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液化石油氣的安全和充裝質量管理,有效遏制非法經營,規范燃氣市場經營秩序,樹立燃氣企業的良好信譽,保障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福建省燃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液化石油氣鋼瓶色標是指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在其供氣使用的液化石油氣鋼瓶上,根據規定對氣瓶采用不同圖形、顏色、文字加以區別的標志。
液化石油氣鋼瓶塑封口是指在液化石油氣鋼瓶充裝滿瓶,經充裝質量檢驗合格后,使用專用的塑封套將鋼瓶閥門進行塑封。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
第四條 本省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的鋼瓶色標標志按下列規定設置:
(一)在鋼瓶瓶頸處,應設有色標標志,色標寬30—80毫米;
(二)色標應有顏色或圖形區別,印刷經營企業名稱;
(三)在鋼瓶瓶體正面(釘銘牌處)下方,須印刷經營企業名稱和服務電話號碼,字體高度為50—100毫米。
第五條 液化氣經營企業的液化氣鋼瓶色標樣式須報設區市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當各企業的色標樣式雷同,容易混淆時,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協調確定。
第六條 液化石油氣鋼瓶塑封按下列規定實施管理:
(一)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均應配置安裝鋼瓶閥門封口機,在本規定頒發實施后的三個月內安裝、調試完畢;
(二)使用專用的鋼瓶閥門塑封套;
(三)專用的鋼瓶閥門塑封套應標明企業名稱、企業標識、充裝重量、服務電話、舉報電話;
(四)未經塑封的液化石油氣滿瓶一律不得運出充裝站;
(五)液化石油氣供應站點、經銷網點不得銷售無鋼瓶閥門專用塑料薄膜封口的液化氣滿瓶;
(六)專用的鋼瓶閥門塑封套由各級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統一印制核發或監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各設區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實行鋼瓶閥門塑料封口薄膜技術措施后,充裝液化石油氣的重量按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標準執行,其中YSP-15充裝重量標準為14.5公斤±0.5公斤,YSP-50充裝重量標準為49公斤±1.0公斤。主管部門進行市場抽檢時,按批量定量包裝商品規定的方法及平均偏差計算方法隨機抽樣檢驗和計算。
第八條 本規定實施前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自行設置的標色和鋼瓶塑封,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按本規定設置;尚未設置色標和塑封的,須在二○○三年八月十五日前按本規定要求設置完畢。自二○○三年十月一日起凡未設置色標和塑封的液化石油氣鋼瓶禁止投入供氣使用。
第九條 凡不按規定設置液化氣鋼瓶色標或無液化氣鋼瓶色標標志以及不實行鋼瓶閥門塑封投入供氣使用的,按《福建省燃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本規定自二○○三年7月3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