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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J116-88

2005-01-21   GBJ116-88   |   收藏   發表評論 0

  第一章 總 則  

  第 08.1.0.1 條 為了合理設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 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第 08.1.0.2 條 本規范適用于工業民用建筑內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不適用于生產和貯存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等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第 08.1.0.3 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必須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針對保護對象的特點,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第 08.1.0.4 條 火災自動報警的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報警區域和探測區域的劃分

  第 08.2.0.1 條 報警區域應根據防火分區或樓層劃分。一個報警區域宜由一個或同層相鄰幾個防火分區組成。

  第 08.2.0.2 條 探測區域應按獨立房 ( 套 ) 間劃分。一個探測區域的面積不宜超過 500m2 ; 從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內部,且面積不超過 1000m2 的房間,也可劃為一個探測區域。

  第 08.2.0.3 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非重點保護建筑,可將數個房間劃為一個探測區域。

  一、相鄰房間不超過五間,總面積不超過 400m2 ,并在門口設有燈光顯示裝置。

  二、相鄰房間不超過十間,總面積不超過 1000m2 ,在每個房間門口均能看清其內部,并在門口設有燈光顯示裝置。

  第 08.2.0.4 條 下列場所應分別單獨劃分探測區域:

  一、敞開或封閉樓梯間;

  二、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消防電梯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

  三、走道、坡道、管道井、電纜隧道;

  四、建筑物悶頂、夾層。

  第三章 系統設計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 08.3.1.1 條 工業與民用建筑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應按國家現行的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 08.3.1.2 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有自動和手動兩種觸發裝置。

  第 08.3.1.3 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備,應采用經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監督
檢測單位檢驗合格的產品。

  第二節 系統的形式及設備布置

  第 08.3.2.1 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形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區域報警系統;

  二、集中報警系統;

  三、控制中心報警系統。

  第 08.3.2.2 條 區域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個報警區域宜設置一臺區域報警控制器,系統中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不應超過三臺。

  二、當用一臺區域報警控制器警戒數個樓層時,應在每層樓梯口明顯部位裝設識別樓層的燈光顯示裝置。

  三、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安裝在墻上時,其底邊距地面的高度宜為1.5m,其靠近門軸的側面距墻不應小于0.5m ,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1.2m。

  四、區域報警控制器宜設在有人值班的房間或場所。

  第 08.3.2.3 條 集中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統中應設有一臺集中報警控制器和二臺以上區域報警控制器。

  二、集中報警控制器需從后面檢修時,其后面板距墻不應小于1m ;當其一側靠墻安裝時,另一側距墻不應小于1m;

  三、集中報警控制器的正面操作距離,當設備單列布置時不應小于1.5m,雙列布置時不應小于2m ;在值班人員經常工作的一面,控制盤距墻不應小于3m;

  四、集中報警控制器應設置在有人值班的專用房間或消防值班室內;

  五、區域報警控制器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 08.3.2.2 條的有關要求。

  第 08.3.2.4 條 控制中心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統中應至少設置一臺集中報警控制器和必要的消防控制設備;

  二、設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集中報警控制器,均應將火災報警信號和消防聯動控制信號送至消防控制室;

  三、區域報警控制器和集中報警控制器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 08.3.2.2 條和

  第 08.3.2.3 條的有關要求。

  第三節 火災事故廣播

  第 08.3.3.1 條 控制中心報警系統應設置火災事故廣播,集中報警系統宜設置火災事故廣播。

  第 08.3.3.2 條 火災事故廣播揚聲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用建筑內揚聲器應設置在走道和大廳等公共場所,其數量應能保證從本樓層任何部位到最近一個揚聲器的步行距離不超過25m。每個揚聲器的額定功率不應小于 3W;

  二、工業建筑內設置的揚聲器,在其播放范圍內最遠點的播放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 15dB。

  第 08.3.3.3 條 火災事故廣播與廣播音響合用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災時,應能在消防控制室將火災疏散層的揚聲器和廣播音響擴音機強制轉入火災事故廣播狀態。

  二、床頭控制柜內設置的揚聲器,應有火災事故廣播功能;

  三、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火災事故廣播擴音機的工作狀態,并能用話筒播音。

  第 08.3.3.4 條 火災事故廣播應設備用擴音機,其容量不應小于火災事故廣播揚聲器容量較大的三層揚聲器容量的總和。  

  第四節 接 地

  第 08.3.4.1 條 消防控制室的接地電阻值,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接地電阻值應小于 4 Ω ;

  二、采用聯合接地時,接地電阻值應小于 1 Ω ;

  第 08.3.4.2 條 當采用聯合接地時,應用專用接地干線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體。專用接地干應用銅芯絕緣導線或電纜,其線芯截面積不應小于16mm2。

  第 08.3.4.3 條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設備的接地線,應選用銅芯絕緣軟線,其線芯截面積不應小于4mm2。

  第四章 消防控制室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 08.4.1.1 條 消防控制室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 08.4.1.2 條 消防控制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應在入口處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 08.4.1.3 條 消防控制室內應有顯示被保護建筑的重點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設備所在位置的平面圖或模擬圖等。

  第 08.4.1.4 條 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風管,在其穿墻處應設防火閥。

  第 08.4.1.5 條 消防控制室內嚴禁與其無關的電氣線路及管道穿過。

  第 08.4.1.6 條 消防控制設備根據需要可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裝置組成:

  一、集中報警控制器;

  二、室內消火栓系統的控制裝置;

  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控制裝置;

  四、泡沫、干粉滅火系統的控制裝置;

  五、鹵代烷、二氧化碳等管網滅火系統的控制裝置;

  六、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的控制裝置;

  七、通風空調、防煙排煙設備及電動防火閥的控制裝置;

  八、電梯的控制裝置;

  九、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控制裝置;

  十、消防通訊設備等。

  第 08.4.1.7 條 消防控制設備應在控制盤上顯示其動作信號。

  第 08.4.1.8 條 消防控制設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盤前的操作距離,單列布置時不應小于1.5m;雙列布置時不應小于2m ;

  二、在值班人員經常工作的一面,控制面盤至墻的距離不應小于3m。

  三、盤后維修距離不應小于1m;

  四、控制盤的排列長度大于4m時,控制盤兩端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m的通道。

  第二節 消防控制設備的功能

  第 08.4.2.1 條 消防控制室設備對室內消火栓系統應有下列控制、顯示功
能:

  一、控制消防水泵的啟、停;

  二、顯示啟泵按鈕啟動的位置;

  三、顯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狀態。

  第 08.4.2.2 條 消防控制設備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有下列控制、顯示功能:

  一、控制系統的啟、停;

  二、顯示報警閥、閘閥及水流指示器的工作狀態;

  三、顯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狀態;

  第 08.4.2.3 條 消防控制設備對泡沫、干粉滅火系統應有下列控制、顯示功能:

  一、控制系統的啟、停;

  二、顯示系統的工作狀態。

  第 08.4.2.4 條 消防控制設備對有管網的鹵代烷、二氧化碳等滅火系統應有下列控制、顯示功能:

  一、控制系統的緊急啟動和切斷裝置;

  二、由火災探測器聯動的控制設備,應具有 30s 可調的延時裝置;

  三、顯示系統的手動、自動工作狀態;

  四、在報警、噴射各階段,控制室應有相應的聲、光報警信號,并能手動切除聲響信號。

  五、在延時階段,應自動關閉防火門、窗,停止通風、空氣調節系統。

  第 08.4.2.5 條 火災報警后,消防控制設備對聯動控制對象應有下列功能:

  一、停止有關部位的風機,關閉防火閥,并接收其反饋信號;

  二、啟動有關部位的防煙、排煙風機 ( 包括正壓送風機 ) 和排煙閥,并接收其反饋信號

  第 08.4.2.6 條 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設備對聯動控制對象應有下列功能:

  一、關閉有關部位的防火門、防火卷簾,并接收其反饋信號;

  二、發出控制信號,強制電梯全部停于首層,并接收其反饋信號;

  三、接通火災事故照明燈和疏散指示燈;

  四、切斷有關部位的非消防電源。

  第 08.4.2.7 條 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設備應按疏散順序接通火災警報裝置和火災事故廣播。警報裝置的控制程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二層及二層以上樓層發生火災,宜先接通著火層及相鄰的上、下層;

  二、首層發生火災,宜先接通本層、二層及地下各層;

  三、地下室發生火災,宜先接通地下各層及首層。

  第 08.4.2.8 條 消防控制室的消防通訊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與值班室、消防水泵房、配電室、通風空調機房、電梯機房、區域報警控制器及鹵代烷等管網滅火系統應急操作裝置處,應設置固定的對講電話;

  二、手動報警按鈕處宜設置對講電話插孔;

  三、消防控制室內應設置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直接報警的外線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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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設備的選擇

  第一節 火災探測器

  第 08.5.1.1 條 根據火災的特點選擇火災探測器時,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火災初期有陰燃階段,產生大量的煙和少量的熱,很少或沒有火焰輻射,應選用感煙探測器;

  二、火災發展迅速,產生大量的熱、煙和火焰輻射,可選用感溫探測器、感煙探測器、火焰探測器或其組合;

  三、火災發展迅速,有強烈的火焰輻射和少量的煙、熱,應選用火焰探測器;

  四、火災形成特點不可預料,可進行模擬試驗,根據試驗結果選擇探測器。

  第 08.5.1.2 條 對不同高度的房間,可按表 08.5.1.2 選擇火災探測器。
對不同高度的房間點型火災探測器的選擇 表 08.5.1.2

  房間高度 h (m) 感煙探測器 感溫探測器 火焰探測器

  一級 二級 三級

  12<H≤20 不適合 不適合 不適合 不適合 適合

  8<H≤12 適合 不適合 不適合 不適合 適合

  6<H≤8 適合 適合 不適合 不適合 適合

  4<H≤6 適合 適合 適合 不適合 適合

  H ≤ 4 適合 適合 適合 適合 適合

  第 08.5.1.3 條 在散發可燃氣體和可燃蒸氣的場所,應選用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 08.5.1.4 條 下列場所宜選用離子感煙探測器或光電感煙探測器:

  一、飯店、旅館、教學樓、辦公樓的廳堂、臥室、辦公室等;

  二、電子計算機房、通訊機房、電影或電視放映室等;

  三、樓梯、走道、電梯機房等;

  四、書庫、檔案庫等;

  五、有電器火災危險的場所。

  第 08.5.1.5 條 有下列情形的場所,不宜選用離子感煙探測器:

  一、相對濕度長期大于95%;

  二、氣流速度大于5m/s;

  三、有大量粉塵、水霧滯留;

  四、可能產生腐蝕性氣體;

  五、在正常情況下有煙滯留;

  六、產生醇類、醚類、酮類等有機物質。

  第 08.5.1.6 條 有下列情形的場所,不宜選用光電感煙探測器:

  一、可能產生黑煙;

  二、有大量積聚粉塵;

  三、可能產生蒸汽和油霧;

  四、在正常情況下有煙滯留;

  五、存在高頻電磁干擾。

  第 08.5.1.7 條 下列情形的場所宜選用感溫探測器:

  一、相對濕度經常高于95%;

  二、可能發生無煙火災;

  三、有大量粉塵;

  四、在正常情況下有煙和蒸氣滯留;

  五、廚房、鍋爐房、發電機房、茶爐房、烘干車間等;

  六、汽車庫等;

  七、吸煙室、小會議室等;

  八、其它不宜安裝感煙探測器的廳堂和公共場所。

  第 08.5.1.8 條 可能產生陰燃火或者如發生火災不及早報警將造成重大損失的場所,不宜選用感溫探測器;溫度在 0 ℃以下的場所,不宜選用定溫探測器;正常

  情況下溫度變化較大的場所,不宜選用差溫探測器。

  第 08.5.1.9 條 有下列情形的場所,宜選用火焰探測器:

  一、火災時有強烈的火焰輻射;

  二、無陰燃階段的火災;

  三、需要對火焰作出快速反應。

  第 08.5.1.10 條 有下列情形的場所,不宜選用火焰探測器:

  一、可能發生無焰火災;

  二、在火焰出現前有濃煙擴散;

  三、探測器的鏡頭易被污染;

  四、探測器的“視線”易被遮擋;

  五、探測器易受陽光或其它光源直接或間接照射;

  六、在正常情況下有明火作業以及 X 射線、弧光等影響。

  第 08.5.1.11 條 當有自動聯動裝置或自動滅火系統時,宜采用感煙、感溫、火焰探測器( 同類型或不同類型 ) 的組合。  

  第二節 火災報警控制器和火災警報裝置

  第 08.5.2.1 條 區域報警控制器的容量不應小于報警區域內的探測區域總
數,集中報警控制器的容量不宜小于保護范圍內探測區域總數。

  第 08.5.2.2 條 音響警報裝置發出的音響,應與背景噪音有明顯的區別。

  第 08.5.2.3 條 燈光警報信號宜作為音響警報信號的輔助手段。

  第 08.5.2.4 條 燈光警報裝置和音響警報裝置其中一種發生的任何故障,
不應影響另一種裝置正常工作。

  第六章 火災探測器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設置
 
  第一節 火災探測器的設置數量和布局

  第 08.6.1.1 條 探測區域內的每個房間至少應設置一只火災探測器。

  第 08.6.1.2 條 感煙、感溫探測器的保護面積和保護半徑,應按表
08.6.1.2 確定。

  感煙、感溫探測器的保護面積和保護半徑 表 08.6.1.2

  火災探測 器的種類 地面面 積 S(m2) 房間高度 h(m) 探測器的保護面積 A和保護半徑 R

  屋頂坡度θ

  θ≤150 150<θ≤300 θ>300

  A(m2) R(m) A(m2) R(m) A(m2) R(m)

  感煙探測器 S≤80 h≤12 80 6.7 80 7.2 80 9.0

  S>80 6<h≤12 80 6.7 100 8.0 120 9.9

  h≤6 60 5.8 80 7.2 100 9.0

  感溫探測器 S≤30 h≤8 30 4.4 30 4.9 30 5.5

  S>30 H≤8 20 3.6 30 4.9 40 6.3

  第 08.6.1.3 條 感煙、感溫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附錄二中由極限
曲線 D1~D11

  ( 含 D9 ‘ ) 所規定的范圍。

  第 08.6.1.4 條 一個探測區域內所需設置的探測器數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 N — 一個探測區域內所需設置的探測器數量(只),N 應取整數;

  S — 一個探測區域的面積(m2);

  A — 探測器的保護面積(m2);

  K — 修正系數,重點保護建筑取 0.7~0.9 ,非重點保護建筑取 1.0 。

  第 08.6.1.5 條 在梁突出頂棚的高度小于200mm的頂棚上設置感煙、感溫探測器時,可不考慮梁對探測器保護面積的影響。當梁突出頂棚的高度在200mm至600mm時,應按附錄三、附錄四確定梁的影響和一只探測器能夠保護的梁間區域的個數。

  當梁突出頂棚的高度超過600mm時,被梁隔斷的每個梁間區域應至少設置一
只探測器。當被梁隔斷的區域面積超過一只探測器的保護面積時,則應將被隔斷的區域視為一個探測區域,并應按本規范有關規定計算探測器的設置數量。

  注:當梁間凈距小于1m時,可視為平頂棚。

  第 08.6.1.6 條 在寬度小于3m的內走道頂棚上設置探測器時,宜居中布置。感溫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0m;感煙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5m;探測器至端墻的距離,不應大于探測器安裝間距的一半。

  第 08.6.1.7 條 探測器至墻壁、梁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05m。

  第 08.6.1.8 條 探測器周圍0.5m內,不應有遮擋物。

  第 08.6.1.9 條 房間被書架、設備或隔斷等分隔,其頂部至頂棚或梁的距離小于房間凈高的5%時,則每個被隔開的部分應至少安裝一只探測器。

  第 08.6.1.10 條 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m,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

  第 08.6.1.11 條 當房屋頂部有熱屏障時,感煙探測器下表面至頂棚的距
離,應符合表 08.6.1.11 的規定。
 
感煙探測器下表面距頂棚 ( 或屋頂 ) 的距離 表 08.6.1.11
 
探測器的 安裝高度 h (m) 感煙探測器下表面至頂棚或屋頂的距離 d(mm)
頂棚或屋頂坡度θ

  θ≤150 150<θ≤300 θ>300

  最小 最大 最小 最大 最小 最大

  H≤6 30 200 200 300 300 500

  6<H≤8 70 250 250 400 400 600

  8<H≤10 100 300 300 500 500 700

  10<H≤12 150 350 350 600 600 800

  第 08.6.1.12 條 鋸齒型屋頂和坡度大于 150 的人字型屋頂,應在每個屋脊處設置一排探測器,探測器下表面距屋頂最高處的距離,應符合本規范表 08.6.1.11 的規定。

  第 08.6.1.13 條 探測器宜水平安裝,如必須傾斜安裝時,傾斜角不應大
于 450 。

  第 08.6.1.14 條 在電梯井、升降機井設置探測器時,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機房頂棚上。

  第 08.6.1.15 條 下列場所可不設火災探測器:

  一、廁所、浴室等;

  二、不能有效探測火災的場所;

  三、不便維修、使用 ( 重點部位除外 ) 的場所。  

  第二節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設置

  第 08.6.2.1 條 報警區域內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設置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從一個防火分區內的任何位置到最鄰近的一個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步行距離,不應大于 30m 。

  第 08.6.2.2 條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設置在明顯的和便于操作的部位。當
安裝在墻上距地 ( 樓 ) 面高度 1.5m 處,且應有明顯的標志。

  第七章 系統供電

  第 08.7.0.1 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有主電源和直流備用電源。

  第 08.7.0.2 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主電源應采用消防電源,直流備用電
源宜采用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專用蓄電池。當直流備用電源采用消防系統集中設置的蓄電池時,火災報警控制器應采用單獨的供電回路,并能保證在消防系統處于最大負載狀態下不影響報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第 08.7.0.3 條 消防聯動控制裝置的直流操作電源電壓,應采用 24V 。
 
  第八章 布 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 08.8.1.1 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傳輸線路,應采用銅芯絕緣導線或銅芯電纜。其電壓等級不應低于交流 250V 。

  第 08.8.1.2 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傳輸線路的線芯截面選擇,除應滿足自動報警裝置技術條件要求外,還應滿足機械強度的要求。絕緣導線、電纜線芯按機械強度要求的最小截面,不應小于表 08.8.1.2 的規定。

  銅芯絕緣導線、電纜線芯的最小截面 表 08.8.1.2

  類別 線芯的最小截面 (mm2)

  穿管敷設的絕緣導線 1.00

  線槽內敷設的絕緣導線 0.75

  多芯電纜 0.50

  第二節 屋內布線

  第 08.8.2.1 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傳輸線路采用絕緣導線時,應采取穿金
屬管、硬質塑料管、經阻燃處理的硬質塑料管或封閉式線槽保護方式布線。

  第 08.8.2.2 條 消防控制、通信和警報線路,應采取穿金屬管保護,并宜暗敷在非燃燒體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 30mm 。當必須明敷時,應在金屬管上采取防火保護措施。采用絕緣和護套為非延燃性材料的電纜時,可不穿金屬管保護,但應敷設在電纜井內。

  第 08.8.2.3 條 不同系統、不同電壓、不同電流類別的線路,不應穿于同一根管內或線槽的同一槽孔內。

  第 08.8.2.4 條 橫向敷設的報警系統傳輸線路如采用穿管布線時,不同防火分區的線路不宜穿入同一根管內。

  第 08.8.2.5 條 弱電線路的電纜豎井,宜與強電線路的電纜豎井分別設置。如受條件限制必須合用時,弱電與強電線路應分別布置在豎井兩側。

  第 08.8.2.6 條 火災探測器的傳輸線路,宜選擇不同顏色的絕緣導線。同一工程中相同線別的絕緣導線顏色應一致,接線端子應有標號。

  第 08.8.2.7 條 穿管絕緣導線或電纜的總截面積,不應超過管內截面積的40% 。

  第 08.8.2.8 條 敷設于封閉式線槽內的絕緣導線或電纜的總截面積,不應大于線槽的凈截面積的50%。

  第 08.8.2.9 條 布線使用的非金屬管材、線槽及其附件,應采用不燃或非延燃性材料制成。

  附錄一 名詞解釋 

  名 詞 說 明

  報警區域: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警戒的范圍按防火分區或樓層劃分的單
元。

  探測區域:報警區域按部位劃分的單元。

  保護面積:一只火災探測器能有效探測的地面面積。

  安裝間距:兩個相鄰火災探測器中心之間的水平距離。

  保護半徑:一只火災探測器能有效探測的單向最大水平距離。

  區域報警系統:由區域報警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集中報警系統:由集中報警控制器、區域報警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的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控制中心報警系統:由設置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設備、集中報警控制器、區域報警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附錄四 按梁間區域面積確定一只探測器能夠保護的梁間區域個數

  附表 08.4.1

  探測器的保護面積A(m2) 梁隔斷的梁間區域面積Q(m2)一只探測器保護的梁間區域的個數

  感溫探測器 20 Q > 12 8 < Q≤ 12 6 < Q ≤ 8 4 < Q ≤ 6 Q ≤ 4 1 2 3 4 5

  30 Q > 18 12 < Q≤ 18 9 < Q ≤ 12 6 < Q ≤ 9 Q ≤ 6 1 2 3 4 5
感煙探測器 60 Q > 36 24 < Q≤ 36 18 < Q ≤ 24 12 < Q ≤ 18 Q ≤ 12 1 2 3 4 5

  80 Q > 48 32 < Q≤ 48 24 < Q ≤ 32 16 < Q ≤ 24 Q ≤ 16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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