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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固定平臺安全規則(試行)

2005-05-24   能源部   |   收藏   發表評論 0

(1992年2月13日  能源部頒發) 

第一章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下稱能源部)《海上石油天然氣生產設施檢驗規定》(下稱《油(氣)生產設施檢驗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工業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海上固定平臺安全規則》(下稱本《規則》)。

1.2本《規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海、領海、大陸架及其他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資源管轄海域內建設和使用的海上固定平臺(下稱平臺)以及平臺作業者和油(氣)生產設施發證檢驗機構(下稱發證檢驗機構)。

1.3平臺設計、建造、安裝和試運轉等各個階段及生產作業中都必須執行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以保障平臺安全作業的技術條件和人員生命、財產的安全以及防止造成海域環境污染。

1.4對于張力腿式、牽索塔式、混凝土重力式等其他類型平臺下部結構的安全規則另行規定。在該規則頒發之前,可采用所用的規范、標準,但其上部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試運轉及生產作業必須符合本《規則》的有關規定。

1.5平臺廢棄與拆除的有關規定另行頒發。

1.6本《規則》頒發前已投入使用的平臺其技術條件應符合原來采用的規范、標準的要求、但其修理、改裝、改建和平臺作業中的檢驗,應執行本《規則》的有關規定。

1.7本《規則》為平臺安全的主要規定,本《規則》未做規定的內容可使用規范、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1.8本《規則》解釋權和修改權屬能源部。

1.9本《規則》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1.10本《規則》用語含義:

“安全辦公室”系指能源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

“發證檢驗機構”系指能源部認可的油(氣)生產設施發證檢驗機構。

“所用規范、標準”系指符合《油(氣)生產設施檢驗規定》第十二條要求,由平臺作業者在平臺設計、建造、安裝、生產作業中和發證檢驗機構在實施發證檢驗中所應用的技術規范、標準。

 

第二章  平臺布置

第一節  一般規定

2.1.1平臺應在油(氣)田開發工程設計條件、鉆井、修井工藝設計和(或)油(氣)田生產總工藝流程設計及油(氣)田開發工程設施總體布置(下稱總體設計)的基礎上進行設計,確定平臺方位、尺度,對生產區、公用設施區、生活區進行合理布置,保證生產作業、人員生命及財產的安全,并力求經濟合理。

2.1.2總體設計前,平臺作業應提出本章第二節所列的設計條件,并由具備資格的單位提供平臺所在海域環境條件等方面的資料。設計采用的環境條件的重現期應由作業者根據油(氣)田生產壽命、平臺的重要性和環境條件資料的可靠性等因素進行技術經濟評價后確定,并編入《油(氣)生產設施檢驗規定》第二十一條第2款要求的(海上油(氣)生產設施安全分析報告)中。

 

第二節  總體設計

2.2.1設計條件

(氣)田開發工程的主要設計條件為:

2.2.1.1油(氣)田地理位置;

2.2.1.2油藏特性及開發方案;

2.2.1.3油藏流體物理性質及化學成分;

2.2.1.4鉆井方案、完井方式及修井方式;

2.2.1.5井口流壓、靜壓、井口流體溫度、油氣比、油水比、油田生產壓降;

2.2.1.6油田生產壽命,逐年油、氣、水產量及注水量;

2.2.1.7單井最大油、氣、水日產量;

2.2.1.8工程地質;

2.2.1.9海水水質資料;

2.2.1.10環境條件

(1)平臺設計所需要的環境條件系指所有影響平臺強度、穩定、建造、發裝和使用的環境條件。對平臺有顯著影響的環境條件包括但不限于:水深、潮汐、風、波浪、海流、冰、地震、海生物、空氣和海水溫度等。

(2)用以確定設計環境條件的原始資料必須可靠、連續和有代表性。推算設計環境條件的方法應是公認的。

2.2.2鉆井、修井工藝設計

若采用平臺鉆井裝置、修井裝置進行鉆井、修井作業、應根據油藏數據、油(氣)田生產井布置和本章第二節所列2.2.1.1、2.2.1.2、2.2.1.4、2.2.1.5的內容和鉆井、修井設備布置的要求做出優化的鉆井、修井工藝設計。

2.2.3油(氣)田生產總工藝流程設計

應根據油藏數據、油(氣)田生產井布置、注水和機械采油方式及本章第二節所列2.2.1.1、2.2.1.2、2.2.1.3、2.2.1.4、2.2.1.5、2.2.1.6的有關數據,并使用公認的計算機程序進行物、熱平衡計算,做出油(氣)田生產總工藝流程的優化設計。

2.2.4油(氣)田開發工程設施總體布置

應對油(氣)田開發工程方案進行篩選和優化,做出包括油(氣)田開發工程全部設施的總體布置。

 

第三節  平臺布置的主要內容及危險區劃分

2.3.1確定平臺平面布置及甲板尺寸的原則應根據下述原則確定甲板上鉆井、修井設備和(或)油(氣)生產設備、公用和生活設施的布置,并確定甲板尺寸:

2.3.1.1滿足生產作業的需要;

2.3.1.2滿足維修及事故處理的需要;

2.3.1.3滿足安全、防火、消防、人員逃生和救生的需要;

2.3.1.4滿足結構合理性的需要;

2.3.1.5滿足經濟效益的需要。

2.3.2平臺甲板高程

平臺最下層甲板應處于極端環境條件時潮汐與波浪最不利組合情況下的最大波峰高程以上,并留有適當間距,以保證下層甲板的安全。

2.3.3平臺方位

應根據風向、流向、流冰方向及使用安全要求,確定平臺方位。

2.3.4甲板通道和甲板間梯道

平臺應根據尺度大小、生產作業和人員逃生的需要設置兩處或多處甲板通道和甲板間梯道。脫險通道的設置應符合本《規則》第十三章第二節有關規定。

2.3.5井口區布置

2.3.5.1井口區應布置在有良好自然通風的區域,若不可能,也可設于圍蔽區內,但應按所用規范、標準的要求,設置必要的通風設施。

2.3.5.2油、氣井應設置與油藏壓力相適應的井口裝置,氣井、自噴井、自溢井應設井上安全閥和井下安全閥。

2.3.6危險區分類

平臺危險區分以下三類

2.3.6.1  0類危險區:在正常操作條件下,連續地出現達到引燃或爆炸濃度的可燃性氣體或蒸氣的區域;

2.3.6.2  1類危險區:在正常操作條件下,斷續地或周期性地出現達到引燃或爆炸濃度的可燃性氣體或蒸氣的區域;

2.3.6.3  2類危險區:在正常操作條件下,不大可能出現達到引燃或爆炸濃度的可燃性氣體或蒸氣,但在不正常工作條件下,有可能出現達到引燃或爆炸濃度的可燃性氣體或蒸氣的區域。

2.3.7危險區劃分

應按照本章第三節2.3.6和所用規范、標準中關于危險區劃分的規定,做出危險區劃分圖。

2.3.8防火隔壁和甲板的設置平臺布置中可考慮設置防火隔壁和甲板,以隔離危險區,防護安全區,或必要時在危險區內形成安全處所。防火隔壁和甲板的設置原則和要求應符合本《規則》第十三章的有關規定。

2.3.9若平臺群中沒有無人駐守作業平臺,則平臺布置還應考慮:

2.3.9.1在平臺上設有對應于中心平臺對其進行遙控、遙測的可靠設施以及遙控、遙測失效時的安全設施;

2.3.9.2不需設置生活區,但應設有簡易休息處所,供維修人員不能返回中心平臺時臨時使用;

2.3.9.3設置安全可靠的登平臺設施,保證維修人員上下平臺的安全;

2.3.9.4設置監視和防止外部人員登上平臺的裝置,保護平臺的生產不因外部人員的登入而意外中斷;

2.3.9.5控所用規范、標準的有關規定,相應減少設施的配置(如救生裝置等)。

 

第三章  平臺結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3.1.1平臺結構系指平臺下部結構(包括樁基和導管架)和上部結構。

3.1.2結構設計

結構設計必須以可靠的計算分析為基礎。使用的計算機程序應是公認的,或是發證檢驗機構同意的。所有計算分析和設計使用的方法必須符合所有規范、標準的要求。

3.1.3結構建造

結構的建造應根據加工設計進行。建造工藝、建造過程中所需要的計算、所有用于建造和裝配的設備的能力和精確度以及人員的資格應滿足所用規范、標準的要求。

 

第二節  環境條件

按本《規則》第二章第一節和第二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地基及場地調查

3.3.1必須對平臺安裝位置進行地基和場地調查(工程地質調查和海床地貌調查)。

地基和場地調查的范圍、深度和精確度取決于平臺結構的尺度、預期的目的、重要性、場地土的均質性和海底狀況等。

3.3.2地基和場地調查報告至少應包括:

3.3.2.1調查范圍及鉆孔座標;

3.3.2.2調查內容;

3.3.2.3調查時間和調查者;

3.3.2.4使用的方法和設備的描述;

3.3.2.5調查結果和分析;

3.3.2.6適用范圍和可能的誤差分析。

 

第四節  荷載及荷裁組合

3.4.1結構設計荷載應包括結構在建造、安裝和工作期間可能遇到的所有荷載。這些荷載可以分為:固定荷載、活荷載、環境荷載和施工荷載。此外,在特殊情況下還應考慮可能發生的事故荷載。

3.4.2荷載組合的基本原則應是以在結構使用期間可能出現的最不利的荷載條件進行組合。在組合中,應合理地選擇各種環境條件同時出現的概率。

 

第五節  結構分析

3.5.l結構分析包括總體分析和局部分析。結構的總體分析應包括靜力分析和動力分析。在需要的情況下,結構的局部分析應包括局部振動分析。

3.5.2波浪作用分析

對于波浪作用分析,應根據結構的自振周期選擇分析方法。在結構自振周期小于和等于3s時,可僅進行靜力分析;在結構的自振周期大于3s時,應同時進行靜力和動力分析。

3.5.3海冰作用分析

使用靜力方法進行冰對結構作用的分析。對于可能產生冰激振動的結構,應考慮冰引起的結構的動力響應。

3.5.4地震作用分析

對位于地震活動區域中的結構,應進行地震作用的分析。

3.5.5施工期的結構分析

施工期的結構分析包括本章第九節和本《規則》第五章所規定的有關結構分析。

 

第六節  鋼結構設計

3.6.1鋼結構設計一般采用許用應力法,或采用所用規范、標準中的其它方法。

3.6.2在使用許用應力法時,應按照所用規范、標準確定或計算基本許用應力以及在采用極端環境條件荷載組合條件下或地震荷載條件下基本許用應力的增加。

3.6.3鋼結構設計應包括構件應力校核、構件連接設計、上部結構和下部結構之間過渡錐體的設計。必要時,在管節點設計中進行疲勞分析。深水平臺的計算疲勞壽命應高于平臺的設計使用壽命。

 

第七節  樁基礎設計

3.7.1校基礎設計包括樁的軸向承載能力和側向承載能力的確定。此外,樁基礎設計還應包括打樁期間接樁長度和應力計算,以及樁可打入性分析。

3.7.2樁的軸向承載能力

樁的軸向承載能力計算應按所用規范、標準進行。在確定樁的軸向承載能力時,應考慮沉樁方法、樁體構造和場地土壤情況。

3.7.3校的側向承載能力

樁的側向承載能力可由考慮非線性基礎的結構總體分析得到;也可在進行等效線性基礎的結構總體分析后、由考慮非線性的單樁分析得到。

3.7.4樁基礎模擬

在結構的總體分析中,可根據設計要求和采用的方法使用線性基礎或非線性基礎。

在使用線性基礎時,應保證線性基礎等效于實際的樁—土系統。

在使用非線性基礎時,應能夠模擬一土系統的側向荷載一變位特性(P—Y曲線)和軸向荷載——變位特性(T—Z和Q—Z曲線)。

3.7.5群樁效應

在樁的間距小于8倍樁徑時,應考慮群樁效應。群樁效應的計算應按照公認的方法進行。

 

第八節     

3.8.1用于建造平臺的各種材料必須滿足設計要求。

3.8.2用于建造平臺的鋼材必須具有合乎要求的出廠證書(包括鋼材爐罐號、批號、化學成分、機械性能等)和(或)具有由平臺建造單位復驗并經發證檢驗機構認可的試驗報告,在鋼材端部表面應有持久、明顯的標記。鋼材的化學成分和機械性能(包括:拉伸性能、彎曲性能、在低溫下使用時的低溫沖擊性能和在特殊部位使用時的Z向拉伸性能等)應滿足設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鋼材不得使用。

3.8.3鋼材的替代

經平臺作業者的同意和發證檢驗機構認可,可以使用化學成份和機械性能相當、滿足設計要求的其它牌號的鋼材替代設計單位指定牌號的鋼材。

3.8.4材料跟蹤

建造單位應編制材料跟蹤程序。

 

第九節     

3.9.1平臺結構的建造應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應進行建造過程中必要階段的結構分析,并編制建造程序,當結構構件不滿足要求時,應采取臨時加固措施。

3.9.2鋼材準備

在切割下料前,鋼材應予以矯正,以符合下料要求,所有準備好的鋼材,均應妥善地保管和運輸。

3.9.3構件切割和加工

鋼材的切割和加工應使用適當的工藝和方法進行。所有切割產生的缺口和毛刺,均應打磨去除。

所有加工后的鋼材,慶保持原機械性能,不允許用錘擊等方法損傷鋼結構表面。

3.9.4構件組對和結構總裝

3.9.4.1構件組對之前,應檢查每個單件是否符合設計圖紙和組對工藝的要求。未達到要求的單件,不得使用。組對過程中被損傷的構件應予以修復,嚴重者應予以替換。

3.9.4.2結構總裝前,建造單位應檢查組對構件是否符合設計圖紙及總裝工藝要求。在總裝過程中應滿足設計對結構強度及總裝精度的要求,總裝場地必須具有足夠的支撐能力,其變形不得影響結構強度和建造精度。

 

第十節     

3.10.1焊接質量保證

3.10.1.1平臺的焊接施工應按設計要求進行,焊接施工前應編制焊接程序和檢驗程序。

3.10.1.2所有使用的焊接設備必須具有足夠的穩定性和靈敏性,并應具有焊接設備年檢證明。

3.10.1.3參加焊接工作的焊工必須取得發證檢驗機構授予或認同的相應級別的資格證書。焊工所承擔的焊接工作必須與所用規范、標準要求具備的資格相適應。不具備資格的焊工不準參加平臺結構的焊接工作。

3.10.4.4無損探傷人員必須取得發證檢驗機構授予或認同的資格證書,不具備資格的人員不得擔任探傷工作。

3.10.1.5在建造過程中進行化學分析、機械性能試驗、計量標定等所用的設備須具有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證書,試驗人員須持有資格證書,否則不得進行試驗。

3.10.2焊接材料

3.10.2.1焊接材料應符合設計指定標準的規定。焊接材料應由發證檢驗機構認可的廠家生產,并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和產品說明書。

3.10.2.2焊接材料應按產品說明書規定的條件和焊接要求保管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焊接材料不準使用。

3.10.3焊接準備

3.10.3.1焊接前,應按照設計要求檢查焊件的加工質量和尺寸公差。

3.10.3.2臨時固定焊和定位焊應按正式焊接要求由合格焊工進行作業。

3.10.4焊接

3.10.4.1焊接作業應在規定的環境條件下按焊接工藝程序進行。

3.10.4.2有預熱要求的焊件,應按預熱程序進行預熱。

3.10.4.3對要求進行焊后熱處理的焊縫應按熱處理程序進行焊后熱處理,但熱處理不得改變母材的性質和焊件形狀。

3.10.5修補

修補包括對焊縫和母材的修補。修補可以采用研磨、車削和焊接等方法。任何修補工作都必須保證焊縫以及母材的性能要求。

焊接修補,應按修補程序進行。經平臺作業者和發證檢驗機構批準方可進行大面積的修補和(或)超過二次以上的修補。

3.10.6檢驗

3.10.6.1建造單位應在開工前,技設計要求對所用的各種無損檢驗方法逐個編制無損檢驗程序。

3.10.6.2檢驗應先外觀檢驗,后無損檢驗。外觀檢驗合格后才可按程序進行無損檢驗。

 

第四章    防腐蝕

第一節  一般規定

4.1.1平臺防腐蝕包括平臺鋼結構、管路系統和設備等的防腐蝕。

4.1.2鋼結構防腐蝕

4.1.2.1鋼結構所處的海洋環境劃分為:海洋大氣區、飛濺區、潮汐區、全浸區和海泥區5個區域。應根據結構構件所處海洋環境區域的不同,采用相應的防腐蝕措施。

4.1.2.2結構構件表面的防腐蝕

(1)海洋大氣區中的結構構件,一般采用涂層防腐蝕。對涂裝有困難的小型復雜構件,可用鍍層防護。

(2)飛濺區中的結構構件,一般采用涂層或包覆層防腐蝕。此外,還應考慮在壁厚上增加一定的腐蝕裕量。

(3)潮汐區中的結構構件,一般采用和飛濺區相同的防腐蝕措施。由于陰極保護措施對潮汐區的構件有一定的保護作用,因此潮汐區中構件的腐蝕裕量,可較飛濺區的小些。

(4)全浸區中的結構構件,一般采用陰極保護措施防腐蝕。如果經濟上合理或有其它必要的原因,也可以采用陰極保護與涂層聯合防護。

(5)海泥區中的結構構件,一般采用陰極保護措施防腐蝕。

4.1.2.3結構構件內表面的防腐蝕

暴露于流通空氣或流動海水中的結構構件的內表面,應采用涂層、陰極保護或二者聯合的防腐蝕措施,與新鮮空氣和流動海水隔絕的構件內表面,一般不采取防腐蝕措施。

4.1.3管路系統防腐蝕

4.1.3.1管路系統的外表面,應采用涂層防腐蝕。直徑較小的管路,可用鍍層防腐蝕,也可使用耐蝕金屬管材。

4.1.3.2輸送有腐蝕性介質的管路系統內表面,根據介質腐蝕性的不同,可相應地采用涂層、鍍層或在介質中添加緩蝕劑等措施防腐蝕,并可考慮在壁厚上增加一的腐蝕裕量。

4.1.4設備的防腐蝕

設備的外表面,應采用涂層防腐蝕。小型零部件的外表面,可用鍍層保護。與腐蝕性介質接觸的設備內表面,如海水罐、熱交換器等,可采用涂層、明極保護等措施防腐蝕,或考慮在壁厚上增加一定的腐蝕裕量。電氣設備的防腐蝕還須符合本《規則》第九章第一節9.1.4.10有關規定。

4.1.5平臺在海上安裝期間,為了防止雜散電流腐蝕,使用的焊接設備應在被焊接結構上接地。

 

第二節  涂層及鍍層

4.2.1應按所用規范、標準的要求進行涂層設計。涂層系統應與被涂表面所處的環境、操作條件和使用年限相適應。應選用發證檢驗機構認可的涂料,底漆和面漆(包括中間層漆)應相互配套。

4.2.2為了操作安全與裝飾,并表明不同結構、管路系統和設備的功用,涂層系統的表面層必須規定明確的顏色,顏色的規定應符合所用規范、標準的要求。

4.2.3涂裝

4.2.3.1承擔涂裝作業的單位在施工前應編制表面處理程序、涂裝工藝程序及涂裝檢驗程序。

4.2.3.2涂裝前應對被涂工件表面進行表面處理。表面處理的方法和等級,應與所選擇的涂料相適應,并符合所用規范、標準的規定。

4.2.3.3涂裝工藝應符合涂料生產廠的產品使用要求,包括:涂料的混合、稀釋、涂裝作業方法以及環境條件等方面的要求。

4.2.3.4涂層檢查

(1)為了保證涂層質量,必須對每道涂層和最后表面進行檢驗。檢驗應由有資格的檢驗員使用符合規定的檢驗工具進行。

(2)涂層檢驗內容包括:使用的涂料的正確性、膜厚、固化或干燥時間、色標、漏涂或針孔等。檢驗為不合格的涂層應修補或重涂。

(3)所有檢驗工作都必須有完整的記錄。

4.2.4涂層修補

4.2.4.1所有檢驗不合格或施工中損壞的涂層,均應進行修補。

4.2.4.2需要修補的涂層,修補前應對表面進行適當的處理,達到涂裝要求。

4.2.4.3修補用的涂料,應與原有涂層材料相配套,飛濺區海上現場修補用的涂料,應具有快干和濕固化特點。

4.2.5鍍層

4.2.5.1復雜的型材、結構件、輸送腐蝕性介質的管線的內表面、設備的零部件和連接螺栓、儀表殼等,在難以用涂層保護或環境條件和操作條件需要時,應采用鍍層防腐蝕。需要并可能時,可在鍍層上覆蓋涂層保護。

4.2.5.2應按所用的規范、標準選用鍍層材料和制定施工工藝。

 

第三節  陰極保護

4.3.1平臺陰極保護系統可以采用犧牲陽極或外加電流系統,也可采用二者聯合的系統。

4.3.2陰極保護系統的設計

4.3.2.1應根據鋼結構所處海洋環境條件、所用的鋼材類別及鋼結構構件表面狀況選定其保護電位、保護電流密度值及計算保護面積,并確定輔助陽極和犧牲陽極的數量、重量及安裝位置。

4.3.2.2輔助陽極和犧牲陽極的安裝設計應滿足外部荷載和電連接的要求。同時,還應盡可能減小屏蔽效應。

4.3.2.3陰級保護系統的設計年限一般應與平臺的使用年限相同。在維護和更換工作容易進行且經濟上合理時,陰極保護系統的設計年限也可以短些。

4.3.3陰極保護系統的安裝

4.3.3.1應采用經發證檢驗機構認可的犧牲陽極、輔助陽極和電源設備。

4.3.3.2輔助陽極和犧牲陽極支架與鋼結構的焊接應符合本《規則》第三章第十節有關規定。

4.3.3.3外加電流系統中的電源設備安裝及電連接應符合所用規范、標準的有關規定。犧牲陽極產品如需做化學分析,應由與制造廠無關的單位來完成。

4.3.4每個平臺的陰極保護系統投人運行后,都應進行一次初始單位的測量,以例確認平臺已經達到保護要求。這種測量對犧牲陽極系統一般在1年內進行,對外加電流系統一般在1個月內進行。

4.3.5平臺陰極保護系統應進行定期檢測。外加電流系統還應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檢查、維護周期不應超過兩個月。所有檢測和檢查、維護均應有完整的記錄。

 

第五章    海上工程作業

第一節  一般規定

5.1.1平臺的海上工程作業(下稱作業)應滿足設計對平臺海上安裝的要求,保證平臺結構強度并使安裝誤差在允許范圍內。

5.1.2作業前工作

5.1.2.1按所用規范、標準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制定出作業程序和工藝布置方案。

5.1.2.2所有用于作業的船只、設備和工具,均應仔細檢查,以保證作業的安全。

5.1.2.3為校核結構在作業期間的強度和整體安全性,應進行必要的計算分析,計算應以計算機計算為基礎。計算機程序應是公認的,或是發證檢驗機構同意的。

5.1.3作業實施

5.1.3.1應在準確可靠的天氣預報和海況預報保證下進行。

5.1.3.2應針對可能的天氣和海況變化,做好應急措施的準備。

5.1.3.3由于天氣變化等原因停止作業時,若需要,應對被安裝的結構采取臨時加固和固定等安全措施。

5.1.4作業完成后,所有臨時加固和固定的設施、構件均應拆除,任何拆除不得對結構造成破壞和損傷。

 

第二節  裝船及固定

5.2.1結構裝船可采用吊裝或滑移兩種形式。

5.2.1.1吊裝裝船

按本章第三節有關規定執行。

5.2.1.2滑移裝船

滑移裝船前應進行必要的分析計算并編制滑移裝船程序。

裝船過程中駁船的壓載系統.在整個裝船作業期間對于荷載變化和潮位變化應具有足夠的調節能力,以保證岸上滑道和駁上滑道在裝船過程中對接可靠,表面齊直平整。

5.2.2固定

被運輸的結構物應可靠地固定在駁船上,固定用的墊墩、支座等支撐結構應經過專門設計。

 

第三節     

5.3.1在采用吊裝形式裝船或下水時應盡量使用一艘起重船,若需使用兩艘起重船,其動作應協調,保證結構和船舶的發全。

5.3.2在進行吊裝作業前,應編制吊裝程序并進行吊裝分析,吊裝分析模型應符合實際的吊裝工藝布置。

用于吊點結構設計的荷載應由吊裝分析提供,吊裝計算及吊點結構的設計均應符合所用規范、標準的要求。

5.3.3吊裝索具應按吊裝分析結果選擇,所有吊裝索具的安全系數,均應符合所用規范、標準的要求。

 

第四節     

5.4.1運輸可采用駁運或自浮浮運的方式。

5.4.1.1駁運

用于駁運的駁船應有足夠的裝載能力、結構強度、完整穩性和破艙穩性。

5.4.1.2自浮浮運

1)導管架自浮運輸時,其浮力系統應有足夠的儲備浮力。在采用輔助浮筒時,浮筒必須通過剛性結構和導管架連接,整個系統應有足夠的穩性。

2)拖航前,應檢查浮力系統的水密性強度和剛度;檢查充、排水系統的操作與控制性能。

3)在自浮浮運的結構上應設置必要的系泊裝置,便于臨時錨泊和就位作業。

5.4.2拖航

5.4.2.1拖航作業應有詳細的拖航計劃,拖航計劃包括:拖航期間的氣象和海況預報、拖航目的地、航線、日程及必要的應急措施。

5.4.2.2拖輪的馬力和拖帶設施,應能保證在拖航中有效地控制被拖結構,并保持適當的航速。

5.4.2.3拖航器具應有足夠的強度,并有充裕的備件。

5.4.2.4拖航應選擇最安全的航線,對長距離拖航應預先選擇一個或幾個避風港。

5.4.3拖航分析

拖航分析包括強度校核和穩性校核。

5.4.3.1強度校核的內容應包括:被拖平臺結構、駁船和固定結構的強度校核,并應考慮以下情況:

(1)校核分析中應考慮結構和駁船間的相對剛度影響,對相對小型的結構,可以根據剛體運動理論進行分析;

(2)長距離拖航時,應考慮結構的疲勞強度;

(3)立式裝運或拖運的細長構件,應考慮渦旋振動的可能性。

5.4.3.2穩性校核應考慮各種可能的吃水、裝載和壓載情況。

 

第五節  下水及就位

5.5.1導管架下水可采用吊裝或滑移兩種形式。

5.5.1.1吊裝下水

按本章第三節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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