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制定本標準的主要依據是《煤礦安全規程》(1992年版)、《冶金地下礦山安全規程》(1990年版)以及現行有關的礦山機械產品標準等。
本標準為機械行業強制性標準。
本標準自1997年10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全國礦山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機械工業部洛陽礦山機械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積良、郭明、楊現利、黃立平。
本標準委托全國礦山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引言
本標準符合有關法規規定。
本標準所包括的危險范圍,表明在本標準的范圍中。
1范圍
本標準是從物理性能及預定使用方面對礦井提升機和礦用提升絞車提出的限制。規定的安全要求是針對礦井提升機和礦用提升絞車所有的危險。它適用于GB/T15706.1—1995中3.11規定的機器壽命期內各階段所產生的危險。
本標準適用于單繩纏繞式礦井提升機、多繩摩擦式提升機和礦用提升絞車。
本標準不適用于JT—0.8和2JT—0.8型礦用提升絞車和液壓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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