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工業部1993—09—21批準 1994—07—01實施
本標準等效采用國際標準ISO 9851—1990《連續機械搬運設備 單軌小車懸掛輸送機定義和安全規程》。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單軌小車懸掛輸送機(以下簡稱輸送機)的術語、通用安全規則和特殊安全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搬運物料的單軌小車懸掛輸送機。
本標準不適用于手動或重力驅動懸掛輸送機和其他通用懸掛輸送機,也不適用于人員輸送系統。
2 引用標準
GB 4942.2 低壓電器外殼防護等級
GB 11341 懸掛輸送機安全規程
GBJ 232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JB 5317 環鏈電動葫蘆
ZB J80 013 鋼絲繩電動葫蘆
3 術語
3.1 載物車
包括小車和承載裝置。見下圖。
3.1.1 小車
裝有車輪在軌道上運行的移動部件。它由主車和副車組成,也可以只有主車。見下圖。
3.1.2 承載裝置
連接載荷和承載梁的裝置。它由吊架和支承架組成,也可以是電動葫蘆。見下圖。
3.2 軌道
承載和導向的結構件,包括水平軌、傾斜軌、升降軌和道岔。
3.3 升降裝置(升降段)
通過升降軌的垂直或傾斜移動,使小車在不同高度的軌道上轉運的裝置。
3.4 支撐結構
用于懸掛或支撐軌道的結構件。
3.5 運行區
載物車(包括載荷)在運行時所經過的空間。
3.6 固定工作區
供人員停留從事工作的區域。
3.7 人員通道
供人員走動的區域。
3.8 非經常接近區
只限于專職人員使用的限制接近的區域。
4 通用安全規則
輸送機應符合下列安全規則,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還應符合GB 11341的規定。
4.1 當載物車的起升裝置裝配了鋼絲繩電動葫蘆或環鏈電動葫蘆時,則應符合ZBJ80 013或JB 5317的規定。
4.2 輸送機上裝卸載荷和(或)承載裝置的相關設備(如升降段)應滿足第5章的規定。
5 特殊安全規則
5.1 建造階段(設計和制造)
5.1.1 當小車上某一零(部)件失效時,小車應不脫軌、不跌落。
5.1.2 當在固定工作區和人員通道之內或其上方運行時,輸送機的設計應考慮在貨物翻轉或跌落時對人員的保護。
5.1.3 主車的連接裝置應防止副車或地面小車突然脫落。
5.1.4 載物車應能隨時單獨停住。
5.1.5 在軌道末端或斷路處,如在道岔、升降段等,應有機動止擋器防止小車跌落。在工作區內的軌道末端,允許使用手動止擋器。
5.1.6 在傾斜運行區,為防止由于電動機故障等原因引起的下滑,應裝設能自鎖的驅動裝置、制動器或上下坡捕捉器等安全裝置。
5.1.7 當維修人員使用專用的載物車對輸送機進行維修時,專用載物車至少應裝設如下裝置:
a. 雙向連續動作控制器;
b. 制動器(運行制動器、停車制動器);
c. 為防止手伸出,圍在工作轎廂周圍的側護欄應設金屬網,側護欄的高度至少為1.1 m;
d. 國家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裝置。
5.2 安裝階段(設計、施工和交貨試運轉)
5.2.1 輸送機的每個載物車應有區別標志,如數字、字母或顏色。
5.2.2 每個載物車應標出額定起重量。當承載裝置可拆時,還應標出其重量。
5.2.3 固定工作區和人員通道內的剪切點、擠壓點和可能撞擊點應采取以下保護措施。
5.2.3.1 當軌道上的剪切點、擠壓點和可能撞擊點<如在機動道岔、轉盤、支撐、車輪和導向輪上)高于工作區地面2.5m時是安全的。
5.2.3.2 在運行區內為使人員迅速通過,載物車應能停住,且兩載物車從地面起2m的空間內,在其運行方向上的間距應不小于0.5m。這個間距應考慮載物車的正常擺動。
5.2.3.3 當通向運行區內的走道被防護設施(如護欄)阻擋,則安全距離應符合法規的規定。這些安全裝置應與輸送機在相應區域內對人員有危害的機械設備聯鎖。
5.2.3.4 當輸送機在固定工作區和人員通道內或其上方運行時,應采用適當的防護裝置防止貨物翻轉或跌落對人員造成傷害。
5.2.3.5 為防止載物車(包括載荷)與其周圍的固定物,以及與其相鄰運行區的載物車(包括載荷)在運行方向上產生側向危險擠壓點,在高度2m以下的各個區域內應保證下列最小安全距離:
a. 在固定工作區內和人員通道,0.8 m;
b. 在非經常接近區一側至少0.6m,在一長度小于1 m的障礙物垂直面處,可減為0.5m;
c. 當運行區在門前、門架前、出入口或梯子前經過時,側向間距應不小于1 m。
這些值應考慮載物車在運行中的正常擺動。
5.2.3.6 為防止載物車(包括載荷)與周圍固定物在水平方向上產生危險擠壓點,應保證下列最小安全高度:
a. 載物車(包括載荷)與地面的間距,0.12m;
b. 非經常接近區內建筑物或機器上方,0.5m;
c. 當運行區位于固定工作區或人員通道上方時,2.5m。
當升降在工作面或轉轍點時,這些安全間距不再適用。
5.2.3.7 當運行區內的人員通道在運行時已由安全裝置或其他措施防護時,安全距離不是必需的。
5.2.3.8 當輸送機的運行區必須進入固定工作區和人員通道,并且不設安全距離,則應提供安全裝置來阻止運行,直到所有人員離開該區域。
5:2.4 輸送機的運行區與人員通道交匯處應保證人員的安全,特別是當人員通道穿過輸送機的運行區,并且能見度比較低時,應根據運行速度安裝控制人員走動的導向裝置(如欄桿或門),或安裝音響或燈光警告裝置。
當交匯處的運行速度大于0.5m/s時,必須安裝導向裝置;
當交匯處的運行速度小于或等于0.5 m/s時,可安裝音響或燈光警告裝置。
5.2.5 控制站的設計和安裝應使所有控制元件操作安全、方便,控制元件的標志應清晰、持久�?刂苿幼骱驮O備的響應應符合人機工程學設計原則。
5.2.6 在固定工作區和人員通道,特別是在人工卸載處,應在容易觸及的地方裝設停止相應工作段所有動作的緊急制動裝置。
5.2.7 輸送機電氣設備的安裝應符合GBJ 232。對直接觸及或非直接觸及元器件的保護應符合有關規定,特別是對通電部件應通過設置間距、障礙物或絕緣來避免直接觸及,并保證其防護等級。低壓開關箱和控制柜的防護等級應不低于IP 23。
5.2.8 輸送機供電裝置應與其他動力電源隔離,所使用的裝置應能鎖定在斷路位置,以防止誤動作或非操作人員操作而引起通電。
5.2.9 當輸送機分區段供電時,每個區段應分別絕緣。
5.2.10 當不能在地面對輸送機進行維修而使用架空工作平臺時,應能使人員安全通行和工作。架空工作平臺可固定在輸送機上(如架空走道或平臺),也可是移動式的(如升降平臺)。
5.3 使用階段(操作和維修)
5.3.1 運行區、固定工作區、人員通道和非經常接近區嚴禁非專職人員通行,并用醒目和永久的警告語言標出。
5.3.2 操作和維修人員應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并了解輸送機可能產生的危險。
5.3.3 在運行區、固定工作區、人員通道和非經常接近區以及在其附近工作的專職人員,應接受安全指導并掌握安全知識。
5.3.4 輸送機在運行區的維修,只有確認對人員無危險時才能進行。
5.3.5 當運行區的側面存有物品時,輸送機的運動部件與存放物品間的距離應不小于0.8m。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機械工業部北京起重運輸機械研究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北京起重運輸機械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肖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