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特別重大事故報告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長期以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和認真查處了一些特別重大事故。為進一步做好這方面的工作,以利于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搞好安全生產,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全國安全生產中特別重大事故報告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發生特別重大事故后,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應根據1989年國務院發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34號)的有關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同時要抄報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
二、對特別重大事故發展過程中的重要情況和有待進一步調查的事項,要及時續報。事故調查結案后,負責組織查處的地方和部門要向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報送一套完整的調查處理事故材料。
三、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可直接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隨時了解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的情況,有關地方和部門要積極予以配合。
發布日期:1990年
發布部門: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