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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壓滑動模板施工安全技術規程JGJ65-89

2003-10-05   JGJ65-89   |   收藏   發表評論 0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了在液壓滑動模板(以下簡稱滑模)施工中做好安全與技術管理工作,防止事故發生,保證施工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規程。

  第1.0.2條 本規程適用于以液壓滑模技術施工的混凝土工程,對采用其他方式的滑模工程也應遵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1.0.3條 滑模工程施工中除應遵守本規程外,還應遵守《液壓滑動模板施工技術規范》和有關專業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第1.0.4條 當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及非標準設備等時,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1.0.5條 滑模工程不宜安排在冬期施工,如必須在冬期施工時,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2.0.1條 滑模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工程結構和施工特點以及施工環境、氣候等條件編制滑模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作為滑模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一部分,報上級安全和技術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

  第2.0.2條 滑模工程承建單位的負責人應對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2.0.3條 滑模工程施工負責人必須對管轄范圍內的安全技術全面負責,組織編制滑模工程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及處理施工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第2.0.4條 安全與技術管理部門,應認真貫徹實行安全責任制,密切配合做好安全工作。

  第2.0.5條 滑模施工中必須配備具有安全技術知識、熟悉本規范和《液壓滑動模板施工技術規范》的專職安全檢查員。

  安全檢查員負責滑模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工作,對違章作業有權制止。發現重大不安全問題時,有權指令先行停工,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第2.0.6條 對參加滑模工程施工的人員,必須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使其了解本工程滑模施工特點、熟悉本規范的有關條文和本崗位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通過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工作。主要施工人員應相對固定。

  第2.0.7條 滑模施工中應經常與當地氣象臺、站取得聯系,遇到雷雨、六級和六級以上大風時,必須停止施工。停工前做好停滑措施,操作平臺上人員撤離前,應對設備、工具、零散材料、可移動的鋪板等進行整理、固定并作好防護,全部人員撤離后立即切斷通向操作平臺的供電電源。

  第2.0.8條 滑模操作平臺上的施工人員應定期體檢,經醫生診斷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病及其他不適應高空作業疾病的,不得上操作平臺工作。

第三章 施工現場


  第3.0.1條 滑模施工現場必須具備場地平整、道路通暢、通電、通水的條件,現場布置應按施工組織設計總平面圖進行。

  第3.0.2條 在施工的建(構)筑物周圍必須劃出施工危險警戒區。警戒線至建(構)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施工對象高度的1/10,且不小于10CM。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3.0.3條 危險警戒線應設置圍欄和明顯的警戒標志,出入口應設專人警衛并制定警衛制度。

  第3.0.4條 施工現場的供電、辦公及生活設施等臨時建筑和大宗材料的堆放,應布置在危險警戒區處。

  第3.0.5條 危險警戒區內的建筑物出入口、地面通道及機械操作場所,應搭設高度不低于2.5m的安全防護棚。

  滑模工程進行立體交叉作業時,上、下工作面間,應搭設隔離防護棚。

  各種牽拉鋼絲繩、滑輪裝置、管道、電纜及設備等均應采取防護措施。

  第3.0.6條 防護棚的構造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防護棚結構應通過計算確定;

  二、棚頂一般可采用不少于二層縱橫交錯的木板(木板厚度不小于3cm)、竹夾板組成,重要場所增加一層2~3mm厚的鋼板;

  三、建(構)筑物的內部防護棚,應從中間向四周留坡,外(四周)防護棚應做成向內留坡(外高內低),其坡底均不小于1∶5;

  四、垂直運輸設備穿過防護棚時,防護棚所留洞口周圍應設置圍欄和擋板,其高度不應小于800mm;

  五、煙囪類構筑物,當利用平臺、灰斗底板代替防護棚時,在其板面上應采取緩沖措施。

  第3.0.7條 樓板和平臺上的洞口、漏斗口及內外墻上的危險洞口處,應及時設蓋板、圍欄或滿掛安全網封閉。

  第3.0.8條 樓梯、爬梯等處應設扶手或安全欄桿。

  第3.0.9條 升降機通道口及地面落罐處等施工人員上、下處應設圍欄。

  第3.0.10條 現場垂直運輸機構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垂直運輸用的卷揚機,應布置在危險警戒區以外,并盡量設在能與塔架上、下通視的地方;

  二、當采用多臺塔吊同場作業時,應防止相互碰撞。

  第3.0.11條 地面施工作來人員,在警戒區內防護棚外進行短時間工作時,應與操作平臺上作業人員取得聯系,并指定專人負責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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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滑模操作平臺


  第4.0.1條 滑模操作平臺的設計應具有完整的設計計算書、技術說明及施工圖,并必須經過審核報主管技術部門批準。

  第4.0.2條 滑模操作平臺的制作,必須按設計圖紙加工;如有變動,必須經主管設計人員同意,并應有相應的設計變更文件。

  第4.0.3條 制作滑模操作平臺的材料應有合格證,其品種、規格等應符合設計要求。材料的代用,必須經主管設計人員同意。

  第4.0.4條 滑模操作平臺各部件的焊接質量必須經檢驗合格,符合設計要求。

  第4.0.5條 操作平臺及吊腳手架上的鋪板必須嚴密平整、防滑、固定可靠,并不得隨意挪動。 操作平臺的孔洞(如上、下層操作平臺的通道孔、梁模滑空部位等)應設蓋板封嚴。

  第4.0.6條 操作平臺(包括內外吊腳手)邊緣應設鋼制防護欄桿,其高度不小于120cm,橫擋間距不大于35cm,底部設高度大于18cm的擋板。在防護欄桿外側應滿掛鐵絲網或安全網封閉,并應與防護欄桿綁扎牢固。

  內部吊腳手架操作面一側的欄桿與操作面的距離不大于10cm。

  第4.0.7條 操作平臺的內外吊腳手應兜底滿掛安全網,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使用破爛變質的安全網,安全網與吊腳手骨架應用鐵絲或尼龍繩與網綱等強連接,連接點間距不應大于50cm;

  二、對老廠改造工程或在離周圍建筑物較近及行人較多的地段施工時,操作平臺的外側吊腳手應加強防護措施;

  三、安全網片之間應滿足等強連接,連接點間距與網結間距相同。

  第4.0.8條 當滑模操作平臺上設有隨升井架時,在人、料道口應設防護欄桿;在其他側面應用鐵絲網封閉。防護欄桿和封閉用的鐵絲高度不應低于1.2cm。

  第4.0.9條 連接變截面結構的外挑操作平臺應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及時變更,拆除挑多余部分。

第五章 垂直運輸設備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5.1.1條 滑模施工中所使用的垂直運輸設備,應根據滑模施工特點、建筑物的形狀、地形及周圍環境等條件,在保證施工安全的前提下進行選擇。

  第5.1.2條 垂直運輸設備的設置、安裝、檢驗及操作等,除應遵守國家現行有關的專業安全技術規程外,尚應符合設備出廠說明中安全技術文件的各項要求。沒有上述文件時,應編制該設備安裝及操作的安全技術規定。

  第5.1.3條 垂直運輸設備,應有完善可靠的安全保護裝置(如起重量及提升高度的限制、制動、防滑、信號等裝置及緊急安全開頭等),嚴禁使用安全保護裝置不完善的垂直運輸設備。

  第5.1.4條 垂直運輸設備安裝完畢后,應按出廠說明書要求進行無負荷、靜負荷、動負荷試驗及安全保護裝置的可靠性試驗。

  第5.1.5條 對垂直運輸設備應建立定期檢修和保養的責任制。

  第5.1.6條 操作垂直運輸設備的司機,必須通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禁止無證人員操作垂直運輸設備。

  第5.1.7條 垂直運輸設備司機,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操作設備,并有權拒絕任何人指使啟動設備。

  一、司機與起重物之間視線不清、夜間照明不足,而又無可靠的信號和自動停車、限位等安全裝置;

  二、設備的傳動機構、制動機構、安全保護裝置有故障,問題不清,動作不靈;

  三、電氣設備無接地或接地不良,電氣線路有漏電; 四、超負荷或超定員; 五、無明確統一信號和操作規程。


  第二節 常用垂直運輸設備


  第5.2.1條 塔式起重機安裝前,應按下列要求對軌道進行檢查和驗收。

  一、軌道縱、橫向水平度偏差不大于1/1000;

  二、兩軌間距偏差不大于1/1000軌距,且不大于6mm;

  三、軌道接頭間隙不大于4mm,兩軌軌頂高差不大于2mm;

  四、軌道接地電阻不大于4Ω;

  五、軌道端部應有限位擋車裝置。

  第5.2.2條 各類井架的纜風繩、固定卷揚用的錨索、裝拆塔式起重機等的地錨,按定值設計法設計時的經驗安全系數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垂直分力作用下的安全系數不小于3;

  二、在水平分力作用下的安答系數不小于4;

  三、纜風繩和錨索必須用鋼絲繩,其安全系數不小于3.5。

  第5.2.3條 采用豎井架或隨升井架作滑模垂直運輸設備時,必須驗算在最大起重量、最大起重高度井架自重、風載、導軌(穩繩)張緊力、制動力等最不利情況下結構的強度和穩定。

  第5.2.4條 豎井架的安裝和拆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支承底座安裝的水平度偏差不大于1/1000;

  二、架身垂直度偏差不大于1/1000,且不大于10cm,無扭轉現象;

  三、纜風繩的張緊或放松應對稱同時進行。位于結構物內的井架與結構物的柔性聯結,也應均勻對稱拉撐,柔性聯結點應經設計驗算,其間距不宜大于10m;

  四、纜風繩越過高壓電線時,必須搭設竹、木腳手架保護,并保持安全距離;

  五、井架的安裝和拆除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

  第5.2.5條 與井架配套使用的卷揚機的設置地點與卷揚機前第一個導向輪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卷筒長度的20倍。

  第5.2.6條 滑模施工中,采用自制的井架或隨升井架及非標準電梯或罐籠運送物料和人員時,宜采用雙繩雙筒同步卷揚機。當采用單繩卷揚機時,罐籠兩側必須設有安全卡鉗。

  第5.2.7條 安全卡鉗應結構合理,工作可靠,其設計和驗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卡鉗中楔塊工作面上的允許壓強應小于150MPa;

  二、罐籠運行時安全卡鉗的楔塊與導軌(穩繩)工作面的間隙,不應小于2mm;

  三、安全卡鉗鋼制零件按定值設計法設計時,其經驗安全體系數不得小于3.5,楔塊材質不低于45號鋼,工作面硬底不低于HRC45。

  第5.2.8條 自行設計的安全卡鉗,安裝后應按最不利情況進行負荷試驗,并經安全和技術主管部門鑒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5.2.9條 電梯和罐籠的柔性導軌(穩繩),應采用金屬芯鋼絲繩,其直徑宜為19.5mm。柔性導軌的張緊力一般按每100m長取10~12kN。每副導軌力兩根導軌的張緊力差以15~20%為宜。采用雙罐籠時,張緊力相同的導軌應按中心對稱設置。

  第5.2.10條 柔性導軌設有測力裝置,并有專人使用和檢查。

  第5.2.11條 使用非標準電梯或罐籠時,其接觸地面處應設置緩沖器,緩沖器種類宜按表5.2.11選用。

  第5.2.12條 非標準電梯或罐籠應采用拉伸門,其他側面用鋼板或帶加勁肋的鋼絲網(或鋼板網)密封。

  第5.2.13條 當井架相鄰兩孔分別為一孔罐籠上料,一孔爬梯上人時,孔間應采取安全隔離措施。

緩沖器種類

 種 類  電梯或罐籠速度(M/S)
彈性實體或彈簧
彈 簧
液 壓
0.25~0.5
0.5~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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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動力及照明用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6.1.1條 滑模施工的動力及照明用電應設有備用電源。如沒有備用電源時,應考慮停電時的安全和人員上下的措施。

  第6.1.2條 滑模施工現場的場地和操作平臺上應分別設置配電裝置,附著在操作平臺上的垂直運輸設備應有上下兩套緊急斷電裝置。總開頭和集中控制開關必須有明顯的標志。

  第6.1.3條 滑模施工現場供電線路的架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線路與道路交叉時,其架設高度不低于6m;

  二、當線路與鐵道交叉時,其架設高度不低于7m,如電纜從鐵道鋼軌下通過時,應加保護套管;

  三、當線路與架空管道交叉時,若線路在上面,線路與管道的垂直距離不小于3m,若線路在下面,線路與管道的垂直距離不小于1.5m;

  四、當線路與通訊線路交叉時,兩者的垂直距離不小于1.25m;

  五、線路距地面的高度不應低于3.0m,并不得使用裸體導線。

  第6.1.4條 從地面向滑模操作平臺供電的電纜,應以上端固定在操作平臺上的拉索為依托,電纜和拉索的長度應大于操作平臺最大滑升高度10m,電纜在拉索上相互固定點的間距不應大于2.0m,其下端應理順,并加防護措施。

  第6.1.5條 施工中有較長時間停工時,必須切斷操作平臺上電源。


  第二節 動力及照明用電


  第6.2.1條 滑模施工現場的夜間照明,應保證工作面照明充分,其照明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現場的照明燈頭距地面的高度,不應低于2.5m,在易燃、易爆的場所,應使用防爆燈具;

  二、滑模操作平臺上的便攜式照明燈具應采用低壓電源,其電壓不應高于36v;

  三、操作平臺上有高于36v的固定照明燈具時,必須在其線路上設置觸電保安器,燈泡應配有防雨燈傘或保護罩。

  第6.2.2條 滑模操作平臺上采用380v電壓供電的設備,應裝有觸電保安器。經常移動的用電設備和機具的電源線,應使用橡膠軟線。

  第6.2.3條 操作平臺上的總配電裝置應安裝在便于操作、調整和維修的地方、 開關及插座應安裝在配電箱內,并做好防雨措施。不得把開關放在平臺鋪板上。

  第6.2.4條 用電設備必須用鐵殼或膠木殼開關,鐵殼開關外殼應有良好接地,不得使用單極和裸露開關。

  第6.2.5條 敷設于滑模操作平臺上的各種固定的電氣線路,應安裝在隱蔽處,對無法隱蔽的電線,應有保護措施。

  第6.2.6條 滑模操作平臺上的用電設備的接地線與接零線應與操作平臺的接地干線有良好的電氣通路。

第七章 通訊與信號


  第7.0.1條 在滑模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根據施工的要求,對滑模操作平臺上與工地辦公室、垂直及水平運輸的控制室、供電、供水、供料等部位的通訊聯絡作出相應的技術設計,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應對通訊聯絡方式、通訊聯絡裝置的技術要求及聯絡信號等做出明確規定;

  二、制定相應的通訊聯絡制度。 第7.0.2條 在施工中所采用的通訊聯絡方式應簡單直接,裝置應靈敏可靠。

  第7.0.3條 通訊聯絡裝置安裝好后,應于試滑前經檢驗試用,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7.0.4條 當采用罐籠或升降臺等作垂直運輸機械時,其停留處、地面落罐(臺)處及卷揚機等,必須設置通訊聯絡裝置及聲、光指示信號。各處信號應統一規定,并掛牌標明。

  第7.0.5條 在滑模施工過程中,通訊聯絡設備及信號應設專人管理和使用。

  垂直運輸機械啟動的信號,應由重物、罐籠或升降臺停留處發出。司機接受到動作信號后,在啟動前應發出動作回鈴,發告各處作好準備。聯絡不清,信號不明,司機不得擅自啟動垂直運輸機械。

  第7.0.6條 當滑模操作平臺最高部位的高度超過50m時,應根據航空部門的要求設置航空指示信號。

  要機場附近進行滑模施工時,航空信號及設置高度,應征得當地航空部門的同意。

第八章 防雷、防火、防毒

  第一節 防雷裝置的設置


  第8.1.1條 滑模施工中的防雷裝置,應符合《建筑防雷設計規范》的要求。

  第8.1.2條 滑模施工過程中的防雷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滑模操作平臺的最高點,如在鄰近防雷裝置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可不安裝臨時接閃器,否則,必須安裝臨時接閃器;

  二、臨時接閃器的設置高度,應使整個滑模操作平臺在其保護范圍內;

  三、施工現場的井架、腳手架、升降機械、鋼索、塔式起重機的鋼軌、管道等大型金屬物體,應與防雷裝置的引下線相連;

  四、防雷裝置必須具有良好的電氣通路,并與接地體相連;

  五、接閃器的引下線和接地體應設置在人不去或很少去的地方,接地電阻應與所施工的建(構)筑物防雷設計類別相同。

  第8.1.3條 滑模操作平臺上的防雷裝置應設專用的引下線,也可利用工程正式引下線。當采用結構鋼筋接頭,必須焊接成電氣通路,結構鋼筋底部應與接地體連接。

  第8.1.4條 防雷裝置的引下線,在整個施工中應保證其電氣通路,當由于施工需要(如挖溝等)必須引下線拆除時,應待另一條引下線安裝好后,方準拆除原引下線。

  第8.1.5條 雷雨時,所有露天高空作業人員應下至地面,人體不得接觸防雷裝置。

  第8.1.6條 當因氣候、季節等原因停工后,在下次開工前和雷雨季節到來之前,都應對防雷裝置進行全面檢查,檢查合格后方準繼續施工。在施工期間,應經常對防雷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維修,并向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二節 防 火


  第8.2.1條 操作平臺上應設置足夠和適用的滅火器以及其他消防設施;操作平臺上不應存放易燃物品;使用過的油布、棉紗等應及時回收,妥善保管。

  第8.2.2條 在操作平臺上使用明火或進行電(氣)焊時,必須采取防火措施,并經專職安全人員確認安全后再進行工作。

  第8.2.3條 混凝土養生用水管及爬梯等宜隨滑隨安,以供消防及人員疏散使用。

  第8.2.4條 浮雕模施工現場應根據滅火工作的要求,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設備附近,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第8.2.5條 消防器材設備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整好用。寒冷季節應對消防栓、滅火器等采取防凍措施。

  第8.2.6條 臨時工棚及施工設施之間的防火距離不應小于6m,易燃物不應堆放在防火間距之內,堆放在防火距離內的物件,應不妨礙消防車輛的通行。

  第8.2.7條 冬期施工時,滑模操作平臺上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第8.2.8條 施工現場應有專人負責消防工作,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本規范。


  第三節 防毒


  第8.3.1條 施工現場有害氣本濃度的衛生標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

  第8.3.2條 在有排放有害氣體的地段(如老廠改造、擴建工程等)施工時,應對有害氣體的濃度進行定期檢測。檢測方法休采用《車間空氣監測檢驗方法》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快速測定方法。

  第8.3.3條 滑模操作平臺處于有害氣體影響范圍之內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下列兩種防護措施中的一種:

  一、設置相應有害氣體的報警裝置或檢測管以及防毒用具。如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衛生標準時,應戴防毒口(面)罩;

  二、由甲、乙雙方協商,采取停產施工、相互錯開班次或改道排放等有效措施。

  第8.3.4條 在配制和噴涂有毒養護劑時,操作人員應穿戴個體防護用品,并應在通風良好的條件下進行。當通風條件不能滿足要求時,作業人員必須戴防毒口(面)罩。

  第8.3.5條 經常接觸有毒物質的作業人員,應定期檢查身體,下班后應淋浴更衣,工作服等防護用品不得穿帶回家。

第九章 施工操作


  第9.0.1條 工程開始滑升前,應進行全面的技術安全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操作平臺系統、模板系統及其連接符合設計要求;

  二、液壓系統經試驗合格;

  三、垂直運輸機械設備系統及其安全保護裝置試車合格;

  四、動力及照明用電線路的檢查與設備保護接地裝置檢驗合格;

  五、通訊聯絡與信號裝置試用合格;

  六、安全防護設施符合施工安全技術的要求;

  七、防火、避雷、防凍等設施的配備符合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

  八、完成職工上崗前的安全教育及有關人員的考核工作;

  九、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第9.0.2條 操作平臺上材料堆放的位置及數量應符合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不用的材料、物件應及時清理運至地面。

  第9.0.3條 模板的滑升必須在施工指揮人員的統一指揮下進行,液壓操作臺應由持證人員操作。

  第9.0.4條 初滑階段,必須對滑模裝置和混凝土的凝結狀態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

  第9.0.5條 每作業班應設專人負責檢查混凝土的出模強度,混凝土模強度應不低于0.2MPa(2kgf/cm^2)。當出模混凝土發生流淌或局部坍落現象時,應立即停滑處理。

  第9.0.6條 每作業班的施工指揮人員應嚴格按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控制滑升速度,嚴禁隨意超速滑升。

  第9.0.7條 滑升過程中操作平臺應保持基本水平,各千斤頂的相對高差不得大于40mm。相鄰兩個提升架上千斤頂的相對標高差不得大于20mm。

  第9.0.8條 滑升過程中應嚴格控制結構的偏移和扭轉。糾偏、糾扭操作,應在當班施工指揮人員的統一指揮下,按施工組織設計預定的方法并徐緩進行。

  當采用傾斜操作平臺糾偏方法時,操作平臺的傾斜度應控制在1%以內。

  當圓形筒壁結構發生扭轉時,任意3m高度上的相對扭轉值不應大于30mm。

  第9.0.9條 施工中應按下列要求對支承桿的接頭進行檢查:

  一、同一結構截面內,支承桿接頭的數量不應大于總數量的25%,其位置應均勻分布;

  二、工具式支承桿的絲扣接頭必須擰緊;

  三、榫接或做為結構鋼筋使用的非工具式支承桿接頭,在其通過千斤頂后,應進行等強焊接。

  第9.0.10條 當空滑施工時,應根據對支承桿的驗算結果,采取加固措施。

  第9.0.11條 滑升過程中,應隨時檢查支承桿工作狀態,當出現彎曲、傾斜等失穩情況時,應及時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第9.0.12條 滑模施工中,應經常對垂直運輸機械進行檢查。

第十章 滑模裝置拆除


  第10.0.1條 滑模裝置拆除(包括施工中改變平臺結構),必須編制詳細的施工方案,明確拆除的內容、方法、程序、使用的機械設備、安全措施及指揮人員的職責等。

  第10.0.2條 滑模裝置拆除方案,必須經主管部門及主管工程師審批,對拆除工作難度大的工程,尚應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

  第10.0.3條 滑模裝置拆除前必須組織拆除專業隊、組,指定專人負責統一指揮。

  第10.0.4條 凡參加拆除工作的作業人員,必須是經過技術培訓,考試合格。不得中途隨意更換作業人員。

  第10.0.5條 拆除中使用和垂直運輸設備和機具,必須經檢查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10.0.6條 滑模裝置拆除前應檢查各支承點埋設件牢固情況,以及作業人員上下走道是否安全可靠。

  第10.0.7條 拆除作業必須在白天進行,宜采用分段整體拆除,在地面解體。拆除的部件及操作平臺上的一切物品,均不得從高空拋下。

  第10.0.8條 當遇到雷雨、霧、雪或風力達到五級或五級以上的天氣時,不得進行滑模裝置的拆除作業。

  第10.0.9條 對煙囪類構筑物宜在頂端設置安全行走平臺。

  附錄 本規范用詞說明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與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對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反面詞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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