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印發《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勞動(勞動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各委管國家局:
為了指導用人單位合理配備、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確保安全生產,國家經貿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組織制定了《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附件:一、《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
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編制及有關問題說明(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二OOO年三月六日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
注:“√”表示該種類勞動防護用品必須配備;字母表示該種類必須配備的勞動防護用還應具有附錄A“防護性能字母對照表”中規定的防護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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