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的第5.1條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標準GB8790-1988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在職業活動中,特別在氯丁橡膠的制造過程中,工人可接觸到氯丁二烯蒸氣或液體,引起急性或慢性中毒,為保護接觸工人的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四川大學華西職業病醫院、山西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青島市紡織局醫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氯丁二烯中毒是吸收氯丁二烯蒸氣或液體所致的急性或慢性全身性疾病。急性中毒以中樞神經系統抑制和呼吸道刺激作用的表現為主。慢性中毒以肝臟損害和神經衰弱綜合征為主,多數病例尚有脫發。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氯丁二烯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職業性氯丁二烯中毒的診斷及處理。
2診斷原則
根據短期大量或長期密切的職業接觸史和以麻醉作用或肝臟損害為主的臨床表現,結合勞動衛生學調查及必要的動態觀察資料,進行綜合分析,排除其他疾病,特別是病毒性肝炎,方可診斷為急性或慢性氯丁二烯中毒。
3觀察對象
具有頭暈、頭痛、失眠、記憶力減退、乏力、食欲減退等神經衰弱綜合征的表現,并有下列改變之一者:
a)輕度脫發;
b)指甲變色;
c)β球蛋白自身對比降低20%以上;
d)肝臟在鎖骨中線肋緣下1.0cm以內,質度及肝功能均有可疑改變。
4診斷及分級標準
4.1慢性輕度中毒
除上述神經衰弱綜合征表現加重外,具備以下任何一項者,可診斷為輕度中毒:
a.中度或重度脫發;
b.肝下緣在鎖骨中線肋緣下1.0~1.5cm,伴有觸痛并有肝功能異常;或肝大超過鎖骨中線肋緣下1.5cm以上,而無肝功能異常;檢查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血清學指標:HBsAg為(-),HBeAg為(-)、抗HBc-IgM(-),以便盡可能除外病毒性乙型肝炎。
4.2慢性重度中毒
在氯丁二烯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的基礎上,出現肝硬變者。
4.3急性輕度中毒
具有下述臨床表現者,可診斷為輕度中毒。
a.頭昏、頭痛、乏力、四肢麻木、步態不穩或短暫的意識障礙、惡心、嘔吐;
b.流淚、咽部干痛、咳嗽、胸悶、呼吸困難;
c.眼結膜充血、咽部充血、肺部可有散在干、濕啰音;
d.X射線胸片可有肺紋理增強。
4.4急性重度中毒
上述臨床表現加重,并具有下列表現之一者:
a.昏迷;
b.癲癇樣抽搐。
5處理原則
5.1治療原則
5.1.1急性中毒立即脫離現場,保持安靜、保暖、給氧、清洗污染皮膚,更換污染衣服,用清水、生理鹽水或1~2%碳酸氫鈉溶液沖洗污染的眼部。急性期應注意臥床休息、對癥處理。
5.1.2慢性中毒適當休息、加強營養、對癥治療。
5.2其他處理
5.2.1觀察對象
應每半年復查一次。
5.2.2慢性輕度中毒
中度或重度脫發者,應休息1-2月,并進行對癥治療。有肝臟損害者應給予及時治療,治愈后恢復原工作。有II°質度改變者,應調離氯丁二烯作業;每3-6月復查一次。
5.2.3慢性重度中毒
全休;不再從事氯丁二烯作業,可視病情半休或從事輕工作。
5.2.4急性輕度中毒
經治愈后,恢復原工作。
5.2.5急性重度中毒
經治愈后,應休息2月;如無肝臟損害恢復原工作;急性重度中毒后1-2月,可出現肝臟損害,應按上述5.2.2肝損害處理。
5.2.6妊娠期和哺乳期婦女,應暫時脫離氯丁二烯作業。
6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見附錄A(資料性附錄)。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本標準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從事生產氯丁二烯、聚合、斷鏈、凝聚、長網、干燥、壓膠以及各種含有氯丁二烯單體的氯丁橡膠、膠乳、粘合劑等生產和加工以及分析檢驗人員。
A.2脫發
接觸氯丁二烯出現脫發,其程度與接觸濃度有關,但不是所有接觸者皆發生脫發。
脫發程度:
a.輕度檢查者用手輕抹頭頂,即有較多的頭發脫落;
b.中度頭發脫落至明顯稀疏的程度;
c.重度頭發基本脫光,可伴有眉毛、腋毛、陰毛的脫落。
A.3β球蛋白自身對比降低20%與上崗前或定期體檢該項結果進行自身對比;與脫離接觸氯丁二烯治療1-2月后檢查結果進行自身對比升高20%亦可。
A.4關于慢性氯丁二烯中毒性肝病的診斷
氯丁二烯作業工人具有肝臟腫大、質度改變呈漸進性;消化系統癥狀不如神經衰弱綜合征明顯?捎醒宓鞍纂娪睛虑虻鞍捉档;常有中度以上脫發史。以上表現供診斷氯丁二烯所致中毒性肝病的參考。
肝功能及病毒性肝炎血清學指標的檢查可采用當地通用的方法,切勿以一次檢查結果作為診斷依據。
A.5肝臟損害還應排除其他疾病。如病毒性肝炎、血吸蟲病、華支睪吸蟲病、梨形鞭毛蟲膽道感染、藥物性或其他工業毒物中毒性肝病、脂肪肝等。脫發也可由其他疾病引起:如全身性疾病(內分泌功能障礙性疾病、重癥急性傳染病和慢性疾病)、皮膚病(禿發、頭癬、麻風、梅毒、剝脫性皮炎、放射性皮炎、脂溢性禿發、長期接觸高頻電流)、藥物或其他工業性毒物等。故應從職業史、病史、體檢及其他檢查的動態觀察中加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