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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導則ILO-OHS 2001

2005-08-26   國際勞工組織   |   收藏   發表評論 0

前 言

    保護員工免遭與工作相關的不健康、傷害和疾病的影響是國際勞工組織肩負的一項歷史使命。既不能把工作伴隨著疾病和傷害作為忽視員工安全與健康的理由,也不能把貧窮作為忽視員工安全與健康的借口。國際勞工組織的首要目標就是創造條件,讓人們在自由、平等、安全、尊嚴的環境下獲得舒適、高效的工作,我們稱之為“體面”的工作。體面的工作一定是安全的工作,而且安全的工作也是提高生產率、促進經濟增長的積極因素之一。

    目前,技術進步與激烈競爭導致了工作環境、工藝方法和組織的急劇變革,加強法治活動非常必要,但它不能充分處理這些變革,不能與新的危害和風險同步變化。因此,組織必須持續不斷地迎接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挑戰,建立動態管理戰略,作出有效的反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導則》能幫助企業在這方面作出努力。

    本導則是在國際勞工組織與其三方代表及其他利益相關者進行廣泛磋商的基礎上,根據國際上已通過的相關國際勞工標準所確定的職業安全健康原則制訂而成。因此,本導則為企業內外安全文化的發展提供了無與倫比的有力工具。員工、組織、安全健康體系及外界機構都將受益。

   國際勞工組織非常榮幸地組織了本導則的起草工作。我確信本導則將成為雇主、員工及其組織、國家相關機構以及所有那些有責任確保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的人員的一個非常寶貴的工具。

胡安·索瑪維亞 局長

 

緒  論

    目前,各國政府、雇主及員工都己認識到在組織內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不僅有助于降低危害和風險,還有助于提高生產效率。

    本導則由國際勞工組織制定、其根據是國際認可的由國際勞工組織的政府、雇主和員工三方代表確定的原則。這種三方性工作方法為各類組織建立可持續發展的安全文化奠定了堅實、靈活和合理的基礎。因此國際勞工組織制定了自愿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導則,它體現了國際勞工組織在保護工人安全、健康方面的價值觀和手段。

    本導則可供所有從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人員使用。導則沒有法律約束力,也不打算取代各國的法律、法規、規章或標準。導則的使用并不要求組織必須通過認證。

    雇主有責任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就是完成其職責的一個有效方法。作為一種切實可行的工具,國際勞工組織所制定的導則有助于主管機構和組織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1 目的

1.1.本導則旨在保護工人免遭各種危害,消除各類與工作有關的傷害、不健康、疾病、事件和死亡。

1.2.為國家所采用時,本導則應該:

    (a)在國家法律、法規的支持下,建立國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框架;

    (b)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實施工作提供指導,以更好地貫徹法規及標準要求,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c)為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國家導則和特制導則提供指導,以滿足不同規模和活動類型的組織的實際需求。

1.3.為組織所采用時,本導則旨在:

    (a)指導組織將OSH管理體系要素作為總體方針管理計劃的一部分,融入組織全面管理;

    (b)鼓勵組織內全體人員,尤其是雇主、業主、管理人員、員工及其代表,用適當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模式與方法,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2 國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框架

2.1.國家政策

    2.1.1 國家應指定一個或幾個主管機構負責制定、實施和定期評審關于組織建立和推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國家政策、負責與最代表雇主和員工利益的組織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進行協商。

    2.1.2 在關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國家政策中應確定一些總的原則和工作程序,目的是:

    (a)促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實施,使其納入組織的全面管理體系之中;

    (b)促進并改善國家和組織為系統地認同、計劃、實施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活動而采用的相應自愿實施方案;

    (c)促進組織內員工及其代表的參與;

    (d)避免不必要的官僚行為、行政干預與資源浪費的同時,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持續改進;

    (e)促進勞動監察機構、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及其它服務機構為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提供協作與支持,并將這些機構的活動納入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總體框架中;

    (f)定期評價國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政策和框架的有效性;

    (g)通過合適的方法評價并對外界公布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及其實施工作的有效性;

    (h)確保組織的各項職業安全健康要求不僅適用于內部員工,也同樣適用于組織的承包方和其員工包括直接雇用的臨時工。

    2.1.3 為確保實施計劃符合國家有關政策,主管機構應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國家框架,以便:

    (a)明確實施此項國家政策時各類機構的作用與職責,并做出合理安排,確保各機構協調合作;

    (b)發布并定期評審關于組織自愿參與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的國家導則;

    (c)如可行,制定標準來選擇主管機構并授權其負責制定和推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特制導則;

    (d)確保本導則可為雇主、員工及其代表獲取,以便他們充分利用國家政策。

    2.1.4 主管機構應做出安排并提供可靠的技術指導,以便勞動監察機構、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以及其它與職業安全健康相關的各類機構,包括醫療保健機構等積極鼓勵和幫助組織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2.2.國家導則

    2.2.1 自愿申請實施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國家導則應以第三章介紹的模式為基礎,并結合該國的具體條件和實踐經驗進一步細化。

    2.2.2 國際勞工組織導則、國家導則和特制導則之間應保持一致,并有足夠的靈活性,以便組織直接或有選擇地采用。

2.3 特制導則

    2.3.1 特制導則在反映國際勞工組織導則的總體目標的同時,應包括國家導則的一般要素,同時還應考慮到各組織或組織集團的具體條件及需求,尤其應考慮:

    (a)組織的規模(大、中、小)和基礎結構;

    (b)危害的類別與風險級別。

    2.3.2 國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框架與其核心要素之間的關系如圖1所示。

圖1 國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框架核心要素

3 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所提出的各項職業安全健康要求,保障員工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是雇主的責任和義務。雇主應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體系中發揮其堅強的領導作用并對職業安全健康活動作出相應的承諾和合理的安排。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包括方針、組織、計劃與實施、評價和改進措施五個主要素,如圖2所示。

圖2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主要要素

3.1.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3.1.1 雇主應在征詢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書面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該方針應:

    (a)針對組織的特點,適合于組織的規模和活動的性質;

    (b)簡明、工整、注有頒布日期,并通過雇主或高層管理人員簽名的方式生效;

    (c)傳達到作業場所的全體員工,并方便他們獲取;

    (d)定期評審,確保其持續適用性;

    (e)如可行,為相關方所獲取。

    3.1.2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至少應包括下述關鍵原則或承諾:

    (a)防止發生與工作有關的傷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以保護組織全體員工的安全和健康;

    (b)遵守國家相關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包括組織簽署并遵守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章程、集體協議及其它要求;

    (c)確保與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并鼓勵他們積極參與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有要素的活動;

(d)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體系績效。

    3.1.3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應與組織其他管理體系協調一致或融為一體。

3.2.員工參與

    3.2.1 員工參與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關鍵要素之一。

    3.2.2 雇主應確保與員工及其職業安全健康代表進行協商與交流,并對他們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知識和技能(包括與其工作有關的應急預案)的培訓。

    3.2.3 雇主應做出安排,保證員工及其安全健康代表有時間和資源來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組織、計劃、實施、評價和改進等活動。

    3.2.4 如可行,雇主應根據國家相關法規的要求,建立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以及職業安全健康代表,使其履行相應的職能。

3.3.責任與義務

    3.3.1 雇主應全面負責保護員工的安全與健康,并在組織內設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領導崗位。

    3.3.2 雇主及高級管理層應規定各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義務與權力,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有效建立、實施與運行以及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建立的組織應:

    (a)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分級負責,各級人員均已知曉并接受自己所承擔的職責;

    (b)確定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及其控制人員的職責、義務和權利,并傳達到全體員工;

    (c)如可行,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以確保員工的安全健康得到保護;

    (d)促進組織所有成員(包括員工及其代表)間的合作與交流,以全面實施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要素;

    (e)完全符合國家導則、特制導則及組織簽署并遵守的章程中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要求。

    (f)制定明確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可測量目標,并予以實施;

    (g)做出切實的安排,以辨識、消除或控制與作業有關的各類危害和風險,保障員工作業過程中的健康;

    (h)制定事故預防和員工健康改善方案;

    (i)做出切實的安排,以確保組織在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過程中員工及其代表的全面參與;

    (j)提供必要的資源,以確保負責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人員(包括安全健康委員會)能順利開展工作;

    (k)做出有效的安排。以保證員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參與安全健康委員會(如果有的話)中的各項工作。

3.3.3 如可行,應在最高管理層任命一名或幾名人員作為管理者代表,負責:

    (a)建立、實施、定期評審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b)定期向最高管理層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績效;

    (c)推動組織全體員工參加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活動。

3.4.能力與培訓

    3.4.1 雇主應確定必要的職業安全健康能力要求,制定并實施相應計劃,以確保全體員工勝任其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工作和職責。

    3.4.2 雇主應具有或應能具有足夠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能力,以辨識、消除或控制與作業相關的危害和風險,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3.4.3 在3.4.1提及的計劃中,培訓方案應:

    (a)如可行,包括組織內所有員工;

    (b)由專業人員來完成;

    (c)能定期提供及時有效的新員工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

    (d)包括對受培訓人員理解能力與培訓效果的評價;

    (e)進行定期評審,評審時應有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的參與(如果有的話),如可行,對培訓方案進行修改以保證它的針對性與有效性;

    (f)適合組織的規模及活動的性質,可行時形成文件。

    3.4.4 培訓應是免費的,如可能,培訓應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3.5.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化

    3.5.1 組織應根據其規模及活動性質,建立并保持職業安全健康體系文件,其內容應包括:

(a)  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b)為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確定的關鍵崗位與職責;

    (c)組織的重大職業安全健康危害/風險以及相應預防和控制措施;

    (d)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框架內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它內部文件。

    3.5.2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應:

    (a)書寫工整,通俗易懂;

    (b)定期評審,如可行,予以修改,傳達到所有相關人員,并方便他們獲取;

    3.5.3 組織應建立、管理和保存職業安全健康記錄,記錄應具有可識別性和可追溯性,記錄的保存時間應予以規定。

    3.5.4 在遵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員工有權獲取與其作業環境和健康相關的記錄。

    3.5.5 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包括:

    (a)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過程中產生的記錄;

    (b)與工作有關的傷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的記錄;

    (c)有關國家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方面的記錄;

    (d)員工在有害作業環境中的暴露量、作業環境監測與員工健康監護的記錄;

    (e)主動與被動的監測結果的記錄。

3.6.交流

    3.6.1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有關的計劃和程序,目的是:

    (a)對內、外部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信息予以接收、記錄和答復;

    (b)確保組織內相關職能和層次間職業安全健康信息的順利交流;

    (c)確保員工及其代表所關心的職業安全健康問題及想法和建議被接收,并得到考慮和答復。

3.7.初始評審

    3.7.1 如可行,應通過初始評審過程對組織現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及相關管理方案進行評價。如果組織尚未建立或欲重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或該組織屬新建組織,則初始評審可作為其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基礎。

    3.7.2 初始評審工作應由專業人員進行,如可行,應與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交流。初始評審應該:

    (a)查明現有適用的國家法律法規、國家導則、特制導則,以及組織簽署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章程和其他要求;

    (b)辨識、預測和評價現在或預期的作業環境和作業組織中存在的危害/危險;

    (c)確定現有的或欲采取的措施是否能消除危害或控制危險;

(d)分析員工健康監護數據。

    3.7.3 初始評審的結果應:

    (a)形成文件;

    (b)作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中各項決策的依據;

    (c)為持續改進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提供一個能夠測量的基準。

3.8.體系策劃、實施與運行

    3.8.1 此項工作旨在建立一個滿足下述要求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a)至少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

    (b)有助于實施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要素;

    (c)持續改進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3.8.2 組織應根據初始評審、復評的結果或其它可獲取的資料,制定充分合理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策劃方案,策劃方案應有助于保護作業場所員工的安全與健康,其內容應包括:

    (a)明確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如可行應量化)及其優先順序;

    (b)旨在實現目標的計劃,包括明確的職責和績效標準,表明做什么事,誰來做,什么時間做;

    (c)可供選擇的測量標準,以確認目標的實現;

    (d)足夠的資源保證,包括人力、資金及技術支持。

    3.8.3 職業安全健康策劃方案應覆蓋本導則第3章規定的和圖2所示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有要素的實施與運行。

3.9.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3.9.1組織應依據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初始評審或復評的結果,制定可測量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目標應:

    (a)適合于組織的特點、規模和活動的性質;

    (b)符合有關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的要求以及技術和經營上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要求;

    (c)將重點放在持續改進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防護措施上,以達到最好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d)切合實際并可實現;

    (e)形成文件,并向組織內所有相關職能和層次的人員進行傳達;

    (f)定期評審,如可行予以更新。

3.10.危害預防

    3.10.1 預防與控制措施

    3.10.1.1 應識別和評價各類影響員工安全和健康的危害/風險,并按如下優先順序進行預防和控制:

    (a)消除危害/風險;

    (b)通過工程控制或管理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危害/風險;

    (c)制定安全作業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措施來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風險的影響;

    (d)當綜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控制殘余危害/危險時,雇主應免費提供個體防護用品(包括防護服),并

    采取措施確保其得到使用和維護。

    3.10.1.2 危害預防和控制程序或管理方案應當予以制定,并且它應:

    (a)適合于預防和控制組織所面臨的危害/風險;

    (b)定期評審,如可行予以修訂;

    (c)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并得到有效的實施;

    (d)考慮目前的認識水平,如可行考慮來自勞動監察機構、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及其他服務機構的報告或信息。

    3.10.2 動態管理

    3.10.2.1 組織應對因內部的變化(如新用工制度、引入新工藝、新操作程序、新組織或新材料)和外部的變化(如國家法律法規的修訂、組織間的兼并、職業安全健康知識和技術的更新)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產生的影響進行評價,并在變化前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

    3.10.2.2 組織在修改或引入新作業方法、材料、工藝或設備之前,應進行作業場所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活動。風險評價時,應與員工及其代表、以及安全健康委員會進行協商,并請他們參與。

    3.10.2.3 組織應確保在實施各項變化時,組織內所有相關人員都得到通知并接受相應的培訓。

    3.10.3 應急預案與響應

    3.10.3.1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應急預案與響應計劃,這些計劃應辨識出潛在的事故和緊急情況,并提出相應的預防性措施。它們應與組織的規模和活動的性質相適應,并應:

    (a)保證在作業場所發生緊急情況時,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內部交流和協作,以保護全體人員的安全;

    (b)向有關的主管機構、鄰近單位和應急響應服務機構提供信息并與之建立聯系;

    (c)闡明現場急救、醫療救援、消防和作業場所內全體人員疏散的措施和步驟;

    (d)向組織內全體人員提供相關的信息和培訓,包括定期開展應急預案與響應程序的演練。

    3.10.3.2 組織在制定應急預案與響應計劃時應與外部應急響應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溝通合作。

    3.10.4 采購

    3.10.4.1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確保:

    (a)符合組織在采購和租賃說明書中提出的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

    (b)在采購貨物與接受服務前,查明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要求;

    (c)在使用前做出安排,符合各項安全健康要求。

    3.10.5 承包

    3.10.5.1 組織應當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確保組織的各項安全健康要求(或至少等效的要求)適用于承包商及其員工。

    3.10.5.2 針對作業場所內承包商所制定的程序應:

    (a)包括評價和選擇承包商時的職業安全健康標準;

    (b)確保作業開始前,組織與承包方在適當級別建立有效的交流與協調機制,該機制應包括危害及其預防與控制措施方面的;

    (c)包括在作業場所內作業的承包方人員,發生與工作有關的傷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的報告程序;

    (d)如可行,在作業開始前和作業過程中,對承包方或其員工提供安全健康教育培訓;

    (e)定期監測作業場所中承包方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f)確保承包方執行現場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作業規程。

3.11.績效監測與測量

    3.11.1 組織應制定并定期評審監測、測量和記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程序,并明確組織中不同層次人員在績效監測方面的責任、義務和權力。

    3.11.2 組織應根據其規模和活動的性質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目標來選擇績效標準。

    3.11.3 適合于組織的定性和定量測量方法都應予以考慮。這些方法的選擇應:

    (a)依據組織所辯識出的危害/風險并符合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要求;

    (b)能支持組織的評審活動,包括管理評審。

    3.11.4 績效監測與測量應該:

    (a)能夠確定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是否得到實施,風險是否得到控制;

    (b)包括主動的和被動的監測,而不僅僅限于與工作有關的傷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的統計;

    (c)將績效監測與測量結果予以記錄。

    3.11.5 監測活動應提供:

    (a)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反饋信息;

    (b)日常的危害辨識、預防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的信息;

    (c)改進危害辨識、危險控制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需的決策依據。

    3.11.6 主動的績效測量作為一種預防機制,應對必要的基本情況進行監測,包括:

    (a)監測各項具體計劃、績效標準和目標是否實現;

    (b)系統檢查各項作業制度、廠房、車間與設備;

    (c)監測作業環境(包括作業組織)狀況;

    (d)對員工實施健康監護,如可行通過適當的體檢或對員工的早期有害健康的癥狀進行跟蹤,以確定預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e)與國家法律法規及組織簽署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集體協議及其他要求的遵循情況。

    3.11.7 被動的績效測量包括對如下事項的確認、報告和調查:

    (a)與工作有關的傷害、不健康(包括因病誤工記錄)、疾病與事件;

    (b)其他損失,如財產損失;

    (c)不良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失效情況。

    (d)員工康復計劃。

    3.12.與工作有關的傷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及其對安全健康績效影響的調查

    3.12.1 對與工作有關的傷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起因(及潛在原因)的調查應找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中存在的不足,調查結果應形成文件。

    3.12.2 調查應由專業人員進行,如可行邀請員工及其代表參與。

    3.12.3 如果組織成立了安全健康委員會,則調查結果應與其交流,安全健康委員會應提出合理的建議。

    3.12.4 調查結果及安全健康委員會提出的建議還應與負責采取糾正措施的人員交流,糾正措施作為管理評審的一項內容應在持續改進活動中予以考慮。

    3.12.5 通過上述調查而采取的糾正措施應予以實施,以免重復發生與工作有關的傷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

    3.12.6 在考慮保密性要求的前提下,外部調查機構,如監察機構和社會保險機構等提出的調查報告可參照內部調查報告的處理方式進行處理。

    3.13 審核

    3.13.1 組織應制定計劃以定期開展審核活動,來判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及其要素的實施能否恰當、充分、有效地保護員工的安全和健康,預防備類事件發生。

    3.13.2 組織應制定有關審核的原則和程序,來明確審核人員能力要求、審核范圍、審核頻次、審核方法和報告方式。

    3.13.3 審核應包括對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各要素或部分要素的評價。審核應覆蓋如下內容:

    (a)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b)員工參與;

    (c)職責;

    (d)能力與培訓;

    (e)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

    (f)信息交流;

    (g)體系策劃、實施;

    (h)預防與控制措施;

    (i)動態管理;

    (j)應急預案與響應;

    (k)采購;

    (l)承包;

    (m)績效監測與測量;

    (n)與工作有關的傷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及其對安全健康績效影響的調查;

    (o)審核;

    (p)管理評審;

    (q)預防與糾正措施;

    (r)持續改進;

    (s)任何其他適用的審核標準或要素。

    3.13.4 審核結論應確定所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各要素或部分要素是否達到下列要求:

    (a)有效地滿足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要求;

    (b)有效地促進全體員工的參與;

    (c)對組織績效評價結果及前次審核結果有所響應;

    (D)能確保組織遵守(各項)相關的法律法規;

    (e)能實現持續改進和實施最佳職業安全健康管理。

    3.13.5 審核應由組織內部或外部專業人員進行,審核人員應與被審核的活動無利害關系。

    3.13.6 審核結果與結論應與負責糾正措施的人員交流。

    3.13.7 如可行,員工應參與選擇審核員以及作業場所審核的各階段,包括審核結果的分析。

3.14 管理評審

    3.14.1 管理評審應:

    (a)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總體策略是否滿足既定的績效目標;

    (b)評價管理體系是否滿足組織及其投資方,包括員工及政府主管機構的要求;

    (c)評價是否需要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做出調整,包括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調整;

    (d)及時確定改進措施,包括調整組織及績效測量方式。

    (e)為制定有效的計劃和持續改進措施(包括重點考慮的事情)提供指導性意見;

    (f)評價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和糾正措施的完成情況;

    (g)評價自前次管理評審以來后續措施的有效性。

    3.14.2 組織應依據自身的需求與條件、確定雇主或最終責任人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管理評審活動的頻次與范圍。

    3.14.3 管理評審應考慮:

    (a)與工作有關的傷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的調查結果;績效監測與測量的結果;審核活動的結果。

    (b)可能影響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內、外部因素及各種變化,包括組織的變化。

    3.14.4 管理評審的結果應予以記錄,并向下列相關方正式通報:

    (a)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相關要素負責人員,以便他們能采取適當措施;

    (b)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員工及其代表。

3.15 預防與糾正措施

    3.15.1 組織應針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績效監測與測量、審核和管理評審活動所提出的預防與糾正措施,制定實施方案并予以保持,方案應能:

    (a)辨識并分析與相關職業安全健康法規和/或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各種安排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b)提出、制訂、實施糾正與預防措施,包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自身的調整,并檢查其有效性,同時形成文件。

    3.15.2 如果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或其它資料時發現危害預防與控制措施不夠充分或可能不充分時,應及時合理地調整預防與控制措施的優先順序并予以實施,并將此過程形成文件。

3.16 持續改進

    3.16.1 組織應制定實施方案并予以保持,以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各有關要素及整個體系。方案中應考慮:

    (a)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b)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的結果;

    (c)績效監測與測量的結果;

    (d)與工作有關的傷害、疾病、不健康和事件的調查結果以及審核的結果與建議;

    (e)管理評審的結果;

    (f)組織所有成員,包括安全健康委員會(如果有的話),對持續改進的建議;

    (g)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化,組織自愿簽署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章程和集體協議;

    (h)所有新的相關信息;

    (i)有關員工健康保護與促進計劃實施的結果。

    3.16.2 為不斷改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本組織應與其它組織比較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法和績效。

 

術語表

    本導則中術語含義如下:

    主動監測:檢查危害和風險的預防控制措施,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實施方案與所確定的標準的符合性。

    審核:一個系統的、獨立的和文件化的過程,以獲取證據并客觀評價以確定所定目標的實現程度。該過程并不一定指獨立的外部審核(由來自組織外部的一個或多個審核員進行的審核)。

    主管機構:負責制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政策和框架并提供給相關指導職能的政府部門或其他團體。

    專業人員:接受過相應的培訓,并具有足夠的知識、經驗和技能,能夠完成某一特定工作的人員。

    持續改進:不斷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以全面改進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循環過程。

    承包方:在雇主的作業現場按照雙方協定的要求、期限及條件向雇主提供服務的個人或組織。

    雇主:任何雇傭一個或多個員工的自然人或法人。

    危害:能對人體的健康造成傷害或損害的潛在因素。

    危害評估:對各類危害的系統評價。

    事件:與工作有關或工作過程中發生的未造成人員傷害的不安全事情。

    組織: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商行、企事業單位、機構、學會、協會或其中一部分,不論其是聯營的、還是獨營的,公有的或是私有的。對于有一個以上運營單位的組織,其中的一個運營單位也可稱為組織。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并實現這些目標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聯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被動監測:對因危害和風險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中的不足而引起的傷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等進行檢查、識別的過程。

    風險:危害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其對人的健康造成損傷或損害的嚴重度的結合。

    風險評價:評價作業場所的危害對人體的安全與健康造成的危險程度的過程。

    安全健康委員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慣例,組織所建立的由員工安全健康代表和雇主代表組成的委員會。

    作業環境監測:指識別和評價影響員工身體健康的作業環境因素的通用術語。包括對組織的作業場所中的衛生設施、職業衛生條件、有害因素、集體及個體防護用品、員工暴露于有害物質的水平及其控制措施等內容的評價。從保護員工健康的觀點來看,作業環境監測應集中于但不僅僅局限于人機工效、事故和疾病預防、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狀況、作業組織及作業場所心理因素等方面。

    員工:定期或臨時為雇主工作的人員。

    員工健康監測:為檢測和識別異常情況而對員工健康進行評價的通用術語。監測結果應用來保護和增進員工個人、集體以及受作業環境影響的人員的健康,健康評價程序包括但不僅局限于對員工進行體檢、生物學監控、輻射檢查、問卷調查及健康記錄評估等內容。

    員工及其代表:導則中多次提及員工及其代表,目的在于如果有員工代表的話,他們可作為員工參與的一種方式。在某些情況下,應包括所有員工及所有員工代表的參與。

    員工代表:根據1971年135號《工人代表公約》,經國家法律和慣例認可的任何人,如果他們是:

    (a)工會代表,即由工會或其成員指定的或推選的代表;或

    (b)選舉代表,即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或集體協議的相關條款,由員工自由選舉出的代表,其職責不包括被認為是工會專有特權的活動。

    員工的安全及健康代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慣例選舉或指定的在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問題上代表員工利益的人。

    工傷、不健康與疾病:作業時因暴露于化學的、生物的、物理的環境下,或因作業組織和心理等因素的作用而對健康產生的負面影響。

    作業地點:在雇主的控制下,員工必須工作的或必須去工作的物理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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