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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2013修訂)

2014-02-24   收藏   發表評論 0
【發布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組織編制、審批、檢查防突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煤礦企業、礦井的分管負責人負責落實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礦企業、礦井的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范圍內的防突工作負責;區(隊)、班組長對管轄范圍內防突工作負直接責任;防突人員對所在崗位的防突工作負責。

    煤礦企業、礦井的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對防突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專業防突隊伍。

    突出礦井應當編制突出事故應急預案。

    第二十八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在編制年度、季度、月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一同編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計劃,保證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計劃及人力、物力、財力保障安排由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突出礦井礦長審批,分管負責人、分管副礦長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各項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貫徹實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區(隊)在施工前,負責向本區(隊)職工貫徹并嚴格組織實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防突措施的規定并有詳細準確的記錄。由于地質條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區(隊)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礦調度室,經礦井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后,由原措施編制部門提出修改或補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審批程序重新審批后方可繼續施工;其他部門或者個人不得改變已批準的防突措施;

    (三)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應當每月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煤礦企業、礦井的防突機構應當隨時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實施情況,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分別向煤礦企業負責人、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和礦長、礦井技術負責人匯報,有關負責人應當對發現的問題立即組織解決;

    (五)煤礦企業、礦井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編制、審批和貫徹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須設專職瓦斯檢查工并隨時檢查瓦斯;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作業,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并報告礦調度室。

    在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第三十一條防突技術資料的管理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次發生突出后,礦井防突機構指定專人進行現場調查,認真填寫突出記錄卡片,提交專題調查報告,分析突出發生的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對策措施;

    (二)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基本情況調查表(見附錄A)、煤與瓦斯突出記錄卡片(見附錄B)、礦井煤與瓦斯突出匯總表(見附錄C)連同總結資料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三)所有有關防突工作的資料均存檔;

    (四)煤礦企業每年對全年的防突技術資料進行系統分析總結,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條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

    各類人員的培訓達到下列要求:

    (一)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的培訓包括防突基本知識和規章制度等內容;

    (二)突出礦井的區(隊)長、班組長和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的培訓包括突出的危害及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規章制度等內容;

    (三)突出礦井的防突員,屬于特種作業人員,每年必須接受一次煤礦三級及以上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防突知識、操作技能的專項培訓。專項培訓包括防突的理論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以及有關防突的規章制度等內容;

    (四)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和突出礦井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接受煤礦二級及以上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防突專項培訓。專項培訓包括防突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規章制度等內容。

    第三章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第一節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三條突出礦井應當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以下簡稱區域預測)。經區域預測后,突出煤層劃分為突出危險區和無突出危險區。

    未進行區域預測的區域視為突出危險區。

    區域預測分為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前的區域預測(以下簡稱開拓前區域預測)和新采區開拓完成后的區域預測(以下簡稱開拓后區域預測)。

    第三十四條突出煤層區域預測的范圍由煤礦企業根據突出礦井的開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況劃定。

    第三十五條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前,當預測區域的煤層缺少或者沒有井下實測瓦斯參數時,可以主要依據地質勘探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域的實測和生產資料等進行開拓前區域預測。

    開拓前區域預測結果僅用于指導新水平、新采區的設計和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工程的揭煤作業。

    第三十六條開拓后區域預測應當主要依據預測區域煤層瓦斯的井下實測資料,并結合地質勘探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域的實測和生產資料等進行。

    開拓后區域預測結果用于指導工作面的設計和采掘生產作業。

    第三十七條對已確切掌握煤層突出危險區域的分布規律,并有可靠的預測資料的,區域預測工作可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實施;否則,應當委托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區域預測。

    區域預測結果應當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確認。

    第三十八條經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建井期間,以及突出煤層經開拓前區域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新水平、新采區開拓過程中的所有揭煤作業,必須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并達到要求指標。

    經開拓前區域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區的煤層進行新水平、新采區開拓、準備過程中的所有揭煤作業應當采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三十九條經開拓后區域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煤層,必須采取區域防突措施并進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經效果檢驗仍為突出危險區的,必須繼續進行或者補充實施區域防突措施。

    經開拓后區域預測或者經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后為無突出危險區的煤層進行揭煤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用工作面預測方法進行區域驗證。

    所有區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條區域防突措施應當優先采用開采保護層。

    突出礦井首次開采某個保護層時,應當對被保護層進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及保護范圍的實際考察。如果被保護層的最大膨脹變形量大于千分之三,則檢驗和考察結果可適用于其他區域的同一保護層和被保護層;否則,應當對每個預計的被保護區域進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此外,若保護層與被保護層的層間距離、巖性及保護層開采厚度等發生了較大變化時,應當再次進行效果檢驗和保護范圍考察。

    保護效果檢驗、保護范圍考察結果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一條突出危險區的煤層不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必須采用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并進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

    預抽煤層瓦斯區域措施效果檢驗結果應當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第二節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

    第四十二條區域預測一般根據煤層瓦斯參數結合瓦斯地質分析的方法進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

    根據煤層瓦斯壓力或者瓦斯含量進行區域預測的臨界值應當由具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試驗考察。在試驗前和應用前應當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區域預測新方法的研究試驗應當由具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并在試驗前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三條根據煤層瓦斯參數結合瓦斯地質分析的區域預測方法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煤層瓦斯風化帶為無突出危險區域;

    (二)根據已開采區域確切掌握的煤層賦存特征、地質構造條件、突出分布的規律和對預測區域煤層地質構造的探測、預測結果,采用瓦斯地質分析的方法劃分出突出危險區域。當突出點及具有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分布與構造帶有直接關系時,則根據上部區域突出點及具有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分布與地質構造的關系確定構造線兩側突出危險區邊緣到構造線的最遠距離,并結合下部區域的地質構造分布劃分出下部區域構造線兩側的突出危險區;否則,在同一地質單元內,突出點及具有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圍為突出危險區(如圖1);

    (三)在上述(一)、(二)項劃分出的無突出危險區和突出危險區以外的區域,應當根據煤層瓦斯壓力P進行預測。如果沒有或者缺少煤層瓦斯壓力資料,也可根據煤層瓦斯含量W進行預測。預測所依據的臨界值應根據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暫按表2預測。

    表2根據煤層瓦斯壓力或瓦斯含量進行區域預測的臨界值

    瓦斯壓力P(MPa)瓦斯含量W(m3/t)區域類別P﹤0.74W﹤8無突出危險區除上述情況以外的其他情況突出危險區第四十四條采用本規定第四十三條進行開拓后區域預測時,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預測所主要依據的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參數應為井下實測數據;

    (二)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參數的測試點在不同地質單元內根據其范圍、地質復雜程度等實際情況和條件分別布置;同一地質單元內沿煤層走向布置測試點不少于2個,沿傾向不少于3個,并有測試點位于埋深最大的開拓工程部位。

    第三節區域防突措施

    第四十五條區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層進行采掘前,對突出煤層較大范圍采取的防突措施。區域防突措施包括開采保護層和預抽煤層瓦斯兩類。

    開采保護層分為上保護層和下保護層兩種方式。

    預抽煤層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預抽煤層瓦斯以及井下穿層鉆孔或順層鉆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順層鉆孔或穿層鉆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穿層鉆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等。

    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應當按上述所列方式的優先順序選取,或一并采用多種方式的預抽煤層瓦斯措施。

    第四十六條選擇保護層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如在有效保護垂距內存在厚度0.5m及以上的無突出危險煤層,除因突出煤層距離太近而威脅保護層工作面安全或可能破壞突出煤層開采條件的情況外,首先開采保護層。有條件的礦井,也可以將軟巖層作為保護層開采;

    (二)當煤層群中有幾個煤層都可作為保護層時,綜合比較分析,擇優開采保護效果最好的煤層;

    (三)當礦井中所有煤層都有突出危險時,選擇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煤層作保護層先行開采,但采掘前必須按本規定的要求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并進行效果檢驗;

    (四)優先選擇上保護層。在選擇開采下保護層時,不得破壞被保護層的開采條件。

    第四十七條開采保護層區域防突措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開采保護層時,同時抽采被保護層的瓦斯;

    (二)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采取措施防止被保護層初期卸壓瓦斯突然涌入保護層采掘工作面或誤穿突出煤層;

    (三)正在開采的保護層工作面超前于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面,其超前距離不得小于保護層與被保護層層間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四)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巖)柱。特殊情況需留煤(巖)柱時,經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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