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械工業局1999—10—08批準 2000—03—01實施
前言
電火花成形機使用的可燃性工作液,工作時有發生火災的危險,因此要求機床應具備防火、滅火功能。GB 13567—1998《電火花加工機床 安全防護技術要求》中明確規定:“采用可燃性工作液的電火花加工機床應配備滅火器并預留自動滅火裝置接口……”。隨著生產的發展,要求電火花成形機的防火、滅火功能越來越完善,安裝了自動滅火器,使機床的防火、滅火能力大大加強。但同時也提出了自動滅火器本身是否安全、可靠的問題。本標準旨在規范自動滅火器的設計和制造,使之真正發揮防火、滅火的作用,并不致出現附加危險,以提高電火花成形機的安全水平。本標準是GB 13567的相關標準。
本標準由全國特種加工機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電加工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蔣亨順、紀人興。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電火花成形機的自動滅火器的型號與規格、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與使用說明書、包裝與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使用可燃性工作液的電火花成形機用自動滅火器(以下簡稱滅火器)。
[NextPage]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l一1990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2423.3—1993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Ca:恒定濕熱試驗方法
GB/T 2423.10—1995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Fc和導則:振動(正弦)
GB/T 2828—1987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T 2829—1987 周期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生產過程穩定性的檢查)
GB 4716—1993 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
GB 4717—1993 火災報警控制器 通用技術條件
GB 5099—1994 鋼質無縫氣瓶
GB 5100—1994 鋼質焊接氣瓶
GB/T 5226.1—1996 工業機械電氣設備 第一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GB 9969.1—1998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T 13306—1991 標牌
GB 13567一1998 電火花加工機床 安全防護技術要求
JB/T 8356.1—1996 機床包裝 技術條件
JB/T 8356.3—1996 機床包裝用中、小木箱
JB/T 9875—1999 金屬切削機床 隨機技術文件的編制
GN 11一1982 消防產品 型號編制方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貯液瓶
貯存滅火藥劑的鋼瓶(即滅火器瓶)。
3.2感溫火災探測器
能迅速感受火災發生時產生的溫升,在溫度達到預定值時輸出信號,以進行火災報警或同時啟動滅火器的器件。
3.3 試驗油槽
用于試驗自動滅火器滅火功能等的專用鋼制油槽。
3.4 基本功能
自動滅火器所必備的探測、報警、滅火、斷電等功能。
3.5 檢查功能
自動滅火器通電工作后,對電路和報警系統的自檢功能。
3.6監視工作狀態
自動滅火器處于檢測并能發出報警信號的工作狀態。
4 型號與規格
4.1 型號
滅火器的型號編制方法按GN 11的規定。
標記示例:
4.2 類型
滅火器的類型為1211,代號Y。
4.3 規格
滅火器按充裝藥劑的量劃分規格。系列規格分2,3,4,6kg等。
4.4 型式
滅火器有多種型式,如A一單噴嘴型,B一多噴嘴型等。
4.5 主要指標
滅火器的主要指標見表1。
5 技術要求
5.1 功能
5.1.1 滅火器應具備下列基本功能:當機床工作液起火時,能直接收到由探測器發出的信號,并自動打開貯液瓶,向起火點噴射滅火劑,將火撲滅。同時應能發出切斷機床總電源的信號及報警信號。
5.1.2 滅火器應有“檢查按鈕”,能隨時方便地檢查其電路的通斷和報警功能的可靠性。檢查時,報警器應報警,但貯液瓶不得啟動。
5.1.3 在交流電網供電電壓波動幅度不超過額定電壓的一15%或+10%,頻率偏差不超過標準頻率的±1%時,滅火器應能正常工作。
5.1.4 滅火器還應具備手動滅火功能。
5.2 主要部件性能
滅火器的主要部件應采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定型產品,并應分別滿足5.2.1~5.2.3的要求。
5.2.1 探測器
滅火器使用的感溫火災探測器的響應時間及其他性能指標應符合GB 4716的規定。
5.2.2 貯液瓶
滅火器的貯液瓶的性能指標應符合GB 5099或GB 5100的規定。
5.2.3 電器裝置
滅火器的電器裝置應符合GB/T 5226.1的規定。
5.3 外觀及裝配質量
5.3.1 滅火器的外表應平整、光滑,涂層無剝落及起泡現象,無明顯劃痕、裂痕、毛刺等機械損傷。
5.3.2 滅火器的緊固件應緊固可靠,緊固部分應無松動現象。
5.3.3 滅火器的控制及執行機構的動作應靈活、可靠。
5.4 在機床上的配備要求
5.4.1 滅火器應按電火花成形機工作液槽的面積確定需配備的貯液瓶容量。
5.4.2 滅火器應固定在機床上。噴嘴及探測器的安裝可參考6.2.2b)和6.2.2c)進行,探測器應盡量靠近放電部位。
5.5 試驗檢驗
滅火器應能經受第6章規定的電瞬變試驗、恒定濕熱試驗、振動(正弦)試驗、抗干擾試驗及電壓波動試驗,并應在試驗后滿足本標準規定的全部技術要求。
6 試驗方法
6.1 檢查功能試驗
試驗方法:將滅火器的電源接于220V、50Hz交流電源上,試驗“檢查按鈕”功能。
試驗結果:應符合5.1.2的規定。
6.2 基本功能試驗
6.2.1 試驗條件
環境溫度:15~35℃
相對濕度:45%~75%
氣 壓:86~106 kPa(650~800mmHg)
試驗一般在室內進行。
6.2.2 試驗準備
a)試驗油槽:模仿電火花成形機的工作液槽,用鋼板制造,壁厚不得大于3 mm,沿口加強邊寬度不得大于30mm。內腔尺寸依貯液瓶容量而定(見表2.)。
油槽內放煤油。油面高度應不低于油槽內腔高度的1/2。為保證槽內油面高度符合要求,可加入清水,但油層厚度不得小于30mm。
b)噴嘴安裝:用支架將噴嘴固定在油槽角部,噴嘴中軸線與油槽上沿平面對角線(上)相交于L/5處(約向下傾斜50°),噴嘴的安裝高度(//)約為(0.1~0.2)L,見圖1。
c)探測器安裝:用可調支架將感溫探測器固定在試驗油槽上方空間的適當位置,距油面高度為200 mm。
6.2.3 試驗步驟
引燃油槽內煤油,當探測器周圍溫度達到60C土5℃時,滅火器的報警器應迅速發出報警信號,并斷開容量為3A/380V的接觸器;同時貯液瓶的閥門打開,滅火劑噴出,將火撲滅。
6.2.4 試驗評定
a)火焰熄滅,1 min內不出現復燃,且油槽內有剩余煤油,則為滅火成功。
b)連續試驗2次,均滅火成功可判為合格。
6.3 電瞬變試驗
6.3.1 試驗目的
檢驗滅火器抗電源瞬變干擾的能力。
6.3.2 試驗要求
按表3的規定進行試驗。
6.3.3 試驗步驟
a)將滅火器與電瞬變器連接,接通電源,并使滅火器處于監視狀態;
b)開啟電瞬變器,按“斷電(1s)—通電(9s)”的固定程序連續通斷500次。
6.3.4 試驗評定
a)試驗過程中滅火器不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b)試驗后按6.1的規定進行“檢查功能試驗”,應符合5.1.2的規定。
6.4 恒定濕熱試驗
6.4.1 試驗目的
檢驗滅火器在相應濕熱條件下的性能穩定性。
6.4.2 試驗要求
按表4的規定進行試驗。
6.4.3 試驗步驟
6.4.3.1 滅火器的貯液瓶按設計的最大充裝量充裝氮氣或二氧化碳氣體,達到相應于20C時的工作壓力水平,并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2~4h。
6.4.3.2 將滅火器放人恒定濕熱試驗箱內,接通電源,使其處于監視狀態。調節試驗箱溫度為40C士2C,相對濕度為90%~92%(先調節溫度,待溫度穩定后再加濕)。保持24 h后取出,立即進行“檢查功能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5.1.2的規定。
6.4.3.3 “檢查功能試驗”后,使滅火器在正常大氣條件下處于監視狀態1~2 h。
6.4.4 試驗評定
a)滅火器在試驗過程中不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b)按6.1和6.2進行試驗,應符合5.1.1和5.1.2的規定;
c)試驗后檢查外觀及緊固部位,應符合5.3的規定;
d)貯液瓶內滅火劑的凈重損失不應超過充裝量的0.5%,壓力降低不應超過充裝壓力的l%。
6.4.5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GB/T 2423.3—1993中第2章的規定。
6.5 振動(正弦)試驗
6.5.1 試驗目的
檢驗滅火器在規定振動條件下的性能穩定性。
6.5.2 試驗要求
按表5的規定進行試驗。
6.5.3 試驗步驟
6.5.3.1 同6.4.3.1。
6.5.3.2 按GB 4717—1993中附錄L中第L2章的規定。
6.5.4 試驗評定
同6.4.4。
6.5.5 試驗設備
振動臺及夾具應符合GB/T 2423.10的規定。
6.6抗干擾試驗
6.6.1 試驗目的
檢查滅火器的控制系統工作的可靠性和穩定性。
6.6.2 試驗要求
連接探測器,接通電源,使滅火器處于監視工作狀態。
6.6.3 試驗步驟
滅火器安裝在具有100A脈沖電源的電火花成形機上,電火花成形機在脈寬ti≤10/2s、頻率fp≥25kHz、功率管全部開通及100 A工作電流條件下,分別放電加工,探測器不應輸出報警信號。
6.7 電壓波動試驗
6.7.1 試驗目的
檢驗滅火器對供電電源參數變化的適應性。
6.7.2 試驗準備
接通電源,用調壓器將輸入滅火器的電網電壓分別調至187 V和242 V,使滅火器處于監視工作狀態。
6.7.3 試驗步驟
同6.6.3或6.3.3。
6.7.4 試驗評定
a)又寸于6.3.3,應按6.3.4進行;
b)對于6.6.3,探測器不得輸出報警信號。
7 檢驗規則
7.1 產品出廠應由制造單位檢驗,保證其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7.2 試驗的取樣及結果評定應按GB/T 2828或GB/T 2829的規定。
7.3 滅火器的檢驗項目及檢驗類型應按表6的規定。
8 標志與使用說明書
8.1 滅火器應有符合GB/T13306及GB 4717—1993中6.1和6.2規定的標牌和指示操縱、安全等的標牌或標志。
8.2 標牌或標志必須包含以下內容:
a)探測器型號;
b)探測器的感應溫度值;
c)滅火器的貯存溫度。
8.3 滅火器的隨機技術文件應包括:使用說明書、合格證明書、裝箱單。
8.4 隨機技術文件的編制方法應按GB 9969.1和JB/T 9875的規定;電氣系統的隨機技術文件應符合GB/T 5226.1的規定。
8.5 使用說明書中應提供全面的信息,包括滅火器的使用、安裝、運輸、貯存、維修、保養以及滅火劑的再充裝等內容。
8.6 使用說明書必須闡明有關安全內容,包括滅火器本身易引發的事故、使用中應注意的安全事項等。
9 包裝與貯存
9.1 滅火器的包裝應符合JB/T 8356.1和JB/T 8356.3的規定;包裝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GB 191的規定。
9.2 滅火器貯存的防銹期限不得低于一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