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中第3章和第4章為推薦性條文,其余是強制性的。
本標準是根據歐洲標準EN 847-1:1997《木工刀具安全要求 第1部分:銑刀、圓鋸片》制定的,在技術內容上與EN 847-1基本一致,增加了硬質合金圓鋸片的靜平衡要求。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JB 6113-1992《木工機用刀具安全技術條件》中4.1、4.2以及第5章作廢。本標準第1章中限定的銑刀、圓鋸片的安全要求以本標準為準。
本標準的附錄A和附錄B均是規范性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木工機床與刀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福州木工機床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鄭宗鑒、鄭莉。
本標準于2003年1月17日首次發布。
1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木工機用刀具引起的危險,描述了通過刀具的設計和提供防護信息來消除或降低這些危險。
本標準涉及了銑刀(帶孔銑刀、柄銑刀和與主軸一體的銑刀)和圓鋸片但不包括柄銑刀的柄部強度的有關危險。各種危險列于第5章中。
本標準不適用于鉆頭、偏心單鏤銑刀,切削圓直徑小于16mm的銑刀,以及使用于旋轉刀的車床和仿形車床上的刀具。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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