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聯合演習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組織實施,一般3至5年舉行一次;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成員單位根據需要分別組織單項演練。省級核應急聯合演習,一般2至4年舉行一次,由省核應急委組織,核設施營運單位參加。核設施營運單位綜合演習每2年組織1次,擁有3臺以上運行機組的,綜合演習頻度適當增加。核電廠首次裝投料前,由省核應急委組織場內外聯合演習,核設施營運單位參加。
7 附則
7.1 獎勵和責任
對在核應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核應急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虛報、瞞報核事故情況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2 預案管理
國家核應急協調委負責本預案的制訂工作,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并要在法律、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組織指揮體系、重要應急資源等發生變化后,或根據實際應對、實戰演習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預案實施后,國家核應急協調委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習。
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成員單位和省核應急委、核設施營運單位,結合各自職責和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本行政區域和本單位的核應急預案。省核應急預案要按有關規定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審查批準。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成員單位和核設施營運單位預案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備案。
7.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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