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滾齒機  安全防護技術條件JB 10139—1999

2005-08-01   JB 10139—1999   |   收藏   發表評論 0

  國家機械工業局1999—10—08批準  2000—03—01實施
  

  
  前言
    
  
  本標準是根據GB 15760—1995《金屬切削機床  安全防護通用技術條件》,結合滾齒機產品的結構特點制定的,是對GB 15760—1995的補充和具體化。
    
  與本標準相配套的標準有:
    
  GB/T 8064—1998  滾齒機  精度檢驗
    
  GB/T 10173—1988  滾齒機  參數
    
  JB/T 6344—1992  滾齒機  技術條件
    
  JB/T 6344.1—1999  滾齒機  系列型譜
    
  本標準由全國金屬切削機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金屬切削機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圓柱齒輪機床分會、儀表機床分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重慶圓柱齒輪機床研究所、成都儀表機床研究所、南京第二機床廠、陜西第二機床廠、青島機床廠、長江機床廠、北京華納齒輪有限公司、武漢神龍汽車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玉潔、王健、顏建萍、曲海順、余宏力、王景陽、朱旺全、孟昭之、余先祥。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滾齒機安全防護的主要技術要求、措施和評定。
    
  本標準適用于最大工件直徑大于或等于125mm至小于2000mm的立式滾齒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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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3—1982  安全色
    
  GB 2894—1996  安全標志
    
  GB/T 3167—1993  金屬切削機床  操作指示形象化符號
    
  GB/T 3168—1993  數字控制機床  操作指示形象化符號
    
  GB 4053.3—1993  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安全技術條件
    
  GB 4053.4—1983  固定式工業鋼平臺
    
  GB/T 5226.1—1996  工業機械電氣設備  第一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GB/T 6527.2—1986  安全色使用導則
    
  GB/T 6576—1986  機床潤滑系統
    
  GB 8196—1987  機械設備防護罩安全要求
    
  GB 8197—1987  防護屏安全要求
    
  GB 12265.1—1997  機械安全  防止上肢觸及危險區的安全距離
    
  GB 12265.3—1997  機械安全  避免人體各部位擠壓的最小間距
    
  GB/T 15706.1—1995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1部分:基本術語、方法學
    
  GB/T 15706.2—1995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2部分:技術原則與規范
    
  GB 15760—1995  金屬切削機床  安全防護通用技術條件
    
  GB/T 16769—1997  金屬切削機床  噪聲聲壓級測量方法
    
  GB/T 17161—1997  機床  控制裝置的操作方向
    
  JB/T 6344—1992  滾齒機  技術條件
    
  JB/T 8356.1—1996  機床包裝  技術條件
  
  JB/T 8360.2—1996  數控滾齒機  技術條件
    
  JB/T 9875—1999  金屬切削機床  隨機技術文件的編制
    
  JB/T 10051—1999  金屬切削機床  液壓系統通用技術條件
    
  
  3  機床的危險
  
  3.1  機械的危險
  
  3.1.1  機床外露部分的尖棱、尖角、凸出部分和開口可能導致人員傷害的危險。
  
  3.1.2  機床的飛輪等旋轉零件在運動中可能出現松脫、甩出及纏繞的危險。
  
  3.1.3  未采取防護措施或防護聯鎖裝置,人或其他物體進入工作區可能產生的危險。
  
  3.1.4  超負荷滾切加工可能造成機床損壞的危險。
  
  3.1.5  機床控制系統失靈或損壞可能造成的危險。
  
  3.1.6  電力偶然中斷時,由于機械的慣性可能造成刀具及工件損壞的危險。
  
  3.1.7  冷卻液濺出和切屑飛濺可能產生的危險。
  
  3.1.8  刀架滑板、切向滑座等部件往復運動可能超出工作區造成的危險。
  
  3.1.9  立柱導軌、滑板導軌、床身導軌、工作臺導軌等不具有防護裝置可能產生損壞機床的危險。
  
  3.1.10  滑板運動,工作臺進給或退出,主軸速度轉換,外支架上、下轉換等未設聯鎖裝置可能產生損壞機床的危險。
  
  3.1.11  機動夾持裝置未能夾緊刀具和工件可能造成的危險。
  
  3.2  電氣系統的危險
  
  3.2.1  電源不符合規定引起的危險
  
  3.2.1.1  電氣系統不符合電源規定引起的危險。
  
  3.2.1.2  機床電源接線型式不符合規定引起的危險。
  
  3.2.1.3  機床電源切斷(隔離)開關不符合規定引起的危險。
  
  3.2.2  觸電的危險
  
  3.2.2.1  帶電體屏護不當可能導致觸電的危險。
  
  3.2.2.2  帶電設備接地不良可能導致間接觸電的危險。
  
  3.2.2.3  帶電體絕緣不良可能導致觸電的危險。
  
  3.2.3  電氣設備因保護不當引起的危險
  
  3.2.3.1  電氣設備中的電流超過額定值可能造成電氣設備損壞。
  
  3.2.3.2  電動機過載可能導致其損壞。
  
  3.2.3.3  電源中斷或電壓降落引起電氣設備誤動作可能造成的危險。
  
  3.2.4  緊急狀態引起的危險
  
  3.2.5  按鈕、指示燈等控制器件不符合設計規定,導線選擇不當引起的危險。
  
  3.2.6  照明裝置不符合設計規定引起的危險。
  
  3.3  液壓、潤滑系統的危險
  
  3.3.1  液壓系統不符合設計規定引起的危險。
  
  3.3.2  液壓系統故障造成超壓或液壓部件誤動作引起的危險。
  
  3.3.3  機床潤滑不當導致損壞機床的危險。
  
  3.4  噪聲的危險
    
  由于噪聲不符合規定而對人體造成聽力損失及產生身心疾病的危險。
  
  3.5  材料和物質產生的危險
  
  3.5.1  機床主要零部件材料選用不當或使用不符合設計規定可能產生的危險。
  
  3.5.2  機床工作時產生大量油霧引起的危險。
  
  3.6  機床設計時忽視人類工效學原則而產生的危險
  
  3.6.1  機床操作手柄離地面高度不當影響操作。
  
  3.6.2  機床操作手輪、手柄的操縱力過大,影響操作者的健康。
  
  3.6.3  測量裝置讀數機構安裝不當,影響操作者的健康。
  
  3.6.4  因機床照明不當而產生頻閃效應、干擾性眩目現象和陰影區,可能使操作者誤操作產生的危險。
  
  3.6.5  機床控制裝置的控制方向混亂造成的危險。
  
  3.7  安全防護措施不當產生的危險
  
  3.7.1  最大工件直徑大于800mm的滾齒機安全防護措施不當產生的危險。
  
  3.7.2  安全防護裝置設計不當引起的危險。
  
  3.8  未提供必要的使用信息可能造成的危險。
  
  3.9  機床包裝儲運不當引起的危險。
    
  4  安全要求和措施
  
  4.1  一般要求
  
  4.1.1  應通過設計盡可能排除或減小機床所有潛在的危險因素,一般可按GB/T 15706.1—1995中第5章和GB/T 15706.2—1995中第3章的規定進行。
  
  4.1.2  對于不能排除的危險,應盡量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4.1.3  對于某些不便防護的危險,應在使用說明書中給出使用信息,必要時還應在危險部位附近設置警告標志。
  
  4.2  機械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4.2.1  可能觸及到的機床外露部分應盡量平整光滑,不應有可能導致人員傷害的尖棱、尖角、凸出部分和開口。
  
  4.2.2  運動中有可能松脫的零、部件應采取防松措施。外露的旋轉零件如齒輪、飛輪、帶輪等應設置防護罩,并在防護罩內表面涂桔黃色油漆,防護罩應符合GB 8196的規定。
  
  4.2.3  對可能造成危險的機床運動部件和傳動裝置一般應予封閉,如封閉有困難時,應設置安全防護裝置,或在機床危險部位附近涂以警告危險的安全色或設置安全警告標志,或直接在危險零件的表面涂上安全色。警告標志應符合GB 2894的規定,安全色應符合GB 2893—1982中2.5和GB/T 6527.2—1986中2.6的規定。
  
  4.2.4  可能因超負荷發生損壞的運動部件一般應設置超負荷保險裝置。如因結構原因不能防止超負荷時,則機床上應設置標明極限使用條件的標牌。
  
  4.2.5  控制系統不應導致危險情況的出現。
  
  4.2.5.1  控制系統應確保其功能可靠,控制系統應能經受預期的負荷和外來影響,邏輯上的錯誤以及機床控制信息載體的中斷和損壞,也不應導致危險局面的出現。
  
  4.2.5.2  在工作位置不能觀察到全部工作區的機床,一般應設置聲學或光學的起動警告裝置。
  
  4.2.5.3  控制器件的位置應確保操作時不會引起誤操作和附加的危險。
  
  4.2.5.4  數控機床上應為每種控制功能設置工作狀態選擇開關,其每一個位置只允許對應一種控制方法和工作狀態,也可用其他方式(如代碼控制)進行工作狀態選擇。
  
  4.2.5.5  機床停止時,獨立進給運動的停止不應遲于主運動的停止。
  
  4.2.5.6  在緊急停車或動力系統發生故障時,運動部件應就地停止,垂直運動部件應后退或停在原位,不應自行下落。
  
  4.2.5.7  機床運行處于循環工作方式時,手動操作無效(急停操作除外)。
  
  4.2.5.8  在每個工作或操作位置應設置一個緊急停止控制器件,緊急停止控制器件的動作不應影響保護操作者或機床的裝置的功能。
  
  4.2.6  電力的偶然中斷,不應給人員及設備造成危險;電力重新恢復后,機床不得自行起動。
  
  4.2.7  機床應能有效地回收冷卻液,應設置防止冷卻液和切屑飛濺的防護擋板。大量產生切屑的機床一般應設機械排屑裝置。固定冷卻液噴嘴的裝置,應能方便、安全、可靠地固定在所需的位置上。
  
  4.2.8  刀架滑板、切向滑座、工作臺(或立柱)、外支架等部件應設置可靠的限位裝置。
  
  4.2.9  立柱導軌上端應具有防護裝置,滑板導軌下端、工作臺(或立柱)水平導軌兩端,應設置防塵裝置(如刮屑板)。
  
  4.2.10  滑板快速上、下運動相互轉換或快速運動轉換為軸向進給,工作臺(或立柱)的徑向快速進給轉換為退或徑向進給,主軸速度轉換,外支架上、下運動轉換等,其操作機構應設置聯鎖裝置。對機械傳動不能設置聯鎖裝置時,則應在靠近操作機構的部位設置相應的說明標志。
  
  4.2.引  機動夾持裝置應確保刀具和工件不會墜落或被甩出。機床運轉的開始、結束一般應與機動夾持裝置的夾緊、放松相聯鎖。在緊急停止或動力系統發生故障時,機動夾持裝置應保持對刀具、工件的夾緊力,否則應設置可靠的安全防護裝置。
  
  4.3  電氣系統的安全和措施
  
  4.3.1  電源應符合GB/T 5226.1的規定。
  
  4.3.1.1  電氣系統滿足電源的要求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4.3的規定。
  
  4.3.1.2  機床電源接線形式及要求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5.1的規定。
  
  4.3.1.3  電源切斷(隔離)開關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5.3的規定。
  
  4.3.2  觸電的防護應符合GB/T 5226.1一1996中第6章的規定。
  
  4.3.2.1  帶電體的屏護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6.2.1的規定。
  
  4.3.2.2  間接觸電的防護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6.3或6.4的規定。電氣設備接地應安全可靠,同時應符合GB/T 5226.1一1996中第8章的規定。
  
  4.3.2.3  帶電體的絕緣防護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6.2.2的規定。
  
  4.3.3  電氣設備的保護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第7章的規定。
  
  4.3.3.1  過電流保護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7。2的規定。
  
  4.3.3.2  電動機過載保護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7.3的規定。
  
  4.3.3.3  對電源中斷或電壓降落隨后復原的保護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7.5的規定。
  
  4.3.4  緊急停止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9.2.5.4的規定。
  
  4.3.5  按鈕、指示燈等控制器件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第10章的規定。導線和電纜的選擇一般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第14章的規定。
  
  4.3.6  機床的局部照明裝置一般應符合GB/T 5226.1一1996中17.2的規定。
  
  4.4  液壓、潤滑系統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液壓、潤滑系統應能保證機床的正常運轉和人身安全,液壓系統的安全應符合JB/T 10051—1999中第5章的規定,潤滑系統的安全一般應符合GB/T 6576—1986中5.9和第7章的規定。
    
  分度副油池、刀架弧齒錐齒輪副油池等部位應設置觀察窗,立柱、刀具主軸及刀架斜齒輪副或蝸桿副應設置油位指示裝置并應保證潤滑良好。
  
  4.5  噪聲的安全要求
    
  機床運轉時,不應有不正常的尖叫聲和沖擊聲。在主運動正反向低中高速空運轉時,機床噪聲聲壓級不得超過83dB(A)。
  
  4.6  對材料和物質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4.6.1  機床所用零部件材料應符合設計規定。
  
  4.6.2  工作時產生大量油霧(油霧濃度超過5mg/m3)的機床,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如油霧分離器)。
  
  4.7  根據人類工效學原則采取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4.7.1  機床操作手柄離地面(或操作站臺面)的高度(按手柄中心位置計算)應符合表1規定。
  



  4.7.2  具有手輪、手柄的機床,其操縱力不得超過表2的規定。
  


  4.7.3  經常觀察讀數的測量裝置,其讀數機構的安裝高度一般應為0.7~1.7m。不經常使用的觀察讀數機構,其安裝高度允許為0.3~2.5m。
  
  4.7.4  機床照明裝置不應有頻閃效應和干擾眩目現象。
  
  4.7.5  機床控制裝置的操作方向應符合GB/T 17161的規定,當機床因結構原因與之不符時,應在機床上作出相應標志。
  
  4.8  對安全防護裝置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對通過設計不能適當避免或充分限制的危險,一般應按GB/T 15706.2—1995中第4章的規定,正確合理選用安全防護裝置對人們加以防護。
  
  4.8.1  最大工件直徑大于800mm的機床,操作者需要站在機床上裝卸刀具或工件時,應設置防滑支承面或設置專用的支承板。不能在地面上操作的機床,應設置防護欄桿或通向固定工作臺的工作平臺,其材料和尺寸應符合GB 4053.3—4053.4的規定。防護欄桿應涂桔黃色油漆,工作平臺應防滑。
  
  4.8.2  安全防護裝置應性能可靠,其本身不應引起附加的危險,不應限制機床的功能,也不能過多地限制機床的操作、調整和維護,應牢固可靠地固定。當機床采用聯鎖的防護裝置時,應確保在防護裝置關閉前不能起動機床,一旦打開防護裝置則機床應停止運轉。防護裝置與機床危險部位的安全距離應符合GB 12265.1和GB 12265.3的規定。安全防護裝置的材料和尺寸應符合GB 8196和GB 8197的規定。
  
  4.9  使用信息
  
  4.9.1  一般要求
  
  4.9.1.1  使用信息由文字、信號、符號或圖表組成,它們可以單獨或聯合使用的形式,向使用者傳遞信息。
  
  4.9.1.2  使用信息應明確規定機床的預定用途,并應保證安全和正確使用機床所需的各項說明。
  
  4.9.1.3  使用信息不應用于彌補設計的缺陷。
  
  4.9.1.4  使用信息必須包括運輸、交付試驗運轉(裝配、安裝和調整)、使用(設定、示教或過程轉換、運轉、清理、查找故障和機器維修)。
  
  4.9.2  使用信息應根據機床的結構、風險及使用者需要使用的時間來配置。
  
  4.9.3  使用信息可以由機床自身、隨機技術文件(尤其是使用說明書)及其他方式(如各種信號和文字警告等)給出。在機床使用說明書中應闡明機床的安全性能、安全注意事項以及對操作、調整和維護的安全要求。
  
  4.9.3.1  標志、符號(象形圖)、文字警告一般應符合GB/T 15706.2—1995中5.4和GB/T 3167、GB/T 3168的規定。
  
  4.9.3.2  隨機技術文件一般應符合GB/T 15706.2—1995中5.5和JB/T 9875的規定。
  
  4.9.3.3  信號和警告裝置應符合GB/T 15706.2—1995中5.3的規定。
  
  4.10  機床包裝儲運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機床包裝儲運的安全要求和措施一般應符合GBl5760—1995中13.1一13.2和JB/T 8356.1的規定。
    
  
  5  安全要求和措施的評定
  
  5.1  一般評定
  
  5.1.1  評定機床是否通過設計盡可能避免或減小危險。通過減少對操作者涉入危險區的需要,限制人們面臨危險。
  
  5.1.2  評定機床對于不能排除的危險,是否盡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設置了安全防護裝置。
  
  5.1.3  評定機床的使用信息是否通知和警告使用者有關無法通過設計來消除或充分減小風險的,而且安全防護裝置對其無效或不完全有效的遺留風險。
  
  5.2  機械安全要求和措施的評定
  
  5.2.1  檢查機床是否符合4.2.1的規定。
  
  5.2.2  檢查機床的旋轉零件的防護措施是否符合4.2.2的規定。
  
  5.2.3  檢驗機床是否符合4.2.3的規定,安全防護裝置是否牢固、可靠。
  
  5.2.4  按JB/T 6344—1992中8.1或8.2的規定進行機床負荷試驗,數控滾齒機按JB/T 8360.2一1996中8.1及8.2的規定進行試驗,檢驗機床是否運轉平穩可靠(抽查)。
  
  5.2.5  檢驗機床控制系統是否符合4.2.5的規定。
  
  5.2.6  檢驗機床是否符合4.2.6的規定。
  
  5.2.7  檢查機床是否裝有防止冷卻液濺出和切屑飛濺的防護擋板。
  
  5.2.8  檢驗機床是否符合4.2.8,4.2.9,4.2.10,4.2.11的規定。
  
  5.3  電氣系統安全要求和措施的評定
  
  5.3.1  檢驗機床是否符合4.3的規定。
  
  5.3.2  電氣設備應按GB/T 5226.1一1996中第20章的規定進行保護接地電路的連續性、絕緣電阻、耐壓、殘余電壓的防護及功能試驗。
  
  5.4  液壓、潤滑系統安全要求和措施的評定
    
  檢查機床液壓系統和潤滑系統是否符合4.4的要求。
  
  5.5  機床噪聲的評定
    
  按GB/T 16769的規定檢驗機床空運轉噪聲聲壓級是否符合4.5的要求。
  
  5.6  對材料和物質安全要求和措施的評定
  
  5.6.1  檢查機床設計是否合理選用了主要零部件的材料。
  
  5.6.2  檢查工作時產生大量油霧(油霧濃度超過5mg/m3)的機床是否采取了4.6.2要求的措施。
  
  5.7  根據人類工效學原則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的評定
  
  5.7.1  檢查機床操作手柄的安裝高度是否符合4.7.1的規定。
  
  5.7.2  檢查機床手輪、手柄的操縱力是否符合4.7.2的規定。
  
  5.7.3  檢查機床測量裝置的讀數機構是否符合4.7.3的規定。
  
  5.7.4  檢查機床照明裝置是否有頻閃效應和干擾眩目現象。
  
  5.7.5  檢查機床控制裝置的操作方向是否符合4.7.5的規定。
  
  5.8  對安全防護裝置的評定
    
  檢查機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符合4.8的規定。
  
  5.9  對使用信息的評定
  
  5.9.1  評定機床使用說明書是否規定了機床的安全性能、安全注意事項以及在操作、調整和維護時應遵守的安全規程。
  
  5.9.2  評定使用信息是否符合4.9的規定。
  
  5.10  機床包裝儲運安全要求和措施的評定。
  
  
  檢查機床包裝儲運是否符合4.10的要求。
  
    
  6  責任
  
  6.1  制造廠應為每臺機床提供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中應闡明6.2~6.4所規定的安全責任。同時,使用說明書應符合本標準對使用信息的評定要求。
  
  6.2  制造廠應對所提供的機床及隨機供應的輔助設備的安全防護負責。
  
  6.3  用戶對自己增加的夾具、工裝和輔助設備的安全防護負責,對自己變換或修改原工裝和輔助設備后的機床工作區的安全防護負責。
  
  6.4  用戶對未按使用說明書安裝、操作和維護機床而造成的危險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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