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8月1日全國總工會辦公廳工廳經字[1991]1737號)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管理,充分發揮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在“國家監察、行政管理、群眾(工會組織)監督”相結合的安全生產工作體制中的作用,根據國家勞動保護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全國總工會頒發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國總工會任命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及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任命,并由全國總工會統一發證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
組織管理
第三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管理工作由同級工會負責,接受任免機關的指導,任免機關應建立管理檔案。
第四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條件和任命程序,按全國總工會頒發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暫行條例》辦理。未達到《條例》規定條件的現職工會勞動保護干部,需經勞動保護崗位培訓合格后,方可任命為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
第五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對同級工會和任免機關負責。根據工作需要,任免機關可臨時商調熟悉有關專業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代表工會參加安全評價、安全檢查、“三同時”審查驗收相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其所在單位應予以支持。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監督檢查職權受到不公正待遇時,任免機關應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六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隊伍應保持相對穩定。離休、退休、退職的需及時報任免機關。確因工作需要調離崗位的,需提前報任免機關批準。調離勞動保護工作崗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由任免機關免去其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職務,同時收回其有關證件。離、退休人員由任免機關另發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榮譽證書。
第七條 市以上各級工會要按本《辦法》逐步完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和檔案制度。
監督檢查工作
第八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要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勞動保護方針、政策,掌握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鉆研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專業素質,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行使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職權。
第九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要注重調查研究,定期或不定期分析所分工地區、行業和重點企業的安全生產形勢,調查重大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問題,及時提出改進建議,按照領導的指派,認真參加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計劃和措施的制定工作,不斷提高民主參與和指導工作的能力。
第十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要依法獨立負責地參加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三同時”的可行性論證、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了解所分工地區、行業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計劃,適時地參加可行性論證、初步設計會審、竣工驗收。審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要依照法規和標準提出可行性改進建議,遺留問題應跟蹤督促其整改。重大專業技術問題,應事先向有關方面咨詢。參加審查驗收的工程項目,應整理專項材料歸檔,并對項目審查驗收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要定期了解和掌握所分工地區的企業,特別是重點企業勞動保護措施經費提取、使用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制定實施情況。掌握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的職業危害,實行建檔跟蹤監督檢查。運用《限期解決問題通知書》等有效方法,督促其盡快改進。特別重大隱患問題,應及時寫出專題報告,報有關方面和全國總工會,共同督促解決。
第十二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要監督有關部門和企業執行傷亡事故、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規及企業升級、評選安全考評的有關規定。認真負責地參加傷亡事故和職業病調查處理工作。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性質、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和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意見。監督嚴肅處理,整理事故調查材料歸檔,并對事故調查負責。監督檢查中與有關單位有重大意見分歧時,應及時寫出專題報告,報送有關部門和全國總工會。
第十三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要把工作重點放在基層。經常或定期深入生產第一線,加強分類指導,堅持為基層、為職工服務。指導基層(車間)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活躍企業的勞動保護與民主參與、群眾監督檢查、宣傳教育和預防事故與職業危害的各種群眾活動,推進班組安全建設,充分發揮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作用。要逐步在企業實行工會勞動保護工作檢查表,建立聯系重點企業的工作制度。
第十四條 加強信息工作。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要注重有關信息、資料的收集、交流和使用,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
第十五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撿查員在檢查處理有關專業問題時,要堅持以法規、標準為準則,以科學資料為依據,并盡可能使用有關法定部門的監測資料和數據。亦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可能,配備部分適用的便攜式檢測儀器和工具。
培訓教育
第十六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崗位培訓按全總經濟技術勞動保護部制定、經全總批準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培訓班教學計劃(試行)及課程教學大綱(試行)》執行。對不具備大專學歷的現職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要經過有計劃的培訓取得專業證書。
第十七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崗位培訓由全總經濟工作部或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組織。受訓人員經考試合格,由全總組織部和經濟工作部頒發全總統一印制的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專業證書培訓由任免機關委托有關院校承辦。
考核與獎懲
第十八條 任免機關每年要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條件由全國總工會主管勞動保護部門制定。考核工作由同級工會勞動保護部門負責,考核結果報任免機關記入管理檔案。
第十九條 對于工作做出優異成績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經推薦、評審后,由任免機關授予優秀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稱號。對于貢獻突出,符合“五—”獎章和勞動模范條件的,可按規定程序推薦為“五一”獎章獲得者、省(部)級或全國勞動模范。
第二十條 對于長期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和不稱職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任免機關應予以免職并收回證件。對于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工作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任免機關應撤銷其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職務,并視情節輕重建議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管理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全國總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