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工業部1996—09—03批準 1997—07—01實施
前言
本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防止和控制熱處理對環境的污染而制訂。
本標準由機械工業部環境保護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機械工業部武漢材料保護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煉、酈振聲。
本標準于1996年9月3日首次發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熱處理環境污染的分類及污染物的控制與排放標準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從事熱處理生產的車間和工廠。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4—73 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
GB 87—85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GB 3095—82 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GB 5085—85 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GB 5086—85 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浸出毒性試驗方法標準
GB 5087—85 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腐蝕性試驗方法標準
GB 5088—85 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急性毒性初篩試驗方法標準
GB 8702—88 電磁輻射防護規定
GB 8978—8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2348—90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 14500—93 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
JB/T 5073—91 熱處理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限值
JB/T 6074—92 熱處理鹽浴有害固體廢物無害化處理方法
TJ 36—79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ZB J71 00l一90 熱處理鹽浴有害固體廢物污染管理的一般規定
3 熱處理環境污染的分類和來源
熱處理的環境污染分為化學性污染和物理性污染;瘜W性污染來自原料、中間反應產物及廢棄物中的各種行害物質,主要以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的形式存在;物理性污染主要為噪聲和電磁輻射。其分類和米源列于表1。
4 技術要求
4.1 廢氣
4.1.1 作業環境空氣質量技術要求
4.1.1.1 應對廢氣中擴散的有害物質進行檢測鑒別。
4.1.1.2 作業環境空氣中任何一種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JB/T 5073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
4.1.1.3 對未列入JB/T 5073規定的作業環境空氣中的有害物質,應符合TJ 36的規定。
4.1.1.4 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檢測,按TJ 36規定的“車間空氣監測檢驗方法”執行。
4.1.1.5 正常生產時,作業環境空氣中的有害物質每年至少應檢測一次。若原材料成分或生產工藝改變時,應及時鑒別檢測。
4.1.2 廢氣的排放
4.1.2.1 為防止有害物質在室內擴散,應首先采用局部排風或除塵裝置。當不可能采用局部排風或采用局部排風仍達不到JB/T 5073規定要求時,應采用全面排風。
4.1.2.2 數種有害物質同時擴散于工作環境中時,全面通風換氣量應按TJ 36—79中第34條規定執行。
4.1.2.3 可控氣氛熱處理排出爐外的廢氣必須點燃后再向大氣排放。氣體滲氮及氮碳共滲廢氣無法點燃時,應通入水中排放。
4.1.2.4 應設置事故排風裝置,以排除車間內可能突然產生的過量有害物質。
4.1.2.5 排風系統排出的有害物質,當影響車間周圍環境或附近居民生活區的空氣質量時,應采取無害化處理、回收或綜合利用等措施,使之符合TJ 36規定要求。
4.1.2.6 熱處理生產車間應設有有組織排放設備,其排氣口高度不應低于10m。
4.1.2.7 在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一般應高出建筑物3m。
4.1.2.8 廢氣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的集中排放應符合表2的規定。
4.1.2.9 廢氣中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集中排放應符合表3的規定。
4.1.2.10 凡不通過排氣筒的廢氣排放,均屬無組織排放(排氣筒高度小于10m者,按無組織排放處理),其排放源周圍大氣中所承受的該項有害物質濃度應符合GB 3095和TJ 36的規定。
4.1.2.11 廢氣的監測取樣點應設在無害化處理裝置排出口處;未安裝處理裝置的,取樣點設在排放濃度最大排放口。
4.2 廢水
4.2.1 熱處理廢水中的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4的規定。
4.2.2 表4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質,按GB 8978的規定執行。
4.2.3 廢水中有害物質濃度超過表4標準時,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允許用稀釋的方法來達到規定的濃度標準。
4.2.4 熱處理生產車間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并盡可能使處理后的污水循環再用。
4.2.5 當污水處理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修復或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廢水仍能按表4標準排放。若仍達不到排放標準則不得排放,應妥善貯存,處理合格后方可排放。
4.2.6 廢水的監測取樣,應符合GB 8978的規定,并應注意生產工藝和排水量的變化,以使水樣具有足夠的代表性。
4.3 固體廢物
4.3.1 有害固體廢物的鑒別
4.3.1.1 應對熱處理固體廢物的浸出毒性、急性毒性、腐蝕性和放射性進行鑒別。凡具有一種或一種以上上述特性的固體廢物,定為有害固體廢物。凡不具有上述特性的固體廢物,定為一般固體廢物。
4.3.1.2 熱處理鋇鹽、硝鹽及含氰鹽浴固體廢物浸出毒性的鑒別,按ZBJ71 001的規定執行。其他固體廢物浸出毒性的鑒別,按GB 5086的規定執行。浸出液中任何一種有害成分的濃度超過表5的規定時,定為有害固體廢物。對表5中未列入的鑒別項目,應以GB 5085的規定為依據。
4.3.1.3 熱處理固體廢物急性毒性的鑒別,按GB 5088執行。毒性大小以半致死量(LD50)試驗評定。能引起溫血試驗動物(例如小鼠或大鼠)在48h內死亡半數以上者,定為有害固體廢物。
4.3.1.4 熱處理固體廢物腐蝕性的鑒別,按GB 5087執行。pH值大于或等于12.5,或者小于或等于2.0的固體廢物,定為有害固體廢物。
4.3.1.5 熱處理固體廢物放射性的鑒別,按GB 14500的規定執行。
4.3.2 處理和處置
4.3.2.1 經鑒別確認的有害固體廢物應進行無害化處理。
4.3.2.2 有害固體廢物的無害化處理可按JB/T 6047提供的方法或其他已被證明可行的方法進行。有害固體廢物經無害化處理,鑒別合格者,可作為一般固體廢物處置。
4.3.2.3 對暫沒有條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有害固體廢物,應專設具有防水淋、防擴散、防滲漏的存放場所。積存的有害固體廢物,應統一送往當地環保部門指定的單位進行處理。
4.3.2.4 熱處理有害固體廢物及一般固體廢物的最終處置,均按GB 5085規定執行。
4.3.2.5 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處置,按GB 14500規定執行。
4.4 噪聲
4.4.1 熱處理車間應采用符合GB 87規范的噪聲防護措施。
4.4.2 作業環境的噪聲級應符合GB 87的規定。
4.4.3 熱處理車間各類生產裝置發出的噪聲對近鄰區影響所及的整個范圍內,噪聲值不得超過GB 12348規定。
4.5 電磁輻射
4.5.1 擁有頻率大于100kHz感應熱處理設備的單位,必須執行GB 8702的規定。
4.5.2 新建或新購置的高頻熱處理設備安裝后,應實地測量其電磁輻射場的空間分布。必要時以實測為基礎劃出防護帶,并設立警戒符號。
4.5.3 電磁輻射水平超過GB 8702規定限值的工作場所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防護設備。
5 其他要求
5.1 對毒性原材料要制定嚴格的使用、保管和回收制度,嚴防毒物流失和泄漏。
5.2 應優先采用無毒和低毒的生產材料和先進的工藝方法,限制使用有劇毒的原材料和產生劇毒物質的工藝。
5.3 對有綜合利用價值的各類生產廢物,應積極開發利用,不得任意丟棄,以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5.4 應努力對現有污染源進行綜合治理,盡量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5.5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及其他廢棄物。
6 監測管理
6.1 排污單位要建立健全環境監測職能部門及管理制度,組織污染源調查,建立污染源檔案,對本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經常性的定量監測,以管理和保證污染物的達標排放。
6.2 排污單位應支持和協助政府環保部門的工作,必須按規定向當地環保主管部門報告登記本單位的排污情況。
6.3 本標準的監測,執行國家頒布的采樣、分析和測量方法標準。國家標準尚未規定統一監測方法的項目,由當地環保部門選定采樣和分析方法。
6.4 當執行本標準不能滿足當地環境要求時,應以當地地方環境標準的規定為準。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