在地商檢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機械廳局(或機械工業管理部門)協助國家商檢驗局和機械工業部做好所在地區申證企業的考核工作和監督管理工作。
2.3 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焊接材料與焊割設備認可實驗室為出口焊接材料質量許可證的檢驗單位(以下簡稱檢驗單位),負責出口焊接材料質量許可證產品檢測,并會同企業所在地商檢局和省市機械廳局(或機械工業管理部門)進行企業質量管理必備條件考核。并對申證產品技術和檢測結果保密,維護申證企業的合法權益。
3 申請出口質量許可證的條件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本細則1.2條所規定的焊接材料生產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企業)且符合本條下述規定條件者均有權按本細則規定程序申請出口質量許可證。
3.1 申請出口質量許可證的企業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企業申證產品與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一致。
3.2 申證產品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3.2.1 申證產品質量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要求及產品歸口部門頒發的現行產品質量分等標準的一等品要求(見附件9),不能執行上述標準的,也可按標準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制訂的企業標準考核,但此標準要經機械部認可。
申證產品型號應與本細則中規定型號相符(見附件1)。
3.2.2 對外貿易合同或者協議另有約定檢驗標準和要求的,應符合對外貿易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檢驗標準和要求。
3.2.3 出口焊接材料的包裝應符合外經貿部、國家商檢局和機械部有關出口產品包裝要求。
3.3.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申證產品必須有企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定型鑒定書,但在1979年以前本企業投產的產品可免此項要求。
企業出口產品按照國際慣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進行公平競爭,不得以其它非正當手段,擾亂國內外市場。
3.4 申證企業應貫徹ISO9000《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國際標準。企業的質量管理必備條件按《機械工業企業質量管理必備條件驗收細則》(見附件3)考核,綜合評分的總分值達到400分以上,其中第一項的2、4、5、6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得分必須達到標準分的80%以上。
3.4.1 申證企業必須對申證產品的生產建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
3.4.2 產品必須具有完整、正確、統一的技術文件。
3.4.3 產品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和檢驗測試手段。
3.4.4 企業必須有一支足以保證產品質量和進行正常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的技術工人及計量、檢驗隊伍,并能嚴格按照生產工藝和技術標準進行生產、試驗和檢驗。
3.4.5 建立文明生產的管理與考核制度,并能按期完成出口任務。
4 出口質量許可證申請的工作程序
4.1 出口質量許可證申請期限一般在國家商檢局和機械工業部公布發證目錄六個月內進行,新增出口產品或新建的出口產品企業可以隨時申請。
4.2 企業申請質量許可證應按申證單元(按附件1規定)逐一向所在地商檢局領取〈出口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件3,由機械工業部統一印刷并發至所在地商檢局),按規定(見附件4)要求填寫〈申請書〉一式六份(一份為正本,五份為副本,副本可用正本復印件,但印章不準復印)及其附件三份,申請書附件包括下列內容:
1)企業概況
2)產品批量生產定型鑒定書
3)產品外協及外購件明細表
4)申證產品有效期內的型式試驗報告
5)主要工藝裝備及設備明細表
6)申證產品出廠檢驗設備明細表
7)驗收時要求回避或免檢申請(無回避要求者可無此附件)
上述附件應按要求,對每個申證單元單獨填寫。
4.3 申請書按規定填寫后,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省市機械廳局(或機械工業管理部門)審核簽署意見,而后報所在地商檢局。
4.4 所在地商檢局審閱申請書后,根據產品的抽、封樣規定(見附件5)進行抽封樣,填寫抽樣單一式三份,所在地商檢局自留一份附件和一份抽樣單,由企業在規定日期內(一般為抽樣日起15天內)將樣品及抽樣清單二份,申請書六份及其附件一份送或寄到檢驗單位。
4.5 檢驗單位接到樣品核對無誤,確認無異常后接收樣品,在抽樣單上簽署意見,并將一分抽樣單交送樣人或寄給企業。檢驗單位填發產品檢驗收費通知單(按附件6規定)。企業按通知單要求,向檢驗單位交納產品檢驗費。
檢驗單位在驗收樣品時發現樣品不符合規定或改變封樣原始狀態,在與封樣人員核實后有權向國家商檢局及機械部出口質量許可證辦公室請示,并根據處理意見決定是否重新抽樣。
出口質量許可證“發證實施”工作程序見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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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申證企業的許可證考核
對申證企業的出口質量許可證考核包括對其質量管理必備條件的審查和申證產品質量檢測兩方面內容。
5.1 檢驗單位收到申請書一式六份、附件一份、抽樣單一份和樣品后,在六個月內完成產品質量檢測,會同所在地商檢局和省市機械廳局(或機械工業管理部門)完成企業質量管理必備條件審查工作。特殊情況不能進行時,要經國家商檢局和機械工業部批準。
5.2 工廠質量管理必備條件審查計劃,檢驗單位需提前一個月報機械工業部批準,并由機械工業部提前兩周下發所在地商品檢驗局,省市機械廳局(或機械工業管理部門)和檢驗單位,企業按附件6規定交納必備條件考核費。沒有審查計劃,商檢局等有關單位有權拒絕參加檢查。
5.3 對申證產品質量檢測按3.2.1條規定進行。
5.4 對申證企業的質量管理必備條件按《機械工業企業質量管理必備條件驗收細則》進行考核。
5.4.1 申證企業必須具備的主要生產設備、工裝及檢測儀器見附件8.
5.4.2 企業質量管理必備條件審查組(簡稱審查組)成員最多不超過5人,其中檢驗單位2~3人,所在地商檢局和省市機械廳局(或機械工業管理部門)各1人。
檢驗單位和省市機械廳局(或機械工業管理部門)參加審查的人員必須是經過機械部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擔任,組長由部級審查員擔任。
5.5 審查和檢測的規定
5.5.1 凡獲得國家和機械部質量管理獎的企業;從獲獎之日起兩年之內可以申請減免企業質量管理必備條件考核。
5.5.2 凡經生產許可證考核或產品質量等級評定,如檢測單位相同,項目相同并達到頒發出口質量許可證要求的,在十八個月之內可以申請免檢。
5.5.3 凡申請減免產品質量檢測和質量管理必備條件審查的企業,應在申請書上注明減免理由并附上必要材料,經所在地商檢局、省市機械廳局(或機械工業管理部門)和檢驗單位簽署意見后,報國家商檢局和機械部批準。
5.6 審查組在企業質量管理必備條件審查結束后,審查人員根據考核時的記錄,各自填寫其考核內容,經組長審核形成審查報告三份(見表格樣張2)審查結論應在組內通過,并由全體審查人員簽字(考核結論應與簽字在同一頁上)。
5.7 檢驗單位在產品質量檢測和企業質量管理必備條件審查合格后,應將結論填入申請書(6份)的對應欄目中,簽章后連同“檢測報告”(3份)“檢測報告簡表”(3份)、“審查報告”(3份)“審查總結報告”(2份)(見表格樣張3)送所在地商檢局,由企業所在地商檢局簽署意見后上報機械部及國家商檢局。
5.8 企業審查或產品檢測不合格的處理程序
5.8.1 檢驗單位在產品質量檢測和企業質量管理必備條件審查結束后,對產品質量檢測或企業質量管理必備條件審查不合格者,應在一個月內填寫檢測(或審查)不合格通知書(見表格樣張1)一式五份,并附相應測試報告2份或審查報告2份,檢測不合格通知書由檢驗單位發送:申證企業、所在地商檢局、省市機械廳局(或機械工業管理部門)和機械部,檢驗單位自留一份。企業質量管理必備條件審查不合格通知書由檢驗單位上報機械部出口質量許可證辦公室審核,并在不合格通知書上簽署處理決定,下發所在地商檢局、省市機械廳局(或機械工業管理部門)、申證企業、檢驗單位,機械部自留一份。
5.8.2 申證企業接到不合格通知書進行整改后,可重新辦理申請手續。如仍不合格可限期整頓,整頓期限為自寄發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半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
6 出口質量許可證的頒發
6.1 國家商檢局和機械部審定申請書、檢測報告和審查報告等材料,確認上報材料正確齊全后,在申請書審批欄中簽署意見,“出口質量許可證”,由機械部直接寄給申證企業。
6.2 發證工作結束后,將申請書返回申證企業、所在地商檢局、省市機械廳局(或機械工業管理部門)和檢驗單位各1份。
6.3 焊接材料出口質量許可證標記和編號如下:
7 樣品的處理
凡經檢驗不合格樣品,如企業要求領回樣品進行質量分析,可在書面承認檢驗單位檢測結果后,由企業領回樣品。
8 對獲證企業的監督
8.1 所在地商檢局會同省市機械廳局(或機械工業管理部門)負責獲證企業的出口產品質量和檢驗制度的監督,在有效期內對每個獲證企業必須進行兩次復查,若無特殊原因,同一年內僅可進行一次檢查,其費用按國家物價局及國家商檢局有關文件規定收取。
8.2 對獲證產品的不定期抽查計劃由機械部和國家商檢局下達檢驗單位執行,檢驗單位將復(抽)查結果及時報國家商檢局和機械部處理。合格者仍繼續使用質量許可證,不合格者視情節輕重,或暫停使用或注銷出口質量許可證。抽查費用按國家物價局及機械工業部有關規定收取。
8.3 取得質量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定期向所在地商檢局、省市機械廳局(或機械工業管理部門)和地方企業主管部門報告出口產品質量情況,并及時報送產品技術條件的重要變更情況、國外索賠、退貨情況和重大質量事故及處理情況。
9 出口質量許可證的換發
9.1 焊接材料出口質量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從該產品計劃實施憑出口質量許可證報驗出口的日期計算。企業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繼續生產該產品出口時,企業應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按規定重新申請,經復查合格后換發新證。
出口質量許可證期滿后,證書由企業所在地商檢局收回。
9.2 取得質量許可證的產品在其配方、工藝、生產條件和技術標準等發生較大改變時,須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10 申證企業在申請時應申報本企業生產出口焊接材料產品的所有有關生產場點,接受企業質量管理必備條件審查。
獲證企業轉移或增設出口焊接材料生產場點,應在投產前通過所在地商檢局和省市機械廳局(或機械工業管理部門),向國家商檢局和機械部報告,要求重新進行質量管理必備條件審查。
11 獲證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所在地商檢局和省市機械廳局(或機械工業管理部門)或檢驗單位核查屬實,報國家商檢局和機械部批準,注銷、收回其出口質量許可證,并停止該產品出口:
1)暫停使用出口質量許可證,整頓后復查仍不合格者;
2)擅自降低工廠質量管理必備條件,其產品質量達不到標準者;
3)將出口質量許可證和標記轉讓其它企業使用者;
4)考核、檢測時弄虛作假者;
5)確因產品質量問題,外商連續兩次提出索賠或退貨者;
6)所在地商檢局實施出口產品質量檢測時,連續五批中有兩批不合格者。
12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轉讓、冒用焊接材料出口質量許可證,如有違犯者除吊銷其質量許可證外,對直接責任者依照《商檢法》第二十七條追究責任。
13 參加出口質量許可證工作的各級機構、工作人員及申證企業,必須遵守國家商檢局頒布的關于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工作紀律(見附件3)的規定,違者按規定嚴肅處理,對任何出口質量許可證管理機構和人員的不公正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申訴和檢舉。
14 附則
14.1 本《細則》由國家商檢局質量許可制度辦公室和機械工業部出口質量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解釋。
14.2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焊接材料與焊割設備認可實驗室
地址:哈爾濱市南崗區和興路111號
電話:(0451)6335217、6336693-282
電報:2267
傳真:(0451)6325871
郵政編碼:150080
聯系人:吳振祥
附:焊接材料產品出口質量許可證的申請單元
1 焊接材料產品出口質量許可證劃分為七個單元
2 申證單元的劃分
2.1 酸性碳鋼焊條為一個申證單元。
2.2 堿性碳鋼焊條為一個申證單元。
2.3 特殊焊條為一個申證單元(包括低合金鋼焊條、不銹鋼焊條、堆焊焊條、鑄鐵焊條、鎳及鎳合金焊條、銅及銅合金焊條、鋁及鋁合金焊條)。
2.4 銅及銅合金焊絲為一個申證單元。
2.5 氣體保護焊用碳鋼、低合金鋼焊絲為一個申證單元。
2.6 埋弧焊用焊劑為一個申證單元。
2.7 釬焊材料為一個申證單元。
申證單元焊接材料型號表
附: 國家商檢局、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關于頒發《出口機電產品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ǎ1991)國檢監聯字第063號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五日)
各直屬商檢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機械電子廳、局,輕工業廳、局、總公司,紡織工業廳、局,各檢測單位:
自1983年對出口機電產品實施質量許可證制度以來,實踐證明,這項制度有效地促進了出口機電產品質量和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為使這項工作更好地開展,現將經過全國出口機電產品質量許可證工作會議討論修改后的《出口機電產品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原有關出口機電產品質量許可證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者,一律以本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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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出口機電產品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出口機電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維護出口機電產品的信譽,增強競爭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生產企業(含“三資”企業)的出口機電產品。《實施出口機電產品質量許可證產品目錄》由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檢局)會同國務院有關機電產品歸口部門發布。
第三條 國家商檢局和產品歸口部門負責實施出口機電產品質量許可證(以下簡稱質量許可證)的領導和管理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質量許可證考核辦法,認可檢測單位,簽發和吊銷質量許可證,協調和處理有關事宜。
產品檢測工作由國家商檢局和歸口部門聯合認可的檢測單位(以下簡稱檢測單位)或者具備條件的商檢局負責。
生產廠的生產條件考核工作由國家商檢局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廈門、深圳、重慶等地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商檢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機電產品歸口廳(局)(以下簡稱產品歸口廳(局))或者檢測單位會同上述單位共同負責。
第四條 凡生產實施質量許可證產品的工廠,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取得質量許可證,未取得質量許可證的,其產品不準提供出口。特殊情況,須經國家商檢局和產品歸口部門批準,方準提供出口。對實施質量許可證的機電產品出口時,所在地商檢局憑質量許可證接受報驗,海關憑商檢局簽發的檢驗證書、放行單或者在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放。
第二章 取得質量許可證的條件
第五條 申請質量許可證的生產廠,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完整、統一、正確的產品圖紙、技術要求和檢驗規程。
(二)有保證原材料、零部件和產品質量所需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計量器具、檢測儀器與試驗設備。
。ㄈ┚哂邢鄳膶I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計量檢驗人員,并能嚴格按照圖紙、工藝文件和技術標準進行生產、試驗和檢測。
。ㄋ模⿲ι暾堎|量許可證的產品,建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
(五)建立文明生產的管理與考核制度,并能按期完成出口任務。
第六條 申請質量許可證的機電產品的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符合國家標準和產品歸口部門行業標準。沒有上述標準的,則應符合企業標準。對有產品質量分等規定的,應達到產品歸口部門頒發的現行產品質量分等規定的一等品要求。
。ǘ⿲ν赓Q易合同或者協議約定檢驗標準和要求的,應符合對外貿易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的檢驗標準和要求。
(三)對來圖來樣加工的產品,應符合由生產企業、出口經營單位和所在地商檢局按來圖來樣共同制定的出口產品技術要求。
。ㄋ模⿲σ殉隹诙嗄辍①|量穩定、國外反映良好、但暫時不能貫徹國家或者行業的標準及有關分等規定要求的產品和非標準產品,應符合企業制定、并經產品歸口部門批準的過渡性標準要求。
(五)出口機電產品的包裝應符合外經貿部、國家商檢局和產品歸口部門有關出口機電產品包裝的要求。
第三章 申證及發證程序
第七條 凡實施質量許可證產品的生產廠,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按產品門類、品種或型號向所在地商檢局申請質量許可證,應按規定填寫并提交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報產品歸口廳(局)審校簽署意見。
第八條 所在地商檢局負責在生產廠或者外貿倉庫對所申請的產品進行抽樣、封樣。生產廠將樣品和申請書連同技術資料寄送到負責產品檢測的單位檢測。
第九條 負責產品檢測的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要求,對樣品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第十條 經檢測產品符合要求的,由負責考核的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條件對產品的生產廠的生產條件進行考核并出具考核報告。
第十一條 負責產品檢測和生產廠考核的單位,對產品檢測 生產廠考核合格的,應將申請書、檢測報告、考核報告等送所在地商檢局,所在地商檢局簽署意見后報國家商檢局和產品歸口部門。
第十二條 國家商檢局和產品歸口部門審查批準后,簽發質量許可證。
質量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為五年。
第十三條 質量許可證的考核工作要與生產許可證、采用國際標準驗收、產品認證、產品質量等級評定等工作相互銜接,考核內容相同的項目,在有效期內一般不重復檢查。
獲得國家級、部級質量管理獎的生產廠,從獲獎之日起兩年之內可以申請減免生產條件考核;獲得國家級、部級優質產品獎的產品,從獲獎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申請減免產品檢測。
第十四條 取得質量許可證的產品,在其結構、工藝、配方、生產條件和技術標準等發生較大改變時,須重新辦理申請手續。新型產品的出口,應按新產品管理辦法,必須在試制完成并經鑒定、產品定型、達到穩定生產后,方可申請質量許可證。
第十五條 經檢測產品不合格或者經考核生產廠不合格的,由負責產品檢測和生產廠生產條件考核的單位向生產廠寄發不合格通知單,并通知所在地商檢局和歸口廳(局)。
首次申請未通過的產品或者生產廠,改進后可重新辦理申請手續。如仍不合格,自寄發不合格通知單之日起至重新申請的時間不得少于半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所在地商檢局會同當地產品歸口廳(局)負責對取得質量許可證生產廠的出口產品質量和檢驗制度進行監督。在質量許可證有效期內,必須復查兩次,或者根據需要經國家商檢局和歸口部門同意后,增加復查次數。
第十七條 取得質量許可證的生產廠必須定期向所在地商檢局、地方企業主管部門、產品歸口廳(局)報告出口產品質量情況,并及時報送產品技術條件的重要變更情況、國外索賠、退貨情況和重大質量事故及處理情況。
第十八條 在質量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所在地商檢局和產品歸口廳(局)在檢測單位核查屬實,報國家商檢局和產品歸口部門批準,吊銷質量許可證。
(一)國外對產品質量反映強烈,兩次要求質量索賠或者退貨,經查明系生產廠責任的。
。ǘ┧诘厣虣z局實施出口檢驗時,連續五批中有兩批不合格的。
。ㄈ⿲θ〉觅|量許可證的機電產品及其生產廠,經復查不符合第二章所規定要求的,所在地商檢局、歸口廳(局)或者檢測單位應當責成其限期改進。逾期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吊銷其質量許可證。
吊銷質量許可證由所在地商檢局、歸口廳(局)或者檢測單位提出意見,經國家商檢局和產品歸口部門批準,并通知所在地商檢局收回質量許可證。生產廠自吊銷質量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不準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九條 偽造、變造、轉讓、冒用質量許可證的除吊銷其質量許可證外,對直接責任人依照《商檢法》第二十七條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負責產品檢測和生產廠考核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工作紀律。對于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偽造檢測或者考核結果的,依照《商檢法》第二十九條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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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國家商檢局和產品歸口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制定各類出口機電產品質量許可證實施細則,報國家商檢局和產品歸口部門批準后施行。
第二十二條 負責產品檢測和生產廠考核的單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產品檢測、生產考核等工作,依照規定收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商檢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其未盡事宜由國家商檢局產品歸口部門做出規定。原有關出口機電產品質量許可證的規定,與本文不符者一律以本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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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國家商檢局、機械電子部關于印發《出口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1991)國檢監聯第205號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各直屬商檢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機械(農機、儀表、汽車)廳、局(公司),各檢測單位:
為貫徹《出口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結合機械工業實際情況制定了《出口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原《出口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暫行管理辦法》即行作廢。
附: 出口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做好出口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及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頒發的《出口機電產品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結合機械工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出口機械產品及其生產企業。機械產品范圍為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計機字(1984)705號文和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由原機械工業部歸口管理范圍。
第三條 國家商檢局和機械電子工業部全面負責出口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國家商檢局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廈門、重慶、深圳等地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簡稱所在地商檢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機械廳局(以下簡稱省市機械廳局)參與本地區申證的考核工作和出口質量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出口質量許可證的檢測單位(以下簡稱檢測單位)由國家商檢局和機械電子工業部按出口商品檢驗實驗室評定細則審查考核認可,并盡可能與進出口商品檢驗實驗室認證一起進行。
第六條 檢測單位制訂具體產品的實施細則并經國家商檢局和機械電子工業部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檢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對產品進行檢測,并會同所在地商檢局和省市機械廳局對申證企業的質量管理必備條件進行考核。具備條件的商檢局也可以承擔指定產品的檢測工作和企業的考核工作,與檢測單位的具體分工協作,由國家商檢局與機械電子工業部協商決定。
第八條 出口質量許可證的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合同約定的技術條件,有分等標準的產品還要達到一等品的要求,不能執行上述標準的,也可按標準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的企業標準考核,但此企業標準要經機械電子工業部認可。
申請出口質量許可證的企業應貫徹ISO9000《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標準,質量管理必備條件按《機械工業企業質量管理必備條件驗收細則》(見附1)考核,并達到一等品水平要求。
第九條 出口質量許可證書由國家商檢局組織印制,由國家商檢局和機械電子工業部審批后直接向申證企業頒發。
第十條 出口質量許可證的申請書(見附2)由機械電子部統一印制,發至所在地商檢局。企業申請時向所在地商檢局索取,申請書一式六份,其中一份為正本,五份為副本(副本可用復印件,但印章不準復印),附件一式三份,申請書和附件傳遞程序見附3.
第十一條 出口質量許可證驗收不搞層層考核,必要時由所在地商檢局會同省市機械廳局進行走訪調查。
第十二條 出口質量許可證產品檢測樣品由所在地商檢局(同時申請生產許可證的,則與省市機械廳局聯合)按實施細則規定抽樣封樣后,由申證企業送達檢測單位(現場檢驗測試除外),商檢局將抽、封樣單寄檢測單位。
第十三條 出口質量許可證檢測單位,在接到申請書和樣品后應在三個月內進行并在六個月內完成產品檢測和企業質量管理必備條件考核工作。特殊情況不能進行時,要經國家商檢局和機械電子工業部批準。
第十四條 檢測單位要制定到企業進行質量管理必備條件考核計劃,并提前一個月報機械電子工業部批準。考核計劃由機械電子工業部提前兩周下發所在地商檢局、省市機械廳局和申請企業。沒有考核計劃,商檢局等有關單位有權拒絕參加檢查。
第十五條 出口質量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從該產品計劃實施憑出口質量許可證報驗出口的日期計算,許可證有效期滿前六個月,企業應按規定重新申請。出口質量許可證期滿后,證書由所在地商檢局收回。
第十六條 出口質量許可證申請期限一般在國家商檢局和機械電子工業部公布發證目錄的六個月內進行,新增出口產品或新建出口產品的企業可以隨時申請。未獲得出口質量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簽訂出口合同。
第十七條 凡獲得國家或機械電子工業部質量管理獎的企業,從獲獎之日起兩年內可以申請減免企業質量管理必備條件考核。凡獲得國家或機械電子工業部優質產品獎的產品,從獲獎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申請減免產品檢測和企業質量管理必備條件考核。申請企業應在申請書上注明申請減免理由和必要材料,經所在地商檢局、省市機械廳局和檢測單位簽署意見,由國家商檢局和機械電子工業部批準。
第十八條 凡經生產許可證考核或產品質量等級評定,如檢測單位相同、與出口質量許可證產品標準相同、項目相同的合格項在十八個月之內可以不再檢查。
第十九條 出口質量許可證企業質量管理必備條件考核組成員最多不超過五人,其中檢測單位二至三人,所在地商檢局和省市機械廳局各一人。檢測單位和省市廳局參加考核的人員必須是經機械電子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組長由部級審查員擔任。
第二十條 申證企業要按規定向檢測單位繳納:(1)產品檢測費;(2)必備條件考核費(包括:差旅費、管理費、資料費)。
第二十一條 為了對獲證企業及其產品加強監督管理,所在地商檢局會同省市機械廳局在有效期內對每個企業必須進行兩次復查。若無特殊原因,同一年內僅可進行一次檢查。對獲證產品的不定期抽查計劃由機械電子工業部和國家商檢局下達檢測單位執行。復(抽)查執行單位應將復(抽)查結果及時報國家商檢局和機械電子工業部處理。復、抽查結果處理方式為:合格后繼續使用出口質量許可證;不合格者,視情節或暫停使用,或注銷出口質量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取得出口質量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所在地商檢局和省市機械廳局或檢測單位核查屬實,報國家商檢局和機械電子工業部批準、注銷、收回其出口質量許可證,并停止該產品出口:
。ㄒ唬⿻和J褂贸隹谫|量許可證,整頓后復查仍不合格者;
。ǘ┥米越档凸S質量管理必備條件,其產品質量達不到標準者;
。ㄈ⿲⒊隹谫|量許可證和標記轉讓其它企業使用者;
。ㄋ模┛己、檢測時弄虛作假者;
。ㄎ澹┐_因產品質量問題,外商連續兩次提出索賠或退貨者;
(六)所在地商檢局實施出口檢驗時,連續五批中有兩批不合格者。
第二十三條 參加出口質量許可證工作的各級機械、工作人員及申證企業必須遵守國家商檢局頒布的關于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工作紀律(見附4)的規定。違者要按規定嚴肅處理。對任何出口質量許可證管理機構和人員的不公正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申訴或檢舉。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商檢局 機械電子工業部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從批準之日起實施,原《出口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暫行管理辦法》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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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機械工業企業質量管理必備條件驗收細則
一、本細則是在總結機械工業執行《機械工業企業全面質量管理驗收細則》和《頒發機床工具出口產品質量許可證考核辦法》的經驗基礎上制訂的。
二、本細則適用于機械工業企業申請產品質量等級評定,評選優質產品,頒發生產許可證和出口產品質量許可證的工廠條件的考核。各項考核具體分值要求如下:
1)優等品(國優產品)工廠考核總分值在450分以上。(其中第一項2、4、5、6條、第二、第三項必須達到標準分的90%)
2)一等品(部優產品,出口質量許可證)總分值在400分以上。(其中第一項2、4、5、6條、第二、第三項必須達到標準分的80%)
3)合格品(生產許可證)總分值在380分以上。(其中第一項2、4、5、6條、第二、第三項必須達到標準分的80%)
三、必備條件驗收細則評分辦法
按質量管理基礎工作(150分),技術文件(110分),設備、工裝及檢測器具(110分),文明生產均衡生產(80分),人員素質(50分)進行考核。評分采用扣分辦法,每項分數扣完為止,不給負分。
四、必備條件驗收結果有效期為一年。在有效期內,上級主管部門檢查結果對下級有效,高等級產品的檢查結果對低等級產品有效、不同類型的檢查可以結合起來進行,出口質量許可證要由當地商檢局封樣及工廠條件驗收要有當地商檢局參加。
五、下列任何條件之一,如達不到要求,對本細則的驗收結果有否決權。
1)交檢產品質量不合格或達不到相應規定的要求;
2)企業在近期發生了重大質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3)本細則第一項第2、4、5、6條;第二項;第三項中,有任何一項或條達不到要求值;
六、本細則解釋權歸國家機械委質量安全監督司。
一、質量管理基礎工作 標準分150分
二、技術文件 標準分110分
三、設備工裝及檢測器具 標準分110分
四、文明生產與均衡生產 標準分80分
五、人員素質 標準分50分
附:編號
出口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申請書
產品名稱:
型號規格:
工廠名稱: (章)
廠 長: (章)
工廠地址:
聯系人: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報掛號: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