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2000-03-31批準 2000-10-01實施
前言
為適應石油工程建設的需要,貫徹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石油工程建設施工人員的健康與安全,保護國家財產不受損失,保護環境不受危害,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總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安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石油天然氣第一建設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薛金保、李繼信、岳留裕、郭廣修、馬建新、武圣選、李寶成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新建、改建、擴建的煉油廠、石油化工廠、陸上油氣田地面建設工程、油氣長輸管道工程等石油工程建設安裝施工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石油工程建設施工企業(以下簡稱施工企業)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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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894-1996 安全標志
GB/T 3608-1993 高處作業分級
GB 3787-1993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GB/T 4064-1983 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
GB 5083-1985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GB 5725-1997 安全網
GB/T 6067-1985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 6077-1985 剪切機械安全規程
GB 6095-1985 安全帶
GB 10827-1989 機動工業車輛 安全規范
GB 13955-1992 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
GB 15579-1995 弧焊設備安全要求 第1部分:焊接電源
GB 15760-1995 金屬切削機床安全防護通用技術條件
GBJ 16-87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SY 5690-95 石油企業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及配備規定
SY 5858-93 石油企業工業動火安全規程
SY 6279-1997 大型塔類設備吊裝安全規程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國務院令第44號(1989.10.24)
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81]勞總鍋字3號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設備管理條例 國發[1987]68號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勞安字[1990]2號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勞部發[1994]498號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勞部發[1995]405號
3 施工過程中常見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
3.1 物理性常見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
3.1.1 作業場地狹窄,地面不平、不堅實、通道不暢、濕滑。
3.1.2 運動的施工機械,機械外露運動部分,移動的產品、材料。
3.1.3 設備超速、超壓、超負荷。
3.1.4 電器絕緣不良,漏電,雷電,靜電,接地不良。
3.1.5 安全距離不夠,明火。
3.1.6 高處作業。
3.1.7 氣溫、氣壓、濕度過高或過低,風速過大。
3.1.8 噪聲級、振動級超標,通風不良,粉塵、煙塵濃度超標。
3.1.9 光線過強或照度不足。
3.1.10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放射強度或劑量過高。
3.1.11 防護用品不符合要求。
3.1.12 其他物理性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
3.2 化學性常見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
3.2.1 易燃易爆物質,如原油、天然所、液化石油氣、氫氣、丙烷氣、乙炔氣、汽油、丙酮、火藥、雷管、油漆等。
3.2.2 有毒物質、如錳、鉛、汞、苯、甲苯、硫化氫等。
3.2.3 強氧化物質,如瓶裝氧氣等。
3.2.4 腐蝕性物質,如酸、堿等。
3.2.5 其他化學性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
3.3 生物性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
3.3.1 細菌、病毒。
3.3.2 傳染病、地方病。
3.4 生理、心理性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
3.4.1 體力、體質不適應。
3.4.2 心理負擔過重。
3.4.3 其他生理、心理性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
3.5 行為性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
3.5.1 違章指揮,指揮失誤;違章作業,操作失誤。
3.5.2 監護失誤。
3.5.3 防護用品使用不當。
3.5.4 其他行為性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
4 安全生產管理
4.1 安全生產資質
4.1.1 施工企業應按規定實行安全資格認證,取得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資格合格證書并具備其他相應資質。
4.1.2 施工企業廠長、經理應按國家規定經過安全衛生管理資格培訓合格。
4.1.3 專職管理人員應培訓合格,取得上崗資格。
4.1.4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持證上崗。
4.2 組織領導
4.2.1 施工企業的行政正職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項目經理是該項目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
4.2.2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
4.2.3 企業應設置各級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4.2.4 企業根據有關規定,可成立有關安全生產的培訓、檢驗機構。
4.3 安全生產基本制度
施工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主要包括:
----安全生產委員會、各級職能部門、各級領導、各級安全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崗位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安全檢查制度;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編制、實施制度;
----勞動保護用品采購、配備、使用、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的采購、登記、維修、使用、管理制度;
----機動車輛、駕駛員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施工人員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施工設備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工業衛生與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職工傷亡事故與職業病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考核與獎懲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4.4 安全、衛生教育
施工企業應按《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的要求,通過各種途徑對全體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
----經理、廠長的教育;
----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
----新入廠人員的三級(廠級、車間級、班組級)安全教育;
----調換工作崗位人員,使用新設備、新材料和采用新工藝、新技術人員的教育;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的教育;
----班組長和安全員的教育;
----臨時工、民工、勞務工等的教育;
----企業經常性的教育。
這些教育除按規定應由國家指定部門進行外,其余人員的教育由企業職工教育培訓部門組織實施。
4.5 安全技術措施
4.5.1 施工企業應積極采取安全技術措施,改善職工施工安全衛生條件,保證職工健康與安全。
4.5.2 施工企業應按要求,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落實項目,落實經費,并認真組織實施。
4.5.3 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實施前應向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4.5.4 參加施工人員應認真執行安全技術措施。
4.6 勞動防護用品
4.6.1 施工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和預防職業危害的需要,按SY 5690的規定為施工人員配備防護用品。
4.6.2 防護用品的性能應符合有關產品標準的規定。
4.6.3 施工人員應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4.6.4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對施工人員使用防護用品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4.7 工業衛生
施工企業應采取措施,預防、控制或消除施工過程中的噪聲、污水、粉塵、有毒物質、射線、高溫等有毒、有害因素的影響,防止職業中毒、職業病和職業傷害的發生,避免對居民和環境的危害和影響。
4.8 安全檢查
施工企業對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和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9 事故管理
施工企業對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爆炸事故和職業病狀況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登記、統計、報告和處理。
5 施工現場安全
5.1 施工現場
5.1.1 施工總平面布置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安全、防火、環境保護及工業衛生等有關安全衛生規定。
5.1.2 施工現場設立的工程標牌應有安全負責人等內容。
5.1.3 施工現場及其周圍的山崗、懸崖、陡坡處應設置安全護攔。影響安全施工的坑、洼、溝等均應填平或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其他障礙應予以清除。坑槽施工時,應經常檢查土質穩固情況,采取加固措施,防止裂縫、疏松或支撐偏移造成坍塌事故。
5.1.4 開挖管溝時,應根據土質情況決定邊坡坡度,防止塌方。
5.1.5 施工現場的排水設施應作全面規劃,合理布置。上部需承受負荷的溝渠應設有蓋板或修筑涵洞、敷設涵管。排水溝的截面及坡度,涵洞、涵管的尺寸大小和埋設深度、承載能力應經計算確定。
5.1.6 施工現場應根據消防的要求配置消防設施和器具,并保持消防通道的暢通。
5.1.7 施工用水、水蒸氣、壓縮空氣、乙炔氣、氧氣、氮氣等管網應布設適宜、因定牢靠,并按介質要求對管網進行沖洗、吹掃、除油、脫脂等處理,合格后方可使用。
5.1.8 施工現場的供、用電線路及設施應按總平面圖布置,并應符合5.6的有關要求。
5.1.9 臨時建筑、倉庫及其他設施消防安全應執行GBJ 16的規定,并應符合5.7 的要求。
5.1.10 大型設備吊裝,射線作業,電氣耐壓試驗,設備、容器及管道脫脂、試壓和爆破作業等施工區域應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并制訂相應的安全應急措施。
5.1.11 施工現場應按總平面圖設置行人、車輛通行道路,一般應符合以下規定:
a) 主要道路應筑成環形,與主要的施工作業區域和臨時設施相通。其寬度雙車道不小于6m,單車道不小于3.5m.
b) 通過施工機具、汽車的便橋應按圖紙架設,其寬度不應小于3.5m。
c) 通行棧橋或架空管道下面的道路,其通行空間高度不應小于5m
d) 機動車輛在廠內行駛,時速不應大于15km/h。在場地狹小、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人員。
5.1.12 施工器材應按施工總平面圖規定的地點堆放,保持整齊穩固、安全可靠。建筑物與可燃材料堆置場地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1的規定。施工器材堆放的安全高度應符合表2的規定。
5.1.13 施工殘渣和邊角余料應集中堆放在指定地點,并按規定及時處理。
5.1.14 施工現場應根據施工作業的實際情況,設置符合GB2894規定的相應安全標志牌。
5.1.15 管子下溝作業時,任何行人和車輛不得通過管溝。必須通過時,應設專人警戒,明確聯絡信號,管線下溝作業時,應設專人指揮。防止滾管事故。
5.2 施工人員
5.2.1 施工人員(包括管理人員和工人)的心理、生理條件應滿足工作性質要求。.
表1 建筑物與可燃材料堆置場地的防火間距
表2 施工器材安全堆放高度
5.2.2 施工人員應執行國家關于安全、環保、健康的政策、法規和標準,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5.2.3 施工人員應經過4.4規定的安全、衛生教育,掌握本專業或本崗位的生產技能,并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還應執行4.1.4的規定。
5.2.4 施工人員應了解本崗位的工作內容與相關作業的關系、施工過程中可能存在或產生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并能根據危害性質和途徑采取防范措施,掌握應急處理和緊急救護方法。
5.2.5 施工人員應掌握個人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等的正確使用和維護方法。
5.2.6 施工人員發現不答合安全生產要求的生產設備和設施應向有關人員報告;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5.2.7 應按規定對有關施工人員定期進行身體檢查。
5.2.8 不應安排女職工從事《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中規定的工作。
5.2.9 未成年工應符合《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要求。
5.2.10 施工人員工作前應做到:
a) 按規定正確穿戴好與工作相適應的防護用品。
b) 檢查工作場地(包括通道、照明、防護設施、消防設施、安全標志等)。
c) 檢查管溝是否有土方松動、裂縫、滲水等隱患。
d) 檢查施工機具及設備的完好情況,保證安全防護裝置齊全、可靠。
5.2.11 施工人員在工作中應做到:
a) 精力集中,堅守崗位,不將自己的設備交他人操作,不操作他人的設備。
b) 不應維修、調整、緊固、跨越運轉中的設備。
c) 不應超限使用設備。
d) 兩人以上共同工作應明確負責人統一指揮、相互協調。
e) 檢查、修理設備時應先停車、停電、設警告牌,并有人監護。
f) 在管溝內施工時,應隨時注意是否有塌方的危險。不應同固壁支撐代替上下扶梯和吊裝支架。
5.2.12 施工人員在上班前和工作中均不應飲酒,不應在禁止煙火的場所吸煙。
5.2.13 在施工區域應走指定通道,不應跨越危險區,不應在行駛中的機動車上爬上跳下和攀登起重機吊鉤和吊運中的物件。
5.2.14 應注意各種安全標志,不應隨意拆除或占用各種照明、信號、防雷等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標志和監測儀表等。
5.2.15 進入施工現場應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5.2.16 非崗位施工人員未經批準不應進入變、配電室,制氣站,發電機房,鍋爐房,易燃易爆品、劇毒品、放射品倉庫等危險場所。
5.2.17 發生事故應及時搶救人員、財產,保護現場,并向有關人員報告。
5.2.18 執行交接班制度。工作結束應切斷電源、氣源,熄滅火種,清理場地。
5.3 施工機具及設備
5.3.1 一般規定
a) 施工企業應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設備管理條例》的規定,做好施工機具及設備的選購、安裝、使用、維護、檢修與管理,并應建立詳細、準確的設備檔案。特種設備的安裝、使用、檢驗、修理等還應執行國家現行法規及標準的規定。
附錄A(提示的附錄)列出了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應依據的部分法規目錄。
b) 施工用設備本質安全應符合GB/T 4064,GB 5083和相應標準的要求。設備上的安全、衛生防護裝置應完好、可靠,并按規定定期校準或檢定。
c) 施工現場的設備應具有內容準確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d) 設備的電氣線路應絕緣良好,電氣控制、液壓、潤滑系統工作性能正常、可靠;設備外殼應有符合要求的接地(或接零)保護。
e) 固定式施工設備應按設備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安裝在牢固的基礎上,移動式設備的電源線應使用橡膠護套軟電纜,并有可靠的防雨、防潮設施。
f) 設備應設專人(或機長)負責使用和管理。
g) 設備應定期檢修、檢查,保持良好的技術性能,不應帶病運轉或超負荷使用。
5.3.2 起重機械
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修理、檢驗除應符合GB/T 6067的規定外,還應執行下列規定:
a) 安裝、修理應由政府主管部門認可的單位進行。
b) 安裝、修理及在用起重機械的監督、檢驗、辦理準用證按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5.3.3 鍋爐、壓力容器
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a) 鍋爐、壓力容器應有產品質量證明書。
b) 安裝使用前應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并取得《使用登記證》。
c) 安裝、檢驗和修理應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和人員進行。
d) 應按規定定期檢驗。
e) 應有事故應急預案,發生故障應按應急預案進行處置,并按《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向有關部門報告。
注:
1 鍋爐指《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范圍的鍋爐。
2 壓力容器指《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范圍的壓力容器。
5.3.4 氣瓶(包括溶解乙炔氣瓶)
氣瓶的使用應執行以下規定:
a) 運輸時車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應輕裝輕卸。立放時車廂不應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臥放時頭部應朝一方。
b) 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允許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
c) 儲存氣瓶的場所應通風良好,并設置相應的消防器材。空瓶與實瓶應分開存放,氣瓶應有瓶帽和防震膠圈。
d) 乙炔氣瓶儲存和使用時必須保持直立并有防止傾倒措施。
e) 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不應小于10m。氣瓶應防止受曝曬和烘烤,不應采取40℃以上熱水或其他熱源加熱。
f) 使用時應配置專用的減壓器。
g) 氣瓶內的氣體不應用盡,永久性氣體氣瓶和乙炔氣瓶應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壓力。不應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h) 不應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或拆卸瓶閥。
i) 氣瓶應定期檢驗。
5.3.5 無損檢測設備
無損檢測設備的使用應執行以下規定:
a) 使用射線檢測設備的單位應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的規定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并向同級公安部門登記。
b) 射線檢測設備應符合放射防護要求。
c) 放射性同位素的訂購、運輸應持有許可登記證。
d) 放射性同位素應有專人保管,儲存場所應設置警告標志,并有防火、防盜、防泄露措施。領取、使用時應進行登記、檢查。
e) 廢棄放射性同位素的回收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5.3.6 焊接設備
a) 弧焊設備的安全要求應符合GB 15579的規定,其他焊接設備的安全要求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
b) 焊接電源應有完整外殼,并應有符合要求的接地或接零。
c) 輸入導線宜為整根的橡膠絕緣軟電纜。
d) 焊接電纜應使用合適截面的橡膠絕緣銅芯軟電纜,且宜為整根。若需接長應使用耦合器連接,接頭不宜超過兩個。應連接可靠、絕緣良好。
e) 焊鉗、焊槍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與電纜應連接牢靠,接觸良好。銅導線不得外露,水冷焊槍不應漏水。
5.3.7 施工機動車輛
施工機動車輛的使用應執行以下規定:
a) 施工機動車輛的安全要求應符合BG 10827的規定。
b) 車輛不應超負荷或超用途使用。
c) 車速宜適應行駛區域內人員的活動情況、能見度、荷載和道路情況。
d) 加燃料時應關閉發動機并不允許有明火。
e) 在易燃易爆環境作業應有許可證并采取相應措施。
f) 裝載貨物應平穩、牢靠。除設有專門乘載人員的設施外,不應載人。
g) 通過涵洞、管架、懸掛物下方,應有足夠凈空。
h) 駕駛員離開裝卸機械,應將承載裝置全部下降,控制裝置放在中間位置,關閉發動機,拉上制動器。
5.3.8 其他設備的安全要求
a) 剪切設備應符合GB 6077的規定。
b) 金屬切削機床的安全要求應符合GB 15760的規定。
c) 金屬成形(卷板、平板)設備及其他設備的安全要求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
5.4 生產廠區內施工
5.4.1 施工總平面布置圖應有安全要求,并應符合施工生產安全、安全防火的有關規定和保證消防道路暢通。
5.4.2 進入生產廠區內的施工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a) 符合5.2的規定,并應經過生產廠安全部門的專業安全教育、廠紀廠規教育。
b) 接受生產廠的有關人員的檢查,服務生產廠管理,遵守生產廠安全規定。
5.4.3 在固定用火區域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施工設施應符合生產廠方的有關要求。
b) 應向廠方的安全、消防部門填寫一次性的用火申請報告。
c) 遵守固定用火區域用火的其他管理制度。
d) 接受生產廠安全、消防部門的現場安全監察,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并做好記錄。
5.4.4 在廠區內非固定用火區域施工時,施工單位應按照生產單位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按照廠區內用火規定辦理用火證。
5.4.5 生產廠區內進行改、擴建工程施工,應符合以下規定:
a) 施工單位應根據改、擴建工程圖紙和生產單位提供的安全技術要求,編制單獨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或包含施工安全章節的施工組織設計送生產單位審批。
b) 改、擴建的生產裝置或系統的施工,應按規定程序吹洗、置換,并分析合格。
c) 鄰近生產裝置或系統不能停產時,應遵照生產單位提供的經上級主管和地方消防部門批準的安全防護措施、應急措施和安全施工條件組織施工。
d) 需要生產單位監護的施工場所,監護人員不在現場不應進行施工。
e) 高處用火應采取遮擋措施,防止火花飛濺。應對地溝、閥門井、排污井和低層設備、管道、閥門、儀表等采取隔離或封閉措施。
f) 在生產區或鄰近地方動土應辦理動土證。
g) 施工單位需要動用生產電源應辦理用電手續。
5.4.6 進入容器、地溝或窨井等有限空間內進行施工或其他作業前,應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進行分析,并辦理作業許可證。與容器相連的管道應采取隔離措施。作業時應配帶相應的防護用具,配備足夠的照明,并設專人監護。
5.5 季節性施工
5.5.1 雨季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在雨季前應疏通排水管道、溝渠,整修道路和防洪堤。
b) 應經常檢查地溝、地槽、山崖等邊坡的排水情況,防止塌方和滑坡。
c) 雨季前對施工現場和生活區的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應進行全面檢查,對事故隱患及時處理。
d) 通道、腳手板應采取防滑措施。
e) 避雷及接地裝置在雨季前應進行接地電阻測定。
f) 應備齊防汛器材,放在指定地點;防洪排水機械應處于完好備用狀態。
g) 雷雨時不應露天作業。
5.5.2 暑季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應做好防暑降溫、飲食衛生工作,防止中暑和傳染病。
b) 在熱煨、熱壓的容器內進行作業時,應采取通風等降溫措施。長時間露天作業,應搭設防曬棚。
5.5.3 寒冷季節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施工機械、車輛等在寒冷處停放時,應將未加防凍劑的冷卻水排盡。
b) 車輛在凍、滑的路面上行駛時輪胎上宜裝防滑鏈。
c) 機械用油箱或貯油器凍結時宜用熱水或蒸汽化凍。
d) 構件與地面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時,應在化凍、墊起后方可吊運。
e) 支在凍土上的模板、腳手架等,應防止凍土融化而引起變形、倒塌事故。
f) 施工現場的道路、腳手板上的積水、冰、雪應及時清除。
g) 施工用水管道、蒸汽管道、消防管道及其設施應采取防凍措施。
h) 取暖應符合防火、防中毒和安全用電要求。
i) 施工人員應按規定使用防寒用品。
5.6 用電安全
5.6.1 漏電保護器的安裝、使用、檢驗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施工現場用電設備應在設備負荷線的首端處設置漏電保護裝置。漏電保護器應裝設在開關箱內。
b) 漏電保護器應有產品質量證明書。安裝和運行應執行GB 13955的規定。
c) 對運行中的漏電保護器應定期檢查,每月至少一次,并做好記錄。
5.6.2 施工現場編制施工組織計劃時應有安全用電要求和措施。
5.6.3 在高低壓線路下方不應搭設作業棚、建造生活設施或堆放構件、架具、材料及其他雜物等。
5.6.4 架空輸電線路采用絕緣銅線或絕緣鋁線,并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
5.6.5 施工設施的外側邊緣與架空線路邊線之間的最小安全距離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外側邊緣與架空線路邊線之間的最小安全距離
5.6.6 起重機械不應在架空輸電線路下面工作。
5.6.7 起重機械作業時,起重機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邊緣與10kV以下的架空輸電線路邊線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
5.6.8 施工現場的機動車道與外電架空線路交叉時,架空線路最低點與路面的最小垂直距離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施工現場機動車道與外電架空線路交叉時的最小垂直距離
5.6.9 施工用溝槽開挖邊緣與電纜溝槽邊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5m。
5.6.10 接地、接零應符合以下規定:
a) 施工專用的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力線路應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
b) 用電設備的金屬外殼(安全電壓除外)應作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潮濕或條件特別惡劣的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應采用保護接零。
c) 施工現場的電力系統不應利用大地作相線或零線。
d) 保護零線應單獨敷設,不應設開關或熔斷器,重復接地應與保護零線相連接。保護零線應在配電室或總配電箱處作重復接地,并應在配電線路的中間處和未端處作重復接地。
e) I類手持式用電設備的插頭上應具備專用的保護接地觸頭。
f) 金屬操作平臺應作保護接地。
g) 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施工作業除執行5.2.4外,用電設備應接地良好,電焊機及小型手持電動工具的連接軟線應絕緣良好。接地線不應連接在生產設備、管道及其相連接的鋼結構上。
5.6.11 裝設配電箱、開關箱應符合以下要求:
a) 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在干燥通風及常溫場所,根據場所特點和防爆等級,選適應型式的配電箱、開關箱,不應裝設在有嚴重損傷作用的瓦斯、煙火、蒸汽、液體及有害介質中。
b) 配電箱、開關箱周圍應有足夠兩人同時工作的空間和通道。
c) 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端正、牢固,移動式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在牢固的支架上。
d) 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的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為1.3~1.5m,移動式配電箱、開關箱的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宜為0.6~1.5m。
e) 用電設備應有各自的專用開關,實行“一機一閘”制。
f) 熔斷器應根據設備的容量確定,熔斷器熔體不應使用其他金屬代替。
g) 配電箱、開關箱中導線的進、出線口應開設在箱體底面,露天使用應有防水保護,并懸掛"有電危險"警告標志。
h) 施工現場的配電室應通風良好,并采取防止雨雪和動物入內的措施。
i) 配電屏(盤)上的各種配電線路應有編號并標明用途。配電線路維修時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操作"警告標志。停、送電必須由專人負責。
5.6.12 使用電氣設備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戶外地面變壓器應設護欄,門加鎖,專人負責,并設有警告樗。
b) 施工現場應選用II類或III類手持式電動工具,并應裝設額定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小于 0.1s的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場所或金屬構架上操作,不允許使用I類手持式電動工具。
注:I類、II類、III類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分類見GB 3787-1993的附錄A。
c) 電動機械及手持式電動工具的負荷線應按容量選用無接頭的多股銅芯橡皮護套軟電纜。
d) 施工現場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及照明燈時,不應將電線直接插入插座或掛在電源開關上。
5.6.13 室內配線應采用絕緣導線。采用瓷瓶、瓷夾、塑料夾等敷設,穿越墻壁時應套絕緣保護管。
相線應經開關控制,不應將相線直接引入燈具。采用螺口燈頭時,零線應接在螺口上。
5.6.14 特殊場所照明安全電壓應符合下列規定:
a) 高溫及有導電灰塵或燈具離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應不大于36V。
b) 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應不大于24V。
c) 在特別潮濕的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工作照明,電源電壓應不大于12V。
5.6.15 使用行燈電源電壓不應大于36V,且必須帶有金屬保護罩,同時還應執行5.6.13的要求。
5.6.16 發生電氣火災應立即切斷電源,用四氯化碳、干粉、干砂等滅火器材滅火,不應用水和泡沫滅火機滅火。
5.6.17 發生人員觸電時,應迅速使觸電者脫離電源,并進行搶救。
5.6.18 電氣設備、照明裝置移裝或拆除后,不應留有可能帶電的線路;如果電線需要保留,應將電源切斷,對線頭做可靠的絕緣包扎。工程結束后應將施工現場全部電氣設施拆除、清理干凈。
5.7 用火安全
5.7.1 施工場所應配備與施工作業性質相應的滅火器具和消防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消防器具應有防雨、防凍、防曬措施,每月檢查一次。
b) 消防管道、消防栓暢通,滅火器具應定期更換藥劑,保持經常有效。
c) 消防水帶、砂箱、消防斧、消防鍬、消防鉤等消防器材應擺放在明顯易取處,不應挪用或遮蓋。
5.7.2 在易燃易爆場所的工業動火應按SY 5858的規定執行。
5.7.3 在易燃、易爆施工現場內進行下列易產生火花的作業時應辦理用火證:
a) 鏨鑿混凝土、打墻眼。
b) 黑色金屬相碰。
c) 電氣設備的耐壓試驗。
d) 開動內燃機、電焊機、非防爆電動機等。
e) 使用銼磨工具和用砂輪機打磨作業等。
5.7.4 施工現場用火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應距易燃、易爆物品10m以外。
b) 在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場所內用火,應經氣體取樣分析合格。
c) 在易燃、易爆的生產設備、管道上用火時,應有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在設備、管道的所有出入口加設法蘭蓋或用盲板隔離,不應只用閥門隔斷。并以置換、吹掃、清洗、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d) 盛裝易燃、可燃氣(液)的容器,乙炔氣瓶、氧氣瓶的存放和使用應符合5.3.4的規定。
e) 在高處用火(如電焊、氣焊、噴燈、熱鉚等)的下方周圍應清除可燃物或用不燃物遮蓋,并設專人監護。
f) 強氧化劑不應與可燃物質混合放置。不應在施工現場傾倒易燃、可燃液體(如乙醚、汽油、酒精和液化石油氣等)。
g) 進入易燃、易爆區域的機動車輛應加裝滅火罩或阻火器。
5.8 高處作業
5.8.1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時,應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高處作業的分級按GB/T 3608的規定執行。
5.8.2 高處作業應使用合格的腳手桿、吊架、梯子、安全網、腳手板、防護圍欄、擋腳板和安全帶等。作業前應認真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
5.8.3 在3m 以上高處作業時,必須設置符合GB 5725要求的安全網,并應隨作業位置升高及時調整。高度超過15m時,應在作業位置下方4m處或一個結構層架設一層安全網。
5.8.4 高處作業人員應正確佩帶安全帶,不準穿硬底鞋和易滑的鞋。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位置上方牢固可靠的構件上。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凈空。如凈距不足可短系使用。
5.8.5 安全帶應符合GB 6095的要求,并應定期檢查試驗。
5.8.6 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材料不應上下投擲,必須由通道運送或用繩索吊運。
5.8.7 高處作業人員不應騎坐在腳手架的欄桿上,踏在或倚立在未安裝牢固的設備管道、模板或其他構件上。
5.8.8 高處作業人員應沿馬道、梯子上下,不準沿著繩索、高桿或欄桿攀登。
5.8.9 不應在雷電、暴雨、大霧或風力6級以上(含6級)的氣候條件下進行露天高處作業。
5.8.10 高處作業人員不應站在不堅固的結構(如石棉瓦、鐵皮、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在這類結固的明顯處應設置警告牌。
5.8.11 高處作業人員不應坐在平臺孔洞邊緣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樓板、平臺的孔洞應設堅固的蓋板或圍欄。
5.8.12 30m以上高處作業與地面的聯系,應由專人負責通訊聯絡。
5.8.13 高處作業人員應使用工具袋。小型金屬材料應事先放在工具袋內。較大工具應用繩子栓在固定的構件上。
5.8.14 分層作業,中間應使用隔離設施。
5.8.15 無關人員未經批準,不應攀登高處。
6 施工作業安全
6.1 起重作業
6.1.1 一般規定
6.1.1.1 大型設備或構件的吊裝應按SY 6279的規定執行。
6.1.1.2 中、小型設備或構件的吊裝應參照SY 6279的規定,并應執行下列規定:
a) 編制能夠確保吊裝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案或施工技術措施,并按重要程度報請有關部門審批。施工中未經主管人員許可,不應改變方案。吊裝前應經有關人員全面檢查方案實施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起吊。
b) 編制吊裝方案應根據所使用起重機械的性能、吊裝條件和工作的強度、剛度、穩定性等,選擇最有利的受力條件,并進行具體的分析計算,必要時要對工件采取補強加固措施。
c) 應將起重吊裝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的具體內容向施工人員做技術交底。施工人員應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設備性能、操作規程、指揮信號和安全要求。
d) 起重機械和索具應有出廠合格證。作業前應按有關標準認真進行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e) 吊裝用的鋼絲繩應有質量證明書,并應定期檢查其是否有損壞現象及損壞的程度。
6.1.2 吊裝
6.1.2.1 大、中型設備吊裝前,應與當地氣象部門取得聯系。當陣風風速大于10.8m/s時,不應進行室外吊裝作業。當環境溫度低于-20℃時,不應進行吊裝作業。特殊情況下,吊裝機械、索具以及被吊設備、構件必須具備良好的耐低溫性能。
6.1.2.2 吊裝作業應有專人指揮,明確分工。參加吊裝的施工人員應堅守崗位,并根據指揮命令工作。吊裝過程中任何崗位出現問題,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者的命令,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或離開崗位。
6.1.2.3 大、中型設備正式吊裝前應進行試吊。試吊前參加吊裝人員應按崗位分工,嚴格檢查吊耳、起重機械和索具的裝設情況,確認符合方案要求后才可進行試吊。
6.1.2.4 吊裝作業前,應在工件上系以牢固的溜繩,防止吊裝過程中工件擺動、旋轉或碰撞其他建筑物或構筑物。
6.1.2.5 被吊裝工件表面的棱角刃面及影響吊裝安全的部位,在拴系吊索時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6.1.2.6 吊索應捆綁在工件的重心以上,并應對稱捆綁牢固,防止偏重傾倒或滑脫。如需捆綁在重心以下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經單位技術總負責人批準。
6.1.2.7 吊起的工件不得長時間在空中停留。如必須停留時,應采取可靠的措施。
6.1.2.8 吊裝過程中工作下方、吊車扒桿旋轉范圍內和受力導向滑輪夾角區域內,不應有人停留和通過。
6.1.2.9 吊裝用滑輪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使用開口滑輪應將鉤環鎖固,防止鋼絲繩脫出。滑輪貼地面使用時,應用木板墊起,防止泥沙進入輪內。不應在空中使用桃形開口滑輪和吊鉤式滑輪。
6.1.2.10 地錨應按照有關施工規范和施工方案埋設,并作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利用建筑物、構筑物作地錨時,應調查其結構情況并進行受力分析計算,在征得有關單位同意后方可使用。不應使用生產中的設備、管道等作吊裝地錨。
6.1.3 起重桅桿
6.1.3.1 起重桅桿及其附屬設備的制造和驗收按設計文件的要求及GB/T 6067的規定執行,并應有出廠合格證。起重桅桿在第一次使用前應作載荷試驗。
6.1.3.2 桅桿應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
6.1.3.3 桅桿組裝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組裝質量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規定。
6.1.3.4 桅桿的豎立、移動和拆裝應按施工方案進行,并應核算地耐力。如地下有理設物或水位高時,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6.1.3.5 桅桿起重機移動時,各拖拉繩應有可靠控制。桅桿的傾斜度應小于5°,且傾斜幅度不宜超過5m,桅桿底部應配置制動索具。調整拖拉繩時應先松后緊、松緊適當、對稱進行。
6.1.3.6 人字形桅桿底部應加設封繩,其兩根兢桿之間的夾角宜在30°之內。
6.1.3.7 使用單桅桿時,拖拉繩設置不應少于8根;使用雙桅桿或多桅桿時,每根桅桿的拖拉繩設置不應少于7根。
6.1.4 吊車、卷揚機。
6.1.4.1 卷揚機應安裝牢固,受力時不得出現扭動。卷揚機正反方向旋轉正常,并與啟動控制器上的方向標志一致。卷揚機外露轉動部分應設防護罩 ,運轉過程中不得拆除。
6.1.4.2 卷揚機應檢查轉動部件的潤滑情況、制動抱閘是否可靠、電氣設施和導線絕緣情況是否良好、設備接地是否可靠。
6.1.4.3 卷揚機卷筒到最近一個導向滑輪的距離,宜大于或等于卷筒長度的25倍,且導向滑輪的位置宜在卷筒的垂直平分線上。卷筒內的鋼絲繩最外一層應低于卷筒兩端突緣高度一倍繩徑。
6.1.4.4 鋼絲繩在卷筒上應排列整齊、緊湊、宜用排繩器,防止壓扁、拆曲。繩端應在卷筒上固定牢固。卷筒上的鋼絲繩不應全部放完,至少應留有4圈。
6.1.4.5 使用兩臺以上吊車聯合作業,應制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不應出現過載現象。
6.1.4.6 吊車工作場地應平整,地面承壓能力應滿足該吊車的使用要求。
6.1.4.7 吊車司機、指揮人員和所吊工件三者之間應保持視線清晰。如有障礙物,應增設指揮點或設專人傳遞信號。
6.1.4.8 起吊過程中吊車司機應按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如信號不清,司機應停止作業并通知指揮人員。
6.1.4.9 起吊過程中,若起重機械及其附屬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報告指揮人員,并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在故障處理以前不應繼續進行吊裝作業。
6.1.5 手動起重機具
6.1.5.1 倒鏈、千斤頂應按銘牌規定選用,不應超載使用。
6.1.5.2 倒鏈起吊重物,如需暫時將重物懸空,應將手鏈拴在起重鏈上,防止倒鏈自鎖失靈。
6.1.5.3 用兩臺以上倒鏈吊裝一件重物,應隨時調整各倒鏈受力,使各倒鏈均勻承載。
6.1.5.4 用兩只以上千斤頂起重物時,選用千斤頂的起重能力應大于計算荷重的1.2倍。
6.1.5.5 在松軟地面使用千斤頂應墊好枕木,以免愛力傾倒。當重物升高時,重物下面要隨時放入支承墊,不應將頭、手腳或身體伸入重物下面。
6.1.5.6 使用千斤頂應使載荷重心作用線與千斤頂軸線一致。使用過程中要防止由于基座偏沉或載荷移位而使千斤頂偏斜、傾倒。使用多個千斤頂作業,應合理安排千斤頂的位置,使千斤頂均勻承載。
6.1.5.7 不應隨意加長千斤頂的手柄或用強力硬壓。
6.2 鉚工、管工作業
6.2.1 鉚工、管工作業人員應執行有關的安全規定。
6.2.2 不應使用錘頭淬火的大錘,不應戴手套進行打錘作業。多人同時進行打錘作業時,應保證每一作業者有足夠的安全操作空間。
6.2.3 鉚工與電焊工聯合作業時,應戴防護眼鏡。
6.2.4 托輥兩側滾輪應保持水平,工件中心垂線和滾輪與工件中心連線的夾角不應小于35°,工件轉動線速度不宜超過3m/min。
6.2.5 高、窄構件立放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止傾倒措施。
6.2.6 配合起重吊運組裝構件時,應注意吊鉤和重物運動方向,不應在吊臂和重物下方作業。
6.2.7 不應在容器內修理電動工具。工作間斷或操作人員離開時,應切斷電動工具的電源。
6.2.8 在容器內進行多層作業時,應在兩層作業區間增加隔離設施。
6.2.9 使用滾板機、平板機等機械時,所有工作人員應互相配合,協調一致。
6.2.10 使用卷揚機時,操作者應站在卷揚機的兩側,鋼析滾到尾端應留足夠余量,以免脫落。
6.2.11 使用沖剪床、剪板機、刨邊機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a) 更換沖頭、剪刀、刨刀時應停車,在斷電狀態下進行。更換后應格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開車。
b) 鐵屑、邊角、廢料應及時清理,清理時應停車。
c) 被剪切、刨削的鋼板應放置平穩,壓、頂牢固可靠。上剪未復位,不應再送料。
d) 沖、剪、刨削鋼板時,操作者手與刀具的距離應在200mm以上。
6.2.12 使用扳手時不應加套管。
6.2.13 套絲作業時,工件應支平夾牢,工作臺應平穩。兩人以上操作動作應協調,用力應均勻。
6.2.14 管子組對時手指不應放在管口處。
6.2.15 不應在探頭管子上作業。
6.2.16 不應把工具、撬棍、管件、螺栓等放在管內。
6.2.17 翻動工件時,防止滑動及傾倒傷人。
6.2.18 用車輛運輸管材、管件應綁扎牢固,禁止超高。人力搬運工件起落應一致。用滾杠移動工件時應防止壓腳,不應用手直接調整滾杠,滾動前方不應有人。
6.2.19 用機械切割管子時應墊平卡牢,用力不得過猛,臨近切斷時應用手或支架托住工件。砂輪切管機砂輪片應完好。操作者應戴防護眼鏡,并應站在側面。
6.2.20 裝砂煨彎時管內不應有雜物,砂子粒度應均勻干燥,不應含有易燃易爆物。裝砂架應搭設牢固,并設欄桿;用機械敲打時下面不應站人,人工敲打上下應錯開。堵砂盲板應花焊或留有氣孔。管子加熱時,管口前不應有人。煨彎后需將砂子倒凈。
6.2.21 用卷揚機煨彎時,地錨、靠樁應牢固,附近不應站人。
6.2.22 往溝槽內下管所用索具、地樁應牢固,溝槽內不應有人。
6.2.23 鑄鐵管的接口打口時,應佩戴防護用品。
6.2.24 用酸堿清洗管子時應穿戴防護用品。酸堿液槽應加蓋,并設明顯警告標志。
6.2.25 采用四氯化碳、乙醇等化學物品進行管道脫脂時,場地應通風良好,并清除易燃物,設置嚴禁煙火和有毒物品警告標志。
6.2.26 管道系統吹掃時,吹掃口應固定牢固,吹掃口、試壓排放口不應朝向電線、基坑。道路和有人操作的場地。
6.2.27 非熱力管道,設計未考慮膨脹因素,不應用蒸汽吹掃。
6.2.28 吹掃時應設置禁區。
6.2.29 清洗排放物不應隨地排放。
6.2.30 蒸汽吹掃時,管道上及其附近不應放置易燃物。
6.3 焊接作業
6.3.1 電焊作業應執行下列規定:
a) 凡有壓力、帶電和裝有易燃、易爆、有毒介質的管道和設備上不宜施焊。
b) 電焊軟線穿越道路時,應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并不應與鋼絲繩、氧氣瓶、乙炔氣瓶等直接接觸。
c) 電焊工在合閘、拉閘時,頭部應躲開,動作要快。
d) 焊接工作時應穿戴工作服、面罩、手套和鞋蓋等,不應穿濕的衣服、鞋子、手套等進行工作、
e) 點焊及電焊作業時應防止弧光傷人。
f) 清除焊渣或用砂輪打磨焊縫時應戴防護眼鏡。
g) 在容器內焊接除應執行5.4的規定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1) 穿戴膠靴、皮或帆布手套和口罩,避免身體與金屬直接接觸。否則應以橡膠板、石棉板或干燥的木板隔開;
2) 工作間斷時焊鉗應放在干燥的木板上或掛起;
3) 電焊軟線穿過開口處應采取防護措施;
4) 使用手提式照明行燈,電壓應符合5.6.14的規定。
h) 在回轉的托輥上進行容器焊接時,應經常檢查容器的竄動情況,防止容器從托輥上脫落。
i) 電弧氣刨前應檢查電弧氣刨槍各部分,要求完好、絕緣可靠、氣路無漏氣現象。風帶兩端應與接頭連接牢固,控制系統靈敏、準確、安全。
j) 電弧氣刨作業時應離開氧氣瓶,乙炔氣瓶等危險物品10m以上。
k) 在容器內進行電弧氣刨,所用軟導線及氣帶等宜從容器上方開口處引入,并采取保護措施。
l) 在特殊環境下的焊接作業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6.3.2 氣焊作業應執行下列規定:
a) 焊前應檢查所用工具、氧氣瓶、乙炔氣瓶、減壓閥是否安全可靠,并消除一切漏氣隱患。
b) 乙炔氣瓶與電焊機、氧氣瓶的距離不應小于5m。
c) 氧氣瓶、氧氣表、割炬等不應有油污。
d) 氧氣、燃氣應使用專用膠帶。膠帶不應有鼓包、裂縫和漏氣等缺陷。
e) 搬運氣瓶應輕抬輕放,氣瓶應有保護帽和防震交圈。乙炔氣瓶上的易熔塞朝向處附近不宜站人。
f) 氣割時工件應墊離地面,下部不應墊可燃、易爆等物件。
g) 凍結的燃氣膠帶不應用氧氣吹掃或火烤。
6.3.3 當氣焊、氣割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通風良好,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并執行以下規定:
a) 作業時,當焊、割炬堵塞回火或連續產生爆嗚時,應先撥掉乙炔氣帶接口再關閉氧氣、乙炔閥門,并將該焊、割炬浸入冷水中,取出后鋼針穿通。
b) 等離子切割作業時,應保證切割場地通風良好,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并應站在絕緣板上進行作業。
6.3.4 氣體保護焊應按以下規定執行:
a) 氣體保護焊工應在通風良好的地方進行焊接工作。根據工作情況定時換吸新鮮空氣。
b) 磨削釷鎢棒時應使用專用的砂輪,磨削的粉塵應由排風設備及時排出。
c) 更換釷鎢棒時應切斷電源。
d) 釷鎢棒使用后應放在密閉的鉛盒內。
e) 氬弧焊工作完畢,操作人員應清洗手、臉及其他外露皮膚。用后的防護用品應存放在指定地點。
f) 氣體保護焊作業時,焊前應仔細檢查電路、氣體管路、冷卻水循環系統、焊絲進給裝置等,并要求安全可靠。
g) 氣瓶宜放在陰涼處。
h) 氣體預熱器的端部電壓不應大于36V。
6.4 電氣作業
6.4.1 作業用絕緣、檢驗工具應妥善保管,不應它用,并應定期進行校驗。絕緣手套、絕緣靴、驗電器每半年應耐壓試驗一次,操作棒每年應耐壓試驗一次,;試驗應做好記錄,試驗不合格不應使用。
6.4.2 任何電氣設備在未查明無電以前一律視為有電。
6.4.3 在建筑物上開鑿溝孔時,應戴好手套及防護鏡,同時應注意工具、碎塊掉下傷人。
6.4.4 在天棚內工作時應站在鋪設的腳手板上。不應站在不牢固的木楞或灰條板上,以免踩落傷人。
6.4.5 管子穿線時作業人員頭部應離開管口,以免鐵線刺傷。
6.4.6 電氣設備安裝應按以下規定執行:
a) 在搬動和安裝較高、較重的電氣設備時,應由專人指揮,采取措施,防止傾倒、震動、沖擊。
b) 在安裝、調整開關及母線時不應攀登套管及瓷絕緣子。調整隔離開關時,刀刃、動觸頭和橫梁附近不應有人。
c) 濾油時濾油設備及金屬管道應接地良好。
d) 安裝高壓油開關、自動空氣開關等有返回彈簧的開關設備時,應將開關置于斷開位置。
e) 多臺配電箱(盤)并列安裝時,手指不應放在兩盤的接合處,也不應觸摸連接螺孔。
6.4.7 架空線路作業應按以下規定執行:
a) 挖電桿坑時應防止溝坑邊土塌落。
b) 人工立桿所用叉木應堅固完好,操作時互相線配合,用力均衡。機械立桿應設溜繩。立桿時坑內不應有人。基抗回填夯實后方準拆去叉木或拖拉繩。
c) 登桿作業應設專人配合與監護。
d) 登桿操作腳扣應與桿徑相適應。使用腳踏板鉤子應向上。安全帶應拴于安全可靠處,扣環扣牢,不應拴于瓷瓶上。工具、材料應用繩索傳遞,不應上下拋扔。
e) 桿上緊線應在側面操作。緊有角度的導線應在外側作業。調整拉線時,桿上不應有人。
f) 緊線時應緩慢用力拉起導線,檢查是否有掛住或打結情況,防止導線受力突然蹦起或拉斷。
g) 架空線路作業桿下、導線下不應有人。
h) 拆線及倒桿工作應在綁好拉繩后進行。
i) 緊線用的鐵絲或鋼絲繩,應能承受全部拉力,與導線的連接應牢固。單方向緊線時,反方向應設置臨時拉線。
j) 架線時線路的每2 ~3km處應接地一次,送電前應拆除。
6.4.8 電纜敷設應執行以下規定:
a) 電纜盤上的電纜頭應綁扎牢固。線盤應架在平穩牢固的放線架上。
b) 電纜敷設應有專人統一指揮,敷設至拐彎處應站在外側操作,穿過保護管時應緩慢進行,避免手被擠傷。
c) 不應使水及濕物落入已熔化的電纜膠、錫或鉛液中。盛裝上述液體的容器,不應用手直接傳遞,作業人員應戴手套和眼鏡,防止燙傷。
d) 制作電纜頭時應采取有效的防毒、防火和防傷害措施。
e) 敷設電纜支架應穩固,轉動靈活,防止脫杠和傾倒。轉動時應站在外側,防止擠傷。
6.4.9 蓄電池作業應按以下規定執行:
a) 配制電解液、注入電解液及充電時,應穿戴好防酸的勞動保護用品和防護眼鏡,并應先啟動通風設備使室內通風良好。
b) 在配制電解液時,應將硫酸徐徐倒入蒸餾水中,同時用玻璃棒不斷攪動,以使混合后均勻散熱。不應將蒸餾水倒入硫酸中。
c) 電解液溫度不應超過45℃.
d) 充電時如果發生停電或其他事故,應立即切斷電源,關閉充電設備。
e) 在未連接好蓄電池之前不應合閘。
f) 蓄電池室內不應存放飲用水及食品。
6.4.10 帶電工作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帶電工作時應兩人進行,一人工作、一人監護。
b) 帶電工作時應扎緊袖口,用安全絕緣工具進行操作。身體不應直接接觸帶電體。
c) 不應與帶電工作者直接傳送物件。
d) 不應在6~1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設備上帶電工作。
6.4.11 在下列情況下不應帶電工作:
a) 陰雨天氣;
b) 易燃、易爆及潮濕場所;
c) 有接地故障的電氣設備上。
6.4.12 在切斷電源時,與停電設備有關的變壓器和電壓互感器等應從高低壓兩側斷開,防止向停電設備返送電。
6.4.13 電氣設備停電后應使用合格驗電器檢驗是否有電。在室外設備上驗電應在干燥情況下進行,并設專人監護,應避免由驗電造成接地短路。
6.4.14 施工人員接近帶電體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人員在作業中的正常活動范圍與帶電設備的最小安全距離應符合表5的規定。
b) 設備不停電時的最小安全距離(并加監時遮攔,不應隨便移動和超越)應符合表6的規定。
表5 人員在作業中的正常活動范圍與帶電設備的最小安全距離
表6 設備不停電時的最小安全距離
6.4.15 檢修電氣設備、線路時,應懸掛警告牌和裝設遮欄,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檢修時應先切斷電源,并在開關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b) 在室內配電裝置中的某一間隔工作時,在四周應設遮欄,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警告牌,并裝好接地線。
c) 在室外變電所工作時,其四周應放置欄繩和警告牌。
d) 作業人員在工作中不應拆除或移動遮欄和警告牌。
6.4.16 裝設接地線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對停電及可能送電的設備作業時,應裝設接地線,并將三相短路。接地線應采用多股裸銅線并裝設在明顯處。
b) 在變電所作業時,長度10m以下的母線應裝設一組接地線。大于10m的母線,其接地應不少于兩處。
c) 裝設接地線應由兩人進行。應先裝設接地的一端,再裝設設備上的一端。在裝設時應先進行放電。
d) 裝、拆接地線時應戴絕緣膠手套。
6.4.17 恢復供電應遵守下列規定:
a) 作業人員退出施工場地并仔細清查工具、材料,設備上下不應有物件遺留。
b) 拆除接地線。
c) 拆除臨時遮欄和警告牌,恢復常設遮攔。
d) 合閘送電。送電順序是:先高壓,后低壓;先隔離開關,后主開關。
6.4.18 電氣試驗應遵守以下規定:
a) 進行耐壓試驗裝置的金屬外殼應接地。被試設備或電纜兩端如不在同一地點,另一端應有人看守。
b) 電氣設備做非沖擊性試驗,升壓或降壓均應緩慢進行。因故暫停或試壓結束應先切斷電源安全放電。
c) 用兆歐表測定絕緣電阻應防止人與被測試件接觸。測定后應安全放電。
d) 雷雨天時不應進行高壓試驗 。
e) 電氣設備、材料需安全放電時,作業人員應穿戴絕緣防護用品,用絕緣棒放電。
f) 電力傳動系統及高低壓各種開關調試時,應將有關的開關手柄取下或鎖上,懸掛警告牌,防止誤合閘。
g) 電工調試人員應熟知試驗設備的性能及使用方法,不應使用不合格的試驗設備。
6.5 儀表安裝作業
6.5.1 儀表盤安裝就位后應立即緊固基礎螺栓,防止傾倒。多臺儀表盤并列就位時,手指不應放在連接處。不應在盤頂和儀表上放置工具等。
6.5.2 不應在帶壓、含有生產介質的工藝設備或管道上拆裝儀表的部件,必要時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6.5.3 在有毒介質和高溫、低溫、蒸汽系統的場所作業時,應設專人監護,并有相應的防護用品和安全措施。
6.5.4 安裝電動儀表時還應遵守6.4.6的規定。
6.5.5 使用油浴設備,自動溫度調節器應正常可靠,加熱溫度不應超過所用油的燃點。加熱時不應打開上蓋,防止燙傷。
6.5.6 油浴設備周圍不應放有易燃易爆物品,不應帶電向爐內放入或取出物件。
6.5.7 使用酒精試漏現場嚴禁煙火。
6.6 機械設備安裝
6.6.1 清洗機械零部件的工作場所嚴禁煙火,并應劃定明確的禁火區域,配備必要消防器具,懸掛警告牌。用過的廢油及廢布應放在指定位置。
6.6.2 拆裝設備的零部件時應放置穩固。裝配時不應將手插入零部件的連接面或探摸螺孔。取放墊鐵等支墊物時,手指應放在支墊物的兩側。
6.6.3 組裝大型機械設備或機器零部件時應防止碰傷、壓傷。在機蓋下作業時,應將機蓋支墊牢固可靠。
6.6.4 在用倒鏈吊起的設備部件下作業時,應將手鏈打結保險。
6.6.5 用油加熱零部件時,應嚴格控制油溫。
6.6.6 采用壓力機具裝配的零部件應放在加壓機具的中心位置。工件底座應放平墊實。
6.6.7 使用扳手,扳口尺寸應與螺帽尺寸相符,不應在扳手上加套管或用錘擊打。高處作業應使用死扳手,并用繩子拴掛。
6.6.8 檢修機械設備應切斷電源,停止機械運轉。機械設備未停穩前,不應用手腳或其他物件強制停止。
6.7 無損檢測作業
6.7.1 無損檢測人員要求
無損檢測人員應按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6.7.2 射線檢測
射線檢測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a) 檢測時宜利用建筑物、設備、地形作為屏蔽,盡量減少射線對人員的影響。
b) 在現場進行檢測時應設置安全警戒線,并應有明顯的警告標志。夜間應設紅燈,必要時設專人警戒。檢測人員每年允許接受的最大射線照射劑量為5×10-2SV,非檢測人員每年允許接受的最大射線射劑量為5×10-3SV當射線劑量或照射量超過上述規定時,應縮短人員的工作時間或采取增加人員至射線源的距離的方法減少人員接受的劑量。
c) 使用γ射線機前應認真檢查機件、控制部件和輸源管是否完好,確保連接可靠、傳動靈活。
d) 若發現γ源丟失或發生γ源脫落等意外事故,應立即保護現場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6.7.3 超聲波檢測
超聲波檢測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a) 用水浸法檢測時,應防止水槽內的水濺入儀器而造成漏電。
b) 當超聲波檢測儀通過充電器直接用220V交流電源在現場工作時,應將充電器與儀器牢固連接,防止脫落。
6.7.4 磁粉檢測
磁粉檢測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a) 在有易燃、易爆物質的場所進行磁粉檢測作業時,應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防止儀器過熱著火。
b) 在進行磁粉檢測前應注意檢查設備的絕緣性能,防止通電后觸電傷人。
c) 采用磁懸液用水作為分散媒介且受檢區為仰位時,不應使用支桿法等直接通電方法磁化工件,應采用磁軛法檢測,且應保證磁軛開關、插頭以及連接電纜密封、絕緣。
d) 采用磁懸液用煤油作為分散媒介時,工作區域附近應避免明火。
e) 采用干磁粉作為顯示介質時,操作人員應戴防塵罩,以防磁粉吸入。
f) 當進行熒光磁粉檢測時,所使用的黑光燈的濾光片應完好,不應有裂紋。人眼應避免直接注視紫外光源,造成眼球損傷。
6.7.5 滲透檢測
滲透檢測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a) 滲透檢測的作業場所及周圍應通風良好,不應有明火。
b) 配制和使用滲透檢測劑的作業人員應穿帶防護用品,防止中毒。
c) 滲透檢測劑應儲存在密封容器內,置于陰暗涼爽的地方。應避免煙火、熱風烘烤和陽光照射。噴罐式檢測劑的儲存溫度不應超過50℃.
d) 在容器內進行滲透檢測作業時應防止中毒。容器外應設專人監護。滲透檢測作業不應與易產生火花的作業工序同時進行。
6.8 絕熱防腐作業
6.8.1 絕熱作業應執行以下規定:
a) 絕熱工程的作業人員均應穿戴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口罩、毛巾等常用防護用品。接觸礦渣棉、玻璃棉、珍珠巖時,衣袖、褲腳、領口應扎緊、圍住。
b) 工作前應檢查腳手架及工具,發現不安全之處應及時處理。
c) 在設備、容器、管道上進行絕熱作業擰緊綁扎鐵絲時,不應用力過猛,鐵絲頭應嵌入絕熱層內。不應站在保護層上走動或進行作業。
d) 在生產運行中的設備、容器、管道上進行絕熱層鋪設時,應向有關部門辦理許可證后,方可進行作業。
e) 在對地下管道、設備進行絕熱作業時,應先進行檢查確認無瓦斯、毒氣、易燃易爆物及酸類等危險品后,方可操作。
f) 使用含有纖維、粉塵絕熱材料或制品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空輸送散裝材料時,應用袋、筐或箱裝運,不應采用繩索綁吊。
2) 在腳手架和網格板上加工絕熱制品時,應采取避免粉塵飛揚的措施。
3) 在各種棉氈的縫合過程中,應防止鋼針或鐵絲傷人。
g) 對易燃、易揮發、有毒及腐蝕性絕熱材料施工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易燃、易揮發物品應避免陽光曝曬,存放處嚴禁煙火。
2) 有毒和腐蝕性劑液桶應封閉嚴密。發現封閉不嚴、損壞和破漏時,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劑液溢出。
3) 制劑在配制加熱過程中應仔細攪拌。加熱溫度不應超過規定,防止液體崩沸。
4) 在接觸刺激性物質的場所,應設有隨時沖洗的設施。
h) 作業人員應戴防護眼鏡、口罩和橡膠手套。皮膚過敏人員不應參與作業。
i) 進行噴涂作業時,不應將噴頭對準人。施工中發現噴頭堵塞,應先停物料,后停風,再檢修噴頭。
6.8.2 防腐作業應執行以下規定:
a) 防腐作業人員應穿戴防護用品,必要時佩帶防毒面具或面罩。
b) 防腐使用的各類儀器、安全閥等均應定期校驗,噴砂罐、硫化鍋應定期進行液壓試驗。
c) 用于防腐作業的易燃、易爆、有毒材料應分別存放,不應與其他材料混淆。揮發性的物料應裝入密封的容器存放。
d) 作業場所應保持整潔,作業完后應將殘存的易燃、易爆、有毒物質及其他雜物按規定處理。
e) 防腐人員接觸有毒、有害氣體時,遇有惡心、嘔吐、頭昏等情況時,應立即送到空氣新鮮處休息,嚴重者送醫院治療。
f) 在設備、容器內進行噴砂除銹、防腐襯里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作業人員不應穿帶釘鞋、易產生火花的衣服和攜帶火柴、打火機等引火物。設備應接地良好。
2) 設備內應通(排)風良好,必要時設防爆通風裝置。
3) 設備內襯里進行多層作業時,應采取隔離措施。運料、運送模板時,應在沒人的地方靠器壁運送,防止砸壞已襯表面和傷人。
4) 不應一進行防腐襯里,一邊用火花檢測儀或針孔探測器進行檢查。
g) 瀝青防腐作業中,熬制瀝青時應緩慢升溫,當溫度升到180~200℃時,應不斷攪拌,防止局部過熱與起火。瀝青溫度最高不應超過230℃。
h) 瀝青鍋應有防護欄桿,裝運熱瀝青不應使用錫焊的金屬容器,裝入量不應超過容器深度的四分之三。
6.9 容器及管道試壓
6.9.1 進行氣壓試驗及中壓(含中壓)以上管道試壓時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試壓時應注意外界溫度對介質壓力引起的變化。
6.9.2 壓力試驗前應對容器和管道各連接部位的緊固螺栓進行檢查,應裝配齊全、緊固適當。
6.9.3 水壓試驗時設備和管道的最高點應設置放空閥,排凈空氣;最低點應裝設排水閥。試壓后應先將放空閥打開,然后將水放凈。
6.9.4 氣壓試驗時氣壓應穩定,輸入端的管道上應裝安全閥。試壓過程中容器和管道應避免撞擊。升壓和降壓時應按規定進行。
6.9.5 試壓時臨時采用的法蘭蓋、盲板厚度應滿足強度的要求。盲板的加入處應作出明顯標記,試壓后應及時拆除。
6.9.6 試壓時盲板的對面不應站人。
6.9.7 在度壓過程中檢查密封面是否滲漏時,臉部不宜正對法蘭側面。
6.9.8 氣壓試驗時,試驗單位的安全部門應進行現場監督。
6.9.9 設備、管道在水壓試驗時,應采取防寒措施。試壓后,應將積水放盡并用壓縮空氣吹凈。
6.9.10 用脆性材料制造的容器、管道不應使用氣體進行壓力試驗。
6.9.11 試壓區域應設置警戒線。
6.10 試運轉
6.10.1 機動設備試運轉前應編制試運轉方案,方案中應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和規定,并報工程項目主管部門審批。
6.10.2 施工單位應成立試運轉小組,組織有關工種和試運轉人員認真試運轉方案、安全措施和有關規章制度。
6.10.3 參加試運轉的人員應熟悉設備的構造、性能和工藝流程,掌握安全操作規程及試運轉操作程序。
6.10.4 設備試運轉前應具備以下條件:
a) 設備及其附屬裝置、管路等應全部施工完畢,施工技術資料齊全。
b) 施工現場存放的可燃物和邊角余料應徹底清除,消除隱患。
c) 潤滑、液壓。冷卻、水、氣、汽、電氣、自動控制系統等附屬裝置均應按系統檢驗,并符合試運轉的要求。
d) 試運轉區域應設置圍欄和警告牌,以防無關人員誤入。
6.10.5 采用手動盤車時應防止擠手。
6.10.6 電氣設備及系統的安裝調試工作全部結束后,在送電、啟動前應達到下列要求:
a) 人員組織完善,操作保護用具齊備;
b) 工作接地及保護接地應符合設計要求;
c) 通訊聯絡設施齊全、可靠;
d) 配電室、儀表箱已上鎖,警告牌已設置;
e) 所有開關設備均處于斷開位置;
f) 所有人員均已離開即將帶電的設備及其系統;
g) 送電或啟動條件具備后應按停送電方案要求操作。
6.10.7 不應對運轉中機器的旋轉部分或往復移動部分進行清掃,擦抹和加注潤滑油。在擦抹運轉中機器的固定部分時,不應將棉紗、抹布纏在手或手指上。不應用于觸摸的方法去檢查軸封、填料函的溫度。
6.10.8 不應在可能受到傷害的危險地點停留。
6.10.9 對高溫或低溫設備和管道的螺栓熱緊或冷緊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
6.10.10 試運轉過程中對管道系統進行吹掃時,檢查人員應站在被吹掃管道、設備的兩側,用靶板進行檢查吹掃情況。
附錄A
(提示的附錄)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法規目錄
以下列出了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部分法規目錄。本標準5.3中關于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要求與這些法規一致。
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 勞人鍋[1986]2號
鍋爐使用登記辦法 勞人鍋[1986]2號
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 勞人鍋[1988]2號
漏電保護器安全監察規程 勞安字[1990]16號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 勞安字[1991]8號
鍋爐水處理管理規則 勞部發[1993]319號
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勞部發[1993]442號
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 勞部發[1994]262號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勞部發[1996]276號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勞鍋字[1989]12號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勞鍋字[1990]8號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勞鍋字[1991]8號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勞鍋字[1993] 4號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