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影響區域的環境(包括空中、陸地、水體、大氣、農作物、食品和飲水等)進行放射性監測。
、芙M織協調國家和地方醫療衛生力量和資源,指導和支援受影響地區開展輻射損傷人員醫療救治、心理援助,以及去污洗消、污染物處置等工作。
、萁y一組織核應急信息發布。
⑥跟蹤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求信息,開展市場監管和調控。
⑦組織實施農產品出口管制,對出境人員、交通工具、集裝箱、貨物、行李物品、郵包快件等進行放射性沾污檢測與控制。
⑧按照有關規定和國際公約的要求,做好向國際原子能機構、有關國家和地區的國際通報工作;根據需要提出國際援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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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3 響應終止
當核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放射性物質的釋放已經停止或者已經控制到可接受的水平,核設施基本恢復到安全狀態,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提出終止Ⅰ級響應建議,報國務院批準。視情成立的國家核事故應急指揮部在應急響應終止后自動撤銷。
4 核設施核事故后恢復行動
應急響應終止后,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核設施營運單位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恢復行動。
4.1 場內恢復行動
核設施營運單位負責場內恢復行動,并制訂核設施恢復規劃方案,按有關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和省核應急委備案。國家核應急協調委、省核應急委、有關集團公司(院)視情對場內恢復行動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支持。
4.2 場外恢復行動
省核應急委負責場外恢復行動,并制訂場外恢復規劃方案,經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核準后報國務院批準。場外恢復行動主要任務包括:全面開展環境放射性水平調查和評價,進行綜合性恢復整治;解除緊急防護行動措施,盡快恢復受影響地區生產生活等社會秩序,進一步做好轉移居民的安置工作;對工作人員和公眾進行劑量評估,開展科普宣傳,提供咨詢和心理援助等。
5 其他核事故應急響應
對乏燃料運輸事故、涉核航天器墜落事故等,根據其可能產生的輻射后果及影響范圍,國家和受影響。ㄗ灾螀^、直轄市)核應急組織及營運單位進行必要的響應。
5.1 乏燃料運輸事故
乏燃料運輸事故發生后,營運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報告所屬集團公司(院)、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并按照本預案和乏燃料運輸事故應急預案立即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國家核應急協調委組織有關成員單位予以支援。
5.2 臺灣地區核事故
臺灣地區發生核事故可能或已經對大陸造成輻射影響時,參照本預案組織應急響應。臺辦會同國家核應急辦向臺灣有關方面了解情況和對大陸的需求,上報國務院。國務院根據情況,協調調派國家核應急專業力量協助救援。
5.3 其他國家核事故
其他國家發生核事故已經或可能對我國產生影響時,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參照本預案統一組織開展信息收集與發布、輻射監測、部門會商、分析研判、口岸控制、市場調控、國際通報及援助等工作。必要時,成立國家核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核應急響應工作。
5.4 涉核航天器墜落事故
涉核航天器墜落事故已經或可能對我國局部區域產生輻射影響時,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參照本預案組織開展涉核航天器污染碎片搜尋與收集、輻射監測、環境去污、分析研判、信息通報等工作。
6 應急準備和保障措施
6.1 技術準備
國家核應急協調委依托各成員單位、相關集團公司(院)和科研院所現有能力,健全完善輻射監測、航空監測、氣象監測預報、地震監測、海洋監測、輻射防護、醫學應急等核應急專業技術支持體系,組織開展核應急技術研究、標準制定、救援專用裝備設備以及后果評價系統和決策支持系統等核應急專用軟硬件研發,指導省核應急委、核設施營運單位做好相關技術準備。省核應急委、核設施營運單位按照本預案和本級核應急預案的要求,加強有關核應急技術準備工作。
6.2 隊伍準備
國家核應急協調委依托各成員單位、相關集團公司(院)和科研院所現有能力,加強突擊搶險、輻射監測、去污洗消、污染控制、輻射防護、醫學救援等專業救援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專業物資裝備,強化專業培訓和應急演習。省核應急委、核設施營運單位及所屬集團公司(院),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相關核應急隊伍建設,強化日常管理和培訓,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國家、省、核設施運營單位核應急組織加強核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工程搶險、輻射監測、醫學救治、科普宣傳等提供人才保障。
6.3 物資保障
國家、省核應急組織及核設施營運單位建立健全核應急器材裝備的研發、生產和儲備體系,保障核事故應對工作需要。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完善輻射監測與防護、醫療救治、氣象監測、事故搶險、去污洗消以及動力、通信、交通運輸等方面器材物資的儲備機制和生產商登記機制,做好應急物資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方案。省核應急委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重點加強實施場外應急所需的輻射監測、醫療救治、人員安置和供電、供水、交通運輸、通信等方面物資的儲備。核設施營運單位及其所屬集團公司(院)重點加強緩解事故、控制事故、工程搶險所需的移動電源、供水、管線、輻射防護器材、專用工具設備等儲備。
6.4 資金保障
國家、省核應急準備所需資金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安排。核電廠的核應急準備所需資金由核電廠自行籌措。其他核設施的核應急準備資金按照現有資金渠道籌措。
6.5 通信和運輸保障
國家、省核應急組織、核設施營運單位及其所屬集團公司(院)加強核應急通信與網絡系統建設,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確保核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完善應急聯動工作機制,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
6.6 培訓和演習
6.6.1 培訓
各級核應急組織建立培訓制度,定期對核應急管理人員和專業隊伍進行培訓。國家核應急辦負責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成員單位、省核應急組織和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應急組織負責人及骨干的培訓。省核應急組織和核設施營運單位負責各自核應急隊伍專業技術培訓,國家核應急辦及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有關成員單位給予指導。
6.6.2 演習
各級核應急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桌面推演、實戰演習等方式,經常開展應急演習,以檢驗、保持和提高核應急響應能力。國家級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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