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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瓶充裝許可規則TSG R4001—2006[2006]

2007-07-13   -   |   收藏   發表評論 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氣瓶充裝許可工作,加強氣瓶充裝單位的安全管理,保證氣瓶充裝和使用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及《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氣瓶安全監察規定》適用范圍內的氣瓶充裝單位。

  第三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批準,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后,方可在批準的范圍內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四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本規則的實施。

  第二章  許可條件

  第五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㈠具有法定資格;

  ㈡取得政府規劃、消防等有關部門的批準;

  ㈢有與氣瓶充裝相適應的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

  ㈣有與充裝介質種類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安全設施和一定的充裝介質儲存(生產)能力和足夠數量的自由產權氣瓶;

  ㈤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緊急處理措施,并且能夠有效運轉和執行;

  ㈥充裝活動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能夠保證充裝工作質量;

  ㈦能夠對氣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氣瓶進行指導、提供服務。具體的資源條件(包括人員和充裝設施)見附件A、質量管理體系要求見附件B、充裝工作質量要求見附件C。

  第三章   許可程序

  第六條  氣瓶充裝許可程序包括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和審批發證。

  第七條  申請氣瓶充裝許可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填寫《氣瓶充裝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一式四份,附電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資料(各一份),向單位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㈠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證明(復印件);

  ㈡政府規劃、消防等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㈢氣瓶使用登記表;

  ㈣質量管理手冊。

  第八條  發證機關接到書面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請的決定,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見,返回申請單位。不同意受理時,還要向申請單位出具不受理決定書。

  第九條  申請被受理后,申請單位可以進行氣瓶充裝線調試,約請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氣瓶充裝鑒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鑒定評審機構)進行鑒定評審,并向鑒定機構提交如下資料:

  ㈠已簽署受理意見的《氣瓶充裝許可申請書》正本一式三份;

  ㈡《特種設備鑒定評審約請函》(格式見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管理與監督規則》)一式三份;

  ㈢質量管理手冊一份;

  ㈣申請單位的綜合自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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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按照《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管理與監督規則》(以下簡稱《鑒定評審規則》)的要求,派出鑒定評審組對申請單位的資源條件、質量管理體系和充裝工作質量進行現場審查,提出評審結論意見。

  第十一條  評審結論意見分為“符合條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條件”。

  申請單位滿足許可條件的,為“符合條件”;申請單位現有情況不符合許可條件,但是在短時間內進行整改,能夠達到許可條件的,為“需要整改”。

  存在以下情況,為“不符合條件”:

  ㈠申請單位的法定資格與申請書不符;

  ㈡申請單位的實際資源條件與申請書不符,不能滿足申請項目的要求;

  ㈢質量管理體系沒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運行,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主要環節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亂;

  ㈣充裝工作質量得不到保證;

  ㈤申請單位在許可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行為。

  評審結論意見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條件”的,鑒定評審組應當按照《鑒定評審規則》的要求,出具《特種設備鑒定評審工作備忘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評審結論意見為“需要整改”的,申請單位完成整改工作后應當出具整改報告,書面報告鑒定評審機構,由鑒定評審組組長進行核實并且提出整改確認報告,必要時可以安排鑒定評審人員進行現場確認。進行現場確認時,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報告發證機關及其下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十二條  鑒定評審機構意見為“符合條件”或者經過整改確認“符合條件”的,鑒定評審組應當按照《鑒定評審規則》的規定及本規則附件D的格式,及時填寫《氣瓶充裝許可鑒定評審報告》(以下簡稱鑒定評審報告),其中附件D中的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內容的格式,由鑒定評審機構自行制定。經過整改確認符合條件的,《鑒定評審報告》應當注明“整改后經現場(書面)確認,符合條件”。

  鑒定評審報告由鑒定評審組長提交鑒定評審機構審核,并且按照鑒定評審機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批并加蓋鑒定評審機構章。

  第十三條  發證機關在接到鑒定評審報告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批準手續,在10個工作日內向符合規定條件要求的單位頒發氣瓶充裝許可證。

  第十四條  氣瓶充裝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㈠充裝單位名稱;

  ㈡充裝地址;

  ㈢許可充裝范圍;

  ㈣自有氣瓶數量;

  ㈤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㈥證書編號。

  氣瓶充裝許可證參考樣式見附件E。

  第十五條  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氣瓶充裝單位需要繼續從事氣瓶充裝活動,應當在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向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按照本章規定程序,符合規定要求的換發新證。對于能夠按照規定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并且年度監督檢查均合格的氣瓶充裝單位,經發證機關同意可以直接換發新證。

  氣瓶充裝單位未按規定提出換證申請或者未獲準換證,有效期滿后不得繼續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氣瓶充裝單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換證,需要延續已取得的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時,應當在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過批準后可以辦理延續手續,但是延續時間一般不應當超過一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發證機關應當定期將本地區氣瓶充裝許可證的審批、頒發情況向社會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十七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在批準的充裝范圍內從事氣瓶充裝工作,不得超范圍充裝。氣瓶充裝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涂改氣瓶充裝許可證。

  第十八條  氣瓶充裝單位發生更名、產權變更、充裝場地變更等情況,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報。發證機關根據充裝單位的變更申報,做出予以許可、進行必要的檢查或者重新辦理許可申請手續等決定,并且通知充裝單位。

[NextPage]

  充裝單位需要變更充裝范圍,應當在變更前向發證機關申請,由發證機關進行必要的檢查,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采用計算機對自有產權氣瓶進行建檔登記,積極采用信息化手段對氣瓶進行安全管理。氣瓶建檔登記的內容應當包括出廠合格證、質量證明書、氣瓶定期檢驗狀況及合格證明、氣瓶使用登記證以及氣瓶使用登記表等。

  第二十條  鼓勵充裝單位實行連鎖經營或者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對自有產權氣瓶數量超過一定規模的充裝單位,發證機關可以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  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每年應當對本轄區內的氣瓶充裝單位進行1次年度監督檢查。年度監督檢查內容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的要求進行。年度監督檢查結論應當記錄在氣瓶充裝許可證副證上。

  年度監督檢查不合格,充裝單位應在20日內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發證機關建議撤銷氣瓶充裝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氣瓶充裝單位每年底應當向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擁有建檔氣瓶的種類、數量、充裝站警示標簽樣式以及當年已經進行定期檢驗的氣瓶數量和下一年到期計劃需要進行定期檢驗的氣瓶數量。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明確充裝站規模和自有氣瓶數量的具體要求,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混合氣體、低溫液化氣體、車用氣瓶加氣站的氣瓶充裝許可,也應當按本規則執行,但是車用氣瓶加氣站沒有自有產權氣瓶數量要求。

  第二十五條  氣瓶充裝許可證由發證機關統一印制。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氣瓶充裝單位資源條件

  A1  人員

  A1.1  管理人員

  A 1.1.1  負責人(站長)

  應當熟悉充裝介質安全管理相關的法規,取得具有充裝作業(站長)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A 1.1.2  技術負責人

  設1名技術負責人,熟悉介質充裝的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專業知識,具有本資源條件A5.3條所列標準規定的相應技術職稱的任職資格。

  A1.1.3  安全員

  設專(兼)職安全員,安全員應當熟悉安全技術和要求,并切實履行安全檢查職責。

  A 1.2  技術人員

  檢查人員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應當經過技術培訓,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A1.3  作業人員

  A1.3.1  充裝人員

  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具有充裝作業項目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A1.3.2  化驗、檢驗人員

  配備與充裝介質相適應的化驗員、氣瓶附件檢修人員,并且經過技術和安全培訓,有培訓記錄。

  A1.3.3  輔助人員

  配備與充裝介質相適應的氣瓶裝卸、搬運和收發等人員,并且經過技術和安全培訓,有培訓記錄。

[NextPage]

  A2  充裝工藝設備

  A2.1  充裝設備

  有滿足以下要求的充裝設備:

  (1)保證液化氣體(包括液化石油氣)充裝必須做到稱重充裝,并且有專用的復秤衡器;

  (2)對流水線作業的大型液化石油氣充裝站應當安裝超裝自動切斷氣源的灌裝秤;

  (3)對小型液化氣體充裝站必須安裝超裝自動報警裝置;

  (4)永久氣體充裝必須配備防錯裝接頭;

  (5)氫、氧、氮氣體充裝必須配備抽真空裝置;

  (6)溶解乙炔充裝必須有測量瓶內余壓、剩余丙酮量和補加丙酮的裝置,有冷卻噴淋和緊急噴淋裝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A2.2  工藝設備

  應當與設計一致,并且與充裝介質種類、充裝數量相適應,充裝速度控制在規定范圍內。

  A2.3  充裝能力和產權氣瓶數量

  具有一定的充裝介質儲存能力和一定數量的自有產權氣瓶。

  注:充裝介質的儲存能力和自有產權氣瓶的數量由發證機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予以規定。

  A2.4  氣瓶管理

  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1)建立氣瓶登記臺賬和檔案,辦理了氣瓶使用登記,對氣瓶實行計算機管理;

  (2)氣瓶顏色標志符合規定,安全附件齊全;

  (3)氣瓶瓶體上有充裝單位標志和鋼印(永久)標記,張貼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瓶體整潔;

  (4)改裝氣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不得充裝使用。

  A2.5  殘液、殘氣處理能力

  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1)有判明瓶內殘液、殘氣性質的儀器裝置;

  (2)有處理易燃、有毒介質殘液、殘氣的設施,且記錄齊全。

  A3  檢測手段

  配備符合以下要求的檢測儀器和計量器具:

  (1) 有與充裝介質相適應的介質分析檢測、壓力計量、溫度計量、稱重衡器和濃度報警儀器,計量器具應當靈敏可靠,布局合理,并按規定進行定期校驗;

  (2)  以電解法制取氫、氧的充裝站,有氧、氫純度化學分析儀器。

  A4  場地廠房

  應當符合本資源條件A5.3條所列標準的相應要求。

  A5  消防及安全設施

  A5.1  消防設施和消防措施

  消防設施和消防措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  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且經消防檢查合格;

  (2)  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3)  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待檢區、不合格瓶區、待充裝區和充裝合格區,并且有明顯隔離措施;

  (4) 易燃易爆氣體充裝場地、設施、電器設備必須防爆、防靜電;

  (5) 在易燃易爆氣體充裝間、壓縮間、重瓶庫等地點設置氣體濃度報警器。

[NextPage]

  A5.2  應急救援措施

  配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涉及的應急工器具,并且定期進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A5.3  安全設施

  充裝安全設施應當符合以下標準有關安全設施的要求:

  (1)  GB 17264—1998《永久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

  (2)  GB 17265—1998《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

  (3) GB 17266—1998《溶解乙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

  (4) GB 17267—1998《液化石油氣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

  A5.3  檢修間

  有氣瓶維護保養場所,并配備相應的工器具。

  附件B

  氣瓶充裝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B1  編制的基本要求

  質量管理體系的編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質量管理手冊正式頒布實施,并且能夠根據有關法規、標準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的變動、充裝工藝的改進而及時修改;

  (2) 質量管理體系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繪制了體系圖,有充裝工藝流程圖,能夠正確有效地控制充裝質量和安全。

  B2  管理職責

  B2.1  組織機構

  設置合理,關系明確,有組織機構圖。

  B2.2  管理人員

  正式任命責任人員,熟悉相關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能夠認真履行職責。

  B3  管理職責

  建立了以下各項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并且能夠有效執行:

  (1)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

  (2) 氣瓶建檔、標識、定期檢驗和維護保養制度;

  (3)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產、安全檢查等內容);

  (4) 用戶信息反饋制度;

  (5)壓力容器(含液化氣體罐車)、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檢驗制度;

  (6)計量器具與儀器儀表校驗制度;

  (7)氣瓶檢查登記制度;

  (8)氣瓶儲存、發送制度(例如配帶瓶帽、防震圈等);

  (9)資料保管制度(例如充裝資料、設備檔案等);

  (10)不合格氣瓶處理制度;

  (11)各類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12)用戶宣傳教育及服務制度;

  (13)事故上報制度;

  (14)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演練制度;

  (15)接受安全監察的管理制度。

[NextPage]

  B4  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建立了以下各項操作規程,并且能夠適應有效實施:

  (1) 瓶內殘液(殘氣)處理操作規程 ;

  (2) 瓶充裝前、后檢查操作規程;

  (3) 氣瓶充裝操作規程;

  (4) 氣體分析操作規程

  (5) 設備操作規程;

  (6) 事故應急處理操作規程。

  B5  工作記錄和見證材料

  制定了以下工作記錄和見證材料,能夠適應工作需要,并且得到正確的使用和管理:

  (1)收發瓶記錄;

  (2) 新瓶和檢驗后首次投入使用氣瓶的抽真空置換記錄;

  (3)  殘液(殘氣)處理記錄;

  (4) 充裝前、后檢查和充裝記錄;

  (5)  不合格氣瓶隔離處理記錄;

  (6) 氣體分析記錄;

  (7) 質量信息反饋記錄;

  (8)  設備運行、檢修和安全檢查等記錄;

  (9)  液化氣體罐車裝卸記錄;

  (10) 安全培訓記錄;

  (11) 溶解乙炔氣瓶丙酮補加記錄。

  附件C

  氣瓶充裝工作質量要求

  C1  充裝前、后的檢查

  能夠逐只對充裝氣瓶進行以下項目的檢查,檢查要求符合相應規定,記錄齊全,符合要求。

  (1)外觀;

  (2) 定期檢驗情況;

  (3) 標志(顏色標志、鋼印標志、警示標志);

  (4) 充裝介質及其壓力(重量);

  (5) 附件,包括瓶閥、防震圈。

  對盛裝易燃有毒介質的氣瓶,在充裝后,應當進行檢漏。

  C2  充裝工作質量

  充裝工作能夠保證質量,符合以下要求:

  (1)充裝過程能按規定進行操作,并有專人進行巡回檢查;

  (2) 氣瓶充裝的溫度、壓力及其流速符合規定;

  (3)溶解乙炔氣瓶充裝時間及靜止時間符合要求,充裝后應當逐瓶稱重和檢查壓力;

  (4)液化氣瓶充裝量符合有關規定,能夠進行復稱;

  (5) 永久氣體充裝壓力符合規定;

  (6)  認真及時填寫充裝過程記錄;

  (7)  充裝的氣瓶都建立了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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