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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測井作業安全規程SY/T5726-2004

2005-10-26   SY/T5726-2004   |   收藏   發表評論 0

  前言

  本標準是對SY5726-1995《石油測井作業安全規程》的修訂,并將SY6204-1996《灘海測井作業安全規程》的內容納入本標準。

  本標準與SY5726-1995和SY6204-1996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了目次。

  ——增加了12個規范性引用文件(本版中第2章)。

  ——增加了電纜連接器、拉力棒更換和電纜進行檢定的具體規定(本版中4.1.7,4.1.8)。

  ——增加了測井設備的吊環、吊索應定期檢查和探傷(本版中4.2.7)。

  ——增加了測井監督參加班前會和HSE內容(本版中5.1.3)。

  ——增加了在測井過程中,隊長應進行巡回檢查并做記錄。測井完畢應回收廢棄物(本版中5.1.15)。

  ——增加了井口防噴裝置應定期進行檢查、更換密封件(本版中5.3.1)。

  ——增加了測井作業期間應有防止機械傷害措施(本版中5.3.4)。

  ——增加了出車前,應對車輛進行系統檢查(本版中6.1)。

  ——增加了放射性同位素登記證(本版中7.1.1)。

  ——增加了持證上崗的內容(本版中7.1.3)。

  ——增加了測井作業完畢后,應將污染物帶回指定地點進行處理(本版中9.2.8)。

  ——增加了爆炸物品宜采用專車運輸(本版中10.1.11)。

  ——增加了爆炸物品的銷毀(本版中10.2.13)。

  ——修改合并了生產準備和吊裝(本版中第4章;SY5726-1995第4章,SY6204-1996第5章)。

  ——修改合并了現場施工安全要求(本版中第5章;SY5726-1995第5章,SY6204-1996第8章)。

  ——修改了測井作業資格認可和安全檢查(本版中第7章;SY6204-1996第3章)。

  ——修改了當心電離輻射(本版中9.2.1;SY6204-1996中的6.2.1)。

  ——刪除了SY5726-1995中2衛監發〔1191〕38號文件、GB8922-88、SY5131-87、SY6204中4.3.1。

  本標準從生效之日起,同時代替SY5726-1995和SY6204-1996。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安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石油集團測井有限公司華北事業部。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勝利石油管理局測井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六有、張獻洪、李東、范方文、朗佃世。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SY6204-1996;

  ——SY5726-1995。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陸地和淺海石油測井、井壁取心、射孔作業中資格認可、放射性物品與爆炸物品運輸及監護、勞動防護、測井生產準備、現場作業等施工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陸地和淺海石油測井、井壁取心、射孔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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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2702-1990 爆炸品保險箱

  GB2894-1996 安全標志

  GB18871-2002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Z118-2002 油(氣)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測井衛生防護標準

  GBZ142-2002 油(氣)田測井和密封型放射源衛生防護標準

  SY/T5326-2002 撞擊式井壁取心技術規程

  SY5436-1998 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儲存、運輸和使用的安全規定

  SY/T5600-2002 裸眼井、套管井測井作業技術規程

  SY/T6341-1998 首次出海人員的培訓程序

  SY/T6345-1998 淺海石油作業人員安全資格

  SY/T6501-2000 淺海石油作業放射性及爆炸物品安全規程

  SY/T6502-2000 淺海石油作業人員逃生和救生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SY/T6504-2000 淺海石油作業硫化氫防護安全規定

  SY/T6548-2003 油礦承荷電纜、電纜連接器使用和維護規范

  3 安全管理

  3.1 各測井生產單位的行政正職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并指定安全管理體系中管理者代表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組織領導工作,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上級安全管理規定,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3.2 測井隊應設安全員,在施工前應進行安全講話,并負責監督檢查該隊各種安全制度的落實。

  3.3 測井隊及其相關班組,每周應進行一次安全活動,并做好記錄。

  3.4 在測井作業中若發生事故,應及時與有關單位聯系,并按本級管理權限積極處理,同時向主管部門匯報。

  3.5 車庫、車輛、工房應有防火制度和防火設施,電器設施設置應規范、合理,并有專人負責。

  3.6 密封源管理與使用按GBZ142-2002的規定執行,非密封源的管理與使用按GBZ118-2002的規定執行。

  4 生產準備和吊裝

  4.1 生產準備

  4.1.1 儀器、設備、車輛應定期保養,按照十字作業(清潔、潤滑、扭緊、調整、防腐)進行定期檢查維修,并記錄。

  4.1.2 在測井作業前,應識別和查找各種影響安全生產的隱患,制定與實施相應的控制和預防措施。并記錄。

  4.1.3 測井車接地良好,地面儀器、車輛儀表應完好無損,電器系統不應有短路和漏電現象,電纜絕緣、電阻值應達到規定要求,并記錄。

  4.1.4 天地滑輪應及時清洗保養,做到萬向頭靈活好用,零部件無松動,滑輪不擺動,牢固可靠。

  4.1.5 固定地滑輪尾鏈應完好無損,承受拉力不低于120kN,并定期檢驗。

  4.1.6 井口電動機齒輪嚙合良好,銷子及齒輪軸不松、不曠。深度丈量系統、張力傳感系統工作良好,定期按標準校準,并記錄。

  4.1.7 定期檢查絞車系統固定處,應無開焊、脫焊;深度、張力傳感系統、電纜連接器(馬籠頭)和魚雷應定期檢查保養,并記錄。

  4.1.8 拉力棒應定期更換或遇較大拉力后及時更換,按SY/T6548-2003中16.4的規定執行,并應有使用檔案。電纜應按SY/T6548-2003中第11章的規定,定期進行檢定并記錄檢定結果。

  4.1.9 測井隊上井前應按測井任務書要求對測井儀器進行操作檢查。將儀器及專用器具固定牢靠,并采取相應的防震措施。

  4.2 吊裝

  4.2.1 設備吊裝前,測井作業人員應了解吊裝設備的吊升能力,勘察設備擺放位置,確定吊裝方法。

  4.2.2 井下儀器吊裝應放在便于測井施工的位置。

  4.2.3 貯源箱、雷管保險箱、射孔彈保險箱均應單獨吊裝。

  4.2.4 雷雨天氣停止吊裝爆炸物品。

  4.2.5 每次乘吊籃人數不應超過6人。

  4.2.6 吊裝過程中不允許人員在生物下面站立或通過。

  4.2.7 測井設備的吊環、吊索應定期檢查和探傷,并記錄其結果。

  5 現場施工安全要求

  5.1 通則

  5.1.1 制定施工方案按SY/T5600-2002中的4.4.2執行。

  5.1.2裸眼井、套管井測井作業按SY/T5600-2002的規定執行。

  5.1.3 測井作業前,隊長應按測井通知單要求向鉆井隊(作業隊、采油隊)詳細了解井下情況和井場安全要求,召開班前會,應要求測井監督及相關人員參加。在作業前提出安全要求應有會議記錄,并將有關數據書面通知操作工程師和絞車操作者。鉆井隊(作業隊、采油隊)應指定專人配合測井施工。

  5.1.4 測井作業時,測井人員應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作業區域內應戴安全帽,應遵守井場防火防爆安全制度,不動用鉆井隊(作業隊、采油隊)設備或不攀登高層平臺。

  5.1.5 測井施工前,應放好絞車掩木,復雜井施工時應對絞車采取加固措施,防止絞車后滑。

  5.1.6 氣井施工,發動機的排氣管應戴阻火器,測井設備擺放應充分考慮風向。

  5.1.7 接外引電源應有人監護,應站在絕緣物上,戴絕緣手套接線。

  5.1.8 絞車和井口應保持聯絡暢通。夜間施工,井場應保障照明良好。

  5.1.9 在上提電纜時,絞車操作者應注意觀察張力變化,如遇張力突然增大,且接近最大安全拉力時,應及時下放電纜,上下活動,待張力正常后方可繼續上提電纜。

  5.1.10 測井作業時,應協調鉆井隊(作業隊、采油隊)及時清除鉆臺作業面上的鉆井液。冬季測井施工,應用蒸汽及時清除深度丈量輪和電纜上的結冰。測井作業時,鉆井隊(作業隊,采油隊)不應進行影響測井施工的作業及大負荷用電。

  5.1.11 下井儀器應正確連接,牢固可靠。出入井口時,應有專人在井口指揮。絞車到井口的距離應大于25m,并設置有緊急撤離通道。

  5.1.12 電纜在運行時,絞車后不應站人,不應觸摸和跨越電纜。

  5.1.13 儀器車和絞車上使用電取暖器時,應遠離易燃物,負荷不得超過3kW,應各自單拉電源線。不應使用電爐絲直接散熱的電爐;車上無人時,應切斷電源。

  5.1.14 遇有七級以上大風、暴雨、雷電、大霧惡劣天氣,應暫停測井作業;若正在進行測井作業,應將儀器起入套管內。

  5.1.15 在測井過程中,隊長應進行巡回檢查并做記錄。測井完畢應回收廢棄物。

  5.2 裸眼井測井

  5.2.1 裸眼井段電纜靜止不應超過3min(特殊施工除外)。儀器起下速度應均勻,不應超過4000m/h,距井底200m應減速慢下;進套管鞋時,起速不應超過600m/h,儀器上起離井口約300m時,應有專人在井口指揮,減速慢起。

  5.2.2 在井口裝卸放射源,應先將井口蓋好,按SY/T5600-2002中的4.1.5執行。

  5.3 生產井測井

  5.3.1 井口防噴裝置應定期進行檢查、更換密封件。

  5.3.2 進行生產井測井作業,打開井口閥門前應檢查井口防噴裝置、儀器防掉器等各部分的連接及密封狀況。

  5.3.3 開啟和關閉各閥門,應站在閥門側面。開啟時應緩慢進行,待閥門上下壓力平衡后,方可將閥門完全打開。

  5.3.4 抽油機井測井作業,安裝拆卸井口時,抽油機應停止工作,測井作業期間應有防止機械傷害措施。

  5.3.5 儀器上提距井口300m減速,距井口50m時人拽電纜。經確認儀器全部進入防噴管后,關閉防掉器。拆卸井口裝置前各閥門應關嚴,將防噴裝置內余壓放凈。在進行環空測井作業時,應檢查偏心井口轉盤是否靈活,儀器在油管與套管的環形空間內起下速度不應超過900m/h。若發現電纜纏繞油管,應首次采用轉動偏心井口的方法解纏。

  5.4 復雜井測井

  5.4.1 復雜井測井作業,應事先編制施工方案,報請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前應向鉆井隊(作業隊、采油隊)通行方案相關情況。

  5.4.2 下井儀器遇阻,若在同一井段遇阻三次,應記錄遇阻曲線,并由鉆井隊下鉆通井后再進行測井作業。

  5.4.3 儀器遇卡時,應立即通告井隊并報主管部門。在解卡過程中,測井隊允許的最大凈拉力值不應超過拉力棒額定拉斷力的75%;如仍不能解卡,應用同等張力拉緊電纜,進一步研究解卡措施。

  5.4.4 在處理解卡事故上提電纜時,除擔任指揮的人員外,鉆井和測井人員應撤離到值班房和車內,其他人員一律撤出井場。

  5.4.5 在測井過程中,若有井涌跡象,應將下井儀器慢速起過高壓地層,然后快速起出井口停止測井作業。

  5.4.6 遇有硫化氫或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特殊測井作業時,應按SY/T5604-2000的規定執行,并制定出測井方案,待批準后方可進行測井作業。

  6 車輛交通安全

  6.1 出車前,應對車輛進行系統檢查。隊長和安全員進行安全講話,指定行駛路線。

  6.2 駕駛員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車隊行駛保持車距。長途行車,中途應停車檢查。

  6.3 遇有冰雪路面、通過橋涵或涉水以及風雪、雨霧天氣,應減速行駛,必要時應人先探路,確保行駛安全。

  6.4 回場后,駕駛員應對車輛進行檢查、保養、檢修。

  7 測井作業資格認可和安全檢查

  7.1 測井作業資格認可

  7.1.1 作業單位應具有“放射性同位素許可證”、“放射性同位素登記證”、“危險品運輸許可證”、“火工品使用證”、“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

  7.1.2 出海施工單位應經企業生產主管部門認可。

  7.1.3 陸地測井作業人員應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爆破員工作業證”等相關證件,海上測井作業人員還應持有“海上求生”、“救生艇筏操縱”、“平臺消防”、“海上急救”培訓合格證書,并按SY/T6345-1998,SY/T6501-2000,SY/T6502-2000的相關規定執行。

  7.1.4 出海作業人員,應接受海上石油作業安全救生知識短期培訓,按SY/T6341-1998的規定執行。

  7.1.5 所使用的設備應有有資格單位頒發的產品檢驗合格證書。

  7.1.6 所使用的放射性活度測量儀應有“校檢合格證”。

  7.2 安全檢查

  7.2.1 出海施工前,應將平臺編號、作業內容、出發時間和人員名單報單位安全部門備案。

  7.2.2 施工單位安全監督人員應對施工安全組織、安全措施等實施安全監督和檢查。

  7.2.3 施工單位安全監督人員發現有可能造成危及人員生命和安全的事故隱患時,有權要求停止施工,立即整改或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8 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

  8.1 安全標志

  8.1.1 運輸放射源和爆炸物品的車輛(船舶)應設置相應的安全標志。

  8.1.2 測井施工作業使用放射源和爆炸物品的現場應設置相應的安全標志。

  8.1.3 標志應符合GB2894-1996中4.2.4和GB18871-2002中附錄F的規定。

  8.2 檢測儀器

  8.2.1 測井小隊應配備便攜式放射性劑量監測儀,定期檢查并記錄。

  8.2.2 從事放射性的測井人員每人應配備個人放射性劑量計,定期檢查并記錄。

  8.2.3 在可能含有H2S等有毒、有害氣體井作業時,測井小隊應配備一臺便攜式H2S氣體監測報警儀,定期檢查并記錄。

  8.3 防護用品

  8.3.1 測井人員應按相關的規定配備防護用品。

  8.3.2 出海測井作業人員,均應配備救生衣。

  8.3.3 裝卸放射源的人員應按SY/T5600-2002中4.1.5的規定執行。

  8.3.4 裝卸、押運爆炸物品的人員應按SY5436-1998的規定執行。

  9 放射源的領取、運輸和使用

  9.1 放射源的領取和運輸

  9.1.1 測井隊應配護源工。

  9.1.2 護源工負責放射源領取、押運、使用、現場保管及交還。

  9.1.3 領源時,護源工應持生產主管部門(調度室)簽發的“領源通知單”到源庫領取放射源,并與源庫保管員辦理檢查和交接手續。

  9.1.4 護源工將放射源裝入運源車,檢查無誤后鎖閉車門。

  9.1.5 運源車宜采用運源專用車。

  9.1.6 運源車應按指定路線行駛,不應搭乘無關人員,不應在人口稠密和危險區段停留。中途停車、住宿時應有專人監護。

  9.2 放射源的使用

  9.2.1 專用貯源箱應符合GB18871-2002中附錄F的規定,設有“當心電離輻射”標志。淺海測井專用的貯箱應設浮標。

  9.2.2 淺海施工時,專用貯源箱應放在鉆井平臺的專用釋放架上或指定區域。

  9.2.3 裝卸放射源時應使用專用工具,圈閉相應的作業區域,按操作規程操作。

  9.2.4 起吊載源儀器時,應使用專用工具,工作人員不應觸摸儀器源室。

  9.2.5 施工返回后,應直接將放射送交源庫,并與保管員辦理入庫手續。

  9.2.6 放射性測井工作人員的劑量限值、應急照射情況的干預按GB18871-2002中4.3.2、附錄B、第10章的規定執行。

  9.2.7 放射源及載源設備性能檢驗按GBZ142-2002的規定執行。

  9.2.8 測井作業完畢后,應將污染物帶回指定地點進行處理。

  10 爆炸物品的領取、運輸和使用

  10.1 爆炸物品的領取和運輸

  10.1.1 測井小隊應配護炮工。

  10.1.2 護炮工負責爆炸物品從庫房領出、押運、使用、現場保管及把剩余爆炸物品交還庫房。

  10.1.3 護炮工和保管員雙方核對無誤后辦理領取手續。

  10.1.4 護炮工持“施工通知單”領取爆炸物品。

  10.1.5 護炮工領取雷管時應使用手提保險箱,由保管員直接將雷管導線短路后放入保險箱內。

  10.1.6 運輸射孔彈和雷管時,應分別存放在不同的保險箱內,分車運輸,應由專人監護。保險箱應符合GB2702-1990的規定。

  10.1.7 運輸爆炸物品的保險箱,應固定牢靠。

  10.1.8 道路、天氣良好的情況下,汽車行駛速度不應超過60km/h;在因揚塵、暴風雪等引起能見度低時,汽車行駛速度應在20km/h以下。

  10.1.9 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應按指定路線行駛,不許無關人員搭乘。

  10.1.10 途中遇有雷雨時,車輛應停放在離建筑物200m以外的地帶。

  10.1.11 爆炸物品宜采用專車運輸。

  10.2 爆炸物品的使用

  10.2.1 在鉆井平臺上(現場)存放爆炸物品時,應放在專用釋放架上或指定區域。

  10.2.2 射孔時平臺上(現場)不應使用電、氣焊。平臺上或?吭谄脚_(作業現場)周圍的船舶(車輛、人員)不應使用無線電通信設備。

  10.2.3 裝炮時應選擇離開井口3m以外的工作區,圈閉相應的作業區域。

  10.2.4 聯炮前,操作工程師應拔掉點火開關鑰匙和接線排上的短路插頭,開關鑰匙交測井隊長保管。

  10.2.5 在井口進行接線時,應將槍身全部下入井內,電纜纜芯對地短路放電后方可接通;未起爆的槍身起出井口前,應先斷開引線并絕緣好后,方可起出井口。

  10.2.6 未起爆的槍身或已裝好的槍身不再進行施工時,應在圈閉相應的作業區域內及時拆除雷管和射孔彈。

  10.2.7 下過井的雷管不應再用。

  10.2.8 撞擊式井壁取心器的安全使用按SY/T5326-2002的規定執行。

  10.2.9 檢測雷管時應使用爆破歐姆表測量。

  10.2.10 下深未超過200m,不應檢測井內的槍身或爆炸筒。

  10.2.11 不應在大霧、雷雨、七級風以上(含七級)天氣及夜間開始射孔和爆炸作業。

  10.2.12 施工結束返回后,應直接將剩余爆炸物品送交庫房,并與保管員辦理交接手續。

  10.2.13 爆炸物品的銷毀,按SY5436-1998中第8章的規定執行。

  11 放射源和爆炸物品事故處理

  11.1 凡發生放射源、爆炸物品事故后,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事故現場,控制事故的影響,防止事故擴大。

  11.2 凡發生放射源、爆炸物品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按GBZ118-2002和SY5436-1998的要求提交書面報告。

  11.3 放射事故的處理原則與應急措施,按GBZ118-2002附錄A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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