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標準是按照GB/T 16755—1997《機械安全 安全標準的起草與表述規則》的規定制定的,屬于C類安全標準,對拋(噴)丸設備規定了安全要求。由于目前國內A類和B類安全標準正在陸續制定中,因此凡已發布的能引用的A類和B類安全標準,在本標準中都已做了引用,沒有可引用的A類和B類安全標準,本標準則以具體的安全要求規定在條款中。
本標準自2000年3月1日開始實施。
本標準由全國鑄造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濟南鑄造鍛壓機械研究所、青島華青鑄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青島黃河鑄造機械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同慶、李悅明、王永明。
拋(噴)丸設備 安全要求JB 10144—1999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拋(噴)丸設備設計人員、制造廠和供應商應遵循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本標準適用于對工件表面進行拋丸、噴丸或拋噴丸聯合加工處理的各類拋(噴)丸設備(以下簡稱設
備)。
本標準也適用于成為拋(噴)丸設備固定組成部分的各單元和輔助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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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50—1998 鋼制壓力容器
GB 2893—1982 安全色
GB 5083—1999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GB/T 5226.1—1996 業機械電氣設備 第一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GB 12265.1—1997 機械安全 防止上肢觸及危險區的安全距離
GB 12265.3—1997 機械安全 避免人體各部位擠壓的最小間距
GB/T 14776—1993 人類工效學 工作崗位尺寸 設計原則及其數值
GB/T 15706.1—-1995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l部分:基本術語、方法學
GB/T 15706.2—1995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2部分:技術原則與規范
GB/T 16251—1996 工作系統設計的人類工效學原則
GB 16754—1997 機械安全 急停 設計原則
GB/T 16855.1—1997 機械安全 控制系統有關安全部件 第一部分:設計通則
GB/T 16856—1997 機械安全 風險評價的原則
JB/T 5365.2—1991 鑄造機械清潔度測定方法 顯微鏡法
JB 5545—1991 鑄造機械安全防護 技術條件
JB/T 6331.2—1992 鑄造機械噪聲的測定方法 聲壓級測定
JB/T 7536—1994 機械安全通用術語
JB/T 9978—1999 鑄造機械 術語
3 定義
本標準除使用GB 12265.1、GB 12265.3、GB/T 15706.1、GB/T 16855.1、GB/T 16856、JB/T 7536和JB/T 9978中給出的定義外,還采用下列定義。
3.1 工件承載體
承載著工件,并以一定的運動方式將工件帶到拋丸和/或噴丸工位的裝置。如滾筒、履帶、懸鏈、轉臺等。
3.2 彈丸循環系統
使彈丸能夠回收,并將彈丸提供給拋丸器或噴丸器的自動循環系統。最常見的系統類型是由螺旋輸送機、斗式提升機、滾筒篩、丸砂分離器等組成。
3.3 工件裝卸系統
將工件裝入工件承載體或從工件承載體上卸下工件的裝置。如機械手、抓具、吊具等。
3.4 零機械狀態
這是設備處于下列機械狀態的狀態:
a)能產生機械運動的每個動力源都已被斷開并鎖定;
b)壓力流體的動力源被斷開后,將部分壓力介質釋人大氣或容器,消除因斷開流體動力源而在設備上產生的壓力;
c)所有的壓力容器都減壓至大氣壓力;
d)設備所有部分的機械勢能都處于其最低實際值;
e)滯留在設備管路、缸體或者其他部件內的壓力流體在任何閥的動作下都不會使設備出現運動;
f)設備部件的動能具有最低的實際值;
g)已移動或松動的設備部件都被固定;
h)使設備處于零機械狀態的每一個過程、步驟在將其鎖定后,都應受到啟動器的啟動測試(如當切斷電動機電源并鎖定后,按壓啟動按鈕可以驗證電動機是否無法啟動)。
4 重要危險項目
下列重要危險項目是依據GB/T 16856的規定,對本標準適用范圍內的設備進行風險評估的結果。這些危險項目可能發生在設備按使用說明書規定的預定使用條件下使用和在運輸、安裝、調整、維修、拆卸和處理等各環節中。
4.1 機械危險
4.1.1 由設備產生的彈丸拋射危險。
4.1.2 由設備零部件產生的擠壓危險、剪切危險、碰撞危險。
4.1.3 由設備運動件的回轉和/或自轉產生的纏繞危險。
4.1.4 由設備零部件和/或工件墜落或拋出產生的沖擊危險。
4.1.5 在設備表面、邊緣或棱角產生的刺傷或扎傷危險。
4.1.6 由高空作業或設備周圍產生的滑倒、絆倒、跌落危險。
4.1.7 由液壓系統、氣動系統和噴丸罐產生的高壓流體噴射或爆裂危險。
4.1.8 安裝、運輸過程中由于偏重、穩定性差、吊具強度不夠等原因造成的意外傾翻、移動或掉落危險。
4,2 電氣危險
4.2.1 由電氣系統產生的電擊危險、熱輻射危險。
4.2.2 由噴丸軟管靜電聚集產生的靜電放電危險。
41.3 噪聲危險
設備周圍噪聲產生的聽覺損失等危險。
4.4 材料和物質產生的危險
4.4.1 操作者接觸或吸人粉塵而造成的危險。
4.4.2 由生產性粉塵產生的燃燒或爆炸危險。
4.5 設備設計時忽略人類工效學原則而產生的危險
如過分用力、誤操作、疲勞等。
5 安全要求和/或措施
5.1 基本要求
5.1.1 設備應最大限度地通過設計減小風險,使其達到本質安全。通過設計不能適當地避免或充分限制的風險,應采用安全防護裝置對操作者加以防護。
5.1.2 設備的安全設計應符合GB/T15706.1、GB/T15706.2和GB 5083的規定。
5.7.3 設備的安全性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還應符合JB 5545的有關規定。
5.1.4 控制系統有關安全部件的安全要求和設計應符合GB/T16855.1的有關規定。
5.1.5 設備的設計應充分體現人類工效學原則,并應符合GB/T14776、GB/T16251和其他有關標準的規定。
5.1.6 對于無法通過設計來消除或充分減小的,而且安全防護裝置對其無效或不完全有效的遺留風險,應通過使用信息通知和警告設備的使用者。使用信息是設備供應的一個組成部分。使用信息不應用于彌補設計的缺陷或代替安全防護裝置。
5.2 機械危險的安全要求
5.2.1 設備上的門(孔)應與拋丸和/或噴丸控制裝置聯鎖,除非這些門(孔)都關閉了,否則拋丸和/或噴丸將無法啟動。此外,設備的門(孔)應附有固定良好的警示標志。
5.2.2 設備的密封應良好,所有密封件應能抵擋住彈丸的沖擊和磨損。設備上的門(孔)以及觀察窗關閉后不應有彈丸飛出。如果滿足這一要求會嚴重影響設備的使用性能,則應在門(孔)處設置其他有效的防止彈丸飛出的安全措施。
5.2.3 設備上的觀察窗應采用厚度不小于5mm的抗碎五色透明板,對該板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5.2.4 設備內壁應裝有能抵擋住彈丸沖擊和磨損的護板。護板的安裝應牢固,更換應方便。
5.2.5 當從事安裝調試、調整、維修或維護的操作者在設備內時,設備應處于零機械狀態,保證其他人員將無法啟動拋丸器和/或噴丸器以及供丸系統。
5.2.6 手持噴槍式噴丸設備除滿足5.2規定的其他有關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5.2.6.1 噴丸起始與終結都應在操作者唯一控制之下進行。
5.2.6.2 噴九控制開關應牢固地安裝在噴丸設備的噴丸軟管或噴槍上,并便于操作者使用。控制開關的控制電壓應為安全電壓。
5.2.6.3 彈丸的噴射應由操作者在噴丸控制開關上用手按壓的動作來啟動與維持。
5.2.6.4 當噴丸控制開關不處于操作者控制時,噴丸罐中的彈丸不可能意外地啟動噴射(如噴嘴掉落)。
5.2.6.5 設備上的門(孔)允許從內、外兩側開啟,但存在操作者進出的工件進口的門(孔)應僅能從外側開啟。
5.2.6.6 在裝有拋丸器的設備內噴丸時,拋丸器的電源應被切斷并鎖死。設備上應裝有從事這項作業的每位操作者自己切斷電源的鎖。
5.2.7 在操作者容易接近的處于運動狀態的運動零部件處(如飛輪、齒輪、滑輪、軸、皮帶、鏈條、拋丸器葉片、螺旋葉片等),或運動件與靜止件之間,應裝有有效的防護裝置或采取有效的限制措施,防護裝置或采取的限制措施不應帶來附加危險。防護裝置應符合GB/T15706.2—1995中4.2.2的規定。限制措施應符合GB 12265.1、GB 12265.3和其他有關標準的規定。
5.2.8 裝有防護裝置的運動件,應有打開防護裝置即停止運動的聯鎖裝置,否則應裝有指明打開防護裝置有危險或應使傳動裝置切斷后才允許將其打開的警示標志。
5.2.9 工件承載體應裝有可靠的限位裝置。
5.2.10 在動態條件下,彈丸循環系統、工件承載體應能承受為額定負荷1.2~1.3倍的負荷。
5.2.11 斗式提升機應裝有防止超速和逆轉的安全裝置。此裝置在動力被切斷或出現故障時應起到有效的保護作用。
5.2.12 斗式提升機的張緊裝置應裝有極限位置限制裝置。
5.2.13 外露在設備之外的工件承載體、工件裝卸系統應裝有防護裝置。如因工藝需要不可能安裝防護裝置時,應按GB 2893的規定,在運動零部件端部或面對操作者的一面涂以45°斜度的同樣寬度黃、黑相間的線條,線條寬度為20~50mm。或者設置阻擋裝置(如涂有紅白相間顏色的圍欄),以引起操作者對安全的注意。
5.2.14 設備某一系統在調整、維修或維護時,該系統本身不應對操作者構成危險。此時其他系統應能處于零機械狀態。
5.2.15 設備零部件的固定、聯接應牢固可靠。
5.2.16 電動激振器的偏心塊應牢固安裝在軸上,并應裝有罩蓋。
5.2.17 彈丸循環系統提供給供丸系統的彈丸中,不應含有塊度較大的金屬塊、毛刺等雜物。彈丸中含雜質量不應大干1%,循環使用的彈丸總量中符合公稱尺寸的彈丸不應少于80%。
5.2.18 設備的內、外壁包括門(孔)和觀察窗應能經受住由拋丸器拋出的破碎葉片的沖擊。
5.2.19 在不影響使用的條件下,易接近的機械零部件不應有可能引起操作者損傷的銳邊、尖角、粗糙的表面、凸緣。金屬薄片的棱邊應倒鈍、折邊或修邊,可能引起刮傷的開口管端應包覆。
5.2.20 設備上的高空作業平臺,應裝備可靠的防護圍欄和踏腳板,并應具有安全進入工作場地的可能性。工作平臺及階梯設施應符合JB 5545—1991第13章的規定。
5.2.21 設備在設計和供貨上應使設備周圍內引起滑倒、絆倒和跌落的風險減少到最低程度。
5.2.22 設備應使在安裝、運輸過程中由于偏重、穩定性差、吊具強度不夠等原因造成的意外傾翻、移動或掉落危險減至最小。這應由設計和提供可靠的安裝和運輸方法來保證。
5.2.23 液壓系統、氣動系統的安全要求
5.2.23.1 應有過濾器、調壓器和低壓斷開裝置。
5.2.23.2 應裝有能保證工作壓力保持在允許范圍內的裝置。
5.2.23.3 所有管路、管子螺紋接頭、排泄管、平衡或貯存器、芯孔或鉆孔應無毛刺或異物,以防止毛刺或異物可能造成閥或部件的損壞。系統清潔度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液壓管路中應具有符合JB/T 5365.2規定的取樣手段,以便定期檢驗液壓系統的清潔度。
5.2.23.4 如果可能的話,從系統的一個部件到下一個部件之間的管路不應間斷。應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因熱膨脹而造成的損壞,固定式管路的固定應牢固,以避免振動或移動。應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壓力介質軟管的扭折,這些扭折可能導致管路堵塞和阻礙壓力介質的流動。
5.2.23.5 凡是有壓力降的地方,有可能導致危險動作的發生,管路與管路的連接應能防止這種壓力損失。不允許采用卡套式管接頭、粘貼密封環或類似的方法實現管路的連接。
5.2.23.6 工作閥在設計上應能在非工作狀態下從進口閥后面自由地排出泄漏,并防止在工作缸內的壓力形成。
5.2.23.7 工作閥在設計上不應同時關閉進口和排泄口。
5.2.23.8 工作缸與閥之間的排泄口和管路應足夠大,以保證介質從工作缸內快速排出和防止在缸內存有殘余壓力。
5.2.23.9 控制閥應安裝在容易靠近和防止損壞的適當部位上。
5.2.23.10 如果用手動或機械(與電氣操作相反)操作閥的話,應在循環結束后強制性地使它返回到脫開位置。
5.2.23.11 液壓、氣動系統中的零件應對超過最大工作壓力的壓力進行保護,壓力可以通過限壓閥來控制。當采用其他措施的壓力控制時應滿足應用情況的要求。系統的方案設計、結構設計和調整應將壓力沖擊限制在最小范圍內。壓力沖擊不允許出現危險。
5.2.23.12 液壓系統、氣動系統所用的壓力介質與系統中所用的所有元件、彈性體和過濾元件相容,并與液壓系統、氣動系統的制造者和/或供貨商的推薦相一致。
5.2.23.13 在操作場地區域內布置的液壓系統、氣動系統的高壓軟管應裝有附加防護板,防護板應能阻擋住因高壓軟管故障而造成的噴射危險。
5.2.23.14 在自身帶有液壓裝置的液壓系統內,應裝有適宜的過壓閥,為了釋放進氣,應裝有排氣裝置或一個自動排氣系統。
5.2.23.15 液壓系統在設計上應使溢出的液體不能引起危險。
5.2.23.16 如果氣動系統的閥或其他部件上需要潤滑的話,為了使潤滑油輸入到空氣管路內,應裝有適當形式的可視自動潤滑裝置。
5.2.23.17 如果氣動系統使用消聲器的話,應根據閥制造廠家提供的數據,對消聲器進行測量和安裝。同時,應考慮對設備造成的影響。
5.2.23.18 氣動系統應裝有分水濾氣器。
5.2.23.?9 噴丸罐以及其他壓力容器應按GBl50以及《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進行設計、制造、驗收和使用。
5.2.24 控制系統的安全要求
5.2.24.1 控制系統應能按規定動作順序實現聯鎖。
5.2.24.2 電氣聯鎖應具備防止因誤動作引起的意外故障和/或危險事件發生的功能。
5.2.24.3 控制系統應具備必要的自動監控功能,在出現某一故障時觸發報警器和在故障排除前不可能啟動一次新的工作循環。
注:適用于易燃、易爆的工件材料和彈丸材料的設備應滿足本條規定。
5.2.24.4 如果設備具有不同工作方式、循環方式(如手動、自動,拋丸器或噴丸器、彈丸循環系統、工件承載體、通風除塵系統等在安裝、調整、維修時的單動或幾個系統的聯動等),則應采用轉換開關,并將轉換開關安放在閉鎖柜中,也可對各工作方式、循環方式分別采用帶有鑰匙鎖定的或帶有可卸手柄的轉換開關。
5.2.24.5 設備上應裝有急停裝置,急停裝置應能停止所有產生危險的操作和運動,將急停裝置復位后不應引起重新啟動。急停功能要求和設計原則應符合GBl6754的有關規定。
5.2.24.6 控制系統中的暫停、停止裝置復位后不應引發任何危險情況。
5.3 電氣危險的安全要求
5.3.1 設備的電氣系統應根據GB/T 5226.1的規定防止電氣危險。
5.3.2 噴丸軟管及噴槍上應裝有從噴嘴上消除靜電的裝置,或者采用抗靜型噴丸軟管。
注:把接地裝置直接連接在軟管上更可取
5.4 噪聲危險的安全要求
5.小1 在空運轉條件下,配置一臺或兩臺拋丸器的設備與配置超過兩臺拋丸器的設備,其噪聲限值分別為90dB(A)、93dB(A)。在空運轉條件下,彈丸能夠進行自動循環使用的單噴槍噴丸設備,其噪聲限值為85dB(A)。噪聲測定方法按JB/T 6331.2的規定。
5.4.2 設備應采取措施使噪聲輻射的危險減至最小。
5.4.3 氣閥的排氣孑L應使用消聲器。
5.4.4 并列排列的管路不應相互接觸,以防產生噪聲和尖叫聲。
5.5 材料和物質產生危險的安全要求
5.5.1 設備在使用中應配有通風除塵系統或設有與除塵系統連接的接口。設備的通風量應能滿足除塵要求。
5.5.2 通風除塵系統應有防止除塵管道堵塞的措施。除塵管道的彎曲過渡處應盡量減少,連接處(如法蘭)應進行跨接。
5.5.3 除塵器工作時設備各部位不應出現漏塵現象。
5.5.4 在工作狀態下,設備所配用的除塵器向大氣的粉塵排放濃度應小于150mg/m3。
5.5.5 對易燃易爆的工件材料和彈丸材料進行拋噴丸時,易產生易燃易爆粉塵混合物的設備,其通風管道和除塵系統應配備有效的防爆措施。這些措施除包括5.5.1~5.5.4以外,還應包括:
a)設備的電氣系統應能滿足防燃、防爆要求(如電火花等);
b)設備的殼體、零部件等應采用靜電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藝不允許直接接地的,可通過靜電材料或制品間接接地。靜電直接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n,間接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7Ω;
c)輸送粉塵的管道應采用金屬或防靜電材料制造;
d)設備內的操作者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e)設備內的軸承應密封防塵;
f)禁止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屬導體或篩網與高速流動的粉塵接觸的方法消除靜電;
g)鋁、鎂、鈦等金屬粉塵與銹蝕的鋼材摩擦產生的火花是特別危險的點火源。當存在上述金屬或合金粉塵時,應防止產生摩擦火花;
h)設備應設置泄爆口,泄爆釋放壓力的速度應快到足以保證設備結構不受損。壓力釋放動作本身不應對操作者造成危險。
5.6 其他
設備的正確維修或維護對操作者的安全至關重要。應在使用說明書中強調:
a)在操作者身體的任何部分置于危險區之前,應先把設備置于零機械狀態;
b)應經常檢查噴丸軟管是否出現松軟點、破漏之處。應對有缺陷的軟管進行維修或更換;
c)當噴槍噴嘴內徑磨損至噴槍使用前噴嘴內徑的1.17倍時,應更換新噴嘴;
d)所有供丸系統的金屬管及其配件應經常檢查,以防過度磨損。有缺陷的管道及接頭配件應進行修理或更換;
c)斷裂的或嚴重磨損、腐蝕的耐磨護板、葉輪、定向套、分丸輪及其緊固件等應進行更換,并進行定期檢查;
f)所有防止彈丸飛出的密封件如發現有缺陷應進行更換;
g)工件承載體或所有支撐負載的機構如有缺陷應進行更換;
h)應將散落在地面、設備上的彈丸和粉塵打掃干凈,以防產生危險;
i)所用的吊鉤、吊具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查;
j)定期對潤滑點進行潤滑。
6 安全要求和/或措施的判定
設備是否與第5章中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相符,應按下列四種方法予以判定。根據安全要求和/或措施的性質,判定方法應遵循以下優先順序,在前一種方法無法實施或不能判定的情況下,允許按后種方法判定,依次進行。每一項安全要求和/或措施至少需用一種方法判定,當某+項安全要求和/或措施具有多種方法可判定時,幾種方法判定的結果均應相符。
6.1 判定方法1——功能試驗
通過安全功能試驗檢查設備的功能是否滿足要求。如果安全功能試驗由于技術原因客觀上無法實現,或者只可能使用破壞性試驗,或者由于減至所要求的風險就會導致過高的費用等,則按6.2、6.3和6.4給出的方法。
6.2 判定方法2——檢測
借助檢測儀器、儀表,優先選擇現有的和標準化的測定方法,檢查規定的要求是否在限定之內。如果測定方法因目前技術上的限制無法證明設備是否滿足要求,或者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是定性的等,則按6.3、6.4給出的方法。
6.3 判定方法3——計算和/或查看圖樣
利用計算和/或圖樣來分析和檢查設備是否滿足要求,對某些特定要求(如穩定性、重心位置、機械強度等)適用這種方法。如果僅通過計算和/或圖樣不能得出明確的結論,則按6.4給出的方法。
6.4 判定方法4——觀察
通過對規定零部件的目視測定,檢查設備是否達到必須具備的要求和性能。
注:觀察包括檢查或審查設備的使用信息
7 使用信息
7.1 設備的視覺信號(如閃光燈)、聽覺信號(如報警器)裝置應符合GB/T 15706.2—1995中5.3的規定。
7.2 標志
7.2.1 標志、符號(象形圖)、文字警告應符合GB/T 15706.2—1995中5.4和有關標準的規定。
7.2.2 設備應表明下列信息:
a)制造廠和供應商(必要時)的名稱地址;
b)制造年份;
c)型號名稱;
d)出廠編號;
e)各種信號和警告裝置(如閃光燈、報警器)、標志、文字警告(如對在潛在易燃、易爆氣氛中使用的設備,以及盡管動力源已被切斷并鎖定,然而尚未符合零機械狀態的有可能造成意想不到危險條件的設備部件等);
f)設備總功率、外形尺寸、總質量;
g)搬運說明(如起吊設備施力點);
h)關于保護措施和工作方式方面的使用限制,如“不適用于對彈簧拋丸強化”。
7.3 使用說明書
7.3.1 使用說明書應符合GB/T 15706.2—1995中5.5和有關標準的規定。
7.3.2 使用說明書應包括下列信息:
a)設備的用途以及按7.2.2列出設備的特性數據。此外,還應包括:
——生產率;
——有效拋射帶范圍;
——工件承載體的工位數量、最大承載量、運行速度、電動機功率;
——拋丸器型號、數量、拋丸量、電動機功率,噴丸器型號、噴槍數量、噴嘴口徑、耗氣量、噴丸量、工作空氣壓力;
——封閉體尺寸、拋丸和/或噴丸工位數;
——推薦使用的彈丸類型和規格,第一次加入彈丸量;
——提升機線速度、高度、斗寬、斗距、提升量、電動機功率;
——螺旋輸送機螺旋直徑和長度、葉片節距、葉片轉速、輸送量、電動機功率;
注:代替螺旋輸送機的其他型式的設備應參照列出相應的數據。
——分離器有效分離寬度、滾筒篩轉速、電動機功率、分離率;
——通風除塵總風量、封閉體內風量、分離器風量、除塵方式、電動機功率。
b)設備設計時使用的相關標準和所有其他標準,設備的工作原理和結構特征。
c)由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認定的證明設備符合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證明文件的說明,以及壓力容器的合格證明文件。
d)安全說明(如安裝地基圖、地基要求、連接要求、減振要求、安裝程序與步驟、各系統的安裝要求與調整等),環境條件(如噴丸罐不應放置在高溫處)。
e)設備與動力源的連接說明。
f)對設備及其附件、防護和/或安全裝置的詳細說明。
g)對用戶應采取的防護措施(如設備周圍設防護欄、為降低環境噪聲將設備隔離等)提出建議。
h)包括電氣、液壓和氣動系統原理圖在內的控制系統說明書,所有固定布線部分和可編程序控制器之間的明確關系。
i)試運轉前應完成的調試項目及其應達到的要求,需要檢驗保護措施的要求。
j設備工作時可能產生的噪聲等數據。
k)安全操作步驟、安全規程的詳細說明。
l)操作者可能需要的其他保護的詳細資料。如聽覺保護、視覺保護以及防護服、頭盔、呼吸罩等。
m)對故障的識別與位置確定、排除方法以及調整、維修后再啟動的詳細說明。
n)在安裝調試、故障診斷、維修或維護及使用操作之前,為消除和/或減小風險,將設備置于零機械狀態時應遵循的詳細步驟;以及驗證是否處于零機械狀態的方法。
o)維修、維護程序和要求的詳細說明。
p)隨機配件明細表、易損件明細表。
q)潤滑部位、潤滑方法及潤滑油種類牌號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