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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海采油與井下作業安全規程SY6321-1997

2005-10-28   SY6321-1997   |   收藏   發表評論 0

  前言

  為確保淺海采油與井下作業的安全,做到有章可依,消除事故隱患,使淺海采油與井下作業走向規范化的軌道,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從事淺海采油與井下作業應遵循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標準在內容設置上主要是淺海采油與井下作業的基本條件、一般安全規定、安全制度和資料、井控、采油專用設備的安全、采油(氣)生產安全、井下作業專用設備的安全、井下作業安全和淺海石油作業事故管理等。

  本標準未包括淺海采油與井下作業設施的設計、建造和設備配套的內容。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安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勝利石油管理局海洋安全技術監督處、海洋石油開發公司、井下作業公司、采油工藝研究院、無桿泵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盧世紅 馬文良 張孝友 任清河 郝文廣 王民軒 李玉棟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在淺海區域的采油與井下作業的基本條件、安全管理、井控、采油專用設備的安全、采油生產安全、井下作業專用設備的安全、井下作業安全等基本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淺海區域的采油與井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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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306-1985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

  GB 12624-1990 勞動保護手套通用技術條件

  GB 12799-1991 抗油拒水防護服安全衛生性能要求

  GB/T 16750-1997 潛油電泵機組

  SY 5053.1-92 地面防噴器及控制裝置

  SY 5078.1~2078.3-91 水力活塞泵及地面裝置

  SY/T 5167.4-93 潛油電泵使用和維護

  SY 5189-87 水力活塞泵的使用、維護

  SY 5436-92 石油射孔、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的儲存、運輸和使用規定

  SY/T 5587.3-93 油水井常規修井作業 壓井替噴作業規程

  SY 5690-95 石油企業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及配備規定

  SY 5747-1995 灘海石油建設工程安全規則

  SY 6023-94 石油井下作業隊安全生產檢查規定

  SY 6307-1997 淺海鉆井安全規程

  海洋石油作業守護船安全管理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1990年9月18日頒發

  海洋石油作業事故報告和統計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1992年11月30日頒發

  3 淺海采油與井下作業的基本條件

  3.1 淺海采油與井下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淺海采油與井下作業人員應具有以下基本條件:

  a) 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并具有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沒有妨礙從事本崗位工作的疾病、生理缺陷和傳染病。

  b) 具有從事采油與井下作業所需要的文化程度,并經過安全和專業技術培訓。

  3.2 采油與井下作業人員的特征要求

  3.2.1 凡出海作業人員均應持有“海上求生”、“海上急救”、“平臺消防”、和“救生艇(筏)操縱”四項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對乘直升機的所有人員均應持有“直升機遇難水下逃生”安全培訓合格證書。

  3.2.2 井下作業平臺經理、安全監督、作業監督、隊長、司鉆、副司鉆應持有“井控”和“防H2S技術”培訓合格證書。

  3.2.3 采油平臺經理、安全監督、采油崗位操作應持有“井控”培訓合格證書。

  3.2.4 對含H2S油氣井的采油平臺上工作的所有人員均應持有“防H2S技術”培訓合格證書。

  3.2.5 平臺經理、安全監督、采油等井下作業工程師應參加淺海石油作業安全和環保年度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3.2.6 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要求應符合GB 5306的規定。

  3.3 采油與井下作業設施的證件要求

  3.3.1 在淺海區域內進行石油天然氣開采的固定式設施應具有以下證書:

  a) 作業(承包)者營業執照;

  b) 油氣田開發方案批準書;

  c) 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文件;

  d) 發證檢驗合格證;

  e) 安全證書;

  f) 無線電臺執照;

  g) 投保單;

  h) 固定式采油設施作業許可證。

  3.3.2 在淺海區域內進行石油天然氣開采與井下作業的移動式設施應具有以下證書:

  a) 作業(承包)者營業執照;

  b) 國際噸載重線證書;

  c) 國際載重線證書;

  d) 安全證書;

  e) 起貨設備證書;

  f) 無線電報、電話證書和無線電臺執照;

  g) 國際防止油污證書;

  h) 投保單;

  i) 移動式采油與井下作業平臺(船)作業許可證。

  3.4 海洋環境條件

  3.4.1 淺海采油與井下作業設施應在發證檢驗機構出具證書、證件中允許的海洋環境條件極限范圍之內作業。

  3.4.2 使用移動式采油與井下作業平臺,在作業前應進行海洋工程地質調查,查明作業區域內水文、地質情況,并出具調查報告;在滿足平臺自身安全和生產安全條件時才能作業。

  3.5 勞動防護用品

  3.5.1 每座有人值守的淺海采油設施(主要指平臺群中的生活平臺和移動式采油設施),除按SY 5690的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外,還應配備以下勞動防護用品:

  a) 便攜式氧氣呼吸器2套;

  b) 防水手電10個;

  c) 防火衣2套;

  d) 含有H2S的井應配H2S防毒面具6套。

  3.5.2 每座無人值守的淺海采油設施應配備以下勞動防護用品:

  a) 防水手電2個;

  b) H2S防毒面具2套。

  3.5.3 每座淺海井下作業設施,除按照SY 5690的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外,還應配備以下勞動防護用品:

  a) H2S防毒面具6套;

  b) 便攜式氧氣呼吸器2套;

  c) 防水手電10個;

  d) 防火衣2套。

  4 一般安全規定

  4.1 安全組織

  4.1.1 每座淺海移動式采油與井下作業設施和有人值守的固定式采油設施都應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設施上的安全工作進行布置、安排和監督檢查。

  4.1.2 每座淺海移動式采油與井下作業設施和有人值守的固定式采油設施都應成立安全應急指揮小組,全面實施設施的安全應急程序。

  4.1.3 每座淺海移動式采油與井下作業設施和有人值守的固定式采油設施都應設置兩名安全監督,并始終保持一名安全監督在設施上,負責采油與井下作業平臺的各項安全制度的執行。

  4.1.4 淺海移動式采油設施應負責所停靠的無人值守采油設施的安全;有人值守的固定式設施負責所屬的無人值守的采油設施(衛星平臺)的安全工作。

  4.1.5 淺海移動式井下作業設施應負責所作業井的無人值守采油設施的安全。

  4.2 安全警示

  采油與井下作業設施上的危險區、噪音區以及其他任何容易發生危險的部位,都應設明顯的安全標志和警語。

  4.3 勞動防護

  上崗作業應穿戴勞動防護用品;高空作業應系安全帶;舷外作業應穿救生衣;系安全帶;特殊施工要穿戴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4.4 守護船

  采油與井下作業期間,在距設施5n mile內應有一艘符合《海洋石油作業守護船安全管理規則》要求的值班守護船,對采油與井下作業設施進行守護。

  4.5 防火防爆

  4.5.1 淺海采油與井下作業中的防火防爆要求應按SY 6307-1997中第6章的規定執行。

  4.5.2 井下作業所用爆炸物品的運輸、貯存和使用應按SY 5436-92中第3、4、5、6、7章的規定執行。

  4.6 用電安全

  淺海采油與井下作業中的用電安全要求應按SY 6307-1997中第8章的規定執行。

  4.7 起重作業

  淺海采油與井下作業中的起重作業要求應按SY 6307-1997中第9章的規定執行。

  5 安全制度和資料

  5.1 在淺海采油與井下作業設施上應建立以下安全制度:

  a) 安全檢查制度;

  b) 安全會議制度;

  c) 安全教育制度;

  d) 安全匯報制度;

  e) 安全應急程序和演習制度;

  f) 事故管理制度。

  5.2 在淺海采油與井下作業設施上應記錄或編寫并保存以下安全資料:

  a) 設施經理工作日志;

  b) 安全記錄簿;

  c) 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記錄;

  d) 電臺電話日志;

  e) 海況、氣象記錄;

  f) 安全手冊;

  g) 操作手冊;

  h) 其他有關安全資料。

  6 井控

  6.1 采油(氣)井井控

  6.1.1 安全閥設置

  6.1.1.1 有自噴、自溢能力的油氣生產井均應安裝井下封隔器,以封閉油管和套管環空。在海底泥線80m以下的位置,油管均應安裝井下安全閥。

  6.1.1.2 根據地層壓力、井身結構、原油物性、結蠟點深度、生產方式等選擇井下安全閥。

  6.1.1.3 井下安全閥的選擇應考慮以下技術參數:操作壓力、操作深度、適應溫度、適應環境工況、耐壓極限、安全開關次數、安全工作壽命。

  6.1.1.4 采油樹應安裝井口安全閥,并配備適用的井口測壓防噴盒。

  6.1.1.5 井口、井下安全閥由安全閥控制盤統一自動控制,安全閥的液控工作壓力范圍應在20~35MPa。

  6.1.2 應急關斷系統

  6.1.2.1 油氣井井口應設置易熔塞、火災與可燃氣體探測器、報警裝置、應急自關斷和手動關斷。應急關斷應導致生產關斷,關閉所有井上的安全閥,打開泄壓閥,關閉井下安全閥。

  6.1.2.2 平臺經理、安全監督和采油崗位操作人員對應急關斷系統應熟悉、掌握檢查內容,保證該系統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6.1.2.3 手動應急關斷的開關或閥門應設置在直升機甲板,救生艇登乘處所,居住處所的逃生口,棧橋入口和井口區附近等地點。

  6.1.2.4 位于平臺各地點的手動應急關斷開關應配以清楚的標記和防止誤操作的外殼。

  6.1.3 安全閥的使用

  油(氣)井正常生產期間,安全閥應保持常開狀態,不得隨意關閉,液控系統達到不滲不漏。遇以下情況時,應關閉井下安全閥:

  a) 采油樹泄漏或損壞、有毒氣體出現;

  b) 套管或輸油管線破裂。

  6.1.4 檢查要求

  井下、井口安全閥每半年宜檢查、試驗一次,使其始終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6.1.5 資料管理

  對已安裝的各種安全裝置,作業者應將有關安裝、調試、運行記錄等資料保存齊全完好。

  6.2 井下作業中的井控

  6.2.1 井控裝置

  6.2.1.1 井控裝置包括:儲能器組、控制臺、防噴器、井控管匯、專用工具。

  6.2.1.2 井控裝置應定期進行檢驗,并取得有效合格證書。

  6.2.1.3 井控裝置應按要求組裝試壓,應符合SY 5053.1中6.2~6.5的要求,試驗后應填寫試壓卡片。

  6.2.1.4 井口防噴器應有萬能防噴器、液動雙聯閘板防噴器、手動雙聯閘板防噴器組合。

  6.2.1.5 選型時應考慮壓級別、通徑尺寸、組合型式及控制系統的控制數量,并按SY 5053.1-92中表2和表3的要求,配備相應等級的防噴裝置組合及井控管匯等設施。海洋作業井控裝置的額定壓力應選高一等級。

  6.2.1.6 防噴裝置安裝井口組合后,應確保防噴裝置開關靈活可靠,經試壓合格后方可進行施工。

  6.2.2 起下作業防噴要求

  6.2.2.1 起下作業時,井筒內壓井液應保持常滿狀態,起管串時每起10~20根補注一次壓井液。起完管串應立即關閉防噴裝置。

  6.2.2.2 起下作業時應備有封油管的防噴裝置(如油管控制閥、油處旋塞等)。

  6.2.2.3 起下作業時,如果發生井筒流體上頂管柱,在保證管柱暢通的情況下,關閉井口防噴裝置組合,再采取下步措施。

  6.2.2.4 起下帶有大直徑工具的管柱時,在防噴裝置上加裝防頂卡瓦,作業過程應保持油、套管連通,并及時向井內灌注壓井液。

  6.2.2.5 起下抽油泵前應按SY/T 5587.3的規定壓井后再進行施工。

  6.2.3 沖砂作業防噴要求

  6.2.3.1 沖砂作業應使用性能適宜的修井進行施工。

  6.2.3.2 沖開被砂埋的地層時應保持循環正常,當發現出口排量大于進口排量時,按SY/T 5587.3的規定壓井后再進行下步施工。

  6.2.4 鉆水泥塞、橋塞、封隔器施工防噴要求

  6.2.4.1 鉆水泥塞、橋塞、封隔器施工所用修井液性能要與封閉地層前所用壓井液性能相一致。

  6.2.4.2 鉆完水泥塞、橋塞、封隔器后要充分循環修井液,其用量為1.5~2倍井筒容積;停泵觀察60min,井口無溢流時,方可進行下步施工。

  6.2.4.3 鉆完水泥塞、橋塞、封隔器循環修井液時,如發現井漏失,應及時調整壓井液密度,循環至進口、出口液量平衡時,方可進行下步施工。

  6.2.5 打撈作業防噴要求

  6.2.5.1 撈獲大直徑落物上提管柱時,施工應符合6.2.2.4的要求。

  6.2.5.2 打撈施工過程中發生井噴,應按SY/T 5587.3的規定壓井后再進行施工。

  6.2.6 施工要求

  6.2.6.1 施工時各道工序應銜接緊湊,盡量縮短施工時間,防止因停工等造成的井噴和對油層的傷害。

  6.2.6.2 施工井不能連續作業時,應裝好采油井口裝置,防止井噴。

  6.3 井控演習

  采油與井下作業中,換班期所有人員應進行一次井控演習,認真填寫演習記錄。

  7 采同專用設備的安全

  7.1 采油樹

  7.1.1?采油樹的選擇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油氣井設置與油藏壓力相適應的采油樹,并高一個壓力等級;

  b) 具有井下安全控制系統的液控結構;

  c) 滿足不同采油方式的需要;

  d) 滿足海上采油對環境、溫度、壓力、測試等要求。

  7.1.2 采油樹要求結構合理、體積小、重量輕,適應海上防腐、防振、防火的特點。

  7.1.3 采油樹生產閘門、套管閘門、總閘門、膠皮閘門、井口安全閥以及手柄、壓力表等零部件配備齊全完好,儀表有出廠合格證書。

  7.1.4 采油樹應進行試壓檢驗,并有具備資格單位頒發的產品檢驗合格證書。

  7.2 螺桿泵

  7.2.1 泵的選擇應符合以下基本安全要求:

  a) 泵的最大外徑與套管內徑之差不小于6mm;

  b) 泵掛點處井斜應控制在15°范圍以內;

  c) 泵定子膠襯額定耐溫指標高于泵掛深度處產出液的溫度;

  d) 在含在H2S井中定子膠襯耐H2S腐蝕。

  7.2.2 地面驅動裝置的選擇應符合以下要求:

  a) 采用具有缺相保護功能的電控柜;

  b) 具備方便、安全的釋放反扭矩功能;

  c) 電機、電纜、電控柜,接線端子滿足海上防鹽霧、防潮濕、防霉菌要求;

  d) 光桿密封盒額定工作壓力不小于6MPa。

  7.3 潛油電泵

  7.3.1 潛油電泵井柱應安裝井下安全閥總成、過電纜封隔器等安全控制設備。

  7.3.2 潛油電泵及輔助設備的選擇應按GB/T 16750的規定執行。

  7.3.3 若機組下井彎曲度大于3°/30m,應選用特種機組,并加強電纜保護措施。

  7.3.4 地面設備的選樣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滿足平臺條件、環境條件和電泵井安裝要求;

  b) 具有海上防鹽霧、防潮濕、防霉菌性能;

  c) 采油樹帶有電纜穿越的密封裝置。

  7.3.5 所有危險區內的設備,應達到防火、防爆的要求;帶電設備要可靠接地。

  7.4 水力活塞泵

  7.4.1 水力活塞泵及地面裝置配置應按SY 5078.1~5078.3的規定執行。

  7.4.2 水力活塞泵地面裝置的選擇應符合以下要求:

  a) 地面泵、輔助泵及計量儀表具有防振、防火、防鹽霧、防潮濕、防霉菌性能;帶電設備可靠接地;

  b) 地面高壓控制管匯采用防腐材料,或做防腐處理,要求不滲漏、不銹蝕;

  c) 計量儀表半年檢定一次,并具備檢定證書;

  d) 所有危險區內的設備,達到防火、防爆要求。

  8 采油(氣)生產安全

  8.1 自噴采油

  8.1.1 井下管柱應安裝循環壓井和投放堵塞短節的工具。

  8.1.2 開井前先倒好低壓流程,然后依次打開井下安全閥、地面安全閥及采油樹生產閥門,并注意壓力變化。

  8.1.3 關井時,先關閉采油樹生產閥門,然后依次關閉流程閥門。

  8.2 潛油電泵采油

  8.2.1 潛油電泵停機時,不應帶負荷拉閘。

  8.2.2 在測量電泵機組參數時,應把控制柜總電源斷開,并設置安全警示牌。

  8.2.3 電泵出現故障停機時,在沒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前,不應二次啟動。

  8.2.4 故障發生后應由專業人員排除故障。

  8.2.5 潛油電泵的使用和維護應按SY/T 5167.4的規定執行。

  8.3 螺桿泵采油

  8.3.1 啟動螺桿泵前應按以下內容檢查:

  a) 盤根盒是否齊全完好、密封可靠;

  b) 驅動裝置的螺栓及螺紋聯結牢固情況;

  c) 控制柜的電極性及設計保護器電流值是否達到安全操作要求;

  d) 電纜線及電機的絕緣性能可靠,接線盒及電機接地是否良好。

  8.3.2 開井時應注意井口壓力,控制柜電壓、電流的變化。

  8.3.3 定期停機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8.3.4 井下管柱設計應滿足海上井控要求。

  8.4 水力活塞泵采油

  8.4.1 電機的啟動、運行和停車,動作應正常,自動保護系統應靈敏可靠。

  8.4.2 投產前,應對地面流程進行試壓,試驗壓力為最高工作壓力的1.25倍,無滲漏為合格。流程負載試運轉時間不應小于1h,要求運轉正常、無滲漏。

  8.4.3 投沉沒泵時,應使用防噴管,不應使用井口捕捉器。

  8.4.4 水力活塞泵的使用與維護應按SY 5189的規定執行。

  8.4.5 高壓控制管匯和高壓管線,應定期進行探傷和管壁測厚檢查。

  9 井下作業專用設備的安全

  9.1 井下作業專用設備

  9.1.1 井下作業專用設備包括:井架、游車、大鉤、鉆臺、轉盤、修井機、鉆井泵等。

  9.1.2 井下作業專用設備應定期進行檢查。

  9.2 井架

  井架應符合SY 6307-1997中10.2的要求。

  9.3 提升設備

  9.3.1 游車、大鉤應符合SY 6023-94中5.2.1.1~5.2.1.4的要求。

  9.3.2 吊環、吊卡應符合SY 6023-94中5.2.2.1~5.2.2.2的要求。

  9.3.3 提升鋼絲繩應符合以下要求:

  a) 當游車大鉤放至最低點時,滾筒上鋼絲繩余繩要保留15~20圈,并排列整齊;

  b) 無松股、斷股、死扭,每捻距內鋼絲繩的斷絲不超過6絲;

  c) 活繩端穿入滾筒后用壓板和雙繩卡固定;

  d) 死繩端在固定器上纏繞3圈后用壓板卡緊。

  9.4 修井機

  9.4.1 剎車系統靈活可靠,剎車氣壓應不小于0.6MP。

  9.4.2 修井機各運轉部分應定人、定崗、定時進行檢查和保養。

  9.4.3 司鉆操作臺各操作手柄和開關,在操作前應先檢查,發現故障及時排除。

  9.4.4 司鉆儀表盤的各儀表顯示應靈敏可靠,記錄準確。技術人員應每班檢查一次;每季度對上述儀表應校驗一次。指重表、轉盤扭矩表和泵壓表中任何一種儀表失靈都應停止作業。

  9.4.5 司鉆應根據作業性質和油井情況選擇相應的起下管柱速度,負荷不超過修井機的額定功率。

  9.4.6 防碰天車應定期檢查,發現故障及時排除;制動系統應靈敏可靠。

  9.5 轉盤

  轉盤應符合SY 6023-94中5.3.3.2的要求。

  9.6 液壓動力鉗

  液壓動力鉗應符合SY 6023-94中5.3.2.1、5.3.2.2的要求。

  9.7 循環系統

  9.7.1 鉆井泵傳動部位應采和全封閉護罩,并應連接牢固。

  9.7.2 安全閥應靈敏可靠。

  9.7.3 泵壓表應面向司鉆、靈敏可靠,且安裝高度適宜。

  9.7.4 高壓管匯連接部位應做到不滲不漏。

  9.7.5 開泵前,應檢查各閥門的開、關狀態,防止憋泵。開泵時,高壓管匯附近及安全泄流管方向不應站入或放置障礙物。

  9.7.6 高壓管線焊接部分和彎管部分,應定期進行探傷和管壁測厚檢查。

  9.7.7 泥漿池區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

  10 井下作業安全

  10.1 一般要求

  10.1.1 施工前應嚴格按設計要求做好施工準備。

  10.1.2 施工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有關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要求。

  10.1.3 施工過程中應落實預防井噴和制止井噴的具體措施。

  10.1.4 上下井架的人員應由扶梯上下,攜帶的工具應系防掉繩。

  10.1.5 施工現場禁止煙火,動火應符合SY 5747-1995中17.8的要求。

  10.1.6 遇有六級以上大風、能見度小于井架高度的濃霧天氣及暴雷電天氣,應停止起下作業。

  10.2 壓井作業

  10.2.1 壓井作業應符合SY 6023-94中8.3.1、8.3.2的要求。

  10.2.2 壓井前應用油嘴控制放套管氣。

  10.2.3 出口管線末端應裝120°的彎頭。

  10.2.4 壓井液返出后,控制進出口排量平衡,至進出口密度差不大于0.02g/cm3時間停泵。

  10.2.5 停泵后觀察30min以上,出口應無溢流。

  10.2.6 壓井時出口液體不應落入海中。

  10.3 沖砂作業

  10.3.1 沖砂管柱下端應接筆尖等有效沖砂工具。

  10.3.2 沖砂時井口應裝好防噴器及自封之后方可施工。

  10.3.3 探砂面后,沖砂尾管應提至砂面3m以上開泵循環,正常后,均勻緩慢下放管柱沖砂。

  10.3.4 每次單根沖完后應充分循環,洗井時間不得少于15min。

  10.3.5 連續沖砂超過5個單根后,要循環一周方可繼續下沖。

  10.3.6 泵發生故障必須停止處理時,應上提管柱至原始砂面10m以上,并反復活動。

  10.3.7 提升設備發生故障時,應保持正常循環。

  10.3.8 沖砂施工中發現地層嚴重漏失,沖砂液不能返出地面時,應立即停止沖砂,將管柱提至原始砂面以上并反復活動。

  10.3.9 施工時,人員不應穿越高壓區。

  10.3.10 采用活動彎頭沖砂時,活動彎頭和水龍帶應系保險繩。

  10.3.11 未經處理達標的沖砂液體不得落入海中。

  10.4 酸化作業

  10.4.1 酸化施工所用設備及管道應耐酸、耐腐蝕。

  10.4.2 酸化施工時,應有專人指揮。

  10.4.3 施工人員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GB 12799及GB 12624的規定。

  10.4.4 施工前應對流程按設計要求試壓合格。各種儀表、閥門靈敏可靠。

  10.4.5 設備及流程出現故障時,應用清水頂替酸液入井,然后關井口閘門進行搶修。

  10.4.6 施工現場、平臺及船舶配備小蘇打水、清水各200L。

  10.4.7 施工中,人員不應進入高壓區。

  10.4.8 施工現場禁止煙火。

  10.4.9 施工所剩酸液及井內排出殘液應回收處理,不得排入海中。

  10.5 大修作業

  10.5.1 打撈工具和鉆具檢查合格后方可下井。

  10.5.2 打撈施工前應裝好封井器和自封,并試壓合格。

  10.5.3 打撈起鉆時操作應平穩,禁止猛提、猛放。

  10.5.4 解卡最大上提拉力應低于鉆桿螺紋的最低抗拉強度。

  10.5.5 旋轉扭矩應小于鉆桿螺紋最低抗扭強度。

  10.5.6 套銑過程中不應中斷循環,套銑30min應活動一次鉆具。

  10.5.7 修井時井口要有專人指揮。

  10.5.8 修井時應安裝經過鑒定并符合要求的指重表。

  10.5.9 不應使用帶通井規或刮削器的管柱沖砂。

  10.5.10 水龍帶應系好保險繩。

  10.6 試油作業

  10.6.1 試油設備應符合發證檢驗機構要求,并具備防火、防爆、防腐、防凍、防污染、防熱輻射的能力。

  10.6.2 平臺應備有密度符合設計要求、液量大于井筒容積2倍的壓井液。

  10.6.3 射孔及打電纜橋塞作業時,平臺及附近船舶應暫停使用無線電通信設備及電焊機。

  10.6.4 試油期間,壓井管線應與鉆井泵相連,鉆井泵應處于完好狀態。

  10.6.5 試油燃燒時,燃燒臂方向在平臺當時風向的下風處。

  10.6.6 燃燒時,平臺受熱大的部分應經常噴灑海水冷卻,并定時檢查甲板邊緣溫度;當甲板溫度超過50℃時,應停止燃燒。

  10.6.7 開井放噴時,守護船應在平臺周圍巡邏。

  10.6.8 污水、廢液不得入海。

  10.6.9 使用鉆井井口裝置的井,射孔時應裝射孔防噴器。

  10.6.10 探井射孔應采用油管傳輸方式。

  11 淺海石油作業事故管理

  11.1 在淺海石油作業中發生事故時,應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控制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

  11.2 凡事故發生后都應立即逐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國家海洋石油作業主管部門報告。

  11.3 淺海石油作業事故分類與分級、報告和統計要求應符合《海洋石油作業事故報告和統計要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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