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的第6.1條為推薦性,其余為強制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在接觸酚的職業性活動中可發生急性中毒。為了有效地防治酚中毒,保護勞動者健康,制定本標準十分必要。
本標準根據職業病診斷規律統一性、外因性疾病靶器官損害相同及臨床表現有一致性的原則,在編制以腎臟與中樞神經系統損害及溶血為主要表現的職業性急性酚中毒診斷標準時,引用GBZ79《職業性急性中毒性腎病的診斷標準》、GBZ75《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血液病的診斷標準》、GBZ51《職業性化學性皮膚灼傷診斷標準》、GB/T16180《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中的診斷及分級標準和WS/T48尿中酚的分光光度測定方法。
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上海市化工職業病防治院、上海市肺科醫院(上海市職業病醫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職業性急性酚中毒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酚灼傷皮膚后吸收所引起的以腎臟和中樞神經系統損害及溶血為主要表現的全身性疾病。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急性酚中毒的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職業性急性酚中毒的診斷及處理,非職業性酚中毒也可參考使用。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在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Z79職業性急性中毒性腎病診斷標準
GBZ75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血液病診斷標準
GBZ51職業性化學性皮膚灼傷診斷標準
GB/T16180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3診斷原則
根據酚灼傷皮膚的職業史,有以急性腎臟、中樞神經系統、血液等臟器損害為主要臨床表現,結合現場勞動衛生學資料等,綜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類似疾病,方可診斷。
4觀察對象
酚灼傷皮膚后,無酚中毒臨床表現者(參見GBZ51)。
5診斷及分級標準
5.1輕度中毒
酚灼傷皮膚后可有頭痛、頭暈、惡心、乏力等癥狀,并具備以下任何一項表現者
a)輕、中度腎臟損害(參見GBZ79);
b)溶血(參見GBZ75)。
5.2重度中毒
具備以下任何一項表現者:
a)昏迷;
b)反復抽搐;
c)休克;
d)急性腎功能衰竭。
6處理原則
a)迅速脫離現場,脫去污染衣物,并立即用大量流動清水徹底沖洗,沖洗后即用浸過30%-50%酒精棉花擦洗創面至無酚味為止(注意不能將患處浸泡于酒精溶液中)
b)繼用4%-5%碳酸氫鈉溶液濕敷創面;
c)按GBZ51處理,深度灼傷創面應徹底清創并盡早行切削痂及異種皮覆蓋術。
6.1.2觀察對象一般需觀察48h
6.1.3急性酚中毒處理
a)血液凈化療法:目的是防治急性腎功能衰竭,同時可清除體內的酚;
b)對癥處理與內科治療原則相同。
6.2其他處理
輕度中毒治愈后可從事原工作,重度中毒治療后,根據病情恢復情況繼續休息或安排適當工作。如需勞動能力鑒定,按GB/T16180處理。
7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見附錄A(資料性附錄)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本標準適用于由于酚灼傷皮膚后吸收引起的職業性急性中毒。非職業性急性酚中毒也可參照執行。
A.2酚可通過皮膚粘膜、胃腸道和呼吸道等途徑侵入體內。其中胃腸道途徑多系生活性中毒,而職業性中毒的侵入途徑主要是皮膚。另外,酚灼傷時患處疼痛程度較輕,易麻痹大意,而忽視全身中毒的可能性,需引起重視。
A.3尿酚為酚的吸收指標,尿酚檢測宜在灼傷早期進行。尿酚值與酚灼傷的面積、深度、部位及酚中毒的病情程度無相關性,但有助于鑒別診斷。尿酚增高與棕褐色尿無明顯關系,需考慮溶血因素。尿酚正常參考值5-25mg/24h(WS/T48尿中酚的分光光度測定方法)。
A.4急性酚中毒可損害諸多臟器,而臨床表現是以腎臟和中樞神經系統損害及溶血為主。
A.5腎臟是酚中毒最常見的靶器官。小面積的酚灼傷(<10%)也可發生腎臟損害。一般可在灼傷后24h內出現。急性腎功能衰竭常是導致酚中毒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本標準將腎臟損害作為主要診斷指標。輕、中度腎臟損害是指尿常規中具有二項異常者,如蛋白尿、管型尿、血尿、低比重尿等,和/或血肌酐、尿素氮增高。重度腎臟損害是指急性腎功能衰竭(參見GBZ79)。
A.6中樞神經系統損害常是急性酚中毒的首發癥狀,輕度中毒者可出現頭痛、頭暈、乏力、惡心等癥狀,癥狀較輕,持續時間較短。重度中毒常以昏迷或反復抽搐起病,可在酚灼傷后數分鐘內發生,且大多出現在酚灼傷面積>20%者。
A.7溶血也是酚中毒早期臨床表現之一,常在灼傷后2h內出現,2-10天河恢復,大都發生在酚灼傷面積>10%者。一般為輕度溶血,嚴重者少見.參見GBZ75。
A.8由于酚對血管舒縮中樞的直接抑制,酚灼傷皮膚后早期就可出現休克,且大多發生在酚灼傷面積>20%者。
A.9為便于掌握和操作,本標準將職業性急性酚中毒分為輕、重兩級,其劃分界限的重點是根據酚中毒靶器官的病損程度,如腎臟損害中尿常規異常和/或血肌酐、尿素氮增高列入輕度中毒,而急性腎功能衰竭列入重度中毒;又如溶血常為輕癥而列入輕度中毒,而昏迷、反復抽搐和休克為重癥表現,均列入重度中毒。
A.10酚中毒的治療目前尚無特效解毒劑,為防治酚中毒,灼傷創面的早期處理至關重要。其創面治療原則按GBZ51處理。首先接觸者應立即脫去污染衣物,并用大量流動清水徹底沖洗。由于酚微溶于水,通常在沖洗后即用浸過30%-50%酒精棉花反復擦洗創面至無酚味為止(注意不能將患處浸泡于酒精溶液中),再繼用4%-5%碳酸氫鈉溶液濕敷創面2h-4h。
A.11血液凈化治療既可防治急性腎功能衰竭,又可清除體內的酚。血液凈化技術可根據各自不同條件采用血液透析和血液灌流等方法。血液凈化療法的指征原則上宜盡早進行,甚至采用預防性透析,例如氮質血癥進行性增高,早期出現反復抽搐、昏迷等征象,就應立即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