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處理站從接到“行李、包裹賠償要求書”(附表六)之日起,應根據有關的事故記錄,經詳細審核分析后,在30天內答復賠償要求人:
1.確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時,應當填發“拒絕賠償通知書”(附表七),簡要敘明拒絕賠償的理由和根據,并將賠償要求人提出的單證文件全部退還,但賠償要求書不予退還;
2.確定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時,應當填發“承認賠償通知書”(附表八),賠償要求人提出的單證文件一律不予退還。
第二十六條 賠償要求人提出賠償的時效為180天,過期即不能再要求賠償。時效的起算日期規定,自客運站發出行李、包裹事故通知的次日起算。
上述賠償的要求時效,從賠償要求人向處理站提出賠償要求之日起中止,如處理站對賠償要求的全部或一部予以拒絕,賠償的要求時效自發出拒絕賠償通知的次日起延續計算。
第二十七條 處理站和責任單位清算賠款應當一案一結。
第二十八條 責任單位對于每一事故案件,應當層層落實,追究事故責任者,并根據情節對責任者給予適當的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以教育干部,加強責任。
(十)事故的統計分析和案卷的保存
第二十九條 交通部直屬海港客運站應當于每月終了后10天內,填制“輪船行李、包裹運輸事故統計月報”(附表九),并附以簡要的文字分析,報交通部水運總局和主管航(海)運局各一份。
長江航運局應于每月終了后20天內,根據所屬各港報來的行李、包裹事故統計月報,加以綜合分析,填制本航區的綜合月報(格式同附表九),附以簡要的文字分析,報交通部水運總局一份。
第三十條 有關行李包裹事故的賠償文件,應當立檔保存,保存期限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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