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是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GB/T1.1—1993《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單元:標準的起草與表述規則第1部分: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GB/T1.3—1997《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單元:標準的起草與表述規則第3部分:產品標準編寫規定》及國際海事組織(IMO)A689(17)決議:《救生設備的試驗》(1991),對GB9953—1988《保溫救生服——技術要求》、GB9954—1988《保溫救生服——試驗方法》進行修訂的。本標準編寫格式與國家標準要求一致,在技術內容上與國際發展相吻合。
本標準由農業部漁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天津市水產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秉維、周亞新、馬丙申。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浸水保溫服的類型、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產品標記及包裝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浸水保溫服的制作及檢驗。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038—1983船用導航儀器運輸包裝技術條件
3術語
3.1浸水保溫服
帽(可帶有面罩)、衣、褲、靴、手套等水密連為一體(手套亦可不連接)的具有規定保溫性能及浮力性能的救生服裝。
3.2絕熱型浸水保溫服(B型)
用保溫材料制作的,其保溫性能滿足4.4.1條要求的浸水保溫服。
3.3非絕熱型浸水保溫服(Bd型)
用低保溫材料制作的,其保溫性能僅滿足4.4.2條要求的浸水保溫服。
4技術要求
4.1材料和規格
4.1.1浸水保溫服的材料應具有防水性、保溫性[材料的熱導率不大于0.25W/(m•K)]、耐溫性、阻燃性、耐油性,及規定的強度,可為單層或多層復合型,且必須無毒、無刺激性氣味,不會因海上空氣、海水、淡水、油及真菌的影響而無法使用。
4.1.2浸水保溫服的外表面在日光下應呈橙色。
4.1.3浸水保溫服的重量應不大于7kg,規格應同時滿足身高為1.60~1.80m人員的使用要求。
4.2結構
4.2.1服裝胸前應設有能承受3000N拉力的救生吊環(扣)。
4.2.2服裝腰部應設有不易失落內存物品的應急口袋,內裝1.5m細索一根(下水后人員編組連接用),救生哨笛一個(用細索與服裝牢固連接,帶有封閉面罩),對于具有浮力無須加穿救生衣的其應急口袋內應配置認可型救生衣燈一個(具有不小于0.75cd的光強;能提供0.75cd的光強至少8h的光源)。
4.2.3服裝帽、胸、腹、背部應永久性附有認可型反光材料,每塊面積為100mm×300mm,總數不少于5塊。
4.2.4帽子與服身水密連接。
4.2.5手套可為5指型,至少應為3指型。
4.2.6服裝的密封拉鎖(鏈)應使用不銹材料制作。
4.2.7浸水保溫服腿部以下應裝有盡量減少或排除褲腿內自由空氣的設備。
4.3浮態、穩性
具有浮力(無須加穿救生衣)的浸水保溫服應在其頭頸后部設有浮枕,當其被穿著進入平靜淡水后,所形成的浮態與穩性應滿足下列要求(不具有浮力的浸水保溫服,在加穿救生衣后亦應滿足下列要求):
——能將處于完全放松狀態人員的嘴部(若帶有封閉面罩,則應是呼吸器下緣)托出水面高度至少120mm;
——在5s時間內,可將水中失去知覺的人員自動從任何位置翻轉為仰浮,嘴部高出水面的姿勢;
——具有浮力(無須加穿救生衣)的浸水保溫服在淡水中浸泡24h后,其浮力損失不大于5%。
4.4保溫性
4.4.1絕熱型浸水保溫服(B型),應確使穿著者在水溫為o~2℃的靜水中,歷時6h漂浮,人體肛溫下降不超過2℃。
4.4.2非絕熱型浸水保溫服(B型),應確使穿著者在水溫為5℃的靜水中,歷時1h漂浮,人體肛溫下降不超過2℃。
4.5防水性
浸水保溫服的外表面應具有防水性,服身所有結構上的連接部位應保證水密:
——人員身著浸水保溫服在靜水中漂浮1h后進水量不超過200g;
——著裝者跳入足以使其身體全部被浸沒的高度水中,因此而進入服裝的水量不超過500g。
4.6阻燃性
浸水保溫服的外表面及服裝附屬件應具有阻燃性,其成衣被火完全包圍2s后移出不應繼續燃燒或熔化,并保證使用性能。
4.7耐溫性
浸水保溫服應能經受5.9條所述的溫度循環試驗。
4.8耐油性
浸水保溫服應能經受5.11條所述的耐油試驗。
4.9強度
浸水保溫服成衣材料、接縫、拉鏈應能經受5.10條所述的強度試驗。
4.10浸水保溫服應能在-30~65℃的氣溫內存放不損壞,在-1~30℃的水溫范圍內正常使用。
5試驗
5.1穿著試驗
在做各項試驗時,如果浸水保溫服屬需加穿救生衣的類型,則救生衣應穿著在浸水保溫服的外面。受試者應為體格健康,身高為1.60m、1.70m、1.80m的男性及1.60m、1.70m的女性。受試者的標準服裝為:內衣(短衫、短褲),襯衣(長袖),褲子(非毛織品),毛織短襪。
此外對于5.7所述的保溫性試驗,受試者尚應加穿兩件毛織套衫。
將處于包裝狀態的浸水保溫服置于-30℃的環境內存放24h,讓符合5.1條要求的受試者在經示范后自行拆包著裝(穿著時環境溫度低于-20℃),在2min內按使用要求穿好(需加穿救生衣的亦應把穿救生衣的時間計入在內)。
5.2人體活動功能試驗
符合5.1條要求的受試者:
——自行攀登上、下高度不少于5m的垂直梯子;
——從4.5m高度跳入水池;
——游過25m的距離并攀入救生筏或高出水面300mm的剛性平臺;
——從地面撿起諸如鉛筆一類的物品。
受試者的行走、彎腰、手臂活動沒有限制性影響。
5.3視野試驗
受試者按使用要求穿好浸水保溫服,并處就座狀態,頭部保持某一定位置。
讓兩個可移動的目標分別從受試者左右兩側(各距受試者5m)視線不及處向受試者側前方移動。
當目標被受試者清晰看見時停住,分別作出受試者與目標的連線,并用量角器測量這兩條線的夾角(視野角),不應因浸水保溫服的影響而使受試者的視野角小于120°。
5.4浮態試驗
讓符合5.1條要求的受試者以完全放松的仰臥姿勢自由漂浮在水中。穩定后用直尺測量水面與受試者嘴部(若有面罩,則應測至面罩呼吸器的下緣)間的垂直高度值不少于120mm。
5.5復正試驗
符合5.1條要求的受試者至少緩慢地作三次蛙泳劃水動作,然后在以最低速度前進時讓身體松弛,頭朝下,不吸氣,模擬處于極度衰竭的狀態。
用秒表測試從完成最后一個劃水動作到受試者身體自動翻轉嘴部離開水面的時間。
每個受試者重復作3次,受試者翻轉時間不大于5s。
5.6防水試驗
讓符合5.1條要求的受試者穿上經預先浸濕的浸水保溫服從足以使其身體全部沒入水中的高度跳入水中,進水量應少于500g;浮于靜水中1h后,進水量應少于200g。
5.7非絕熱型浸水保溫服的保溫試驗
將溫度計探頭分別在受試者的肛部及手、腳、腰部皮膚表面處固定好,注意穿上符合5.1條要求的標準服裝,按使用要求穿好浸水保溫服。
受試者從4.5m高度處跳入5℃的靜水中,穩定后開始計時,記錄各部位溫度,以后每15min記錄一次。浸泡1h后出水(在試驗過程中,如果手、腳及腰部膚溫降至10℃以下,應停止試驗),其肛溫不低于試驗開始時的溫度2℃,受試者應能撿起鉛筆按指令書寫。
5.8絕熱型浸水保溫服的保溫試驗
按5.7條試驗,浸泡時間為6h,其肛溫不低于試驗開始時溫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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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溫度循環試驗
將浸水保溫服放入恒溫60℃的高溫箱內歷時8h后取出,在室溫下放置16h后將浸水保溫服放入恒溫-30℃的低溫箱內歷時8h后取出,在室溫下放置16h。以上為一個循環,依次完成10個循環后浸水保溫服應無皺縮、破裂、脹大、分層、分解或機械性質改變等損壞現象。
5.10阻燃試驗
將容器置于無風的地方,倒入10mm深的水,再倒入足夠的汽油,使水與汽油的總深度不少于40mm,點燃汽油任其自由燃燒30s。用衣架將浸水保溫服直立吊起,在距容器頂邊250mm的高度處移過火焰中心,使其在火焰中的時間為2s。移出火焰后,浸水保溫服不應繼續燃燒或繼續熔化,并保證其使用性能。
5.11強度試驗
將經預先浸濕的成衣材料按衣料紋路的縱橫方向分別裁剪為500mm×200mm的長方形條塊;將經預先浸濕的帶有典型接縫的成衣材料按接縫的縱、橫向,分別裁剪為500mm×200mm的長方形條塊;將經預先浸濕的帶有密封拉鏈(已拉合)的成衣材料,按拉鏈的縱、橫向分別裁剪為500mm×200mm的長方形條塊。分別將上述試樣長度方向的兩端扎緊,一端掛于橫梁,另一端懸掛重量為500N的重物歷時30min后,試樣應無任何形式的損壞,并保證水密。
5.12耐油試驗
將浸水保溫服所有可能導致內部進油的孔,密封后平放在油槽內,用重物壓住,油槽內注入柴油,其油量高于浸水保溫服100mm歷時24h。
擦凈表面柴油后表面顏色無明顯改變,無脹大、皺縮、起泡等現象。
5.13浮力試驗
用輕軟材料將浸水保溫服充脹成型,所有可能導致其內部進水的縫隙均必須封閉。
將足以浸沒浸水保溫服的淡水倒入水池中,并記錄水面高度。
用任何可行的方法將成形的浸水保溫服浸沒于水面下,記錄水面高度。
24h后記錄水面高度,計算水體積的變化,浮力損失量和浮力損失率應不大于5%。
5.14封閉型面罩呼吸正常無缺氧的試驗
用打氣筒將所在測定地區大氣采樣,注入一個蓄氣囊中,并封閉、編號(此氣樣做分析比較用)。
在采樣地區叫受試者在著裝前吸入肺部(可用最大肺活量吸入)的氣體通過膠管呼入另一個蓄氣囊中,寫好受試者的姓名,編號為o(作分析比較用)。
受試者著裝后仰臥在床上或水面上開始計時,每足1h叫受試者通過膠管用最大呼出氣量呼入另一個蓄氣囊中,并寫好受試者的姓名、編號為1,共進行6h,采氣樣6個。
將每個受試者采的7個(0~6)氣樣用呼吸機能自動解析機或其他等效儀器進行測定分析。
B式救生服的面罩,應保障著裝者在入水前后呼吸氣體交換正常,過渡適應后無氣促、喘息等缺氧情況的發生。所測得的呼出氣體的含氧量在正常值范圍內。
6檢驗規則
6.1浸水保溫服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2出廠檢驗由制造廠產品質量檢驗部門進行,每套產品均應進行出廠檢驗(見表1)。
6.3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試制時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正常生產時,每隔3~4年進行一次檢驗;
d)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有關質量監督部門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6.3.1提交型式檢驗的產品必須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任意抽取,抽取數量為5%,但不少于3套。
6.3.2型式檢驗項目按表1的規定。
6.3.3檢驗中若某一項不符合要求時,在明確原因的前提下,允許加倍抽樣進行試驗,如仍不合格,則認為該批產品全部不合格。加倍抽樣時除重新進行本項目檢驗外,還需要做與其相關的其他檢驗項目。
7標志、包裝、貯存
7.1每套浸水保溫服應在顯見部位設產品標志,其內容包括:
a)制造廠名;
b)產品名稱;
c)產品型號;
d)制造日期、編號或生產批量;
e)有效期限;
f)質量等級標記。
7.2每套浸水保溫服應在顯見部位設標記,其內容為:
a)船名;
b)船籍港。
7.3產品的包裝應符合GB1038的規定。
7.4產品應存放在環境溫度為-10~40℃,相對濕度不大于75%的清潔、通風的倉庫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