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是為了滿足地震勘探各類車裝鉆機及非車裝鉆機運行安全的需要而制定。
本標準適用于陸上石油地震勘探鉆機作業。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安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安全環保處。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王世貴 天祉憲 范力 孫法佩 蔡蓓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震勘探鉆機作業的一般要求及檢查、操作、行駛、維護、存放的安全操作。
本標準適用于陸上石油地震勘探中使用的各類鉆機作業。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5—1984 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數量、位置和光色
GB 7258—1987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SY 5868—93 陸上石油地震隊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SY/T 6082—94 石油地震勘探車裝鉆機使用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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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規定
3.1 操作人員應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鉆井工藝規程。
3.2 對操作和維修人員應進行專業技術及安全操作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學徒、實習人員操作時,應有師傅監護。
3.3 操作人員應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
3.4 鉆機作業人員應掌握必要的求生、救援技能。
3.5 大修后的鉆機應經技術檢驗,質量合格方可出廠使用。
3.6 行駛中,鉆機平臺上不得乘人。
3.7 鉆機車上不得裝載貨物。
3.8 不得使用鉆機絞車起吊其他重物。
3.9 鉆機的外露旋轉部件應有安全防護裝置。
3.10 山地鉆機的軟管不得靠近熱源及運轉部件。
3.11 不得在有地下電纜、管道的地方或古文物保護區選井位、挖泥漿坑。
3.12 空氣鉆井,井口應有防塵罩;震擊鉆井,發動機、油泵應設有防塵裝置。
3.13 在寒冷地區施工時,應做好設、氣路、油路、水路、鉆井液循環管線的防凍工作。
3.14 氣控制系統、液壓系統、鉆井液循環系統的安全閥和壓力表應按規定校驗。
3.15 空氣、液壓、鉆井液等系統應設有防止過載和壓力沖擊的安全裝置。
3.16 鉆機車上配置的計量儀器、儀表應定期檢查,確保靈敏、準確可靠。
3.17 作業前,應規定聯絡方式。收工后,要清點人數,人員到齊后方可撤離原地。
3.18 鉆機作業和停放的位置與高壓輸電線的水平距離應大于15m。
3.19 鉆機作業時,非本崗作業人員應遠離鉆機8m外。
3.20 山地鉆機在山坡上打井,其地形坡度應小于30°。
3.21 遇有雷電天氣,應停止作業,并將井架放倒。
3.22 鉆機外部的照明和信號裝置按GP 4785。
3.23 在冰上作業時,要采取特殊安全措施方可通行、施工。
4 檢查
4.1 檢查所有儀表的初始讀數和靈敏度。
4.2 操作手柄應靈活、定位準確。
4.3 檢查各連接部位的連接件,應安裝牢固。重點檢查傳動軸連接叉的連接的螺栓、加壓鏈條的調節螺栓、井架上方的螺栓、取力裝置及控制機構。
4.4 發動機、空壓機場的濾清器應干凈、暢通。
4.5 液壓油箱、傳動箱(減速箱)、空壓機和發動機潤滑油的液面應達到規定高度。
4.6 氣動三連件油杯中的液面要達到規定高度。
4.7 按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說明書或用戶手冊的要求,沿流向檢查潤滑、液壓、鉆井液循環、空氣循環、氣控制和電氣系統的管路、閥門、管路接頭、絲堵、視窗儀表等附件,保證安裝正確、可靠。
4.8 起升井架前,對設有絞車的鉆機,應做到卡子無松動,鋼絲繩無出輪槽。
4.9 發動機和油泵、空壓機間的傳動皮帶應張緊,并處于動力結合位置。
4.10 空氣、液壓、鉆井液系統的安全閥應靈敏、安全可靠。
4.11 山地鉆機的電瓶線、吸油管線和油箱應連接好。
4.12 鉆機其他部位的安全檢查應執行SY/T 6082—94第3章的規定。
4.13 清點所有工具,將其放在規定的位置。
5 操作
5.1 崗位的操作人員應熟悉其設備性能和操作規程,分工明確,各負其責。
5.2 現場施工人員應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女工應把發辮盤入帽內,不得戴頭巾。
5.3 在冬季,液壓系統應空載啟動,等油溫上升至15℃左右方可進入全負荷運轉。
5.4 在寒冷地區施工時,開鉆前應先將鉆井泵中的冰溶化;停止作業時,應及時將鉆井泵內和高壓管中的水放盡。
5.5 鉆機就位首先拉好手剎(沙駝鉆機拉出手制動按鈕,手制動提示燈亮),移動鉆機車前應松開手剎(沙駝鉆機推入手制動按鈕,手制動提示燈滅)。
5.6 井架起升應符合“慢—快—慢”的程序要求,井架豎起后,應立即與人字架鎖緊,然后方可鉆井。
5.7 鉆機運轉過程中,不得對運轉著的零部件扶摸擦洗、撥動操作手柄、潤滑、維修、跨越或傳遞物品。
5.8 鉆進中,若發動機熄火,應先將汽車變速箱掛空擋,踩下離合器踏板,才能再次啟動;啟動后應再次恢復原工作擋位。
5.9 當采用震擊鉆井時,鉆桿螺紋應用鉛油潤滑。
5.10 震擊鉆進時,鉆桿的加壓力應根據巖層硬度調整加壓手輪。
5.11 不得對鉆機實施外力加壓。
5.12 根據地層情況,在鉆進時要及時滑井。
5.13 震擊鉆井時,每周應對發動機空氣濾芯的外護套進行清洗。
5.14 方鉆桿入六方套時,不得用手扶下部接頭螺紋。
5.15 井架起放過程中,在方鉆桿下滑方向不準站人。
5.16 鉆井液循環鉆井時,應隨時觀察鉆井液的壓力變化及鉆井液上返情況。
5.17 空氣循環鉆井時,應隨時觀察空氣壓縮機油壓及儲氣罐空氣壓力的變化。
5.18 在鉆井作業過程中,應針對表層地質結構變化及時調節鉆壓。鉆進速度。
5.19 更換鉆桿時,司鉆應注意鉆具的放置方向,油門控制不宜過大,不得在鉆桿未接穩妥就提升或下降。
5.20 鉆頭與鉆桿、鉆桿與鉆桿連接時,其接頭應上緊;更換鉆頭時,應蓋好井口。
5.21 發生卡鉆時,應根據地層情況采取正反轉或用專用工具卸扣。
5.22 鉆具螺紋卸不開時,不得人機配合強行拆卸。
5.23 卸下的鉆桿,應擺放整齊,接頭內外螺紋端應避免碰撞。
5.24 放井架時,應先將鎖緊裝置松開,再將井架緩慢平穩落下。
5.25 完成作業后,應把操作手柄放回規定的位置。
5.26 人抬山地鉆機的裝卸及移動,應按使用說明書或用戶手冊的有關要求進行。
5.27 鉆機出現下列情況之-時,應停止運行,并及時檢修:
a)負荷超過鉆機規定值;
b)制動或傳動系統出現故障;
c)鉆井泵或空氣壓縮機安全閥失靈;
d)空氣循環、氣動控制、液壓系統壓力異常;
e)鉆機儀表損壞或顯示異常;
f)機械或液壓傳動裝置的溫升超過規定值;
g)管路出現漏氣、漏水、漏油;
h)某一部位有異響。
5.28 不得在下列情況下操作鉆機:
a)夜間、暴風雪、雷雨、大風沙、大霧天等惡劣環境;
b)系統故障未完全排除時。
5.29 收工后應切斷電源、氣源及熄滅火種,清理場地。
6 行駛
6.1 鉆機車駕駛員及鉆機車行駛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6.2 鉆機移動前,應放倒井架,用鎖板鎖死,并收回液壓支腳。
6.3 遇有高低壓電線及危險地形時,應采取安全預防措施。
6.4 穿越城鎮、村莊、橋梁、隧洞等地點時,應確認限制標志后再組織通過。
6.5 根據車速及路面情況,應與前方車輛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并注意道路上過往的行人和車輛,不得高速行駛。
6.6 鉆機在冰雪路面上行駛時,輪胎上應安裝防滑鏈,并緩慢行駛,避免緊急制動;不得高速行車,同方向行駛應與前車保持80m以上距離;遇降雪結冰的傍山險路應停止行駛。
6.7 鉆機車在沼澤路面上行駛時,未進過的沼澤或泥濘路段,未經勘察,不準冒險駛入;應隨車備置防陷的墊物及牽引繩索,鉆機被陷時,不得強加油門倒退或前進,應挖開被陷輪胎周圍的泥土,墊好墊物或用其他車輛協助拖出。
6.8 鉆機車在雨天行駛時,要隨時觀察路面,盡量減少制動;雨后行駛,要觀察被大雨浸過的路基、隧洞和排水溝等設施,不得盲目通過。
6.9 鉆機車在水網地區行駛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涉水應選用低速擋,平穩操作,緩慢行進,避免在水中停車、變速和急劇轉向;
b)涉水時,應將汽車排氣管口接出水面,接口處要密合;
c)涉水應不超過汽車最大涉水深度,涉水河床應堅實可靠,并選好涉水及出水路線;
d)在水中被陷,不可強加油門,應設法將車拖出。
6.10 鉆機車在山路及施工山坡上行駛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應結合汽車爬坡性能,采取適當的變速擋位和制動控制辦法,不準熄火及空擋滑行;
b)在彎道多,視線不良的情況下,要緩慢行進,適時提前減速;
c)下坡時,應注意路標指示,掌握好方向,低速行駛;
d)在坡道上鉆井時,應選擇合適地點,剎好手剎,打好掩木。
6.11 在沙漠地區行駛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首次進入沙漠的駕駛員,應先進行沙漠行駛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單獨駕駛;
b)在沙漠工區不得另辟道路行駛;
c)根據沙漠地形情況,應隨時調整輪胎氣壓。
6.12 拖帶損壞車輛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被拖帶的車輛應由準駕該類車型的正式駕駛員駕駛;
b)小型鉆機車不準拖大型車;
c)每輛鉆機車只準拖帶一輛,牽引索的長度應在5~7mm
d)拖帶制動失靈的車輛應用硬牽引,不得拖帶轉向器失靈的車輛。
6.13 鉆機車在沙漠拖掛營房車及長途搬遷的其他安全要求執行SY 5868-93第7章至第9章的規定。
6.14 除特別規定外,鉆機車的道路行駛安全要求應按GB 7258。
7 維護
7.1 鉆機發生故障時,不得停在斜坡上進行檢修。
7.2 鉆機工作時,不得進行保養、維護。
7.3 液、氣壓控制管線有壓力時,不得拆卸鉆機任何部位進行保養、維修。
7.4 鉆機維修應由專門人員進行。
7.5 維修保養作業按SY/T 6082。
8 存放
長期存放的鉆機應拆下電瓶,全機遮蔽或入庫存放,并做好消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