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總工會:
現行企業職工工傷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后的護理費標準是一九八六年制定的。隨著物價上漲和工資水平的提高,這個標準(六類地區每月51元)已不能適應實際需要,決定予以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職工工傷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護理的,其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按照勞動部、衛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頒發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險字〔1992〕6號)確定。護理依賴程度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區分為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
二、護理費標準,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依賴程度,一般分別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50%、40%、30%。其費用按現行渠道開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標準,對于完全護理依賴者中的特別嚴重者,護理費標準可以高于社會平均工資的50%,對于部分護理依賴者中的較輕者,護理費標準可以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30%。
三、在調整護理費標準工作中,各地勞動、財政、工會等部門應當加強勞動鑒定工作和護理費發放的管理與監督,嚴格執行鑒定標準,健全享受護理費條件的審批制度。勞動部門和企業要做好定期復查和家訪工作,掌握職工護理依賴的情況變化,隨著護理依賴程度的提高或減輕,適時增減或停發護理費。
四、本通知規定的護理費標準,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執行。
發布日期:1992年9月29日
發布部門:勞動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