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對渡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渡船混載乘客與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渡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開航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對渡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發生乘客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等可能危及渡運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開航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渡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本規定未作規定的,按照相關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主管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嚴重失職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渡口,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江河、湖泊、水庫、運河等內河水域設在兩岸專供渡船渡運人員、車輛、貨物的場所和設施,包括渡運所需的碼頭、水域及為渡運服務的其他設施。
(二)鄉鎮渡口,是指設于農村或者集鎮,由鄉鎮、村集體或者個人運營,為當地群眾生產生活服務的渡口。
(三)渡船,是指往返于內河渡口之間,按照核定的航線渡運乘客、車輛和貨物的船舶。
(四)纜渡, 是指利用橫跨兩岸的纜索將渡船固定在渡運水域,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動力牽引、推動渡船過渡的方式。
(五)渡口運營人是指負責渡口營運和安全管理的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公路渡口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0〕11號)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