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性皮膚灼傷是常溫或高溫的化學物直接對皮膚刺激、腐蝕作用及化學反應熱引起的急性皮膚損害,可伴有眼灼傷和呼吸道損傷。某些化學物可經皮膚、粘膜吸收中毒。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化學性皮膚灼傷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職業性化學性皮膚灼傷的診斷及處理。
2診斷原則
2.1根據皮膚接觸某化學物后所產生的急性皮膚損害,如紅斑、水皰、焦痂,即可診斷為該化學物灼傷。
2.2某些化學物如黃磷、酚、熱的氯化鋇、氰化物、丙烯腈、四氯化碳、苯胺等還可經皮膚、粘膜吸收,合并該化學物中毒。
3診斷及分級標準
3.1輕度灼傷總面積在10%以下的Ⅱ度灼傷。
3.2中度灼傷總面積在11%~30%或Ⅲ度在10%以下的灼傷。
3.3重度灼傷具備以下任何一項者,可診斷為重度灼傷:
a)總面積在31%~50%或Ⅲ度在11%~20%的灼傷;
b)總面積<30%的灼傷,伴有嚴重的眼、食道或上呼吸道損傷;
c)頭面部、頸、手、關節等特殊部位灼傷,雖然面積較小,但造成功能障礙、毀容、殘疾者。
3.4特重灼傷總面積超過50%或Ⅲ度灼傷超過20%,伴有嚴重的實質臟器損傷或下呼吸道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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