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制定本標準的主要依據是《煤礦安全規程》(1992年版)、《冶金地下礦山安全規程》(1990年版)以及現行有關的礦山機械產品標準等。本標準為機械行業強制性標準。
本標準自1997年10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全國礦山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機械工業部洛陽礦山機械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郭明、楊現利、張積良、黃立平。
本標準委托全國礦山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引言
本標準符合有關法規規定。
本標準所包括的危險范圍,表明在本標準的范圍中。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礦用絞車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是從物理性能及預定使用方面對礦用絞車提出的限制。
本標準包含的安全要求是針對礦用絞車所有的危險,它適用于GB/T15706.1—1995中3.11描述的機器壽命期內務階段所產生的危險。
本標準適用于鑿井絞車、調度絞車、調車絞車、耙礦絞車、回柱絞車、運輸絞車、無極繩絞車、風門絞車、氣動絞車、JT—0.8和2JT—0.8型礦用提升絞車等礦用絞車(以下簡稱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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