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包裝儲運圖示標志的名稱、圖形、尺寸、顏色及使用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貨物的運輸包裝。
2 標志的名稱和圖形
圖示標志共17種,其名稱和圖形如表1所示。
3 標志的尺寸和顏色
3.1 標志的尺寸
標志尺寸一般分為4種,見表2。
如遇特大或特小的運輸包裝件,標志的尺寸可以比表2的規定適當擴大或縮小。
3.2 標志的顏色
標志顏色應為黑色。
如果包裝的顏色使得黑色標志顯得不清晰,則應在印刷面上用適當的對比色,最好以白色作為圖示標志的底色。
應避免采用易于同危險品標志相混淆的顏色。除非另有規定,一般應避免采用紅色、橙色或黃色。
4 標志的使用方法
4.1 標志的打印
可采用印刷、粘貼、拴掛、釘附及噴涂等方法打印標志。印刷時,外框線及標志名稱都要印上;噴涂時,外框線及標志名稱可以省略。
4.2 標志的數目和位置
4.2.1 一個包裝件上使用相同標志的數目,應根據包裝件的尺寸和形狀決定。
4.2.2 標志在各種包裝件上的粘貼位置:
a)箱類包裝:位于包裝端面或側面;
b)袋類包裝:位于包裝明顯處;
c)桶類包裝:位于桶身或桶蓋;
d)集裝單元貨物:應位于四個側面。
4.2.3 下列標志的使用應按如下規定:
a)標志1“易碎物品”應標在包裝件所有四個側面的左上角處(見表1標志1的使用示例)。
b)標志3“向上”應標在與標志1相同的位置上(見表1中標志3示例a所示)。當標志1和標志3同時使用時,標志3應更接近包裝箱角(見表1標志3示例b所示)。
c)標志7“重心”應盡可能標在包裝件所有六個面的重心位置上,否則至少應標在包裝件四個側、端面的重心位置上(見表1標志7的使用示例)。
d)標志11“由此夾起”
1)只能用于可夾持的包裝件。
2)標志應標在包裝件的兩個相對面上,以確保作業時標志在叉車司機的視線范圍內。
e)標志16“由此吊起”至少貼在包裝件的兩個相對面上(見表1標志16的使用示例)。
表1 標志名稱和圖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