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是對SY5858-93《石油企業工業動火安全規程》的修訂。
本標準與SY5858-93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動火條件;
——增加了動火作業要求;
——增加了附錄A“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格式”。
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安全專業標準經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石化集團勝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環保處。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周長江、張富均、高圣新、牛寶順、陳建設、張勇。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SY5858-93。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企業工業動火的基本原則、技術要求、分類等級及其管理內容與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陸上石油與天然氣勘探、開發、儲運、油田基本建設和其他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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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J50257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工業動火 hotwork
在油氣、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和油氣容器、管線、設備或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使用焊、割等工具,能直接和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
3.2
置換 displacement
用清水、蒸汽、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將作業管道、設備內可燃氣體替換出來的一種方法。
3.3
現場監督 monitoring in fields
在動火作業中,按照動火措施進行施工現場檢查監督。
4 總則
4.1 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制度。申請報告書應詳細說明動火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交叉作業防范措施。
4.2 動火作業申請報告書只在簽發的一個場所、一個作業班次有效。一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8h,如在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作業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交底,并由接班相應人員簽字后方可持續有效。二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3d,三級、四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5d。
4.3 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應嚴格限制動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應移到安全地方動火。
4.4 油氣集輸泵站進行多處動火時,相連通的各個動火部位不應同時進行。上一處動火部位的施工作業完成后,方可進行下一個部位的施工作業。
4.5 在動火作業準備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與生產單位密切配合,進行危害識別、制定動火方案、做好變更管理及應急預案。
4.6 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指定動火作業監督人和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協調和管理,并檢查和確認動火措施的落實。
4.7 動火施工現場應根據動火級別、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車。
4.8 動火作業期間,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5 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5.1 動火分級原則
根據動火部位爆炸危險區域危險程度、影響范圍及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工業動火分為四級。
5.2 一級動火
a) 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 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b) 容量大于5000m3儲罐(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容器本體及附件動火;
c) 天然氣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d) 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e) 直徑大于426mm(含426mm)長輸管線、在輸油(氣)干線上停輸動火或帶壓不停輸更換管線設備的動火;
f) 天然氣凈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
g) 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處動火;
h) 天然氣井井口無控部分動火。
5.3 二級動火
a) 原油儲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b) 容量小于5000m3儲罐、容器本體及附件的動火;
c) 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氣儲罐的動火;
d) 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e) 容量1000m3~10000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動火;
f) 鐵路槽車油料裝卸棧橋、汽車罐車油料灌裝油臺及卸油臺、輸油碼頭及油輪碼頭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
g) 輸油(氣)站、石油液化氣站內外設備及管線上以及液化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等的動火。
5.4 三級動火
a) 原油儲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動火;
b) 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的動火;
c) 在油氣生產區域內的油氣管線穿孔正壓補漏動火;
d) 采油井單井聯頭和采油井井口處動火;
e) 鉆穿油氣層時沒有發生井涌、氣侵條件下的井口處動火;
f) 輸油(氣)干線穿孔微正壓補漏、腐蝕穿孔部位補焊加固的動火;
g) 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
h) 制作和防腐作業中,使用有揮發性易燃介質為稀釋劑的容器、槽、罐等處的動火。
5.5 四級動火
a) 在天然氣集輸站(場)、輸油泵站、計量站、接轉站等生產區域內非油氣工藝系統動火;
b) 鉆井作業過程中未打開油氣屋、試油作業未射孔前,距井口10m以內的井場動火;
c) 除一級、二級、三級動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氣區生產和在嚴禁煙火區域的生產動火;
6 工業動火審批程序及權限
6.1 一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1),經二級生產單位主管安全技術的領導或其授權人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后上報,由局級安全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技術的局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
6.2 二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2),經二級生產單位生產技術部門、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后,報二級生產單位主管安全技術的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
6.3 三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3),經二級生產單位技術、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后,報二級生產安全技術部門批準。
6.4 四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4),經生產單位上一級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后,報生產單位上一級安全技術部門批準。
7 動火條件
7.1 動火作業人員要求
7.1.1 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7.1.2 動火作業人員應遵守生產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執行“申請報告書沒有批準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的原則。
7.1.3 動火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7.2 動火監護人員要求
7.2.1 動火監護人員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7.2.2 動火監護人員應經過嚴格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2.3 動火監護人員應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會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熟知應急預案。
7.2.4 動火監護人員在接到動火申請報告書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
7.2.5 動火過程中若發現異常情況,動火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員停止動火,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7.2.6 動火完工后,動火監護人員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7.3 動火監督人員要求
7.3.1動火監督人員應經過培訓,做到持證上崗。動火監督時應佩戴明顯標志。
7.3.2 動火監督人員應熟悉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7.3.3 動火監督人員在接到動火申請報告書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
7.3.4 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申請報告書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督人員有權制止動火。
7.3.5 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動火監督人員有權停止動火。
7.3.6 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動火監督人員有權收回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并報告安全管理部門。
7.3.7 動火監督人員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動火完工后,動火監督人員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7.4 機具要求
7.4.1 采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施工現場電氣線路布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的要求。
7.4.2 電焊機等電器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7.4.3 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放在指定安全區域內。
8 動火作業要求
8.1 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8.1.1 工業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超過1h后,應對氣體進行再次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8.1.2 需動火施工的設備、設施和與動火直接有關閥門的控制由生產單位安排專人操作,作業未完工前不得擅離崗位。
8.1.3 應清除距動火區域周圍5m之內的可燃物質或用阻燃物品隔離。
8.1.4 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
8.1.5 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可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8.2 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8.2.1 凡需要動火的儲罐、容器等設備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氧氣和氮氣濃度檢測分析。分析報告單附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上。
8.2.2 動火施工中,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應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8.2.3 在動火施工全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跟蹤檢測可燃氣體濃度。
8.3 動火作業進入有限空間要求
8.3.1 進入設備、設施及油罐內部動火應進行氣體檢測和復查,測試合格后方可入內。
8.3.2 所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8.3.3 制定應急預案,并有專人監護。
8.4 高處動火作業要求
8.4.1 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臺,并經專業人員確認; 設立防落物設施;佩戴全身安全帶,使用自動鎖定連接、人造纖維繩索。
8.4.2 在架空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
8.4.3 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8.5 動火作業動土作業要求
8.5.1 動土作業應完成以下作業危險分析:所有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應確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應加以控制,進行必要的支撐以防滑坡。
8.5.2 埋地管線動火施工,操作坑大小應根據實際情況(如管徑、埋深等)來確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應方便施工和動火作業人員逃生。
8.5.3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8.6 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要求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