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0.1 條 為了合理配置滅火器,有效地撲救工業與民用建筑初起火災,減少火災損失,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范。
第 1.0.2 條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的生產、使用和貯存可燃物的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
本規范不適用于生產、貯存火藥、彈藥、火工品、花炮的廠(庫)房,以及九層及九層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 1.0.3 條 配置的滅火器類型、規格、數量以及設置位置應作為建筑設計內容,并在工程設計圖紙上標明。
第 1.0.4 條 建筑滅火器的配置設計,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和滅火器的滅火級別
第 2.0.1 條 工業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應根據其生產、使用、貯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可燃物數量、火災蔓延速度以及撲救難易程度等因素,劃分為以下三級:
一、嚴重危險級:嚴重危險級:火災危險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災損失的場所;
二、中危險級:中危險級:火災危險性較大、可燃物較多、起火后蔓延較迅速的場所;
三、輕危險級:火災危險性較小、可燃物較少、起火后蔓延較緩慢的場所。
工業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舉例見本規范附錄二。
第 2.0.2 條 民用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應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可燃物數量、火災蔓延速度以及撲救難易程度等因素,劃分為以下三級:
一、嚴重危險級:功能復雜、用電用火多、設備貴重、火災危險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災損失的場所;
二、中危險級:用電用火較多、火災危險性較大、可燃物較多、起火后蔓延較迅速的場所;
三、輕危險級:用電用火較少、火災危險性較小、可燃物較少、起火后蔓延較緩慢的場所。
民用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舉例見本規范附錄三。
第 2.0.3 條 火災種類應根據物質及其燃燒特性劃分為以下幾類:
一、 A 類火災:指含碳固體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紙張等燃燒的火災;
二、B 類火災:指甲、乙、丙類液體,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燒的火災;
三、 C 類火災:指可燃氣體,如煤氣、天然氣、甲烷、乙炔、氫氣等燃燒的火災;
四、 D 類火災:指可燃金屬,如鉀、鈉、鎂、鈦、鋯、鋰、鋁鎂合金等燃燒的火災;
五、帶電火災:指帶電物體燃燒的火災。
第 2.0.4 條 滅火器的滅火級別應由數字和字母組成,數字應表示滅火級別的大小,字母( A 或 B )應表示滅火級別的單位及適用撲救火災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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