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1993〕50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做好特大事故的批復結案工作,促進安全生產,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通知》關于由勞動部代表國務院對特大事故進行批復等規定,今后凡發生特大事故,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應按《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等有關文件要求及時組織調查工作,調查報告在呈報國務院的同時抄送勞動部,以便該部及時批復結案。勞動部批復時,可根據需要對事故進行再調查,重大問題應請示國務院決定。
二、特大事故調查報告的呈報和批復時限:特大事故發生后,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原則上應在90日內向國務院及勞動部報送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20日;勞動部收到事故調查報告后,應在30日內批復結案報告國務院備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60日。由勞動部組織調查的特大事故,亦應按上述時限辦理。
三、做好對特大事故的批復結案工作是加強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內容,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務必進一步引起高度重視,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和實事求是的態度,切實把這項工作做好,確保安全生產和社會穩定。
發布日期:1996年9月14日
發布部門: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