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方式,促進節水農業發展。
第三十二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并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禁止、限制類建設項目名錄,淘汰、限制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設項目。
第三十三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務院批準的地下水壓采總體方案確定的地下水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和地下水壓采目標,逐級分解下達到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下水限制開采方案和年度計劃,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內地下水超采區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備水源替代條件的地下水超采區,應當劃定為地下水禁采區,禁止取用地下水。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禁止新增開采深層承壓水。
第三十五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考慮南水北調工程供水價格與當地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種水源的水資源費和供水價格,鼓勵充分利用南水北調工程供水,促進水資源合理配置。
第五章 工程設施管理和保護
第三十六條 南水北調工程水源地、調水沿線區域、受水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工程設施安全保護有關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南水北調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南水北調工程設施的監測、檢查、巡查、維修和養護,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備,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確保工程安全運行,并及時組織清理管理范圍內水域、灘地的垃圾。
第三十八條 南水北調工程應當依法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由工程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組織劃定;其中,省際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商有關省人民政府組織劃定。
丹江口水庫、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干渠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商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劃定。
第三十九條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設計文件劃定。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工程管理范圍邊界和地下工程位置上方地面設立界樁、界碑等保護標志,并設立必要的安全隔離設施對工程進行保護。未經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同意,任何人不得進入設置安全隔離設施的區域。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不得轉作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管理范圍內禁止擅自從事與工程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條 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范圍按照下列原則劃定并予以公告:
(一)東線明渠輸水工程為從堤防背水側的護堤地邊線向外延伸至50米以內的區域,中線明渠輸水工程為從管理范圍邊線向外延伸至200米以內的區域;
(二)暗涵、隧洞、管道等地下輸水工程為工程設施上方地面以及從其邊線向外延伸至50米以內的區域;
(三)倒虹吸、渡槽、暗渠等交叉工程為從管理范圍邊線向交叉河道上游延伸至不少于500米不超過1000米、向交叉河道下游延伸至不少于1000米不超過3000米以內的區域;
(四)泵站、水閘、管理站、取水口等其他工程設施為從管理范圍邊線向外延伸至不少于50米不超過200米以內的區域。
第四十一條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工程沿線路口、村莊等地段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交叉橋梁入口處設置限制質量、軸重、速度、高度、寬度等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工程防范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危害南水北調工程設施的下列行為:
(一)侵占、損毀輸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庫、堤防、護岸;
(二)在地下輸水管道、堤壩上方地面種植深根植物或者修建魚池等儲水設施、堆放超重物品;
(三)移動、覆蓋、涂改、損毀標志物;
(四)侵占、損毀或者擅自使用、操作專用輸電線路設施、專用通信線路、閘門等設施;
(五)侵占、損毀交通、通信、水文水質監測等其他設施。
禁止擅自從南水北調工程取用水資源。
第四十三條 禁止在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范圍內實施影響工程運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礦、取土、采石、采砂、鉆探、建房、建墳、挖塘、挖溝等行為。
第四十四條 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公路、鐵路、地鐵、船閘、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審批、核準時,審批、核準單位應當征求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對擬建工程設施建設方案的意見。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在施工、維護、檢修前,應當通報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施工、維護、檢修過程中不得影響南水北調工程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
第四十五條 在汛期,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巡查,發現險情立即采取搶修等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第四十六條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南水北調工程設施的安全保護,制定安全保護方案,建立健全安全保護責任制,加強安全保護設施的建設、維護,落實治安防范措施,及時排除隱患。
南水北調工程重要水域、重要設施需要派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守衛或者搶險救援的,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