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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態發電機逆功率保護裝置技術條件DL/T 528-93

2005-08-12   DL/T 528-93   |   收藏   發表評論 0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1993-12-22批準   1994-05-01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各種發電機逆功率保護裝置的型式、額定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及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發電機逆功率保護裝置。
  
  2 引用標準
  
  GB6162 靜態繼電器及繼電保護裝置的電氣干擾試驗
  
  GB7261 繼電器及繼電保護裝置基本試驗方法
  
  DL478 靜態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通用技術條件
  
  3 產品的型式、額定參數和外形尺寸
  
  3.1 型式
  
  3.1.1 本裝置的安裝方式為嵌入式。
  
  3.1.2 本裝置結構為插件式背后接線方式。
  
  3.2 額定參數
  
  3.2.1 交流額定電壓: 。
  
  3.2.2 交流額定電流:1、5A。
  
  3.2.3 額定頻率:50Hz。
  
  3.3 外形尺寸
  
  由企業標準規定。
  
  3.4 重量
  
  由企業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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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技術要求
  
  4.1 工作大氣條件
  
  a.環境溫度:-5~+40℃;
  
  b.相對濕度:5%~95%;
  
  c.大氣壓力:86~106kPa。
  
  4.2 仲裁大氣條件
  
  a.環境溫度:20±2℃;
  
  b.相對濕度:60%~70%;
  
  c.大氣壓力:86~106kPa。
  
  4.3 正常試驗大氣條件
  
  a.環境溫度:+15~+35℃;
  
  b.相對濕度:45%~75%;
  
  c.大氣壓力:86~106kPa。
  
  4.4 周圍環境
  
  裝置的使用地點應無爆炸危險,無腐蝕性氣體和導電塵埃,無嚴重霉菌,無劇烈振動源,有防雨、雪、風、沙、塵及防靜電措施。
  
  4.5 直流電源
  
  4.5.1 輸入電壓:
  
  a.額定電壓:110、220V;b.允許偏差:-20%~+10% ;
  
  c.紋波系數小于5%。
  
  4.5.2 逆變電源輸出電壓:
  
  a.額定電壓:+5、±12(±15)、+24V;
  
  b.允許偏差及紋波系數由企業標準規定。
  
  4.6 直流電源功率消耗
  
  由企業標準規定。
  
  4.7 交流回路功率消耗
  
  a.交流電壓回路在額定電壓下每相小于1VA;
  
  b.交流電流回路在額定電流下每相小于1VA。
  
  4.8 繼電器特征量
  
  4.8.1最大靈敏角:90°±5°(90°接線)、180°±5°(0°接線)。
  
  4.8.2動作范圍:180°±10°。
  
  4.8.3 動作功率整定值:0.5%~5%額定功率。
  
  4.8.4 動作時間:2倍動作功率情況下小于30ms。
  
  4.8.5 返回時間:2倍動作功率情況下小于30ms。
  
  4.9過載能力
  
  4.9.1 交流電壓回路:1.1倍額定電壓連續運行。
  
  4.9.2 交流電流回路:
  
  a.2倍額定電流連續運行;
  
  b.10倍額定電流允許16s;
  
  c.40倍額定電流允許1s。
  
  4.10 誤差要求
  
  4.10.1 刻度誤差:不大于±5%。
  
  4.10.2 溫度變差:不大于±5%。
  
  4.10.3 無功對動作功率的影響:無功功率變化范圍在0~0.6倍額定視在功率時,其動作功率的變化不大于±10%。
  
  4.11 絕緣性能
  
  4.11.1 絕緣電阻:
  
  裝置的帶電部分和非帶電金屬部分及外殼之間,以及電氣上無聯系的各帶電電路之間,用開路電壓500V的兆歐表測量其絕緣電阻應不小于10MΩ。
  
  4.11.2 介質強度:
  
  4.11.2.1 裝置應能承受頻率為50Hz歷時1min的工頻耐壓試驗,無絕緣擊穿或閃絡現象出現。
  
  4.11.2.2 試驗電壓值按表 1進行選擇。
  
  4.11.2.3 試驗過程中,任一被試回路施加試驗電壓時,其余回路應互連接地。
  
  4.11.3 沖擊電壓:
  
  裝置的直流電壓輸入回路,信號報警輸出觸點回路對地及回路之間,應能承受1.2/50μs的標準雷電波的短時沖擊電壓試驗,開路試驗電壓5kV。試驗后,裝置應無絕緣損壞,其性能應符合第4.11.1條規定。


  4.12 高頻電氣干擾試驗
  
  裝置應能承受GB6162規定的干擾試驗。試驗電源頻率為100kHz和1MHz,試驗電壓幅值:共模2500V、差模1000V的衰減振蕩波。試驗時對被試裝置施加直流電源,按GB6162第3.3條表3所列臨界條件下疊加干擾試驗電壓,裝置不應誤動或拒動,電氣元件不應損壞,其性能應符合第4.8條和第4.10條規定。
  
  4.13 濕熱性能
  
  裝置應能承受GB7261第21章規定的濕熱試驗,最高試驗溫度+40℃,最大相對濕度為95%,試驗周期數為2d,每一周期歷時24h的交變濕熱試驗。在試驗結束前2h內,用開路電壓500V的兆歐表測量各電路對外露非帶電金屬部分及外殼之間,電氣上無聯系的各回路之間的絕緣電阻值應不小于1.5MΩ,介質強度不低于第4.11.2條規定的工頻試驗電壓幅值的75%。
  
  4.14 貯存、運輸極限環境溫度
  
  裝置的貯存、運輸、安裝允許的環境溫度為-25~+70℃,在不施加任何激勵量的條件下,不出現不可逆變化,溫度恢復后,裝置性能應符合第4.11條和第4.13條規定。
  
  4.15 振動
  
  裝置應能承受GB7261第16.3條規定的嚴酷等級為1級的振動耐久能力試驗。試驗后,無機械損傷及緊固件松動、脫落。
  
  4.16 沖擊
  
  裝置應能承受GB7261第17.5條規定的嚴酷等級為1級的沖擊耐久能力試驗。試驗后,無機械損傷及緊固件松動、脫落。
  
  4.17 碰撞
  
  裝置應能承受GB7261第18章規定的嚴酷等級為1級的碰撞試驗。試驗后,無機械損傷及緊固件松動、脫落。
  
  4.18 結構、外觀及其他
  
  當裝置為機箱型式時,應滿足以下規定。
  
  4.18.1 裝置應有金屬機箱保護,機箱前面應有透明面罩,以便運行人員觀察運行狀態及信號指示,還應考慮發熱元件的通風散熱要求。
  
  4.18.2 裝置機箱應采取必要的防靜電及電磁輻射干擾的防護措施,機箱的不帶電金屬部分應在電氣上連成一體,并可靠接地。
  
  4.18.3 裝置面罩應設置鉛封,啟封后方可進行檢查和調試。
  
  4.18.4 裝置模件應插拔靈活、接觸可靠、互換性好。
  
  5 試驗方法
  
  5.1 試驗條件
  
  5.1.1 除另有規定外,一般各項試驗均應在第4.3條規定的正常試驗大氣條件下進行。試驗條件應相對穩定。
  
  5.1.2 被試裝置和測試儀表必須良好接地。并考慮周圍環境電磁干擾對測試精度的影響。
  
  5.2 結構和外觀檢查
  
  按第4.18條的要求逐項進行檢查。
  
  5.3 技術性能試驗
  
  5.3.1 動作特性和動作功率試驗。
  
  試驗接線原理見 圖 1。
  
  

  圖 1  試驗接線原理圖
  
  本項試驗可以采用常規的調壓器、電流表、電壓表、功率表等。試驗中電流回路應考慮使用濾波電感濾去諧波以及功率表在小電流、小電壓時的精度,降低對試驗結果的影響。也可以采用多功能繼電保護綜合測試儀,其試驗電壓、電流分別從圖1中的PQ、MN端子輸入。
  
  5.3.1.1 動作功率試驗:
  
  a.加入額定電壓100V和額定電流(5A或1A),改變角度(在動作區內取100o、180°、260°三點)。測量動作功率,此時動作功率與在靈敏角下的動作功率比較,其變化應不大于10%。
  
  b.加入額定電流(5A或1A),在最大靈敏角下,電壓為0.8倍和1.15倍額定電壓時測量動作功率,其變化應不大于5%。
  
  5.3.1.2 潛動試驗:
  
  電壓潛動和電流潛動按企業標準進行試驗。
  
  5.3.2 動作時間和返回時間。
  
  在最大靈敏角下,加2倍動作功率,用二極控制開關元件的一極施加電壓,另一極同時起動毫秒計,用繼電器的輸出接點停毫秒計,測量繼電器的動作時間和返回時間,重復測量10次,取最大值。
  
  5.4 振動試驗
  
  根據第4.15條要求,按GB7261第16章規定,對裝置進行振動耐久試驗,試驗后,對裝置進行檢查。
  
  5.5 沖擊試驗
  
  根據第4.16條要求,按GB7261第17章規定,對裝置進行沖擊耐久試驗。試驗后,對裝置進行檢查。
  
  5.6 碰撞試驗
  
  根據第4.17條要求,按GB7261第18章規定,對裝置進行碰撞試驗。試驗后,對裝置進行檢查。
  
  5.7 絕緣試驗根據第4.11條要求,按GB7261第20章規定,分別進行絕緣電阻測量和介質強度及沖擊電壓試驗。試驗后,對裝置進行復測和檢查。
  
  5.8 濕熱試驗
  
  根據第4.13條要求,按GB7261第21章的規定,對裝置進行濕熱試驗。
  
  5.9 電氣干擾試驗
  
  根據第4.12條要求,按GB6162的規定和方法,對裝置進行高頻干擾試驗。試驗后,對裝置進行復測和檢查。
  
  5.10 連續通電試驗
  
  5.10.1 連續通電是裝置出廠檢驗的最后試驗項目,通過連續通電試驗的裝置可以裝箱發運。
  
  5.10.2 連續通電試驗的被試裝置只施加直流電源,必要時可施加其他激勵量進行功能檢測。
  
  5.10.3 連續通電試驗時間為100h。
  
  5.10.4 在連續通電試驗過程中,裝置應工作正常、信號指示正確,不應有元器件損壞或其他異常情況出現。
  
  5.11 溫度貯存試驗
  
  按GB7261第22章規定,進行溫度貯存試驗,嚴酷等級采用22.2.1方法1;
  
   低溫溫度: -25℃;
  
   高溫溫度: +70℃;
  
   循環次數: 1次;
  
   每一溫度下試驗持續時間:3h;從低溫轉為高溫的轉換時間:2~3min。
  
  試驗后裝置的電氣性能應滿足第4.14條規定。
  
  6 檢驗規則
  
  6.1 出廠檢驗
  
  裝置出廠前必須由制造廠的檢驗部門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在正常試驗大氣條件下進行,檢驗項目如下:
  
  a.外觀檢驗:
  
  b.功能檢驗:
  
  c.絕緣電阻檢驗:
  
  d.介質強度試驗;
  
  e.連續通電試驗。
  
  6.2 型式檢驗
  
  制造廠的技術檢驗部門要對出廠檢驗合格的裝置進行型式檢驗。型式檢驗在正常試驗大氣條件下進行。
  
  6.2.1 凡遇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型式試驗:
  
  a.新產品定型鑒定前;
  
  b.產品轉廠生產定型鑒定前;
  
  c.批量生產的裝置每4年1次;
  
  d.正式投產后,如設計、工藝材料、元器件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e.產品停產一年以上又重新恢復生產時;
  
  f.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批產品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g.國家技術監督機構或受其委托的技術檢驗部門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6.2.2 型式檢驗項目與順序:
  
  a.外觀檢查;
  
  b.功能檢查;
  
  c.功率消耗;
  
  d.高低溫試驗;
  
  e.沖擊電壓試驗;
  
  f.抗干擾試驗;
  
  g.濕熱試驗;
  
  h.溫度貯存試驗;
  
  i.振動試驗;
  
  j.沖擊試驗;
  
  k.碰撞試驗。
  
  上述檢驗項目中f、g、i、j、k等項目具有破壞性,在產品設計定型前進行,而一般型式檢驗應慎做。
  
  6.2.3  型式檢驗的抽樣與判別:
  
  6.2.3.1 型式檢驗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任意抽取2臺為檢驗樣品,然后分兩組分別進行檢驗。
  
  A組樣品按第6.2.2條規定的a、b、c、d、e檢驗內容進行技術性能檢驗。
  
  B組樣品按第6.2.2條規定的f、g、i、j、k檢驗內容,進行具有某種破壞性的極限性能檢驗。
  
  6.2.3.2 樣品經過型式檢驗,未發現主要缺陷,則判定產品合格。檢驗中如發現有一個主要缺陷,則進行第二次抽樣,重復進行型式檢驗,如未發現主要缺陷,仍判定該裝置型式檢驗合格。如第二次抽樣樣品仍存在主要缺陷,則判定型式檢驗不合格。
  
  6.2.3.3 裝置樣品型式檢驗結果達不到第4.10~第4.17條要求中的任一條時,均按存在主要缺陷判定。
  
  6.2.3.4 檢驗中裝置出現故障允許進行修復,修復內容如對已做過檢驗項目的試驗結果沒有影響,可繼續往下進行檢驗;反之受影響的檢驗項目應重做。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標志
  
  7.1.1 每臺裝置必須在機箱的顯著位置設置持久、清晰的標志,產品標志的內容包括:
  
  a.裝置型號及代號;
  
  b.產品名稱的全稱;
  
  c.制造廠名全稱及商標;
  
  d.額定參數;
  
  e.對外端子接線圖(或表);
  
  f.出廠年月及編號。
  
  7.1.2 外包裝箱上應以不易洗刷或脫落的涂料作如下標志:
  
  a.發貨廠名、產品名稱、型號;
  
  b.收貨單位名稱、地址、到站;
  
  c.包裝箱外形尺寸(長×寬×高)及毛重;
  
  d.包裝箱外面 
  
  應標有“防潮”、“向上”、“小心輕放”等標志字樣。
  
  7.2 包裝
  
  7.2.1 產品包裝前的檢查:
  
  a.產品的合格證書和技術文字、附件、備品備件齊全;
  
  b.產品外觀無損傷;
  
  c.產品表面無灰塵。
  
  7.2.2 包裝的一般要求:
  
  產品應有內包裝和外包裝,插件插箱及可動部分應鎖緊扎牢,包裝應有防塵、防雨、防水、防潮、防震等措施。
  
  7.3 產品應適于陸運、空運、水運(海運),運輸裝卸按包裝箱上的標志進行操作7.4 貯存
  
  包裝完好的裝置貯存運輸環境溫度應符合第4.14條的規定,長期不用的裝置應保留原包裝,在相對濕度不大于85%的庫房內貯存,并不受酸、堿、鹽及腐蝕性、爆炸性氣體和灰塵、雨、雪的侵害。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靜態繼電保護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電力工業部南京電力自動化設備總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沈建石、陳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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