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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革安全衛生規程LD35-92

2004-05-26   LD35-92   |   收藏   發表評論 0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制革行業安全衛生的要求和技術措施。

  本標準適用于將原料皮經準備、鞣制、整理,加工為成品革的制革企業、車間和場所。

  2引用標準

  GB6527-86安全色使用導則

  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4387-84工業安全廠內運輸安全規程

  GB7612-87皮革機械噪聲聲功率級的測定

  GB5748-85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

  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52-83工業與民用供電系統設計規范

  GBJ54-83低壓配電裝置及線路設計規范

  GBJ232-82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氣裝置

  GBJ3549-83制革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3原則要求

  3.1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必須應用安全系統工程和現代化管理科學,對企業廠房、工作場所、工藝、機器設備、化工材料的使用、污水處理等的安全衛生狀況進行綜合治理。

  3.2企業在組織生產的同時,必須加強安全生產、職業病預防以及防火、防爆等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3.3企業在編制生產計劃時,應同時編制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每年應在更新改造資金中,按國家規定,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勞動保護技措經費,用于改善勞動條件,不得挪用。

  3.4企業必須經常對職工進行綜合性安全衛生技術和生產技術的教育;強化操作者的安全觀念和抵御職業危害的能力;操作者必須遵守企業、地方的安全規章、制度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

  3.5企業應積極采用先進的設備、設施,先進的技術措施,以及新材料、新工藝,有效地進行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3.6研制和采用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新工藝,必須同時研制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和措施,以確保操作者的安全與健康。

  3.7引進技術、機器設備時,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引進的技術、機器設備必須具有先進的安全衛生性能或同時具備先進的安全衛生防護裝置和設施。

  4廠房和工作氣氛

  4.1廠房建筑必須堅固。建筑材料應具有較強耐腐蝕和防潮濕的性能。

  4.2濕作業車間廠房應優先選用單層建筑。干作業車間可根據生產工藝和規模選用多層建筑。

  4.3廠房應具備良好的采光、采暖設施。高溫、高濕和散發有害氣體的廠房應適當加高,留足開窗面積,以利通風散熱。

  4.4濕作業車間的地面應符合耐腐蝕和導熱性小的要求;根據水和其它流體的用量,地面應設計建造相應的排水設施,留足排水坡度并做防滑處理。

  4.5車間內必須為皮革、化工材料的貯放留出一定位置,并安排適當的安全通道。

  4.6企業的建筑防火應符合GBJ16-87和其它有關消防法規的規定。所有電氣設備的安裝、使用均應符合GBJ52-83、GBJ54-83以及GBJ232-82等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

  5機器設備

  5.1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技術措施

  5.1.1對于危及操作者人身安全的機器設備、工作危險區、必須安裝安全防護裝置,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5.1.2機器設備的轉動零部件如傳動帶、轉軸、傳動鏈、鏈輪、帶輪、齒輪等可能對和造成傷害的,必須設置防護罩。

  5.1.3機器設備的零部件如電動機、離合器、砂輪、聯接件、緊固件等可能發生斷裂、松動、脫落或機械能釋放對人造成傷害的,必須設備防護罩(套)或防松裝置。

  5.1.4各類工作危險區如運轉中的轉鼓、大型運轉設備、電氣設備等,必須選擇欄、網、罩、箅等適宜的防護裝置,并設置工作平臺、扶梯和警戒標志。

  5.1.5刀軸類機器、剖層機及軸式送料機構,必須在供料、傳送輥前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a.刀軸類機器,操作者易觸及的刀輥、供料輥前,應有可調式安全活動擋板。

  b.安全活動擋板應涂以黃、黑相間隔的條紋,提高操作者對危險部位的警惕。涂色要按GB6527-86規定執行。

  c.推薦采用氣動式、光線式、感應式等具有聯鎖裝置的安全控制裝置。

  5.1.6具有液壓系統的機器設備

  a.必須有過載保護裝置,安全閥、溢流閥及管路必須定期校驗或清洗。

  b.液壓油按機器設備和季節的要求定期過渡更換,保持清潔。

  c.最大油壓不得超過系統內所使用元件的安全工作壓力。

  d.所使用的壓力表入顯示裝置應清晰、靈敏、準確、可靠,并應定期檢驗。

  5.1.7電氣設備和供配電線路必須定期測定其絕緣電阻、耐壓強度等參數。發現異常,及時維修,以保證良好的電氣絕緣性能。

  5.1.8電器、機械設備的金屬外殼和行車軌道,必須保護接零并按規程要求加裝重復接地裝置。移動電具必須安裝漏電保護開頭或隔離變壓器。

  5.1.9企業應盡可能采用安全性能較高的通過式、連續化的聯合機組。機器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控制和操縱裝置應廣泛采用液壓、氣動、真空、光電、微機等新技術。

  5.1.10所有制革機器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和設施必須定期檢修,保持良好狀況。不得任意拆除或挪作它作。

  5.1.11所用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5.1.12起重機械必須符合GB6067-85的規定;廠內運輸裝卸應符合GB4387-84的規定

  5.2安全操作規范

  5.2.1機器設備投產使用前,企業必須為操作者制訂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5.2.2操作去肉機、剖層機、削勻機、平展機、擠水機、磨革機、熨平機、真空干燥機、臂式刮軟機、重革打光機等機器設備的人員,應受過培訓、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能夠識別所操作的機器設備可能出現的故障和危險。

  5.2.3每臺機器設備應指定專人操作并負責管理和日常維護。

  5.2.4開啟機器設備前,操作者應做以下準備工作;

  a清除機器設備上的一切雜物,使其整潔,并保證工作場所清潔暢通;.

  b.操作者必須按崗位正確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c.必須檢查確認安全防護裝置有效可靠,緊固連接件完好,并按要求給各潤滑點及磨擦部位加注潤滑材料。

  5.2.5需要試空車的機器設備,應啟動確認緊急停車、操縱器、傳動控制裝置等靈敏可靠,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運轉操作。

  5.2.6機器設備運轉中,操作者應注意:

  a.如出現異常現象(如噪聲、發熱等)應立即停機檢查,排除故障;

  b.嚴禁超載運行;

  c.嚴禁修理和拆卸附屬裝置;

  d.二人以上共同作業,必須密切配合、協調一致、由一人統一指揮。

  5.2.7工作完畢,必須關閉機器,切斷電源,嚴格做好交接班工作。

  5.2.8去肉機、剖層機、擠水機等接觸液體的機器設備,工作后必須將灰、液、毛、渣等污物沖洗干凈,并清除地面油污、積水。沖洗時嚴防電機和電器裝置進水。各潤滑點及磨擦部位必須加注潤滑材料。

  5.3維修與保養

  5.3.1企業必須實行操作工、保全工、機修工三級維修制度。

  5.3.2企業必須建立定期檢修制度。大、中修必須制訂拆裝修理工藝及檢修后的驗收標準。

  5.4重點機器設備

  5.4.1普通轉鼓

  a.轉鼓可沿墻安裝一排或在廠房中央安裝一至二排。鼓與墻、鼓與鼓的距離至少為1m。

  b.轉鼓應安裝在鋼筋混凝土基礎上。轉鼓基礎不能與廠房基礎相合。

  c.轉鼓安裝應保證水平,并對準兩端軸頸中心,鼓體的徑向跳支不大于鼓體直徑的0.3%,大齒輪的偏心度應盡可能小。

  d.轉鼓傳動裝置必須設防護罩,鼓體周圍應設防護欄(柵)。

  e.轉鼓裝卸料應采用機械化操作。裝皮,可采用行車、電瓶車提升的加料斗和帶式輸送機;也可在設有簡易提升裝置的樓板、平臺上使用斗車。卸皮,可采用刮板式、斜槽式和帶式運輸機等。

  f.轉鼓啟動前,應確認設備周圍無雜物,置好防護欄(柵)。

  g.運轉中,禁止進入轉鼓防護區內。

  h.轉鼓剎車必須靈敏,保證轉鼓能在需要位置停車。

  i.嚴禁進入鼓內操作。如維修確需進入,必須先切斷電源,掛出“鼓內有人作業”警告牌,并設專人在鼓外監護。

  j.植鞣轉鼓的排氣閥應定期檢查清洗,保持暢通。

  5.4.2傾斜轉鼓

  a.多臺傾斜轉鼓可成排靠墻安裝,鼓與墻、鼓與鼓的距離至少為1m。

  b.總重量不超過10T的整體底架傾斜轉鼓,可直接安放在混凝土基礎上。重量超過10T或非整體底架的,則要有單獨的混凝土基礎,地基輪廓尺寸應比底架尺寸大25~100mm,濃度為1000~2000mm,高出地面50~100mm。

  c.傾斜轉鼓裝料可采用有特制料斗的電瓶鏟車和管道添加輔料。卸料時,應先排液。

  d.正常使用的傾轉鼓應定期檢查流通圈和托輪的磨損、腐蝕情況,以及傾動系統和機架的情況,及時做好維修工作。

  e.控制箱和油箱應在離開轉鼓出水管1m以外且便于操作處集中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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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3去肉機

  a.工作場地應整潔,地面不得有油污,皮張堆放應有序,不得影響道路的暢通。

  b.機器空轉時,應將供料膠輥退離刀輥。

  c.供料──傳動機構動作應正常協調,踏板應靈活可靠。

  d.磨刀時,磨石進給應緩慢,進給量不得過大。嚴禁手工磨刀。

  e.調節使用機器時,應保持各工作輥間的平行度;保持膠輥的彈性;應定期用熱水洗滌,干后用硫磺粉擦試表面。

  f.定期檢查、調節各連接件的松緊度;機器使用六個月,所有潤滑部分必須拆洗、

  更接新油;一般使用一年應中修一次,并對機器重新油漆。

  5.4.4剖層機

  a.剖層機應水平地安裝在混凝土基礎上。

  b.帶刀的張力調節機構必須靈敏精確,張緊度調節必須適中。

  c.帶刀應裝設清潔器。清潔器中的氈墊應經常清洗。被剖層的裸皮或濕革不得帶砂粒。

  d.帶刀磨到寬度只剩25~30mm時,須另換新刀。帶刀更換前應先將舊刀磨鈍。

  e.帶刀局部產生小裂紋時,可在裂紋尾端打一小孔。裂紋過大,則應及時更換。

  f.供料機構的升降裝置應靈敏可靠。

  g.壓刀板、頂刀板調節機構應有效可靠。

  h.磨刀時,砂輪進給應緩慢、進給量不得過大。

  i.砂輪上不得有油脂及粘性物質。如有污物,必須徹底清洗。

  j.砂輪因定期檢查和整形。必須保證其圓度和圓柱度,使之保持良好的磨削性能。

  k.砂輪因磨損不能使用時,應及時更換。調換的新砂輪應做靜平衡校驗,不得有擺和跳動。

  l.帶刀張緊油缸壓力控制,應隨帶刀寬度的變化而作適當的調整。

  m.整機正常運轉時,應無碰擦、無異常噪聲;零部件應無松緊和變形。

  n.緊急安全停車裝置應靈敏可靠。變速器、磨刀機構、刀輪等的防護罩等均應保持完好齊全。

  o.嚴禁用手續皮。嚴禁用手摸運轉著的帶刀。不得對著火花觀看磨刀情況。

  5.4.5削勻機

  a.削勻機必須安裝在堅實的混凝土基礎上,應保持運轉時振動現象。

  b.工作場地應保持整潔。機器上的皮屑或革屑應及時清理。

  c.削勻機必須設備安全防護裝置。

  d.窄工作面削勻機防護擋板的間隙不得大于10mm;液壓寬工作面削勻機的油路過載保護安全閥、活動護板、微動開關、電磁閥、液控閥都必須靈敏可靠;當手觸及活動護板時,送料輥應能及時退開。

  e.調節使用機器時,應保持各工作輥間的平行度。刀輥、供料──傳送輥、砂輪不得有振動或跳動。

  f.裝換新刀片應保證嵌質量:刀片應深入槽底;嵌條應打緊;刀片應嵌牢。經檢查試用后,方可正式使用。

  g.磨刀時,砂輪應緩慢進給。

  h.削皮(革)操作時,嚴禁戴手套。

  5.4.6擠水機、平展機

  a.擠水機傳動構件必須設置安全防護罩,壓輥前應設防護裝置。

  b.嚴禁戴手套操作擠水機。換纏氈套(麻布)時,必須兩人以上進行。操作者必須位于機器的正前方;嚴禁摸轉動的軸輥。

  c.輕革平展機的手碰安全活動檔板必須靈敏可靠。

  5.4.7真空干燥機

  a.安全閥、調壓閥及油霧器的調整控制必須可靠。

  b.罩蓋的升降和往復移動應平衡;行程控制裝置應有效可靠,行和定位應準確。

  c.罩蓋上的安全裝置應可靠。需要緊急剎車時,稍許一碰,應立即停車。

  d.加熱工作臺面的溫度應按工藝規定調整,最高溫度不得超過90℃。出氣管道和回氣管道應暢通。

  5.4.8拉軟機、刮(鏟)軟機、搓軟機

  a.振蕩式拉軟機應安裝在有防震層的穩定基礎上。整臺機器應落在四個緩沖器上。使用前應校正機器的水平。

  b.振蕩式拉軟機的傳動裝置、液壓系統、控制系統及顯示裝置必須動作協調、靈敏可靠。

  c.振蕩式拉軟機油路系統裝設的安全閥應靈敏可靠。

  d.振蕩式拉軟機的頂伸齒樁應完整無缺。若發現彎曲、斷裂,則必須更換新樁。

  e.自制臂式刮軟機必須以操作方便、安全可靠為前提。

  f.操作搓機嚴禁手從刀板上方伸入。

  5.4.9磨革機

  a.磨革輥、傳動機構的防護罩必須安裝完好。電氣開頭應安全可靠。

  b.操作時手不得靠近防護罩口處。當革被帶進機器或堆積于傳送帶上時,應停車取革。

  c.調換砂紙(布)必須在斷電停車后進行。嚴禁在設備運轉中調換。

  5.4.10打光機

  a.打光機應單獨安裝在堅固的基礎上。

  b.打光機運轉部分各緊固件不得有松動。防護裝置應可靠。

  c.操作者應側立于機器旁,手、頭必須和運動機構保持一定距離,移動坯革應在打光輥回程空轉時進行。

  d.打光機應采用氣動或液壓控制升降的工作臺板。

  5.4.11滾壓機

  a.滾壓機必須設備安全防護罩。腳踏剎車應靈敏可靠。

  b.操作移革時手不得伸到壓滾下。

  c.推薦采用通過式重革滾壓機。

  5.4.12壓花機

  a.熱壓輥防護罩上的緊急停車裝置應靈敏有效,必須保證防護罩在5度左右擺動靈活,觸動時能立即停車,下壓輥下降并停止轉動。

  b.應定期檢查電磁閥的電磁鐵,清除灰塵雜物,保證接觸良。

  c.機器必須嚴格接地。應定期用兆歐表對電動機、壓花輥加熱部分等進行電氣絕緣檢查。

  5.4.13熨平機

  a.熨平機的安全操縱柵板、安全聯銷防護門等裝置必須靈敏有效,應定期檢驗其可靠性。

  b.試車時對安全閥應嚴格檢查,確保其靈敏可靠。

  c.操作前必須先檢查油位,一切正常后,打開進油閥和充油閥,再開啟主機電機。

  d.液壓元件和電氣元件,一般應一年檢修一次。

  e.滾筒式熨平機的毛氈套和傳送帶上嚴禁放置任何雜物。

  f.滾筒式熨平機工作完畢,應切斷熱源,讓機器空轉,使筒體散熱冷卻后再停車。

  6物理性職業危害的預防

  6.1基本要求

  6.1.1對有噪聲、振動、高溫、低溫、潮濕、靜電等物理性職業危害的作業,企業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衛生管理措施和工程技術措施,并應給作業人員提供個人防護用品

  6.1.2轉鼓、震蕩拉軟機、擺式重革打光機、空氣壓縮機、真空泵等高噪聲設備所在車間和作業場所,工人工作地點噪聲應符合衛生部、國家勞動部局1979《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試行草案)第5條的規定。

  6.1.3車間內作業地點夏季空氣溫度應符合TJ36-79第49條規定,冬季應符合第55條規定;作業地帶空氣溫度應符合第58條規定。

  6.2防噪、防振技術措施

  6.2.1企業自制生產設備時,其噪聲指標應符合國內皮革機械專業廠家同類產品標準中的噪聲衛生標準。測試方法應符合GB7612-87的規定。

  6.2.2在引進國外各類生產設備時,必須考察其噪聲指標,不得超過我國安全衛生標準的規定。

  6.2.3安裝轉鼓的車間應采取吸聲、隔聲等綜合降噪措施。并定期檢查轉鼓齒輪的嚙合情況,磨損的齒輪須及時更換;定期檢查零件的潤滑情況及各結合處的緊密程度。

  6.2.4安裝轉鼓的車間在暫時達不到標準要求時,應建隔聲休息室。隔聲休息室的噪聲強度應在65dB(A)以下。

  6.2.5一般情況下,不得將振蕩拉軟機、擺式重革打光機等高噪聲分張加工機械設備和其它低噪聲機械設備不加隔離地安排在同一廠房內。因工藝要求、條件限制、或機臺數不多而不宜另建廠房時,則應在相應廠房內加隔墻以形成單獨的工作間。

  6.2.6設置振蕩拉軟機、擺式重革打光機等高噪聲機械的工作場所,應充分考慮場所的空間,選取合適的機臺設置密度。必要時應采取吸聲、減振等綜合降操措施。

  6.2.7空壓機、真空泵一般應設置在專用的隔聲機房內,并應采取消聲、吸聲等措施降低噪聲。嚴禁把空壓機、真空泵設置在其它低噪聲車間內。

  6.3防噪、防振管理

  6.3.1必須定期測定安裝轉鼓、振蕩拉軟機、擺式重革打光機的車間以及空壓機房、真空泵房等操作人員工作地點的噪聲,原則上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將檢測結果歸檔。

  6.3.2必須定期對在上述環境中的作業人員進行體檢,原則上每年一次。

  6.3.3一般不得分配女工從事擺式重革打光機等強振動性作業。

  6.4防高、低溫,防潮管理和技術措施

  6.4.1患風濕性疾病者,不得分配從事低溫或高溫作業。

  6.4.2設置熨平、超聲波噴漿及其它形式的噴涂烘干、真空干燥、貼板干燥、繃板干燥等生產性熱源(以下簡稱行業性生產熱源)設備的廠房應具有足夠的高度,應有設計合理的側窗和天窗。行業性生產熱源設備安置在天窗下面,以形成熱壓為主的自然通風。也可以同時采用壓為輔的自然通風。

  6.4.3新建、改建、擴建企業時,如在新建多層建筑內設置行業性生產熱源設備,一般宜安裝在頂層。

  6.4.4行業性生產熱源設備安裝場所如進行了充分的自然通風,仍達不到要求時,則必須根據具體情況設置風扇、風機等機械通風設備進行局部送風,也可采用天然冰降溫等辦法局部降溫

  6.4.5高溫作業場所的非采暖用供熱管道應采用貼敷式實體隔熱層隔熱。

  6.4.6在操作方式許可的條件下,對行業性生產熱源應采取一定的隔熱措施。

  6.4.7露天固定作業場所夏季必須搭設遮陽棚。

  6.4.8安裝轉鼓的車間及其它濕加工車間必須采取疏通積水等有效的防潮措施,降低作業場所濕度。

  6.5防靜電危害

  6.5.1企業應在職工中普及防靜電危害知識,增進職工對靜電現象和靜電危害的識別能力。

  6.5.2對易產生靜電危害的工序和場所,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7化學性職業危害的預防

  7.1基本要求

  7.1.1凡有毒物危害的作業環境及場所,都應采取防毒措施,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應符合TJ36-79第32條的規定,并定期進行檢測,將檢測結果歸檔。

  7.1.2企業對有粉塵危害的生產工序必須采取防塵措施,定期測定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測定方法必須符合GB5748-85的規定,并將檢測結果歸檔。粉塵最高允許濃度為10mg/立方米。

  7.2防毒技術措施

  7.2.1凡采用鉻鞣法的企業都應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前提下,不斷改革工藝,用低鉻高效的鞣制方法代替用鉻多的方法。宜使用固體鉻鞣劑或其它利于鉻吸收、減少污染的助鞣劑。

  7.2.2牛羊皮采用鹽堿法或灰堿法脫毛時,應回收或處理二價硫;采用氧化法脫毛時,必須在嚴密的轉鼓中進行。豬皮應積極采用酶法脫毛。

  7.2.3企業應積極開展試驗,盡可能采用無液或小液比鞣制法。

  7.2.4使用聚氨酯進行涂飾時,宜使用聚氨酯水乳液。

  7.2.5企業應采用先進設備和工藝取代刷涂、揩涂以及噴松噴涂等手工作業。

  7.2.6企業自制鉻鞣液時,應使用反應釜或其它有回收含鉻蒸汽裝置的密閉設備,禁止使用敞口設備;其作業場所必須采用局部排風系統。

  7.2.7密閉生產設備加液和排液,應采用機械或高位槽、管道,不應采用工人傾注的方法。

  7.2.8堆置酶脫毛如使用苯酚作防腐劑時,作業場所必須通風良好。

  7.2.9涂飾車間必須采取通風排毒措施。刷染、手工噴染的刷涂、揩涂、噴槍噴涂等作業場所,必須采用局部排氣系統。操作應在通風柜中進行,同時應對排氣進行凈化處理。使用噴漿機與干燥機,對其散發的有毒氣體,應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進行凈化及回收。

  7.2.10氧化脫毛的作業場所必須采用局部排風系統。

  7.2.11采用溶劑法脫脂,如使用石油醚、二氯乙烷或三氯乙烯,作業場所必須采用局部排風系統,并對排氣進行凈化或回收;如使用煤油,也可采用全面通風換氣方法。

  7.2.12凡使用甲醛的作業場所一般均應采用局部排風系統。在確能保證車間空氣中甲醛濃度符合規定的情況下,也可采用全面通風換氣法。

  7.2.13采用全面通風換氣法時,送風應當接近工作地點,設在毒氣體濃度較低的區域;排風口應當接近有毒氣體發生源,設在有毒氣體濃度較高的區域。

  7.2.14采用氧化法脫毛,還應采取隔離操作措施或實行儀表控制。操作人員應盡可能減少在轉鼓旁作業和停留的時間。

  7.3安全操作和管理

  7.3.1氧化脫毛時,向轉鼓內加亞氯酸鈉必須緩慢,并分兩次加入。每一次加三分之二,間隔2.5小時,再加三分之一。加入時,應嚴格監視和控制溫度不得超過33℃。

  7.3.2配制鉻鞣液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添加各種物料均須緩慢,并不斷進行攪拌。

  7.3.3嚴禁將硫化鈉與酸直接接觸;嚴禁將硫代硫酸鈉與鹽酸、硫酸等強酸直接接觸。

  7.3.4固體乙萘酚必須密封放置,嚴防受熱。

  7.3.5領用和稱取重鉻酸鈉(鉀),必須兩人以上配合操作。

  7.3.6用泵抽吸腐蝕性液體,事先必須檢查抽吸系統的嚴密性。

  7.3.7稀釋硫酸時,應將濃硫酸倒入稱好的水中,嚴禁將不倒入濃硫酸中。

  7.3.8搬運液體物料必須緩慢進行,防止外濺。一般應由兩人以上共同操作。嚴禁肩扛、背馱及雙手抱攬。往容器內添加時,必須互相配合,嚴防液體潑撒或濺出。

  7.3.9盛放易揮發物料的容器必須密閉。在開啟使用后,應立即重新密閉。

  7.3.10使用有毒、有腐蝕性物品時,嚴禁用手直接接觸。

  7.3.11化工倉庫應設置自來水、急救藥箱,應備有毛巾、肥皂等。

  7.3.12苯、重鉻酸鈉(鉀)、甲醛、五氯酚鈉等危害較大的毒物,應存放在專用倉庫(柜)內,并執行雙人雙鎖制度。

  7.3.13領用毒品必須嚴格執行專人批準、專人領用的制度。用剩的毒品必須及時退庫,作業班組之間不得進行交接,嚴禁存留在生產現場。

  7.3.14嚴禁攜帶毒品離開工作崗位。

  7.4防塵技術措施

  7.4.1磨革、氣流除塵、刷輥除塵、干削勻、多刀鏟軟伴隨有革塵產生的工序,其所用的機器設備必須配備有效的除塵集塵裝置,不得使革法外逸或排空。

  7.4.2收放、分類、搬運原料干皮的作業場所(庫房等)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條件。工人工作是地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選擇上風向作業。固定作業點,應設除塵集塵裝置。

  7.4.3操作配備有除塵裝置的機器設備,在作業開始時,必須先啟動除塵裝置、后啟動主機;作業結束時,必須先關閉主機、后關閉除塵裝置。

  7.4.4必須定期檢查除塵設施的風道,嚴防堵塞,必須定期檢查集塵裝置的密閉裝況,嚴防跑、冒、漏。

  7.4.5除塵裝置必須及時清理。

  7.4.6每工作結束,必須及時清掃作業現場,以免積塵飛揚,產生二次污染。

  7.5個人防護

  7.5.1使用化工材料的人員應熟悉所用物料的性質、可能產生的危害以及相應的防護知識;在領取、稱量、運輸和配料時,必須穿戴防護工作服和使用其它防護用品。

  7.5.2向浸皮水中加防腐劑時,操作人員必須戴橡膠手套、防護眼鏡和口罩。

  7.5.3使用亞氯酸鈉進行氧化脫毛,操作人員應戴防止氯氣和二氧化硫中毒的面具。

  7.5.4配制鉻鞣液的人員必須戴橡膠手套、防護眼鏡和口罩。

  7.5.5配制染液、涂飾漿液以及進行手工染色或涂飾的人員必須戴橡膠手套、防護眼鏡和口罩。

  7.5.6使用甲醛、氨水等刺激性物料時,作業人員必須戴防護眼鏡和口罩。

  7.5.7使用苯、甲苯、二甲苯等物料的人員,必須戴橡膠手套和口罩。必要時,還應使用防毒面具。

  7.5.8在緊急搶修有毒的生產設備和搶救泄毒事故時,作業人員必須戴防毒面具,必要時,應使用氧氣呼吸器。

  7.5.9作業場所粉塵濃度暫不能達到標準時,作業人員應戴符合國家標準的自吸過濾防塵口罩

  7.6衛生保健

  7.6.1對體檢中確診為塵肺的患者,除予以積極治療外,必須盡快調離粉塵作業。

  7.6.2接毒人員的工作服和防護用品應與其它服裝隔開存放,并定期進行清洗。

  7.6.3接塵接毒人員,班后應進行淋浴;進食和飲水前必須洗手、漱口。

  7.6.4禁止在有塵毒危害的作業場所進食、飲水和吸煙。

  7.6.5嚴禁食用生產用油、鹽、堿等,以免中毒。

  7.6.6在有急性中毒危險的作業場所,必須設備中毒急救站(或急救藥箱);配備具有中毒急救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備好醫藥器材。

  7.6.7有毒害物質的場所必須建立清掃制度,及時清除有毒害的污物。包裝過毒品的空箱、袋、桶、紙等,必須及時退還倉庫,由倉庫專管人員統一處理。嚴禁隨便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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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生物性職業危害的預防

  8.1基本要求

  8.1.1生物性職業危害的防治應包括職業性炭疽、布魯氏桿菌病及其它動物傳染性疾病的衛生防疫,重點是對職業性炭疽的防疫。

  8.1.2企業應設立專職防疫機構可配備專職防疫人員。

  8.1.3原料皮加工、貯存、運輸部門的生產用房、加工設施、運輸工肯及包裝材料消毒方法和程序,以及原料皮的檢疫、鑒定方法,都必須符合衛生防疫的有關規定。

  8.1.4原料皮購進時,必須具有合格的檢疫證明。

  8.1.5非有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原料皮加工工段和原料皮倉庫。

  8.2原料皮作業場所

  8.2.1原料皮倉庫和作業場所用地范圍的選擇必須符合衛生防疫的有關規定。

  8.2.2原料皮倉庫和作業場所用地應選擇在干燥的不會被水淹沒的地段,并應有地面水排水溝和污水排出設施。排出的生產廢水和地面水應首先通過污水處理裝置進行消毒。

  8.2.3原料皮倉庫和原料皮加工作業場所應單獨設立,并與其它作業場所隔離;嚴禁在周圍控掘水井。

  8.2.4原料皮倉庫的開花板和墻壁應平整、光滑、無縫隙。周圍地面及各種溝、槽應不滲水、不漏水,地面應有利于排水的坡度,還應配備清除臟物和排泄洗滌用水的帶蓋的密閉裝置。

  8.2.5在貯存原料皮的庫存房內不宜進行原料皮的分級,清洗、修邊等初加工。原料皮初加工應在專設的加工間內進行。

  8.2.6原料皮倉庫內應設有隔離室,對經驗疫確定為帶菌的原料進行隔離存放。

  8.3生產設施和原料皮的防疫檢疫

  8.3.1原料皮加工、貯存、運輸等有關設備及場所,每年要進行兩次預防性消毒。發現疫情時應立即進行全面消毒。

  8.3.2經檢疫,確定為攜有傳染性病菌的原料皮必須在衛生防疫人員的監督下及時進行消毒;必要時應予以燒毀或在指定地點控2m深的坑埯埋。

  8.3.3與帶菌原料皮接觸進的正常皮,必須經過消毒處理,然后才能存入原料皮倉庫。

  8.3.4生產中的廢料和各種下腳料(皮渣、皮邊、毛、肉渣、尾巴等)應妥善保管,如進行綜合利用,必須嚴格消毒。

  8.3.5不能進行綜合利用的廢料,應在指定地點用專用爐焚燒。如果沒有這種設施,則應在指定的動物掩埋場,埋入2m的深的地下。

  8.3.6搬運廢料應使用特制的汽車或裝有不透水車幫和車底的馬車、帶蓋的不透水的大桶等。這些車輛和設備必須保持清潔。

  8.3.7運輸原料皮的車輛、繩索及包裝材料等,使用完畢后,必須認真消毒。

  8.3.8室內和器具的消毒可用石炭酸溶液進行噴撒、浸泡,或用采環氧乙烷熏蒸法。原料皮的消毒可采用環氧乙烷熏蒸法。

  8.3.9在密封條件下采用環氧乙烷熏蒸法消毒,必須遵守有關的安全操作規定。原料皮消毒后,需經24小時散氣,然后才能存入原料皮倉庫。

  8.4個人防護

  8.4.1企業應向從事原料皮加工、貯存、運輸的工作人員提供防護服。對于從事消毒工作的人員還應提供防毒面具、眼鏡、橡膠手套等防護用品。

  8.4.2原料皮加工、貯存、運輸部門的工作人員應有單獨的更衣室和個人專用的存衣柜,不得將防護用品隨意帶出生產區域。

  8.4.3從事原料皮加工、貯存、運輸的人員,工作前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品;工作期間嚴禁進食和吸煙;不得穿戴防護用品進入食堂、托兒所等公共場所。

  8.4.4從事原料皮加工、貯存、運輸的人員應有專用的洗臉用具;班后應在指定地點洗澡,不得進入公共浴室;防護用品的洗滌應在指定地點進行,并定期消毒。

  8.4.5原料皮加工、貯存、運輸人員的手腳如有創傷時,應調換工作;傷愈后,才能從事原工作。上述人員如發生原因不明的局部痛癢、紅腫、丘疹及斑疹時,應立即就醫檢查。

  8.4.6企業如發現有炭疽病等傳染性疾病癥狀者,必須盡快報衛生防疫部門進行檢疫,查出病源,及時消毒,積極治療,避免傳染病的蔓延和傳播。

  8.4.7企業職工每年應進行一次體檢,并接種炭疽苗和布魯氏桿菌疫苗各一次。

  9防火、防爆

  9.1油料庫、化工倉庫、用環氧乙烷進行原料皮的熏蒸消毒倉庫、氧化脫毛車間、磨革車間、配料室、噴涂干燥車間等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必須配備足夠的消防設備和器材設備;照明等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9.2用環氧乙烷進行原料皮熏蒸消毒,必須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密閉倉庫內進行;熏蒸期間嚴禁一切火源。

  9.3用漂白粉進行原料皮消毒滅菌,漂白粉不得和有機藥劑或易燃物相混。

  9.4用溶劑法脫脂時,嚴禁明火,并應嚴格控制所用溶劑的數量。

  9.5氧化脫毛時,嚴防脫毛設備漏氣漏液;氧化劑亞氯酸鈉必須妥善保管,嚴防泄漏;車間內要保持通風良好,嚴格控制物料數量和反應速度。

  9.6用石灰時,應注意生石灰不得和易燃物品存放在一起,消化石灰應在專用設備中進行。

  9.7鞣制場所暫存的重鉻酸鈉(鉀)不得和有機物或酸類混放。

  9.8用于植鞣的保險粉使用前必須避免受潮。

  9.9使用高頻干燥、紅外干燥等設備時,應嚴防電器失火。

  9.10配料室必須通風良好,嚴禁煙火;配料完畢,容器必須嚴密封口,妥善保管;存放數量要嚴格限制。

  9.11噴漿機和干燥通道的排氣管應伸出屋頂,周圍30m以內不得有明火。

  10污水處理

  10.1基本要求

  10.1.1企業應積極采用先進工藝和技術,在不影響正常生產和產品質量的情況下,盡量降低生產用水量,或者使某些生產用水循環利用。

  10.1.2污水處理必須堅持清濁分流、分別處理和綜合利用、化害為利的原則。

  a.制革污水必須與生活污水分流。

  b.污染輕的水必須與污染重的水分流。

  c.鹽堿法或灰廈法脫毛廢液、酶脫毛廢液、鉻鞣廢液、直植鞣廢液等,必須分別收集、處理,而后再混合。

  d.處理含硫、含鉻污水應采用先進方法,將硫化物和鉻回收利用。

  e.處理其它含有較多有用物質的污水,也應盡可能回收和利用其中的有用物質。

  10.1.3企業向廠外排放廢水,必須符合GB3549-83的規定。

  10.2排水系統

  10.2.1所有濕加工車間必須在中間縱向通道兩旁或靠兩側墻處設置有矩形截面的排水管溝。溝上應蓋鋼筋混凝土蓋板或鑄鐵蓋板,板上應開孔。

  10.2.2每臺轉鼓的下面均應調協集水坑或排水溝,以便分別排放或回收。

  10.2.3車間地面應有2%~12%的坡度。

  10.2.4排水管道應具有足夠的耐腐蝕性能。

  10.2.5排水管道的交接處、轉彎處、管徑或坡度改變處以及跌水處,均應設置檢查井。

  10.2.6污水處理站(場)應設在水保和集中給水水源的下游,選在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與廠前區和居民點保持盡可能遠的距離,附近不得掘井。

  10.3安全防護

  10.3.1廢水處理作業人員,工作時應穿戴好防護服、口罩、橡膠手套,并配備膠靴。工作時間,嚴禁進食或接觸食物。

  10.3.2鹽堿法或灰堿法脫毛的廢液,應由專設的管道排放。排放過程中,嚴禁與酸性水混合。

  10.3.3排水系統中如有暗溝,其中的沉淀物應及時清除。清除時,應先用水沖洗,并加強作業場所排風。

  10.3.4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入含有硫化物的污水溝(池、井)。因清池、翻缸確需進入時,必須履行批準手續,并應做到

  a.作業人員進入前,必須先充分攪動溝(池、井)中的不,使其中氣體逸出,并進行必要檢測或動物試驗。測定硫化氫濃度可用硫化氫檢測報警器,或采用醋酸鉛試紙測定法。

  b.作業場所必須采用局部排風的方法進行排毒。

  c.必須三人以上輪流作業,并嚴格執行監護制度。

  d.所有作業人員均穿戴防護服、橡膠手套和硫化氫專用防毒面具。

  10.3.5污水處理場所發生有害物泄漏時,應立即加強通風排毒,并盡快查明原因。及時排除。如不能很快排除,應停止作業,直到排除為止。如有人員中毒,必須及時搶救。

  10.3.6排除故障時,作業人員必須戴防毒面具。有毒氣體泄漏嚴重時,還應使用氧氣呼吸器。

《制革安全衛生規程》編制說明

  一、編制目的和過程

  制革,是將動物皮加工成革的過程,包括準備、鞣制、整整三個階段。

  制革的勞動條件比較差,可以說是臟、臭、累、毒、濕、熱俱全。制革過程中,手工作業的工序較多,工人勞動強度很大;職業活動中存在的物理、化學、生物及以其他各類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很多。

  為保證制革企業安全生產、改善勞動條件、減輕勞動強度,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制訂《制革安全衛生規程》是迫切需要的。

  1988年10月至1989年3月,首先在內蒙古自治區內對皮革企事業單位進行了較為普遍的調研,基本上了解了自治區皮革行業的現狀。接著,于1989年3月至6月,又分赴四川、云南、貴州、湖北、廣東和江蘇、浙江、福建、上海、天津、北京等省市,到一些大、中型制(皮)革廠,全面了解安全生產情況和職業危害情況,廣泛收集職業活動中的事故案例、塵毒檢測數據、職工體檢記錄等有關檔案資料以及各類安全操作規程。前后兩次調研的單位,共計56個。并且走訪了國家輕工部、中國毛皮制革工業標準化質量檢測中心等有關單位。廣泛征求和聽取了各方面的對編制本規程的意見。

  與此同時,我們還進行了搜集國際同類標準的工作。還專程到中國標準化中心和中國毛皮制革工業標準化質量檢測中心查閱資料卡片、目錄,并進行咨詢,但未能搜集到任何同類標準資料,并被告知“未看到過這類標準”。后來,又委托內蒙古科學技術情報研究國際聯機檢索服務部使用國際聯機進行檢索。該服務部查找了美國Dialog系統的“美國標準和規范”、“國際標準和規范”數據庫,結論為“從323666篇標準中文獻中,未見與該課題相同的文獻報道”。

  1989年7~8月,經課題組批復討論,確定了“編制大綱”,即開始分專業進行編制。經過近四個月的努力,于12月完成第一稿。又經過反復推敲,逐字逐句進行修改,完成《征求意見稿》。

  1990年1月,課題組帶《征求意見稿》到勞動部匯報。遵照部里有關領導指示,于三月份將《征求意見稿》42份寄送全國制革企事業單位及業務部門,并派員赴一些單位登門請教,廣泛征求意見。截止六月底,共收到《意見反饋表》21份,收集到意見及建議共計意見及建議,逐條進行認真分析、討論,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成《送審稿》。

  1990年12月2月至4日,由勞動部主持在黃山市召開了“國家標準《制革安全衛生規程》審定會”。參加會議的有勞動部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中國人類工效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勞動安全分技術委員會、部分有代表性的制革企業和制革機械廠、有關院校及主管部門的代表。根據審定委員會的意見,對《送審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成了本標準的《報批稿》。呈報勞動部職安局審核后,上報國家技術監督局批準頒布。

  二、制訂原則

  為使本規程適應我國國情,正確反映我國制革業的安全技術水平,我們在編制過程中遵循的原則主要有:

  1. 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并符合我國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是載入我國憲法的一項基本國策,是社會主義企業管理的一項基本原則。《國務院批轉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監察工作報告的通知》(國發[1983]85號)中指出:“在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指導下搞好安全生產,是經濟管理、生產管理部門和企業領導的本職工作,也是不可推卸的責任”。《國務院關于處理“渤海二號”事故的決定》中又指出:“我們的社會主義企業的神圣職責,就是要盡一切努力,在生產勞動中和其他活動中避免一切的傷亡事故,否則就是違背了我們工人階級立場和社會主義的革命人道主義原則”。

  為了切實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我們對各種危險和有害因素都盡可能提出防治要求,并規定了應采取的措施。

  2.充分吸取職業活動中的事故教訓。

  對于易發事故的職業危害嚴重的問題,我們特別予以注意,提出的要求和規定采取的措施相對來說要更嚴格、更具體一些。例如,在清理含在硫化物的污水溝(池、井)時,有不只一個制革廠發生過人員死亡或中毒后成為“植物人”的事故。對此,我們就特別予以強度,規定了較為嚴格的預防措施。

  3.在規定技術措施時,嚴格執行GB1.6-89《標準化工作導則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編寫規定》。作到既要具有科學性、先進性,又要符合大多數企業的實際,具有切實可行性,規定的嚴格程序依次為

  a.消除──通過合理的計劃、設計和科學管理盡可能從根本上消除危險和有害因素。

  b.預防──當消除危害源有困難時,可采取預防性技術措施。

  c.減弱──在無法消除危險根源和難以預防的情況下,可采取減少危害的措施。

  d.隔離──在無法消除、預防、減弱的情況下,應將人員與危險和有害因素隔開。

  e.聯鎖──當操作者失誤或設備運行一旦達到危險狀態時,通過聯鎖裝置,終止危險運行。

  f.警告──易發行故障或危險性較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識別標志,必要時,采用聲、光或聲光組合的報警裝置。

  三、對標準條文的說明

  由于標準條文較多,不可能也沒有必要逐條加以說明。所以,下面僅就需要進一步闡明其重要性、必要性和依據的條文加以說明,以便準確理解其內容。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屬職業安全衛生類標準。標準內容是針對制革過程中存在的物理、化學、生物以及其他種類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從工藝、安裝、操作、各類危害的監督、檢測以及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要求,并規定了應采取的防治技術措施。

  2引用標準

  這里敘述的只是正文中直接引用和需要配合使用的國家標準。至于正文中引用的部頒標準和專業標準,則列在本說明第四部分中。

  3原則要求

  本章對制革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從組織和安全技術管理方面提出了原則要求,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企業領導管生產必須管安全,通過采取各種有效的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不斷改善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及時消除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不衛生因素,使企業在發展生產的同時,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3.1要求應用安全系統工程,就是要從系統的總體出發,即對整個企業及生產的全過程,包括生產勞動工作場所、廠房建筑、工藝、機器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廢棄物料、輔助設施等,進行全面分析、規劃,安排解決安全衛生方面的問題,給勞動者創造舒適愉快、優美的環境,改善人──機關系,有效地促進生產,并確保安全。

  3.2企業領導管安全的內容包括: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建立必要的安全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技術干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等。企業領導和各職能部門在安全工作上一定要明確各自的職責,在黨組織的統一領導下,分工協作,共同把安全生產工作做好。

  3.3為了有計劃、經常地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隱患,企業必須制訂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在更新改造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采取防止工傷事故和改善有害于職工身體健康的生產環境、防止職業病及職業中毒的措施,以及建筑保證生產衛生所必須的房屋設施和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等。

  3.4加強安全生產教育是搞好安全生產工作的前提,是安全生產中思想建設的重要環節,也是提高職工安全生產自覺性的保證。

  3.5~3.7企業應積極研制和引進先進的生產手段(原料、設備、化工材料、新工藝等),盡可能從根本上消除危險和有害因素。

  4廠房和工作場所

  制革行業工人勞動強度大,生產環境差,具有“臟、臭、累、毒、濕、熱”的行業生產特點。工人經常在有害的環境下工作,其健康與安全熱必受到影響和危害。因此,制革廠房和設計設計建造質量的優劣、工作場所勞動衛生條件的好壞,是實現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減輕工人勞動強度和改善勞動衛生條件首先應考慮的問題。4.1由于制革生產中使用大量的水和化工材料,會產生大量水蒸汽和具有腐蝕性的蒸汽、霧、液體等,這將嚴重腐蝕廠房的墻體和構件。為此,在廠房設計建造時,應比其它行業更加重視防潮濕防腐蝕的問題。

  4.2單層廠房對生產的適應性強,便于生產運輸,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風條件,并可防止不同生產階段的氣體(味)、液體相互污染擴散。目前,我國新建或改、擴建制革廠濕加工廠主心我采用單層,整理廠房多采用多層。也有采用多層廠房,將濕加工部分設在底層的。因此,究竟選用單層還是多層廠房建筑,應從生產規模、工藝要求和經濟條件等多方面進行分析比較,予以確定。

  目前,不少中、小型制革企業的廠房破舊簡陋,其中還有一些原來并不是為制革生產而設計建造的,且多以磚木結構為主;有的甚至是在危房中生產。這些都嚴重威脅著工人人身和設備的安全。對于這些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和勞動衛生條件的各類廠房(車間),多數地方已經開始改造。為此,作出此條規定,要求進行新建或擴建工程以及各類技術改造和“三廢”治理項目時,均必須遵循“三同時”的要求,以改變制革企業的狀況。

  5機器設備

  制革行業的重大傷亡事故雖然為數不多,但是,工人臂、手、指傷害的事故卻屢有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機器設備的安全性能不好、安全技術措施不力、安全防護裝置安裝使用不當、違章操作以及機器設備管理維護不善而影響其工作與安全效能等。為此,本節就上面幾個環節對制革機器設備做了要求。

  5.1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技術措施

  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技術措施能有效地預防傷害事故的發生,是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下列要求主要是對企業和有關管理人員提出的。

  5.1.5制革機器設備有很大一部分地軸式供料操作方式。操作者的手臂、指在送料操作時極易接觸刀軸、送料輥等旋轉輥,從而造成壓、軌、削、劃等類傷害。這類機器設備,一部分設置安全防護裝置,如削勻機等;但很多產品都沒有這方面的考慮。近年來,皮革機械制造業先進發達國家的同類產品,在安全防護裝置方面有很大的改進,如去肉機刀軸的紅外線安全防護裝置,剖層機氣動緊急停車系統等。這些方面的技術很值得借鑒。今后我國生產制造同類機器設備時,應將實踐中證明使用效果好的各類安全防護裝置,廣泛應用于制革機器設備上。

  5.1.7電氣絕緣性能的好壞是制革企業用電安全應著重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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